Google Workspace (線上) 協議

請參閱新帳戶基礎架構下的服務所適用的《附加條款

  • 《Google Workspace (線上) 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係由同意下列條款之機構 (簡稱「客戶」) 以及 (a)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Co. Reg. No. 200817984R;公司地址:70 Pasir Panjang Road, #03-71, Mapletree Business City II, Singapore 117371;適用於帳單地址不在澳洲或紐西蘭的客戶),或 (b) Google Australia Pty Ltd (公司地址:Level 5, 48 Pirrama Road, Pyrmont 2009, NSW, Australia;適用於帳單地址在澳洲的客戶) (簡稱「Google」) 所共同簽訂。若「客戶」的帳單地址位於紐西蘭,則本「協議」係由「客戶」和 Google New Zealand Limited (公司地址:PWC Tower, Level 27, 188 Quay Street, Auckland, New Zealand 1010;紐西蘭的「服務」授權經銷商;「Google」係指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和/或包括 Google New Zealand Limited 在內的關聯企業,視情況而定) 所共同簽訂。當您點選下方的 [我接受] 按鈕後,本「協議」即刻生效。在適用情況下,協議簽訂日期即為「生效日」。如您代表您的雇主或其他當事人簽署「協議」,則表示您做出以下聲明及保證:(i) 您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使您的雇主或適用之當事人受這些條款之拘束;(ii) 您已經詳閱並瞭解「協議」;以及 (iii) 您代表您所代表之當事人同意本「協議」。如果您不具備約束您雇主或相關實體的法定權利,請勿點擊下方的 [我接受] 按鈕 (如為書面協議,則請勿簽署本「協議」)。本「協議」係規範「客戶」對「服務」之存取及使用權限;「服務」以相關「訂單」之訂購項目為準。

    • 1 服務

      • 1.1 設施與資料轉移。所有用於儲存及處理「客戶資料」之設施均符合一定的安全標準,且該標準不低於Google用於儲存及處理其本身類似資訊所使用之設施的安全標準。Google 採用符合業界標準或更高標準之系統與程序,以確保「客戶資料」之安全性與機密性、避免「客戶資料」之安全性或完整性遭受可預期的威脅與危險、並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擅自存取或使用「客戶資料」。作為本「服務」之一部份,Google得於美國境內傳輸「客戶資料」或將「客戶資料傳輸至其他Google或其代理人設有相關設施之國家,並進行儲存及處理。使用「服務」即表示「客戶」同意「客戶資料」之傳輸、處理與存放方式。

      • 1.2 修訂

        • 服務之修訂。Google得隨時就「服務」內容做出具商業合理性之修訂。若「客戶」已向 Google 訂閱相關異動通知,則每當 Google 對「服務」做出重大修訂時,將告知「客戶」相關訊息。

      • 1.3 網頁條款之修訂。Google 得隨時就「網頁條款」做出具商業合理性的修訂。Google 對「網頁條款」做出重大修訂時,Google 將傳送電子郵件至「客戶」的「電子郵件通知地址」,或於「管理控制台」通知「客戶」該等修訂。如該等修訂會對「客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且「客戶」不同意該項修訂,則「客戶」必須於收到修訂通知後的三十天內透過「說明中心」通知 Google。如果「客戶」按照規定通知 Google,則在受影響「服務」之原訂「效期」結束以前,「客戶」仍將受修訂前之原有條款約束。受影響之「服務」若有續約,則應以 Google 屆時所採用之「網頁條款」作為續約依據。

      • 1.4 客戶網域名稱。「客戶」應負責取得及維持「客戶」自身和 Google 根據「協議」使用「客戶網域名稱」所需的任何權利。Google 得驗證「客戶」是否擁有「客戶網域名稱」之所有權或控制權。如果「客戶」並不具備「客戶網域名稱」之所有權或控制權,則 Google 無義務為「客戶」提供「服務」。

      • 1.5 廣告。Google 不會在「服務」中放送「廣告」,或將「客戶資料」用於「廣告」目的。

      • 1.6 服務專屬條款。「服務專屬條款」僅以參照方式納入本「協議」。

    • 2 客戶義務

      • 2.1 法規遵循。「客戶」在使用本「服務」時須遵守「合理使用政策」。Google 得隨時為「服務」提供新的應用程式功能,「客戶」可能必須同意額外條款,才能使用這類功能。此外,Google 將依《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條款》及適用之 Google 特定產品服務條款之規定,對「客戶」及其「使用者」提供其他 (本「服務」以外) 之「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如果「客戶」無意啟用任何「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隨時均可透過「管理控制台」啟用或停用這類產品。

      • 2.2 別名。「客戶」應全權負責監控、回應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傳送至「abuse」(濫用情形) 和「postmaster」(郵件管理員) 等「客戶網域名稱」別名的電子郵件,但 Google 得監控傳送至這些「客戶網域名稱」別名之電子郵件,以識別「服務」濫用情形。

      • 2.3 客戶對「服務」之管理。「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一名或多名「管理員」;「管理員」有權存取「管理員帳戶」及管理「使用者帳戶」。「客戶」必須負責以下事項:(a) 維護密碼與「管理員帳戶」之機密性;(b) 指定授權可得存取「管理員帳戶」之個人;以及 (c) 確保與「管理員帳戶」相關之所有活動均符合「合約」所載之條款。「客戶」同意 Google 僅負責處理資料,其不就「客戶」對「服務」之內部管理負責。

      • 2.4 使用者同意。「客戶」的「管理員」可以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使用者帳戶」內提供給「使用者」的資料。「客戶」必須取得並保存所有必備的「使用者」許可,這是為了:(i)讓「客戶」能夠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這類資料,也使 Google 得提供「客戶」進行上述作業之權限,以及 (ii) 讓 Google 提供本「服務」。

      • 2.5 未經授權之使用。「客戶」必須以商業上合理之注意義務防免本「服務」遭未經授權之使用,並終止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客戶」於知悉有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或存取本「服務」者,應立即通知 Google。

      • 2.6 禁止行為。未經 Google 明確書面許可,「客戶」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且必須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確保第三方不致:(a) 將「服務」出售、轉售、租賃給第三方,或從事功用相同之活動 (除非本「協議」明確授權);(b) 嘗試對「服務」或任何元件進行逆向工程;(c) 嘗試透過使用或存取「服務」建立替代服務或類似服務;(d) 將「服務」用於「高風險活動」;(e) 以意圖規避付款之方式使用或存取「服務」;或 (f) 使用「服務」儲存或傳輸任何受「出口管制法律」規範之「客戶資料」。「客戶」應自行負責遵守任何適用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HIPAA) 規定。

      • 2.7 第三方要求。「客戶」必須負責回應「第三方要求」。Google 應在法律和「第三方要求」允許的最大限度內:(a) 立即通知「客戶」其已收到「第三方要求」;(b) 遵照「客戶」就其抗辯「第三方要求」所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 (c) 將「客戶」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之資訊或工具提供給「客戶」。「客戶」應先自行嘗試取得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之資訊,其僅得於無法透過合理方式取得此類資訊時聯繫 Google 。

    • 3 計費與付款

      • 3.1 計費。「客戶」應支付「服務」的所有「費用」。「客戶」的「服務」用量係根據 Google 的測量工具判定。「客戶」訂購「服務」時,可選擇下列計費選項之一,或從 Google 於「訂購單」提供的其他計費選項中選擇。Google 得於三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客戶」(可能透過電子郵件) 更改 (包括限制或停止) 其提供之任何計費方案。特定計費方案可能不適用於所有的客戶。「客戶」得以下列 3.2 節之付款選項支付「服務」費用。

      • 3.2 月繳方案。若「客戶」選擇此方案,則不需承諾購買預先定義之期間的「服務」,而是按月支付「服務」費用。Google 將向「客戶」收取:(i) 依「客戶」上個月每日「服務」用量計算的費用;以及 (ii) 各月份累計的「服務」使用費。「客戶」訂購「服務」時,Google 會提供「客戶」該「服務」的每月費率,並根據「客戶」該月的每日用量,依此費率按比例計算「費用」。使用「服務」不足一天的用量,將四捨五入至整數天數的「服務」用量,以計算「費用」。

        • a. 年約方案。若「客戶」選擇此方案,則需承諾向 Google 購買一年期的「服務」。Google 會依「客戶」在「訂購單」選擇之方案來計費。

        • b. 替代計費方式。Google 可能會不定時提供「客戶」替代計費選項或方案 (例如訂購單上提供的替代計費方案)。如果「客戶」接受替代計費選項或方案,則受該選項或方案之專有條款所約束。

    • 4 付款 除非「訂單」或月結單中另有說明,否則所有應付款項均以美元計算。

        • a. 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如果「客戶」使用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或其他非月結單的付款方式支付訂購「費用」,則付款到期日為「客戶」使用「服務」當月的最後一天。如為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在適用的情況下:(i) Google 將於到期日向「客戶」收取所有應付「費用」,且 (ii)「客戶」使用「服務」當月月底的三十天後,此筆「費用」將視為滯納款項。

          b. 月結單。除非「訂購單」中另有說明,否則使用月結單支付之款項將於月結單開立日期三十天後到期,之後將視為滯納款項。

          c. 其他付款方式。「客戶」可在「管理控制台」中變更付款方式。Google 可在「管理控制台」中提供其他付款方式,讓「客戶」使用這些方式。這些其他付款方式可能受額外條款規範,「客戶」必須同意這些條款,才能使用其他付款方式。

      • 4.1 遲延款項。給付遲延之款項將加計以百分之一點五(或是法律所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為利率計算之月息,利息計算自款項到期日始,清償日止。除係因 Google 出帳錯誤所致,「客戶」應就 Google 因為催收遲延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合理費用 (包括律師費),負擔全責。

      • 4.2 費用未繳納時的停權規定。

        • a. 自動停權。「客戶」應於逾期後三十天內支付遲延之「費用」給 Google,如果「客戶」未於前開三十天內付清遲延之「費用」,Google 將自動暫停「客戶」使用「服務」之權限。停權期間將持續至「客戶」付清所有費用給 Google 為止。

          b. 停權期間。如果採用月結方案的「客戶」因為未付款而遭停權,Google 在「客戶」未付款而遭停權期間不會向「客戶」收取每月「費用」。如果「客戶」與 Google 之間訂有「服務」年約,Google 在「客戶」未付款而遭停權期間會繼續向「客戶」收取每月「費用」,「客戶」必須付清所有「費用」,才能繼續使用「服務」。

          c. 停權後終止合約。如果「客戶」因未繳納費用所致之停權期間超過六十天,Google 因「客戶」違約,而得依第 11 節終止合約。

    • 5 賦稅

      • a.「客戶」應負責支付任何「賦稅」,且「客戶」支付給 Google 的「服務」費用不得扣除「賦稅」。如果 Google 有義務收取並支付「賦稅」,將開立「賦稅」發票給「客戶」,除非「客戶」提供 Google 由適當稅捐稽徵處認可的有效免稅證明。若「客戶」需依法從支付給 Google 的款項中扣除任何「賦稅」,則「客戶」必須提供 Google 正式稅務收據或其他適當文件,以資證明。

        b. 如果適用法律設有相關規定,「客戶」應向 Google 提供所需的納稅識別資訊,以便 Google 遵循適用管轄區的稅務法規和主管機關規定。如因「客戶」未提供相關必要資訊,導致產生任何稅金、利息、罰金或罰款,「客戶」有責任支付 (或補償 Google) 所有此類費用。

    • 6 訂購單 如果「客戶」要求在月結單上載明訂購單號碼,應將該號碼告知 Google;Google 則應於收到號碼後將其載明月結單上。如果「客戶」不提供訂單號碼,即表示自動放棄訂購單號碼的登載要求,且:(a) Google 發出月結單給「客戶」時不需附上訂購單號碼;(b)「客戶」同意在月結單上不載明訂購單號碼的情況下亦支付款項。訂單上所載任何條款及細則皆不適用於本「合約」,且皆應視為無效。

    • 7 技術支援服務

      • 7.1 客戶提供技術支援服務。「使用者」或第三方提出與「客戶」或「使用者」使用「服務」相關的問題和申訴時,「客戶」必須負責回應,且所需費用應由「客戶」自行負責。「客戶」必須盡商業上合理之努力解決技術支援問題,若仍無法解決,始得將無法解決的問題轉交給 Google 處理。

      • 7.2 Google 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如果「客戶」無法解決上開之技術支援問題,則「客戶」得依據《TSS規範》,將問題轉由 Google 代為處理。Google 將根據《TSS 規範》為「客戶」提供技術支援服務。

    • 8 停權

      • 8.1 Google 將使用者帳戶「停權」。如果 Google 知悉「使用者」違反本「合約」,Google 得要求「客戶」將該相關之「使用者帳戶」予以「停權」。如果「客戶」未依 Google要求將該相關之「使用者帳戶」「停權」,則 Google 得自行執行之。停權期間將持續至該「使用者」更正該致使停權之違約行為為止。

      • 8.2 緊急安全性問題。除上述事項之外,如發生「緊急安全性問題」,Google 亦可以自動將具侵略性使用行為「停權」。「停權」的範圍與時間應以防止或終止「緊急安全性問題」所需的最小範圍與最短時間為限。如果 Google 未預先通知「客戶」即將其「使用者帳戶」「停權」,則「客戶」得要求 Google 於合理的時間內,告知其「停權」的原因。

    • 9 機密資訊

      • 9.1 義務。合約雙方 (a) 合約任一方(a)應以等同其保護自身機密資訊之注意義務程度,保護另一方之「機密資訊」;且(b)不得揭露「機密資訊」予任何人,除非對方是必須得知「機密資訊」且已書面同意維護該機密資訊之機密性之「關係機構」、「員工」與代理人。合約任一方 (以及任一收受「機密資訊」之「關係機構」之員工與代理人) 僅能於行使本「合約」之權利、履行其義務時使用「機密資訊」,且必須盡其合理之注意義務保護「機密資訊」。合約之任一方必須各自為其「關係機構」之員工或代理人違反本節條款之所有行為負責。

        9.2 例外。「機密資訊」不包括:(a)收受「機密資訊」者已知悉之資訊;(b)非因收受者之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之資訊;(c)由收受者獨立開發之資訊;或 (d) 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給收受者之資訊。

        9.3 必要之揭露。合約之任一方僅得於法律要求且於法律允許之範圍內踐行下列行為後,揭露屬於另一方之「機密資訊」:(a)盡商業上合理之努力通知另一方;並(b)給予另一方抗辯此揭露要求之機會。

    • 10 智慧財產權;品牌特徵

      • 10.1 智慧財產權。除非本「合約」另有明文規定,否則本「合約」並未以默示或其他方式,將任一方所有的內容或智慧財產之任何權利授予另一方。於合約雙方之間,「客戶」擁有「客戶資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Google 則擁有「服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

      • 10.2 品牌特徵之顯示。Google 得經「客戶」授權 (當「客戶」將「品牌特徵」上傳至「服務」時,即表示已同意授權),於「服務網頁」之指定區域顯示「客戶」之「品牌特徵」。「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品牌特徵」之使用方式。Google 亦得於「服務網頁」上標示出 Google 之「品牌特徵」,代表相關「服務」係由 Google 提供。除經另一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一方不得逾越本「合約」允許之限度,顯示或使用另一方之「品牌特徵」。

      • 10.3 品牌特徵限制。使用任一方「品牌特徵」之方式均須符合擁有該「品牌特徵」「智慧財產權」之一方的利益。任一方皆得撤銷另一方依本「合約」規定使用其「品牌特徵」之權利,惟應提供書面通知及讓另一方停止使用其「品牌特徵」之合理期間。

    • 11 公關宣傳「客戶」同意 Google 得將「客戶」的名稱或「品牌特徵」納入 Google 於線上公佈或宣傳資料中所含的客戶名單內。「客戶」亦同意 Google 得在言詞中將「客戶」稱為受本「合約」規範之 Google 產品或服務的「客戶」。本節規定不得違反第 7.3 條 (「品牌特徵限制」) 之規定。

    • 12 聲明、擔保與免責聲明

      • 12.1 聲明與擔保。合約雙方均聲明本身具備簽署本「合約」之完整權力與權限。合約雙方均擔保將遵守所有適用於提供或使用「服務」之法規 (包括適用的安全性違反通知法)。Google 保證將根據適用之「SLA」提供「服務」。

        12.2 免責聲明。於可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本「合約」另有明文規定外,(a)合約雙方均不出具或提供任何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之擔保、保證或聲明;以及(b)合約雙方均放棄及排除所有擔保、條件、聲明、承諾與其他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以及未侵權之條款。Google 就可得於「服務」取得或透過「服務」發佈之任何內容或資訊不出具任何聲明。「客戶」瞭解「服務」並非電話式的服務,且「服務」無法於公共交換電話網路中撥打或接聽包括緊急服務電話之電話。

    • 13 效期

      • 13.1 合約效期。本「合約」在其「效期」內將持續有效。

      • 13.2 服務效期與服務效期內之購買。Google 應於「服務效期」內向「客戶」提供「服務」。除非合約雙方另以書面約定,否則任何於「服務效期」內購買的「使用者帳戶」應按比例結束於「服務效期」的最後一天。

      • 13.3 續約。

        • a. 使用月費方案。使用月費方案的「客戶」不需綁約購買一定期間的「服務」。因此,月費方案中並無續約之狀況,而 Google 將繼續依照以上第 3.1 (a) 節之規定向「客戶」收取費用。

          b. 使用年約方案。在各「服務」效期結束時,「服務」會依照「客戶」在「訂購單」或「管理控制台」所選擇之選項進行續約。

          c. 通用條款。「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向 Google 告知要續約的正確帳戶數,以修改要續約的「使用者帳戶」數目。除非「客戶」與 Google 另行約定,否則「客戶」應繼續向 Google 支付各續約之「使用者帳戶」於修訂前之原有「費用」。如果 Google 選擇不為「服務」續約,最晚應於當期「服務效期」結束的十五天前提供書面通知給「客戶」。這項不續約通知將於當期「服務效期」結束起生效。

      • 13.4 申請使用者帳戶。「客戶」得以下列方式申請「使用者帳戶」:(i) 通知其專屬之 Google「客戶經理」;或 (ii) 透過「管理控制台」訂購「使用者帳戶」。

      • 13.5 修改費率。Google 最晚得於下個「服務效期」開始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客戶」修改下個「服務效期」之費率 (該通知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 14 終止

      • 14.1 因違約行為而終止。如果發生下列情事,任一方得暫停履行或終止本「合約」:(i) 另一方嚴重違反「合約」之條款,且該違約行為未能於其收到書面通知後三十天內被更正;(ii) 另一方中止營業,或受破產程序規制,且該程序未能九十天內被撤銷;或是 (iii) 另一方出現嚴重違約情況三次以上,無論該違約情況是否已更正。

      • 14.2 終止之效力。在「合約」終止的情況下:(i) 除本節明定者外,任一方授予另一方之權利皆立即消滅;(ii) Google 應以該「服務」之前之費率,提供「客戶」於商業上合理之期間內存取並匯出「客戶資料」;(iii) 在商業上合理之一段期間後,Google 將移除現役伺服器上的「客戶資料」參照指標,並逐漸覆寫其資料,最終達成刪除資料之結果;以及 (iv) 於收到要求時,合約雙方皆應以商業上合理之注意義務歸還或銷毀另一方之其他所有「機密資訊」。如果年約方案「客戶」在年約結束前終止「合約」,Google 將繼續向「客戶」收取後續剩餘之「費用」,且「客戶」有支付該筆款項給 Google 之義務。

    • 15 賠償

      • 15.1 客戶之賠償責任。對於因下述第三方索賠而導致之 Google 所有賠償責任、賠償金或花費(包括和解費用與合理的律師費),「客戶」必須對Google進行補償、為其抗辯,並使其不致遭受損失:(i)就「客戶資料」或「客戶網域名稱」所提出之索賠;(ii)「客戶品牌特徵」侵害或盜用第三方專利、著作權、營業祕密或商標之行為所提出之索賠;或(iii)就「客戶」使用「服務」時違反「合理使用政策」之行為所提出之索賠。

      • 15.2 Google 之賠償責任。若第三方就 Google 為提供「服務」所採用之技術,及「Google 品牌特徵」侵害或盜用任何第三方專利、著作權、營業祕密或商標之行為提出索賠,Google 應就該第三方索賠而導致「客戶」負擔之所有責任、賠償金或花費 (包括和解費用與合理的律師費)對「客戶」進行賠償、為其抗辯,並使其不致遭受損失。儘管有上述規定,但對於:(i) 使用經過修改之「服務」或「Google 品牌特徵」之行為,或是將「服務」或「Google 品牌特徵」與其他非 Google 提供之內容加以混用之行為;以及 (ii) 任何由「客戶」、「使用者」或第三方提供之內容、資訊或資料而生之索賠主張,Google 概不負擔本節所述之任何義務或責任。

      • 15.3 可能的侵權行為。

        • a. 修正、取代或修改。如果 Google 合理認為「服務」侵害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則 Google 必須:(a) 為使「客戶」得繼續使用「服務」,自費取得相關之權利;(b) 提供未侵權且具備類似功能之替代服務;或是 (c) 修改「服務」,使其不再侵權。

          b. 停權或終止。如果 Google 認為上述處理方式並非商業上合理之選擇,則 Google 得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該受影響之「服務」。如果 Google 終止受影響之「服務」,Google 將針對終止後所剩的「服務」期間,按比例退還「客戶」實際支付的「費用」。

      • 15.4 一般條款。尋求賠償之一方應立即就索賠事項通知另一方,並與另一方合作進行抗辯。負責賠償之一方擁有完整的抗辯主導權與權限,惟:(a) 如果和解條件要求尋求賠償之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或付款時,必須先取得該方之書面許可,且該方不得不合理地扣留或延遲發出書面許可;以及 (b) 另一方律師團得加入抗辯,所需費用由另一方自行負擔。在法律准許之範圍內,上述賠償事項為本「合約」之一方就另一方侵害第三方「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可獲得之唯一救濟。

    • 16 責任限制

      • 16.1 間接賠償責任之限制。在法律准許之範圍內,毋論該方是否已知悉或應知悉有產生此類賠償金、損失或費用之可能,或即便直接性賠償金不足以補償另一方時,其皆無須依本「合約」規定就另一方之所失利益或任何間接性、特殊性、附隨性、衍生性、懲罰性或懲戒性賠償金,承擔任何責任。

      • 16.2 賠償責任金額限制。在法律准許之範圍內,任一方據本「合約」規定而負擔之賠償責任金額,均不得超過「客戶」於導致賠償責任之事件發生前十二個月根據本「合約」而支付予 Google 之費用總額。

      • 16.3 賠償責任限制之例外。上述賠償責任限制之適用範圍以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限度為限,但不適用於違反保密義務、侵犯另一方「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或補償義務。

    • 17 其他條款

      • 17.1 通知。除非本「合約」另有指定,否則:(a)所有通知必須以書面寄送至另一方的法務部門與主要聯絡窗口,且(b)通知在下列情況將視為已送達:(i)透過專人或隔夜投遞並以書面收據證明,或透過郵寄送達時,則不需收據證明;或是(ii)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投遞並收到自動產生之收據或電子紀錄之證明。

      • 17.2 轉讓。除非受讓方為其關係企業,且合乎下載之條件時,任一方均不得於未獲另一方書面同意前轉讓或移轉本「合約」之任何部分:(a) 受讓方以書面同意接受本「合約」條款之約束;且 (b) 轉讓方同意就轉讓前已生之義務繼續負責。任何其他嘗試轉移或轉讓之行為均屬無效。

      • 17.3 控制權之變更。除 Google 及其關係機構內部之改組或重整而導致者外,若有控制權變更(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之公司交易)之情事發生:(a) 經歷控制權變更的一方必須於控制權變更後之三十天內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而 (b) 另一方得於控制權變更後至收到 (a) 款所規定之書面通知後的三十天內,立即終止本「合約」。

        17.4 不可抗力。任一方就因其無法合理控制之任何因素 (例如天災、戰爭或恐怖主義行為、暴動、勞資條件、政府行為與網際網路系統障礙) 所造成之不完全給付,不負責任。

      • 17.5 非棄權。即使無法執行本「合約」下之任何規定,亦不構成任何棄權。

      • 17.6 合約可分割性。如果本「合約」中的任何條款無法被執行,本「合約」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之效力。

      • 17.7 無代理關係。合約雙方各為獨立立約人,本「合約」並未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 17.8 無第三方受益人。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本「合約」並未創設或賦予任何權利或其它利益予非合約雙方之任何人。

      • 17.9 衡平救濟。本「合約」之任何條款均不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救濟。

      • 17.10 準據法。

        • a. 針對帳單寄送地為澳洲、紐西蘭、印度、日本以及新加坡的「客戶」。本「合約」之準據法為排除選法規定之美國加州法。就解決任何因本「合約」而導致之爭議,合約雙方同意以加州聖克萊拉郡的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 b. 針對帳單寄送地在其他亞太地區的「客戶」。本「合約」之準據法為排除選法規定之美國加州法。如產生任何與本「合約」相關的爭議 (簡稱「爭議」),各方須在「爭議」發生後 30 天內,本著誠信原則協商化解任何爭議。若無法在 30 天內解決爭議,其應將爭議提交予美國仲裁協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 of 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依「生效日」當時有效的「快速商業仲裁規則 (Expedited Commercial Rules)」仲裁之。雙方當事人應合意選出一名仲裁人。仲裁應於加州聖克萊拉郡以英語進行之。在仲裁期間,任一方可視需求,向擁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禁制令救濟,以保護各自權利。仲裁人所做出的仲裁決定為雙方當事人之間最終且具約束效力之決定,並可尋求任何管轄法院之承認。仲裁人得做出與本「合約」規定之補救措施或限制一致之衡平或禁制令救濟。所有與仲裁相關所揭露之資訊,包括仲裁之存在本身,皆為「機密資訊」而受本「合約」第 6 節所規範。然而,雙方當事人得按保密規定向適當法院揭露該資訊,以利仲裁決定或判定之執行或依本「合約」之條款尋求救濟。

      • 17.11 修正。所有修正事項均需以書面為之,並明示其為針對本「合約」之修正。

      • 17.12 效力存續。本「合約」到期或終止後,以下各節/條之效力仍維持不變:第 3、6、7.1、11.2、12、13、14 和 15 節/條。

      • 17.13 完整協議。本「合約」及合約內容所提及之所有相關文件,均構成合約雙方就合約標的之完整協議,且其效力凌駕於先前同時就該標的簽訂之任何合約。載於本「合約」提及網址之條款謹此納入本「合約」內容。

      • 17.14 衝突條款之解釋。如果構成本「協議」之文件發生衝突,則應以「訂購單」為優先,其次為本「協議」,再其次為任何網址提供之條款。如果「客戶」因「服務」而與 Google 簽署實體協議,則實體協議效力高於線上協議。

      • 17.15 複本。合約雙方得透過簽署複本 (包括傳真、PDF 或其他電子複本) 簽訂本「合約」,但所有複本合併後始構成一份合約文件。

    • 18 定義

      • 合理使用政策」係指「服務」的合理使用政策,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_policy.html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客戶經理」係指就購買「服務」事宜與「客戶」接洽的 Google 業務人員。

        管理員帳戶」係指 Google 提供給「客戶」、用來管理「服務」的管理員帳戶。使用「管理員帳戶」時必須輸入密碼,而 Google 會告知「客戶」該帳戶之密碼為何。

        管理控制台」係指由 Google 提供給「客戶」的線上工具,具有報表功能及其他管理功能。

        管理員」係指由「客戶」指定的技術人員,負責代表「客戶」管理「服務」以供「使用者」使用。

        廣告」係指由 Google 對「使用者」顯示的線上廣告,不包括「客戶」選擇與「服務」搭配使用、但非屬「服務」之廣告產品所提供的廣告 (例:Google AdSense)。

        關係機構」係指各方關係為:(a) 合約方之任一母公司;或是 (b) 直接或間接控制任一方,或與任一方同受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機構。

        品牌特徵」係指合約雙方各自擁有並經常維護的營業名稱、商標、服務標章、標誌、網域名稱及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如該合約方為 Google,則 Google 關係機構的「品牌特徵」也依此規範)。

        機密資訊」係指由任一方依本「合約」向另一方揭露,且標示為機密或於通常情況下將被視為機密之資訊。「客戶資料」即屬於「客戶」之「機密資訊」。

        客戶資料」係指由「客戶」或「使用者」透過「服務」所提供、產生、傳輸或顯示之資料,包括電子郵件。

        客戶網域名稱」係指「客戶」所擁有或管理之網域名稱,與本「服務」搭配使用,並載明於「訂購單」中。

        緊急安全問題」係指 (a)「客戶」違反可接受使用政策之規範使用「服務」,後果可能破壞:(i) 「服務」;(i) 其他客戶使用「服務」;或 (iii) Google 網路或提供「服務」使用的伺服器;或 (b) 未授權的第三方存取「服務」。

        使用者」係指經「客戶」允許使用「服務」之個人。

        使用者帳戶」係指「客戶」透過「服務」為「使用者」建立,並由 Google 代管之帳戶。

        出口管制法律」係指所有可適用的出口和轉口管制法律及法規,包括:美國商務部主管的《出口管制法規》(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制室主管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美國國務院主管的《國際武器交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簡稱「ITAR」)。

        費用」係指由 Google 依相關「訂購單」向「客戶」開立之「服務」月結單金額。

        說明中心」係指位於 www.google.com/support/ 或 Google 所提供其他類似網址的 Google 說明中心。

        高風險活動」係指可能因為本「服務」之使用或錯誤而導致死亡、人體傷害或環境損害之活動,例如核子設施、空中交通管理系統或維生系統之運作。

        HIPAA」係指 1996 年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可能不時修訂) 及其施行細則。

        原始服務效期」係指從「服務開始日」起,並在「訂購單」規定期間內繼續計算之「服務」適用效期。

        智慧財產權」係指依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祕密法、商標法、著作人格權法所享有之現在與未來全球適用權利,以及其他類似權利。

        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係指非屬「服務」之 Google 產品,但「使用者」可使用其「使用者帳戶」名稱和密碼登入這類產品。「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列載於 www.google.com/support/a/bin/answer.py?answer=181865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條款」係指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additional_services.html 或 Google 所提供其他類似網址的條款。

        電子郵件通知地址」係指「客戶」指定用於接收 Google 電子郵件通知的電子郵件地址。「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變更這個電子郵件地址。

        訂購單」係指根據本「協議」規定,「客戶」完成簽署以用於申請使用指定 Google「服務」之線上訂單網頁或其他 Google 可接受之文件,其內容得包含:(i) 相應之計費及續約條款;(ii)「費用」;(iii)「使用者帳戶」的數量與「原始服務效期」;(iv) 適用的付款方式,以及 (v)「客戶網域名稱」。

        服務開始日」係指 Google 於收到客戶完成簽署的適用「訂購單」後一個星期內,開始向「客戶」提供「服務」之日,但雙方另有約定時則不在此限。

        服務網頁」係指向「使用者」顯示「服務」的網頁。

        服務專屬條款」係指一或多項服務專屬的適用條款,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ervice-terms/

        服務」係指在本「協議」規範下由「客戶」使用的「服務」,並由 Google 所提供適用的 Google Workspace 核心服務 (如 Google Workspace Premier Edition 或 Google Workspace 及 Google 保管箱)。「服務」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r_features.html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服務效期」係指「初始服務效期」及其就相關服務之「續約效期」。

        SLA」係指「服務等級協議」,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la.html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停權」係指立即中止「服務」或「服務」元件 (如果有的話) 的存取權限,不讓「使用者」繼續使用「服務」。

        賦稅」係指任何與銷售「服務」相關之賦稅、關稅、或稅金(除 Google 之所得稅外),包括任何相關罰金或利息。

        效期」係指本「合約」之效期,從「生效日」開始,持續至 (i) 最後一期「服務效期」結束,或 (ii)「合約」依本文規定終止,兩者取其先。

        第三方要求」係指由第三方提出,欲取得「使用者」對「服務」使用情形相關紀錄之要求。「第三方要求」可為合法的搜索令、法院命令、傳票、其他有效法律命令,或「使用者」允許揭露其資訊的書面同意。

        TSS」係指 Google 依《TSS 準則》在「效期」內對「管理員」提供之技術支援服務。

        TSS 準則」係指當下適用於「服務」的有效 Google 技術支援服務準則,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tssg.html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網址條款」係指「合理使用政策」、「SLA」和《TSS 準則》。

  • 版本:2018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