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域註冊條款

  • 本「網域註冊條款」(下稱「協議」) 係由您與 Google 所簽訂。「Google」定義請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google-entity。本「協議」旨在規範您透過 Google 介面購買網域註冊服務 (下稱「網域服務」) 的相關事宜。使用本「網域服務」,即表示您將透過與 Google 有合約關係的第三方網域名稱註冊商 (簡稱「註冊商合作夥伴」) 註冊網域名稱。在註冊過程中,Google 的主要角色是向您推薦「註冊商合作夥伴」,協助您透過此類「註冊商合作夥伴」註冊網域名稱,並與「註冊商合作夥伴」一起協助設定適用的 Google 服務。Google 的「註冊商合作夥伴」可能會不時變更。您必須同意「註冊商合作夥伴」的《條款及細則》,才能透過「註冊商合作夥伴」註冊網域名稱。您瞭解,您與「註冊商合作夥伴」之間另有協議,且需負責履行該協議中規定的所有責任和義務,並支付所有費用。如有網域名稱註冊方面的問題 (如可用性、購買、續約、維護或其他支援方面問題),都應與此類「註冊商合作夥伴」(而不是 Google ) 協商解決。

    • 1. 註冊。您瞭解,您是網域名稱的「註冊人」;這裡所指的網域名稱是「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位址分配機構」(下稱「ICANN」) 所定義的網域名稱。您須遵守相關的 ICANN 規範以及與您網域名稱有關的政策,包括 ICANN 的「統一糾紛調解流程」。您同意提交並維護註冊資訊 (包括註冊所用的聯絡人資訊和其他聯絡人資訊),並隨時保證這些資訊完整無誤。您亦同意並瞭解,儘管您可以選擇不將自己的資訊加入 WHOIS 資料庫,但如果此類選擇權相關法規發生變化,那麼您的「註冊商合作夥伴」或 Google 在有理由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可能會揭露您的網域資訊。如果您指定他人全權代表您,即代表您同意承擔您代理人的行為所招致和網域名稱有關的義務或賠償責任,並要求您的代理人必須接受本「協議」的條款以及「註冊商合作夥伴」的《條款及細則》。如果網域名稱違反《Google Workspace 使用限制政策》,Google 有權拒絕或取消要註冊的網域名稱。

    • 2. 修訂。Google 得隨時就《Google Workspace 使用限制政策》做出商業上合理的修訂。如果 Google 對《Google Workspace 使用限制政策》做出重大修訂,將 (可能透過電子郵件) 通知「客戶」。

    • 3. 計費與付款。簽訂本合約,即表示您決定向 Google 購買一年期的「網域服務」。您可使用信用卡、金融卡或訂單網頁上提供的其他方式支付「網域服務」之費用。Google 確認您的付款方式有效後,即會為您註冊網域名稱,但會在您購買網域名稱當月月底才向您收費。除非於訂購網頁中另行指示,否則所有應付款項都以美金計算。在註冊「網域服務」過程中,或透過「網域服務」之設定,您可選擇自動為網域名稱續約。如果您選擇這個選項,則於一年期屆滿時,「網域服務」將自動續約一年,且 Google 將於續約費用到期時依當時之費率向您收取費用。所有費用一經付款即無法變更,Google 概不退款。

    • 4. 網域記錄。您授權 Google 代表您與「註冊商合作夥伴」協調,並透過這類「註冊商合作夥伴」變更您的記錄,以便「網域服務」順利運作。您授權 Google 可選擇是否擔任您透過「網域服務」註冊之網域的技術支援聯絡人、帳單聯絡人或其他聯絡人。

    • 5. 轉移。您瞭解,Google 可隨時自行決定變更其「註冊商合作夥伴」,或開始自行提供這類網域名稱註冊服務。如有這類變更,Google 即可能變更您的「註冊商合作夥伴」。您授權 Google 擔任「註冊人」之代理人,但其目的僅限於提出這類變更及填寫或簽訂任何必要表單或協議。您亦授權 Google 擔任管理聯絡人、重設管理聯絡人,其目的僅限於轉移您的網域名稱,及填寫或簽訂任何必要表單或協議。

    • 6. 終止。Google 得基於任何理由,於「網域服務」到期三十天前,通知您「網域服務」即將到期。但若 Google 合理判定 (i) 您的網域名稱或網域中的活動違反《Google Workspace 使用限制政策》;或 (ii) 於適用法律之規範下提供「網域服務」不再具商業合理性,則 Google 得立即終止「網域服務」。

    • 7. 責任限制。

      • 7.1 本「協議」之任何規定皆不排除或限制任一方就下列事項應負之責任:(a) 因任何一方或其雇員、代理商或員工之過失而導致人員傷亡;(b) 詐欺或虛偽不實之陳述或行為。

      • 7.2 就另一方所遭受或招致之任何特殊、間接或衍生性損失,協議雙方就本「協議」(無論係基於契約關係、侵權行為或其他法理) 皆不應負任何責任,無論協議雙方於簽訂協議時是否可預見此類損失皆然。

      • 7.3 任一方依本「協議」規定 (無論係基於契約關係、侵權行為或其他法理),就任何因前述條款規定之單一事件,或一系列相關事件所應負之責任,應限於 (a) 單一事件或一系列相關事件之第一件,發生之月份前連續十二個月中,客戶依本「協議」已付及應付總金額之 125%;或 (b) £25,000 英鎊,以金額較高者計算。

    • 8. 準據法。

      • 8.1 本「協議」,及因本「協議」或其本旨或訂立所生之任何爭議 (無論屬於契約或非契約方面;簡稱「爭議」),皆以英國法為準據法。

      • 8.2 任何「爭議」皆應由根據倫敦國際仲裁庭仲裁規則進行之仲裁程序完成終局裁定,該仲裁規則視為已依提述方式納入本條。仲裁員應有三名。仲裁庭舉行之地點應為英國倫敦。仲裁程序所使用之語言應為英語。

      • 8.3 本第 8 條不限制協議任一方針對緊急事件、臨時措施、禁制令,向具管轄權之法院提出聲請 (合稱「臨時命令」) 之權利。除「客戶」的登記公司地址或主要營運地點位於俄羅斯或烏克蘭以外,這類「臨時命令」將受仲裁庭之審查與後續裁判。任何關於「臨時命令」之爭議將由仲裁庭判斷之。

    • 9. 不可抗力。如果任一方因其無法合理控制之情形而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協議」之義務,合約雙方皆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 10. 不構成拋棄權利。即使無法執行本「協議」任何規定,亦不構成拋棄這類 (或其他任何) 權利或救濟。

    • 11.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之任何條款 (或條款部分規定) 經判定為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該條款和本「協議」的其他部分 (若有) 仍將具有完整效力。

    • 12. 無代理關係。協議雙方均為獨立的立約人,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 13. 無受益第三人。本「協議」之任何條款皆不創設或授予任何權利或其他利益,以圖利本「協議」雙方外之任何人。

    • 14. 衡平法救濟。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均不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法救濟。

    • 15. 完整協議。本「協議」及所提述之所有文件構成協議雙方就協議標的之完整協議,其效力優先於雙方先前就相同標的所達成之任何協議。

    • 16. 抵觸條款。如果您已接受本「協議」和《Google 網域服務條款》(簡稱「Google 網域條款」,網址為 https://domains.google.com/tos),但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和「Google 網域條款」有所衝突,則以本「協議」條款之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