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Workspace (由小組管理) 協議

說明

這份條款連同《Google Workspace 個別使用者服務條款》,共同構成 Google Workspace (由小組管理) 協議 (以下簡稱「協議」)。這份「協議」係由 Google Inc. (德拉瓦州登記註冊公司,地址: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lifornia 94043;簡稱「Google」) 以及同意下列條款之機構 (簡稱「客戶」) 所共同簽訂。自您點擊 [同意並繼續] 按鈕當日 (簡稱「生效期」) 起,本「協議」即開始生效。

如您代表您的雇主或其他機構簽署「協議」,則表示您做出以下聲明及保證:(a) 您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約束您所代表的機構履行這些條款及細則;(b) 您已經詳閱並瞭解本「協議」;而且 (c) 您代表委託方同意本「協議」之各項條款。

  • 如果您不同意這些「條款」,或是不具備法律授權,無法約束您所代表的機構同意這些「條款」,那麼請勿點擊 [同意並繼續] 按鈕。

    • 1. 範圍
      本「協議」系規範「客戶」的「受管理小組」對「服務」之使用權限。部分「服務」適用附加條款。附加條款將與相關「服務」一併提供;當「受管理小組」使用該「服務」時,該等附加條款即成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 2. 服務

      • 1. 免費試用。Google 可能會訂定「試用期」,讓「客戶」在這段期間內免費使用「服務」。

        • a. 在試用期間內,

          • I. Google 會提供相關「服務」給「客戶」的「受管理小組」使用,而且完全不收費。

          • II. 「受管理小組」對「服務」的存取及使用,均須遵守本「協議」(第 4.2 節 (付費) 除外) 的條款規範。線上申請試用流程中可能會顯示附加條款及細則。任何這類附加條款及細則會透過引用方式納入本「協議」,如果本「條款」與附加條款有牴觸時,就該牴觸事項而言,應以附加條款為準。

          • III. 系統會提示「客戶」提供有效的帳單資訊。

          • IV. 據本「協議」規定,Google 無須就收益損失或任何間接性、特殊性、附隨性、衍生性、懲罰性或懲戒性賠償金,承擔任何責任,即使 Google 已知悉或應知悉可能產生這類賠償金,且即使直接性賠償金不足以補償時亦然。據本「協議」規定,賠償金額超過 1 千美元時,Goolge 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 V.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服務」會以「現狀」提供,且 Google 不做任何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之擔保,包括 (但不限於) 商業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以及未侵權之擔保。對於透過「服務」發佈之任何內容或資訊,Google 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瞭解「服務」並非電話式服務的替代服務,且「服務」不可用於撥打或接聽任何緊急服務電話。

        • b. 根據本「協議」(包括第 4.2 節 (付費)) 規定,如果「客戶」在「試用期」期間提供有效的帳單資訊,「受管理小組」將可在「試用期」過後繼續存取和使用「服務」。在「試用期」結束後,Google 會依本「協議」規定開始針對「受管理小組」對「服務」的存取和使用向「客戶」收費。

        • c. 如果「客戶」沒有在「試用期」期間提供有效的帳單資訊,那麼「受管理小組」對「服務」的存取和使用權限將隨著「試用期」結束而暫停。不過,「客戶」仍可在事後提供有效的帳單資訊,Google 會在收到相關資訊後,恢復「受管理小組」對「服務」的存取和使用權限,並依據本「協議」(包括第 4.2 節 (付費)) 規定,針對「受管理小組」存取和使用「服務」的情況向「客戶」收費。Google 根據本「協議」規定,保留刪除或終止「停權」帳戶的權利。

        • d. 「試用期」結束後,Google 沒有義務為「客戶」保留或提供任何「客戶資料」,除非「客戶」購買了相同「服務」,且使用效期超過本「協議」規定的「試用期」。

      • 2. 服務使用。Google 會在本「協議」規定的「效期」內,授予「客戶」存取及使用相關「服務」的權限。相關「服務」受到服務水準協議 (SLA) 的規範。存取或使用特定「服務」可能需要額外付費。

      • 3. 設施與資料轉移。所有用於儲存及處理「客戶資料」之設施均應符合合理的安全標準,且該安全標準不得低於 Google 儲存及處理其本身類似資訊所使用設施的安全標準。Google 實施等同業界標準或更高標準之系統與程序,以確保「客戶資料」之安全性與機密性,避免「客戶資料」之安全性或完整性遭受可預期的威脅與危險,並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擅自存取或使用「客戶資料」。為提供「服務」,Google 可能會將「客戶資料」傳輸到美國或其他 Google 或其代理商設有相關設施之國家/地區,並進行儲存及處理。使用「服務」即表示「客戶」同意「客戶資料」之傳輸、處理與存放方式。

      • 4. 修訂

        • a. 服務之修訂。Google 得隨時在符合業界實務做法之範圍內,針對本「服務」進行相關更新。Google 對「服務」做出重大修訂時將通知「客戶」,但前提是「客戶」必須已經向 Google 訂閱這類變更資訊。

        • b. 網址條款之修訂。Google 得不定期就「網址條款」做出符合業界實務的修訂。Google 對「網址條款」做出重大修訂時,將傳送電子郵件通知至「客戶」的「電子郵件通知地址」,或於「管理控制台」通知「客戶」。如該等修訂會對「客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致使「客戶」不同意接受該項修訂,「客戶」必須於收到修訂通知後的三十天內透過「說明中心」通知 Google。如果「客戶」按照規定通知 Google,則在受影響「服務」之原本「效期」結束以前,「客戶」將持續受修訂前之原有條款約束。受影響之「服務」進行續約時,應遵循 Google 原有的「網址條款」。

    • 3. 客戶義務

      • 1. 法規遵循。「客戶」必須確保自身及其「使用者」遵守「合理使用政策」使用「服務」。

      • 2. 小組管理員控制台。所有「小組管理員」均可存取「小組管理員控制台」。「客戶」必須授權特定「使用者」成為「小組管理員」,並約束所有「小組管理員」遵守「協議」。「客戶」同意 Google 的責任不包括介入「受管理小組」對於「服務」的內部管理工作。

      • 3. 使用者同意。如果一或多位「使用者」選擇加入「受管理小組」,那麼當「使用者」身為「受管理小組」成員期間,他們在使用「服務」時將受到「小組管理員」控管。「小組管理員」得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 Google Workspace 帳戶內提供給「受管理小組」之「使用者」成員的資料。「客戶」必須取得並保存所有必要的「受管理小組」之「使用者」成員的許可,以便:(a) 讓「小組管理員」能夠存取、監控、使用、移除和揭露這類資料,也使 Google 得提供「小組管理員」進行上述作業之權限,以及 (b) 讓 Google 提供本「服務」。

      • 4. 未經授權之使用。「客戶」必須:(a) 以符合業界實務的方式,盡力避免有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服務」,並對於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予以停權或終止;(b) 如果發現「服務」遭受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或存取,應儘速通知 Google;(c) 如果發現「客戶」或任何使用「服務」的「使用者」,不再具有相關「電子郵件通知地址」的控制權時,應立即通知 Google 支援小組。如因任何延遲或未能提供這類通知給 Google,導致任何未經授權存取的情況發生,那麼「客戶」必須負起全責。

      • 5. 使用限制。未經 Google 明確書面許可,「客戶」不得涉及下列行為,並必須以符合業界實務的方式盡力確保第三方不致:(a) 將「服務」出售、轉售、租賃給第三方,或透過為第三方提供「服務」營利;(b) 嘗試對「服務」或任何元件進行逆向工程;(c) 嘗試透過使用或存取「服務」,建立替代或類似服務;(d) 將「服務」用於「高風險活動」;(e) 使用「服務」儲存或傳輸任何受到《出口管制法規》管制輸出的「客戶資料」;或 (f) 在「服務」中使用受到 1996 年頒訂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及其施行細則 (簡稱「HIPAA」) 規範的健保資訊。

      • 6. 遵守法律規範。在適用的範圍內,「客戶」同意遵守「受管理小組」使用「服務」所適用之所有法律和規章,例如版權法、資料保護法、1974 年頒訂的《美國家庭教育權利與隱私法案》(FERPA)、《兒童網際網路保護法》、1998 年頒訂的《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COPPA),包括收集或散播學生或孩童的個人資訊時,必須取得家長同意,以及所有適用的商業及公開的反賄賂法 (簡稱「反賄賂法」),包括美國於 1977 年頒訂的《海外反貪污行為法》及英國於 2010 年頒訂的《賄賂法》,禁止為了獲得或維持生意或取得任何其他不當商業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有價品給任何人 (包括政府官員) 而構成貪腐行為。此外,「客戶」不得支付任何疏通費,促使官員加速執行他們原本就有義務行使的日常職能。「政府官員」包括任何公務員、公職候選人,以及政府所有或政府控制之公司、公共國際組織和政黨的員工。

      • 7. 第三方要求。「客戶」必須負責回應「第三方要求」。Google 應在法律和「第三方要求」條款允許的最大限度內:(a) 立即通知「客戶」已收到「第三方要求」;(b) 遵照「客戶」就其盡力抗辯「第三方要求」方面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 (c) 將「客戶」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之資訊或工具提供給「客戶」。「客戶」應先自行試圖取得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之資訊,僅於無法透過合理方式取得這類資訊時,才能與 Google 聯絡。

    • 4. 計費與付款

      • 1. 計費。「客戶」訂購「服務」時,可選擇下列計費選項之一,或從 Google「訂單網頁」中的其他計費選項中選擇。Google 得於三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客戶」(可能透過電子郵件)更改 (包括限制或停止) 其提供之任何計費選項。計費選項可能不適用於所有的客戶。「客戶」得以下列第 4.2 節之付款選項支付「服務」費用。

        • a. 月繳方案。如果「客戶」選擇月繳方案,將不需綁約購買預定期別的「服務」,而是按月支付「服務」費用。Google 將向「客戶」收取:(i) 依「受管理小組」上個月每日「服務」用量計算的費用;以及 (ii) 各月份累積的「服務」使用費。「客戶」訂購「服務」時,Google 會為「客戶」提供「服務」的每月費率,並根據「受管理小組」該月的每日用量,依此費率按比例計算「費用」。使用「服務」不足一天的用量,將四捨五入至整數天數的「服務」用量,以計算「費用」。

        • b. 替代計費方式。Google 可能會不定時提供「客戶」替代計費選項或方案 (例如,在訂單網頁上)。如果「客戶」接受其他的計費選項或方案,則受該計費選項或方案所特定之條款所約束。

      • 2. 付款。除非於「訂購網頁」中另行指示,否則所有應付款項都以美元計算。

        • a. 信用卡或金融卡。如果「客戶」使用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非月結單的付款方式支付訂購「費用」,則付款到期日為「受管理小組」使用「服務」當月的最後一天。如為信用卡或金融卡,在適用的情況下:(i) Google 將於到期日向「客戶」收取所有應付「費用」,且 (ii) 「受管理小組」使用「服務」當月底的三十天後,這些「費用」將視為滯納款項。

        • b. 其他付款方式。「客戶」可在「小組管理員控制台」中變更付款方式。Google 可在「小組管理員控制台」中提供其他付款方式,讓「客戶」使用這些方式。這些其他付款方式可能受額外條款規範,「客戶」必須同意這些條款,才能使用其他付款方式。

      • 3. 滯納款項。滯納款項每月的利息以百分之一點五的利率 (或是法律所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 計算,利息自款項到期日開始計算,直到完全付清為止。就 Google 因為催收滯納金額而產生之任何合理費用 (包括律師費),「客戶」必須承擔全部責任,除非這類滯納金額係 Google 本身帳務錯誤導致。

      • 4. 費用未繳納時的停權規定

        • a. 自動停權。「客戶」應於三十天內支付滯納「費用」給 Google,否則 Google 將自動停止「受管理小組」使用「服務」的權限。停權期間將持續至「客戶」將所有未付費用付給 Google 為止。

        • b. 停權期間。如果「受管理小組」因為未付款而遭停權,Google 在「客戶」未付款而遭停權期間不會向「客戶」收取每月「費用」。

        • c. 停權後終止合約。如果「受管理小組」因未繳納費用所致之停權期間超過六十天,Google 因「客戶」違約,而得依第 12.2 節終止本「協議」。如果任何「使用者」在本「協議」終止後繼續使用「服務」,那麼在有經過驗證的網域管理員之前,「使用者」使用「服務」時,須遵守《Google Workspace 個別使用者服務條款》、《Google 服務條款》、《Google 隱私權政策》及任何服務專屬條款。Google 根據《Google 服務條款》規定,保留刪除或終止「停權」帳戶的權利。

      • 5. 賦稅。「客戶」應負責支付任何「賦稅」,且「客戶」支付給 Google 的「服務」費用不得扣除「賦稅」。如果 Google 有義務收取並支付「賦稅」,該筆「賦稅」將由「客戶」支付,除非「客戶」提供 Google 經相關稅捐機關認可的有效免稅證明。如依法律規定,「客戶」需由其對 Google 之付款中扣繳任何「賦稅」,「客戶」必須提供 Google 正式賦稅收據或其他適當文件,以證明這類付款。

    • 5. 技術支援服務

      • 1. 客戶提供技術支援服務。「使用者」或第三方提出與「客戶」或「使用者」使用「服務」相關的問題和申訴時,「客戶」必須負責回應,且所需費用應由「客戶」自行負責。「客戶」必須以符合業界實務的方式盡力解決支援問題,再將無法解決的問題轉交 Google 處理。

      • 2. Google 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如果「客戶」無法解決支援問題,則「客戶」得遵循《TSS 準則》,將問題轉由 Google 代為處理。Google 將根據《TSS 準則》,針對「受管理小組」使用「服務」的情況,為「客戶」提供 TSS。

    • 6. 停權

      • 1. Google 暫停使用者帳戶。如果 Google 發現「使用者」不再具有相關「電子郵件通知地址」的控制權,或是違反本「協議」,Google 得對「使用者」帳戶予以停權或終止。

      • 2. 緊急安全性問題。除上述事項之外,如發生「緊急安全性問題」,Google 亦可以自動「暫停」具侵略性之使用行為。「停權」的範圍與時間應以防止或終止「緊急安全性問題」所需的最小範圍與最短時間為限。如果 Google 未事先通知「客戶」即以任何理由將「受管理小組」中的「使用者」停權,則「客戶」得要求 Google 於合理時間內儘快提供停權之原因。Google 保留刪除或終止「停權」帳戶的權利。

    • 7. 機密資訊

      • 1. 義務。協議雙方 (a) 必須保護另一方之「機密資訊」,其注意程度應與其保護本身「機密資訊」的程度相同;且 (b) 不得揭露「機密資訊」予任何人,除非對方是必須得知「機密資訊」且已書面同意維護資訊機密性之「關係機構」、員工與代理商。協議雙方 (以及所有收受「機密資訊」之「關係機構」、員工與代理商) 僅能在行使本「協議」之權利、履行其義務時使用「機密資訊」,且必須以合理注意程度保護「機密資訊」。協議雙方必須各自為其「關係機構」、員工或代理商違反本節條款之所有行為負責。

      • 2. 例外。「機密資訊」不包括:(a) 收受者已知悉之資訊;(b) 非因收受者之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之資訊;(c) 由收受者獨立開發之資訊;或 (d) 由另一方正當提供給收受者之資訊。

      • 3. 必要之揭露。協議雙方僅得於依法可允許且法律有所要求後,揭露屬於另一方之「機密資訊」:(a) 以符合業界實務的方式盡力通知另一方;並 (b) 給予另一方質疑此揭露要求之機會。

    • 8. 智慧財產權;品牌特徵

      • 1. 智慧財產權。除非本文明確規定,否則本「協議」並不以默示或其他方式,將任一方內容或智慧財產之任何權利授予另一方。

      • 2. 品牌特徵之顯示。Google 僅能於「服務網頁」之指定區域,顯示經「客戶」授權 (當「機構」將「品牌特徵」上載至「服務」時,即表示進行授權) 之「機構品牌特徵」。Google 亦得於「服務網頁」顯示「Google 品牌特徵」,以表明「服務」係由 Google 提供。任一方均不得在未獲得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逾越本「協議」允許之限度,顯示或使用另一方「品牌特徵」。

      • 3. 品牌特徵限制。使用任一方「品牌特徵」之方式均須符合擁有該「品牌特徵」「智慧財產權」之一方的利益。任一方皆得撤銷另一方依本「協議」規定使用其「品牌特徵」之權利,惟應提供書面通知及合理期間,讓另一方停止使用其「品牌特徵」。

    • 9. 公開權
      未經 Google 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就本「協議」所述的關係發表任何公開聲明。

    • 10. 聲明、擔保與免責聲明

      • 1. 聲明與擔保。協議雙方均聲明本身具備簽署本「協議」之完整權力與權限。協議雙方均擔保將遵守所有適用於規範「服務」提供或使用方式之法律與法規 (包括適用的安全性違反通知法)。Google 保證將根據適用之「SLA」提供「服務」。

      • 2. 免責聲明。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協議雙方均不做任何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之擔保,包括 (但不限於) 商業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以及未侵權之擔保。對於透過「服務」發佈之任何內容或資訊,Google 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瞭解「服務」並非電話式的服務,且「服務」不可用於撥打或接聽電話,包括緊急服務電話和公共交換電信網路。

    • 11. 效期

      • 1. 協議效期。除非本「協議」依其所載之條款提前終止,否則於「效期」內將持續有效。

      • 2. 受管理小組中的使用者。「客戶」透過「小組管理員控制台」與 Google 溝通適當的「使用者」人數後,得修改「受管理小組」中的「使用者」人數。

      • 3. 續約。使用月繳方案的「客戶」不需綁約購買預定期別的「服務」。Google 將繼續依照以上第 4.1 (a) 節之規定向「客戶」收取費用。除非「客戶」與 Google 另行同意,否則「客戶」應繼續向 Google 支付「受管理小組」中所有「使用者」的當期「費用」。如果 Google 不希望續約「服務」,最晚應於當期「服務效期」結束的十五天前提供書面通知給「客戶」。這項不續約通知將於當期「服務效期」結束起生效。

      • 4. 修改費率。Google 得於三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客戶」(可能透過電子郵件) 修改費率。

    • 12. 終止

      • 1. 因網域納入管理而終止條款。一旦「網域管理員」驗證了「機構網域」控制權,並可透過「網域管理員控制台」存取「使用者」帳戶,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如果「網域管理員」允許「使用者」繼續使用一或多個「額外產品」,那麼當「使用者」使用這類「額外產品」時,仍須遵守《Google 服務條款》、《Google 隱私權政策》和任何服務專屬條款。

      • 2. 因違約行為而終止。如果發生下列情事,任一方得暫停履行或終止本「協議」:(a) 另一方嚴重違反「協議」之條款,且未於收到書面通知之三十天內更正其違約行為;(b)「客戶」不再具有相關「電子郵件通知地址」的控制權;(c) 另一方中止營業,或是正在進行破產訴訟,且無法於九十天內撤銷訴訟;或是 (d) 另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三次以上,無論是否已更正其違規行為。

      • 3. 終止之效力。如果本「協議」終止,任一方授予另一方之權利皆立即停止 (第 12.1 節和第 12.3 節所述的情形除外)。一旦過了終止日期,Google 沒有義務為「客戶」保留或提供任何「客戶資料」,如果任何「使用者」在本「協議」終止後繼續使用「服務」,那麼在「網域管理員」取得認證之前,「使用者」使用「服務」時,須遵守《Google Workspace 個別使用者服務條款》任何服務專屬條款。如果本「協議」因網域納入管理而終止效力 (如第 12.1 節所述),Google 會透過「使用者」的「電子郵件通知地址」和「備援電子郵件地址」(如有提供的話) 通知「使用者」已有「網域管理員」。一旦「網域管理員」取得「使用者」帳戶的存取權,(a)「使用者」帳戶將由「網域管理員」管理;(b)「客戶資料」將由「網域管理員」控管;而且 (c)「使用者」使用「服務」的任何行為將由「網域管理員」決定,並受到「網域管理員」與 Google 簽署的「網域管理員協議」規範。

    • 13. 抗辯及賠償

      • 1. 客戶之賠償義務。根據第 13.3 節 (條件) 規定,「客戶」必須就下述項目對 Google 及其關係機構進行補償、為其抗辯,並使其不致遭受損失:

        • a. 「客戶」同意之和解金;以及

        • b. 因下述「第三方法律訴訟」而引致管轄法院最終判決 Google 應付之賠償金和花費:

      • (a)「客戶資料」或「機構網域」;(b)「客戶」或「使用者」使用「服務」時違反「合理使用政策」;或 (c) 指控 Google 依據本「協議」使用「客戶」「品牌特徵」之行為,侵犯了該方的「智慧財產權」。

      • 2. Google 之賠償義務。根據第 13.3 節 (條件) 規定,Google 必須就下述項目對「客戶」進行補償、為其抗辯,並使其不致遭受損失:

        • a. Google 同意之和解金;以及

        • b. 因下述「第三方法律訴訟」而引致管轄法院最終判決「客戶」應付之賠償金和花費:

      • 指控「客戶」依據本「協議」使用 Google 的技術或「品牌特徵」之行為,侵犯了該方的「智慧財產權」。
        第 13.2 節 (Google 之賠償義務) 所規範之義務,不適用於下述原因所引致之相關指控:受償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或是修改或混用 Google 用來提供「服務」之技術,或非由 Google 提供之 Google「品牌特徵」。

      • 3. 條件。第 13.1 和第 13.2 節 (義務) 規定受到受償方下述行為的制約:(a) 將「第三方法律訴訟」之前的任何指控,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賠償方;以及 (b) 對法律訴訟要求賠償方賠償的部分提出唯一控制權。

      • 4. 侵權指控之補救措施
        如果 Google 用來提供「服務」或 Google「品牌特徵」的技術,受到侵權指控或「第三方法律訴訟」的規範,或有禁制令禁止 Google 繼續使用技術來提供「服務」或 Google「品牌特徵」,則 Google 得採取下列補救措施,並自行負擔所需費用:(a) 取得相關權利並提供給「客戶」,讓「客戶」繼續使用「服務」;或 (b) 提供替代服務或修改「服務」,使其不再侵權。

      • 5. 唯一權利及義務。在不影響任何終止權的情形下,並受到第 12.5 節和第 14 節 (賠償責任限制) 規範,第 13 節聲明各方與第三方指控侵犯「智慧財產權」及「第三方法律訴訟」相關之唯一權利及義務 (受本「協議」規範)。

    • 14. 賠償責任限制

      • 1. 賠償責任。第 14 節中的「賠償責任」係指因為合約規定、侵權行為或其他原因 (包括疏忽),而該負起之任何賠償責任。

      • 2. 限制。除第 14.3 節明定之外,

        • a. 任一方均無須針對本「協議」引致之爭議負起任何「賠償責任」,包括:(i) 另一方的收益損失;(ii) 間接性、特殊性、附隨性或衍生性損失 (無論任一方自「生效日」開始能否預見或預期);或懲罰性或懲戒性賠償金;以及

        • b. 除 (c) 款明定之外,任一方據本「協議」規定而負擔之「賠償責任」總額,均不得超過「客戶」於引致賠償責任之事件發生前十二個月依據本「協議」付給 Google 之費用總額;且

        • c. 根據第 13 節 (抗辯及賠償) 規定,任一方因任何指控及「第三方法律訴訟」而負擔之「賠償責任」總額,均不得超過 (i) $100,000 美元;或 (ii)「客戶」於引致賠償責任之事件發生前十二個月依據本「協議」付給 Google 之金額。

      • 3. 賠償責任限制之例外。本「協議」之任何規定均不排除或限制任一方就下述事項應負之責任:

        • a. 因任一方或其雇員、代理人之過失所造成之死亡或人身傷害;

        • b. 詐欺或不實陳述;

        • c. 侵犯另一方的「智慧財產權」;

        • d. 支付「費用」;或

        • e.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無法排除或限制任一方應付之責任的情事。

    • 15. 其他

      • 1. 通知。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所有協議終止或違約之通知,必須以英文書面為之,並寄送至另一方之法務部門。Google 法務部門的電子郵件通知地址為 legal-notices@google.com。所有其他通知均須以英文書寫,並寄給另一方之主要聯絡人。通知在寄件方收到書面確認、自動回條或電子紀錄 (視情況而定) 時,即視為成功送達。

      • 2. 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轉讓或轉移本「協議」,除非受讓方為其「關係機構」,惟「協議」必須完整轉讓給該「關係機構」,而且:(a) 受讓方必須書面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之約束,且轉讓方同意就轉讓之前已引致之「協議」義務,繼續承擔責任;(b) 轉讓方已就轉讓情事通知另一方;以及 (c) 如果「客戶」為轉讓方,則受讓方應已通過 Google 要求之任何相關徵信。任何其他嘗試轉移之行為均屬無效。

      • 3. 控制權之變更。如果任一方發生控制權異動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之公司交易):(a) 發生控制權異動的一方必須於三十天內,提供書面通知予另一方;而 (b) 另一方得於控制權異動時開始至收到 (a) 款所規定之書面通知的三十天內,以書面通知發生控制權異動的一方,立即終止本「協議」。

      • 4. 不可抗力。如果任一方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或延遲履行義務,則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 5. 不構成拋棄權利。即使無法執行本「協議」任何規定,亦不構成拋棄任何權利。

      • 6. 合約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法執行,本「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之效果及效力。

      • 7. 無代理關係。協議雙方均為獨立的立約人,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 8. 無第三方受益人。本「協議」無任何受益第三人。

      • 9. 衡平救濟。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均不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救濟。

      • 10. 準據法。本「協議」受美國加州法律之規範,但不適用該州的法律選擇規定。協議雙方同意服從位於加州聖克萊拉郡的法院之專屬管轄權,解決任何因為本「協議」而引致之爭議。

      • 11. 存續。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以下各節/條仍持續有效:第 4、7、8、12.1、12.3、13、14、15 和 16 節/條。

      • 12. 完整協議。本「協議」及其所提述之所有文件和所有適用的服務專屬附加條款,均構成協議雙方就協議標的之完整協議,且其效力凌駕於先前同時就該標的簽訂之任何協議。為清楚起見,所有適用的服務專屬附加條款,以及本「協議」所參照之網址所列條款亦透過參照方式納入協議內容中。

      • 13. 牴觸條款之解釋。如果構成本「協議」之文件發生衝突,則以《Google Workspace (由小組管理) 協議》為優先,其次為《Google Workspace 個別使用者服務條款》,其後依序為所有適用的服務專屬附加條款和透過網址提供的條款。

    • 16. 定義

      • 合理使用政策」係指「服務」的合理使用政策,網址為 https://www.google.com/a/help/admins/use_policy.html。Google 會不定期更新或修訂「合理使用政策」和這類網址連結。

      • 額外產品」係指「受管理小組」除了「服務」之外,可額外存取的 Google 服務。「額外產品」列載於 https://support.google.com/a/answer/181865 或 Goog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Google 會不定期更新或修訂相關內容)。

      • 管理員控制台」係指由 Google 提供給客戶用於執行特定管理功能的線上工具。

      • 關係機構係指直接或間接控制任一方、受任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或與任一方同受控制的實體。

      • 品牌特徵」係指協議雙方各自擁有並隨時保有的營業名稱、商標、服務標章、標誌、網域名稱及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 機密資訊」係指由任一方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且在各種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之資訊。「機密資訊」不包含下列項目:任一方獨立開發的資訊、在沒有保密義務的情況下,第三方正當提供給任一方的資訊,或是非因任一方之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的資訊。「客戶資料」屬於「機密資訊」。

      • 客戶資料」係指由「客戶」或「機構網域」中的「使用者」透過「服務」所提供、產生、傳輸或顯示之資料。

      • 網域管理員協議」係指 Google 與驗證「機構網域」控制權的個人或實體所簽署之使用或提供 Google 服務相關協議,例如《Google Workspace 協議》。

      • 網域管理員控制台」係指 Google 提供給「網域管理員」使用的「管理員控制台」,可用來管理「機構網域」上的帳戶。

      • 網域管理員」係指 (i) 驗證「機構網域」控制權,且 (ii) 與 Google 簽署《網域管理員協議》之後,負責管理「受管理小組」可用之「服務」的個人或實體。

      • 緊急安全性問題」係指:(a)「客戶」或「使用者」於使用「服務」時,違反「合理使用政策」之行為,致使:(i)「服務」中斷;(ii) 其他客戶之使用中斷;或 (iii) Google 負責提供「服務」之網路或伺服器中斷;或是 (b) 第三方未經授權即存取「服務」之行為。

      • 使用者」係指透過「機構網域」中的帳戶使用「服務」的所有個人。

      • 出口管制法規」係指所有適用的出口和轉口管制法律及法規,包括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制處維護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美國國務院維護的《國際武器交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簡稱「ITAR」)。

      • 費用」係指 Google 依照「受管理小組」使用「服務」之情況,向「客戶」收取之款項金額。

      • 高風險活動」係指可能因為在過程中使用「服務」或如果「服務」發生故障將導致死亡、人身傷害或環境損害之活動,例如核子設施之營運、空中交通管制或維生系統。

      • 賠償責任」係指 (a) 賠償方同意之和解金;以及 (b) 管轄法院最終裁定受償方可獲得之賠償金和費用。

      • 智慧財產權」係指依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祕密法、商標法、著作人格權法所享有之現在與未來全球適用權利,以及其他類似權利。

      • 受管理小組」係指「機構網域」中的「使用者」群組,其「服務」使用行為受到「客戶」及其授權的所有「小組管理員」管理。

      • 電子郵件通知地址」係指「使用者」用於與「服務」搭配使用的「機構網域」電子郵件地址。

      • 訂單」」係指根據本「協議」規定,「客戶」完成簽署以申請使用「服務」之線上訂單網頁或其他可被 Google 接受之文件,內容得包含:(a)「客戶」選用的「服務」和付費方案;(b) 費用;(c)「受管理小組」的「使用者」人數。「訂購表單」透過參照方式納入「協議」內容中。

      • 訂單效期」係指 Google 授權「客戶」依本「協議」使用「服務」的各個週期,可於「訂單」中進一步指定 (包括所有續訂週期)。

      • 機構網域」係指用於與「服務」搭配使用的網域。

      • 備援電子郵件地址」係指「使用者」指定用於接收 Google 來信,但是不屬於「機構網域」的電子郵件地址。「使用者」得透過帳戶設定變更這個電子郵件地址。

      • 服務網頁」係指向「使用者」顯示「服務」的網頁。

      • 服務」係指在本「協議」規範下,由「客戶」的「受管理小組」使用的「服務」,並由 Google 所提供適用的 Google Workspace 核心服務 (無需「網域管理員」驗證「機構網域」控制權)。這些服務列載於 https://www.google.com/apps/terms/user_features.html 或 Goog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Google 會不定期更新或修訂相關內容)。部分「服務」會要求「網域管理員」驗證「機構網域」控制權後,才能提供給「使用者」使用。

      • SLA」係指適用於相關「服務」的「服務水準協議」,列載於 https://www.google.com/a/help/admins/sla.html 或 Goog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Google 會不定期更新或修訂相關內容)。

      • 停權」係指立即中止「服務」本身或「服務」附帶之任何元件的存取權限,不再允許「使用者」繼續使用「服務」。

      • 賦稅」係指「服務」銷售相關的關稅、海關費用,或賦稅 (Google 的所得稅以外),包括任何相關的罰款與利息。

      • 小組管理員控制台」係指 Google 提供給「小組管理員」使用的「管理員控制台」,可用來管理「受管理小組」使用「服務」之行為。

      • 小組管理員」係指「客戶」及其授權的所有個人或實體,負責管理「服務」以供「受管理小組」中的「使用者」使用。「小組管理員」驗證「機構網域」控制權,並與 Google 簽署《網域管理員協議》後,即可成為「網域管理員」。

      • 效期」係指從原始「訂單效期」的生效日開始,一直延續到「訂單效期」保持有效的期間,除非依照本「協議」而提前終止。

      • 第三方法律訴訟」係指無關聯的第三方向法院或政府法庭提出的正式法律訴訟 (包括任何上訴)。

      • 第三方要求」係指由第三方提出,欲取得「使用者」使用「服務」之相關紀錄的要求。「第三方要求」可為合法的搜索令、法院命令、傳票、其他有效法律命令,或「使用者」允許揭露資訊的書面同意。

      • 試用期」係指「訂單」上註明之試用期間,從「生效日」開始起算,以不超過三十天為限。

      • TSS」係指 Google 依《TSS 準則》在「效期」內,針對「受管理小組」的「服務」使用為「小組管理員」提供之技術支援服務。

      • TSS 準則」係指當時適用於相關「服務」的有效 Google 技術支援服務指南。《TSS 準則》列載於 https://www.google.com/a/help/admins/tssg.html 或 Goog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Google 會不定期更新或修訂相關內容)。

      • 網址條款」係指「合理使用政策」、「SLA」和《TSS 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