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網域經銷商協議

上次修改日期:2023 年 7 月 25 日

  • 這份《網域經銷商協議》(簡稱「協議」) 是由您 (即同意本「協議」的實體或個人,簡稱「客戶」或「您」) 與 Google 簽訂。「Google」的定義列載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google-entity。在這份「協議」中,所有「我們」或「我們的」均指 Google。本「協議」旨在規範 Google 經銷網域名稱註冊服務 (簡稱「網域服務」) 的行為,此類服務是由您在購買或續約時指定的適用第三方註冊商 (簡稱「註冊商」) 所提供。

    • 1. 網域服務

      • 1.1 網域服務經銷商。Google 以「註冊商」授權經銷商的身分經銷「網域服務」時,須遵守本「協議」規定的條款。身為經銷商,Google 並非任何網域名稱的註冊商,但可代表「註冊商」履行特定職責或提供某些服務。

      • 1.2 註冊商條款。「網域服務」將由「註冊商」提供。凡是存取及使用「網域服務」的行為,均須遵循適用的「註冊商」條款及細則。「客戶」必須遵守此類條款及細則,並同意接受相關規範的約束。就您與任何「註冊商」簽訂的協議而言,Google 並非當事人,無須對「註冊商」履行義務的情況承擔責任。

      • 1.3 註冊商隱私權政策。「客戶」瞭解,Google 將於註冊網域名稱的過程中,向「註冊商」提供「客戶」的姓名和詳細聯絡資料。「註冊商」會依據自身適用的隱私權政策,處理此類資訊。

    • 2. 付款

      • 2.1 帳單;付款。完成購買程序即表示您承諾購買以一年帳單週期計費的「網域服務」,包括支付所有適用稅金。您可以使用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或訂單頁面提供的其他方式,支付「網域服務」費用。除非訂單頁面另行註明,否則所有應付款項均以美金計算。如果您未依第 2.3 節 (「取消續約」) 規定,在每年帳單週期結束前取消續約,則您購買的「網域服務」會自動續約,並進入下一年的帳單週期,且 Google 將於付款期限向您收取屆時適用的續約費用。所有費用一經支付即無法變更,Google 概不退款。

      • 2.2 價格異動。Google 有權不時修改 (即調漲或調降)「網域服務」費用。所有費用變更只會在向您發出合理通知後,才適用於下次收取的應付款項。

      • 2.3 取消續約。如要避免支付下一個續約期的費用,必須在帳單週期結束前至少提早 5 個工作天取消續約。您可以透過管理控制台完成取消程序。取消續約後,您無權申請退還已支付的費用,但根據本「協議」和適用的「註冊商」協議,您仍可繼續使用「網域服務」,直到當前帳單週期結束為止。

    • 3. 機密資訊

      • 3.1 定義

        • 3.1.1. 「機密資訊」是指任一方 (或關係企業) 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標示為機密的資訊,或於相關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的資訊。「機密資訊」不包括:收受者獨立開發的資訊;在沒有保密義務的情況下,第三方以正當方式提供給收受者的資訊;或是非因收受者過失而公開的資訊。

        • 3.1.2. 「法律函狀」是指根據法律、政府法規、法院命令、傳票、搜索令,或其他有效法律授權、法律程序或類似程序,提出的資訊揭露要求。

      • 3.2 保密義務。收受方僅可在根據「協議」行使自身權利及履行其義務時使用揭露方的「機密資訊」,且必須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揭露方的「機密資訊」外洩。除非對象是有知情必要的關係企業、員工、代理人或專業顧問 (簡稱「委任對象」),且已簽訂書面保密協議 (專業顧問可透過其他保密義務約束),收受方才能揭露「機密資訊」。收受方必須確保其「委任對象」僅在根據本「協議」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時,才使用收到的「機密資訊」。

      • 3.3 必要揭露行為。即使會與本「協議」的任何規定相牴觸,收受方仍可在適用「法律函狀」要求的程度內揭露「機密資訊」,前提是收受方須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完成以下事項:(a) 在揭露「機密資訊」前盡速通知另一方,以及 (b) 遵循另一方因反對揭露資訊而提出的合理要求。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收受方判斷遵循 (a) 和 (b) 子節的規定可能造成下列情況,這兩個子節的規定便不適用:(i) 違反「法律函狀」;(ii) 妨礙政府調查;或者 (iii) 導致個人死亡或嚴重的人身傷害。

    • 4. 免責事項。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Google 會依「現狀」履行與本「協議」相關的義務,但不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擔保,包括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及未侵權的默示擔保。舉例來說,Google 不會就自身履約期間或「註冊商」旗下「網域服務」提供的內容/功能做出任何擔保,包括這些內容或功能的準確性、可靠性、可用性,或者是否符合您的需求。

    • 5. 賠償。針對因以下事項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所有請求、損害、責任、費用與支出 (包括合理的法律服務費用及支出),您將為 Google、其分包商、前述機構各自的董事、主管、員工、代理人和關係企業提供辯護與賠償,使其不致遭受損害:

      • • 您註冊網域名稱及使用「網域服務」;

      • • 您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包括智慧財產權。

    • 6. 責任限制

      • 6.1 間接責任限制。根據本「協議」規定,針對收益、資料或財務損失,或是間接性、特殊性、附隨性、衍生性、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賠償,Google、其關係企業和供應商均無須承擔責任,即使我們注意到或應該知道此等損害可能發生,且即使直接損害不符合救濟條件亦然。

      • 6.2 賠償責任金額限制。對於按本「條款」提出的任何請求,Google、其關係企業和供應商須負擔的賠償責任總額僅限於下列金額 (以較低者為準):(I) 在引致賠償責任的事件發生前十二個月內,您依本「協議」支付的金額;或者 (II) $5,000 美元。

      • 6.3 不適用責任限制的例外狀況。如果您違反自身的賠償或付款義務,或是侵犯 Google 或其關係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便不適用上述責任限制。

    • 7. 一般規定

      • 7.1 通知。為加速法律程序,雙方均應 (但非必須) 以英文書面發出通知,寄至另一方的法務部門和主要聯絡窗口。送交 Google 法務部門的通知應透過電子郵件寄至 legal-notices@google.com

      • 7.2 轉讓。如未事先取得 Google 書面同意,您不得轉讓本「協議」的任何部分。其他任何嘗試轉讓的行為均屬無效。

      • 7.3 不可抗力。如果任一方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義務,便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 7.4 不構成拋棄權利。任一方均無法以不行使 (或延遲行使) 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構成任何權利之拋棄。

      • 7.5 無代理關係。「協議」雙方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 7.6 電子郵件。根據本「協議」規定,「協議」雙方可使用電子郵件做為書面許可或同意書。

      • 7.7 分包契約。Google 可將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分包,但仍須就所有分包義務對「客戶」負責。

      • 7.8 受益第三人。除本「協議」明文規定的情況以外,本「協議」並未將任何利益賦予任何第三方。

      • 7.9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或某條款的部分內容) 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本「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保有完整效力。

      • 7.10 美國準據法。根據第 7.15 節 (「區域專屬條款」),雙方發生爭議時適用以下規定:

        • (a) 美國境內市、郡及州政府機關適用的美國準據法。如果「客戶」為美國的市、郡或州政府機關,則本「協議」不對準據法及法庭地設有任何規定。

        • (b) 美國聯邦政府機關適用的美國準據法。如果「客戶」為美國聯邦政府機關,則適用於以下規定:凡是因本「協議」或 Google 履約情況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請求,均受美國法律規範 (美國衝突法的規定除外)。以下原則僅在聯邦法律允許的限度內適用:(I) 缺乏適用的聯邦法律時,應適用加州法律 (加州衝突法的規定除外);以及 (II) 對於因本「協議」或 Google 履約情況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所有請求,「協議」雙方皆同意由加州聖塔克拉拉郡的法院全權審理,並同意接受前述法院的屬人管轄。

        • (c) 所有其他實體。如果「客戶」實體未列於第 7.10 (a) 節 (「美國境內市、郡及州政府機關適用的美國準據法」) 或第 7.10 (b) 節 (「美國聯邦政府機關適用的美國準據法」),則適用以下規定:凡是因本「協議」或 Google 履約情況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請求,均受加州法律規範 (該州衝突法的規定除外),並由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的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全權審理,且「協議」雙方皆同意接受前述法院的屬人管轄。

      • 7.11 牴觸語言版本。如果本「協議」翻譯為英文以外的任何其他語言,而英文版本與翻譯版本有不一致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除非翻譯版本中另有明確說明。

      • 7.12 衡平法救濟。本「協議」中的所有條款均不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法救濟。

      • 7.13 修訂。Google 可不時變更本「協議」的條款,所有修訂內容均會發布至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domain_reseller_agreement.html。此類變更一律將於「客戶」的下一個帳單週期開始時生效,屆時「客戶」若續約,即表示同意接受修訂內容。除了本節所述情況以外,凡是對本「協議」做出的修訂,均須透過書面形式記錄、經由「協議」雙方簽署,並註明為本「協議」的修訂內容。

      • 7.14 完整協議。本「協議」的效力高於雙方就爭議事項所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簽訂本「協議」後,雙方皆不得主張「協議」未明確規範的任何陳述、聲明或擔保的效力,也無法基於這類陳述、聲明或擔保取得任何權利或救濟 (無論出於過失或無心)。

      • 7.15 區域專屬條款。如「客戶」的帳單地址位於下列適用區域,「客戶」同意接受本「協議」的以下修訂內容:

        • 亞太地區 (澳洲、日本、印度、紐西蘭及新加坡以外的所有區域) 和拉丁美洲地區

          • 第 7.10 節 (「美國準據法」) 更改如下:

          • 7.10 準據法;仲裁

          • (a) 凡是因本「協議」或任何相關 Google 產品/服務而產生或與其有關的請求 (包括所有與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方式相關的爭議,簡稱「爭議」),皆受到美國加州法律的規範 (加州衝突法規定除外)。

          • (b) 雙方應於「爭議」發生後 30 天內,秉持善意協商化解任何「爭議」。如果「爭議」未在 30 天內解決,則須交由美國仲裁協會的國際爭議解決中心,依本「協議」簽訂當日具有效力的「快速商業仲裁規則」(簡稱「規則」) 進行仲裁。

          • (c) 雙方應合意選出一仲裁方。仲裁應於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以英語進行。

          • (d) 在仲裁期間,任一方均可視需要向任何管轄法院申請禁制令,以保護其權利。仲裁方可做出與本「協議」規定的救濟或限制一致的衡平法救濟或禁制令。

          • (e) 根據 (g) 子節的保密規定,任一方均可視需要請求管轄法院下達命令,以保護該方的權利或財產;此請求不得視為違反或拋棄本節有關準據法和仲裁的規定,亦不影響仲裁方的職權,包括審核司法判決的職權。雙方約定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法院有資格依據第 7.10 (e) 子節頒布任何命令。

          • (f) 仲裁決定為對雙方具約束效力的最終決定,可提交由任何管轄法院執行,包括對任一方或其財產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 (g) 根據第 7.10 節 (「準據法;仲裁」) 進行的所有仲裁程序均視為第 3 節 (「機密資訊」) 所規定的「機密資訊」,包括:(i) 仲裁程序的存在、(ii) 於仲裁程序期間揭露的所有資訊,以及 (iii) 與仲裁程序相關的任何口述內容或書面文件。除了第 3 節 (「機密資訊」) 所規定的揭露權利以外,雙方亦可在有必要根據第 7.10 (e) 子節提出任何命令,或執行任何仲裁決定時,向管轄法院揭露第 7.10 (g) 子節所述資訊,但雙方必須要求以非公開形式進行這類司法程序。

          • (h) 雙方將按照「規則」支付仲裁方的費用、仲裁方所委任專家的費用和支出,以及仲裁中心的行政費用。對於勝訴方就前開費用預付的金額,仲裁方將於終局判決中裁定敗訴方的償還義務。

          • (i) 無論仲裁方就「爭議」做出的終局判決為何,雙方將各自承擔聘請律師和專家的費用和支出。

        • 亞太地區:印度

          • 第 7.10 節 (「美國準據法」) 更改如下:

          • 7.10 準據法。凡是因本「協議」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請求,皆受印度法律規範。若發生任何爭議,均應由新德里法院審理。儘管有上述規定,「客戶」仍可根據本「協議」向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提出所有與 Google 相關的請求。

        • 歐洲、中東、非洲地區:阿爾及利亞、巴林、約旦、科威特、利比亞、茅利塔尼亞、摩洛哥、阿曼、巴勒斯坦、卡達、突尼西亞、葉門、埃及、以色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和黎巴嫩

          • 第 7.10 節 (「美國準據法」) 更改如下:

          • 7.10 準據法;仲裁

          • (a) 凡是因本「協議」或任何相關 Google 產品/服務而產生或與其有關的請求 (包括所有與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方式相關的爭議,簡稱「爭議」),皆受到美國加州法律的規範 (加州衝突法規定除外)。

          • (b) 雙方應於「爭議」發生後 30 天內,秉持善意協商化解任何「爭議」。如果「爭議」未在 30 天內解決,必須交由倫敦國際仲裁庭 (LCIA) 根據其仲裁規則 (簡稱「規則」) 進行仲裁,該「規則」已透過參照方式納入本節。

          • (c) 雙方應合意選出一仲裁方。仲裁將以英語進行,仲裁庭舉行地點位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的杜拜國際金融中心 (DIFC)。

          • (d) 在仲裁期間,任一方均可視需要向任何管轄法院申請禁制令,以保護其權利。仲裁方可做出與本「協議」規定的救濟或限制一致的衡平法救濟或禁制令。

          • (e) 仲裁決定為對雙方具約束效力的最終決定,可提交由任何管轄法院執行,包括對任一方或其財產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 (f) 根據第 7.10 節 (「準據法;仲裁」) 進行的所有仲裁程序均視為第 3 節 (「機密資訊」) 所規定的「機密資訊」,包括:(i) 仲裁程序的存在、(ii) 於仲裁程序期間揭露的所有資訊,以及 (iii) 與仲裁程序相關的任何口述內容或書面文件。除了第 3 節 (「機密資訊」) 所規定的揭露權利以外,雙方亦可在執行任何仲裁決定時,視需要向管轄法院揭露第 7.10 (f) 子節所述資訊,但雙方必須要求以非公開形式進行這類司法程序。

          • (g) 雙方將按照「規則」支付仲裁方的費用、仲裁方所委任專家的費用和支出,以及仲裁中心的行政費用。對於勝訴方就前開費用預付的金額,仲裁方將於終局判決中裁定敗訴方的償還義務。

          • (h) 無論仲裁方就「爭議」做出的終局判決為何,雙方將各自承擔聘請律師和專家的費用和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