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Workspace 服务条款
上次修改日期:2023 年 11 月 16 日
初次使用 Google Cloud?如需查看 Google Cloud 在线合约的简短概览,请点击
如需本协议的其他语言翻译版本,请点击
如果您就通过同一个 Google Workspace 帐号使用 Google Workspace 服务签署了本协议的线下版本,则以下条款不适用于您,您在使用 Google Workspace 服务时应遵守您所签署的线下条款。
Se a sua conta para faturamento é no Brasil, por gentileza veja o Termos de Serviço (em
本 Google Workspace 服务条款(以下合称“协议”)(旧称“Google Workspace [在线]协议”或“Google Workspace 协议”)由 Google 与同意本服务条款的实体或个人(以下统称为“客户”)双方签订,用来约束客户对服务的访问和使用。“Google”的含义如
-
本协议自客户点击接受协议内容之日(以下简称“生效日期”)起生效。如果您代表客户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声明并保证:(i) 您拥有充分的法定权力,可约束客户遵守本协议;(ii) 您已阅读并理解本协议的内容;(iii) 您代表客户同意本协议。
-
1. 提供服务。
-
1.1 使用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Google 会根据本协议(包括服务等级协议 [SLA])提供服务。客户可以根据本协议规定,使用通过适用的订购单或转销商订单订购的服务。
-
1.2 管理控制台。客户可访问管理控制台,并通过管理控制台管理对服务的使用情况。
-
1.3 帐号;通过验证才能使用服务。
-
(a) 帐号。客户必须拥有帐号方可使用服务,且须对创建帐号时提供的信息、帐号密码的安全性以及帐号的任何使用行为负责。Google 没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多个帐号。
-
(b) 通过验证才能使用服务。客户必须验证网域电子邮件地址或域名,才能使用服务。如果客户没有有效权限来使用相应的网域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对相应域名没有所有权或控制权,Google 就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服务,而且可能会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删除其帐号。
-
-
1.4 修改。
-
(a) 对服务的修改。Google 可能会不时对服务做出商业上合理的更改。如果 Google 对服务做出的实质性更改会对客户使用服务产生重大影响,且客户已经向 Google 订阅了有关此类更改的通知,则 Google 会通知客户相关信息。
-
(b) 对协议的修改。Google 可能会不时更改本协议的条款,并会将任何此类更改发布在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premier_terms.html 上。这些更改直到客户的下一个订单期限开始时才会生效,届时客户继续使用服务即表示其接受这些更改。本 1.4(b) 条(“对协议的修改”)规定不适用于对网址条款的更改。 -
(c) 对网址条款的修改。Google 可能会不时更改网址条款,并会在做出实质性更改时通知客户。如对 SLA 做出了实质性更改,Google 可能会通过适用的 SLA 网页通知客户。对网址条款的实质性更改会在相关通知发出 30 天后生效,但以下情况除外:(i) 如果对 SLA 的更改会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相应更改会在通知发出 90 天后生效;(ii) 如果更改是应用于新服务、新功能或《云端数据处理附录》,或者更改是依照适用法律做出的,则会立即生效。
-
(d) 对《云端数据处理附录》的修改。Google 仅可在以下情况下更改《云端数据处理附录》:(a) 需要进行此类更改以遵守适用法律;(b)《云端数据处理附录》明确规定允许此类更改;或 (c) 此类更改满足以下要求:
-
(i) 在商业上是合理的;
-
(ii) 不会导致服务的安全性出现实质性下降;
-
(iii) 不会扩大《云端数据处理附录》“处理范围”一条中所述的 Google 对“客户个人数据”的处理范围,也不会解除在“客户个人数据”处理方面对 Google 的任何限制;并且
-
(iv) 不会以其他方式对《云端数据处理附录》规定的客户权利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
-
如果 Google 根据本 1.4(d) 条(“对《云端数据处理附录》的修改”)规定对《云端数据处理附录》进行了实质性更改,Google 将在包含《云端数据处理附录》的网页发布此类更改。
-
(e) 停止提供核心服务。Google 如果要停止提供任何核心服务(或相关的重大功能),则应提前至少 12 个月通知客户,除非 Google 以实质上类似的核心服务或功能取代此类停止提供的核心服务或功能。本 1.4(e) 条(“停止提供核心服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 Google 为遵守适用法律、解决重大安全风险或避免重大经济或技术负担而进行必要的更改。本 1.4(e) 条(“停止提供核心服务”)不适用于其他服务,也不适用于尚未正式发布的服务、产品或功能。
-
-
-
2. 付款条件。
-
2.1 用量测量和结算方式。将使用 Google 的测量工具来确定客户对服务的用量,且 Google 为计算费用而确定的任何此类测量结果均为最终结果。客户在下订单订购服务时,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结算方式或 Google 提供的任何其他方式。
-
(a) 弹性方案。如果客户选择这种方式,就不必按预先确定的期限购买服务,但需要按月支付依上个月每日服务用量计算的服务费用。如果服务使用不满一天,为了方便计费,服务费按一天计算。
-
(b) 包年套餐/固定期限方案。如果客户选择这种方式,即表示同意购买一年或多年期服务,具体视客户的选择而定。Google 会根据客户在订购单上所选择套餐的相关条款收取费用。
-
-
Google 可以更改所提供的结算方式(包括限制或停止提供任何结算方式),但要提前 30 天通知客户。任何此类变更将于客户的下一个订单期限开始时生效。结算方式可能仅适用于部分客户。客户可以使用下文第 2.2 条(“付款”)所列的付款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
2.2 付款。客户须以订购单或账单上注明的货币支付所有费用。
-
(a) 信用卡或借记卡。如果客户通过信用卡、借记卡或其他无账单的方式支付订单费用,则付款到期日应为客户收到服务当月的月底。对于信用卡或借记卡(如果适用):(i) Google 将在付款到期日就所有适用费用发出电子账单;(ii) 如果客户在收到服务当月的月末起 30 天内仍未付款,这些费用将被视为逾期欠款。
-
(b) 账单。除非订购单中另有规定,否则客户应在账单日期后的 30 天内付款;如果超出相应日期还未付款,则视为逾期欠款。
-
(c) 其他付款方式。客户可将付款方式更改为 Google 可能在管理控制台中启用的任何其他方式,但前提是接受该付款方式适用的所有其他条款。
-
(d) 付款信息。如通过电汇付款,则须注明 Google 提供的银行信息。
-
-
2.3 税款。
-
(a) 客户有义务缴纳税款(如适用),且在向 Google 支付服务费时不得扣减任何税款。如果 Google 有义务收取或支付任何税款,有关税款将会计入客户账单。除非客户及时向 Google 提供该等税款的有效免税证明,否则便须向 Google 支付此等税款。
-
(b) 如果 Google 根据适用法律需要获取任何适用的税务识别信息,以确保自己符合所属管辖区内适用税务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客户应向 Google 提供此类信息。客户若进行任何虚假的纳税申报,则应承担(或向 Google 赔偿)因此而产生的任何税款、利息、处罚或罚金。
-
-
2.4 付款争议。如果发生付款争议,必须在付款截止日期之前本着善意原则提交异议。如果 Google 在本着善意原则审查争议后确定某些结算错误是由 Google 造成的,Google 不会开具更正账单,而是会发出贷记通知单,指明受影响账单中的错误金额。如果有争议的账单尚未支付,Google 会对有争议的账单应用贷记通知单上的金额,而客户需负责支付该账单的净结欠金额。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不代表 Google 有义务向任一方提供抵用金。
-
2.5 欠款;暂停服务。对于逾期未付的款项(为清晰起见,不包括在应付款日之前提交的善意付款争议的金额),可能需要按每月 1.5% 的利率(或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以较低者为准)支付从应付款日到全部付清日这段时间的利息。Google 为收取此等逾期欠款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将由客户承担。此外,如果逾期未支付服务费,Google 可能会暂停服务。
-
2.6 无需提供采购订单编号。客户有义务支付所有适用费用,而 Google 无需在其开具的账单上(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采购订单编号。
-
2.7 价格调整。除非在附录或订购单中另有明确约定,否则 Google 可以随时修改价格。Google 如要改价,应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客户。30 天过后,客户适用的价格将在下一个订单期限开始时变更。
-
-
3. 客户义务。
-
3.1 法规遵从。客户须:(a) 确保自己及其最终用户对服务的使用符合本协议的规定;(b) 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防止和终止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或访问服务的行为;(c) 在发现服务、帐号或客户密码遭到未经授权的使用或访问时,立即通知 Google。Google 有权调查客户任何涉嫌违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的行为,这可能包括审核客户数据。
-
3.2 隐私权。客户须负责获取任何必要的许可和通知,以允许:(a) 客户使用和接收服务;以及 (b) Google 根据本协议访问、存储和处理客户提供的数据(包括客户数据)。
-
3.3 限制。客户不得有以下行为,亦不得允许最终用户有以下行为:(a) 复制、修改服务,或制作服务的衍生作品;(b) 对服务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翻译、反汇编,或以其他方式尝试提取服务的任何或所有源代码(除非适用法律明确禁止实施此类限制);(c) 销售、转销、再许可、转让或分销任何或所有服务;(d) 以如下目的或方式访问或使用服务:(i) 用于从事高风险活动;(ii) 用于违反 AUP 的活动;(iii) 采用企图避免产生费用的方式(包括创建多个客户帐号以冒充或充当单一客户帐号,或规避专门针对服务设定的用量限额或配额);(iv) 未经 Google 事先书面批准从事加密货币挖矿活动;(v) 拨打或接听紧急呼救电话,除非服务专用条款中另有说明;(vi) 用于美国国务院《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 所管控的材料或活动;(vii) 采用违反或导致违反出口管制法律的方式;或者 (viii) 用于传输、存储或处理受美国《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 法规所保护的健康信息(双方签署的 HIPAA 业务伙伴协议 [BAA] 允许的情况除外)。
-
3.4 附加产品和第三方产品/服务。可选附加产品和第三方产品/服务可与本服务结合使用,并可通过管理控制台启用或停用。使用附加产品时,须遵守附加产品条款。附加产品条款以提述的方式纳入到了本协议中,且 Google 可能会不时对这些条款进行更新。对第三方产品/服务的任何使用均受相关服务提供商各自的条款和政策约束。
-
3.5 服务管理。客户可以通过管理控制台指定一名或多名管理员。管理员有权访问管理员帐号。客户须:(a) 负责确保最终用户帐号及其关联密码的机密性和安全性;并 (b) 对最终用户帐号的一切使用行为负责。客户须同意,Google 不负责客户或任何最终用户对服务的内部管理事宜。
-
3.6 监控滥用行为。客户应自行负责监控、回复和以其他方式处理发送至客户域名的“abuse”(垃圾邮件)和“postmaster”(邮箱管理员)别名的电子邮件,但 Google 也可能监控发送至这些别名的电子邮件,以确定是否存在服务滥用行为。
-
3.7 在订单期限内申请额外的最终用户帐号。在订单期限内,客户可以通过额外下达订购单或转销商订单或者在管理控制台订购的方式,购买额外的最终用户帐号。这类额外购买的最终用户帐号的使用期限在适用订单期限的最后一天结束,具体时长根据订单期限按比例计算。
-
3.8 版权。根据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为在线服务提供商提供安全港的相关规定,如果有人就涉嫌版权侵犯的行为发来通知,Google 会作出回应,并在适当情况下终止屡次侵权者的帐号。
-
-
4. 暂停服务。
-
4.1 违反 AUP。如果 Google 发现客户或任何最终用户在使用服务时违反了 AUP,Google 将通知客户并要求客户纠正违规行为。如果客户未能在 Google 提出要求后 24 小时内纠正违规行为,Google 可以暂停客户对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直到违规行为纠正为止。暂停服务可能包括移除或停止分享违反 AUP 的内容。
-
4.2 其他会暂停服务的情形。尽管第 4.1 条(“违反 AUP”)已有规定,但在以下情形中,Google 仍可立即暂停客户对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包括对基础帐号的使用):(a) Google 基于合理的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服务,以保护服务、用于支持服务运行的 Google 基础架构,或使用服务的任何其他客户(或其最终用户);(b) 疑似有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服务;(c) Google 基于合理的理由认为需要立即暂停服务,以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或 (d) 客户违反了第 3.3 条(“限制”)或服务专用条款的规定。当导致暂停的情况得到解决后,Google 将解除任何此类暂停措施。除非适用的法律禁止,否则如果客户提出要求,Google 会在合理时间内尽快通知客户暂停服务的依据。如果暂停的是最终用户帐号,Google 会允许客户的管理员在特定情况下恢复最终用户帐号。
-
-
5. 知识产权;对客户数据的保护;反馈;在服务中使用品牌特征。
-
5.1 知识产权。除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以外,本协议不以暗示或其他方式赋予任一方对另一方内容或任何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对于本协议的双方而言,客户保有客户数据的所有知识产权,而 Google 保有服务的所有知识产权。
-
5.2 对客户数据的保护。Google 只会根据《云端数据处理附录》访问、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客户数据,而不会出于任何其他目的访问、使用或处理客户数据。如《云端数据处理附录》所详述,为保护客户数据,Google 已实施并将维持技术、组织和物理方面的保障措施。
-
5.3 客户反馈。客户可自主决定是否向 Google 提供与服务有关的反馈或建议(以下简称“反馈”)。只要客户提供反馈,就表示 Google 及其关联公司可不受限制地使用该反馈,且对客户不承担任何义务。
-
5.4 在服务中使用品牌特征。Google 将仅在服务中显示客户授权展示的客户品牌特征(客户将品牌特征上传到服务中即视为提供此类授权)。Google 将在向客户或其最终用户展示服务的网页中的指定区域展示这些客户品牌特征。客户可以在管理控制台中详细说明这种使用方式。Google 也可以在此类网页上展示 Google 品牌特征,以表示服务由 Google 提供。
-
-
6. 技术支持服务。Google 会在协议有效期内根据“TSS 准则”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前提是客户须支付适用的费用。某些 TSS 等级包括以下网页所述的最低周期性费用: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tssg.html 。如果客户在任意日历月内将其 TSS 等级降级,Google 可在该月剩余时间内,继续以降级前适用的 TSS 费用提供相同等级的技术支持服务。 -
7. 机密信息。
-
7.1 义务。机密信息接收方仅可出于行使本协议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使用披露方的机密信息,并应采取合理的审慎措施,防止将披露方的机密信息泄露给其他方。机密信息接收方仅可向确有必要知晓机密信息且已书面同意保密的关联公司、员工、代理或专业顾问(以下简称“受托人”)披露机密信息(对于专业顾问,也可以改用其他约束条件)。接收方应确保其受托人只能将接收到的机密信息用于行使本协议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
7.2 强制披露。即使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接收方或其关联公司也可以在适用司法程序要求的范围内披露机密信息;但接收方或其关联公司必须做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a) 在披露另一方的机密信息之前及时通知对方;并 (b) 遵守另一方为反对披露而提出的合理要求。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果接收方确定遵守上述 (a) 和 (b) 项可能会导致如下情况,则 (a) 和 (b) 项将不适用:(i) 违反司法程序;(ii) 妨碍政府调查;或 (iii) 导致个人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
-
-
8. 有效期和终止。
-
8.1 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的有效期(以下简称“有效期”)将从生效日期开始,持续到协议终止或不再续订为止。本第 8 条(“有效期和终止”)对终止和续订有详细说明。
-
8.2 续订。
-
(a) 选择弹性方案。弹性方案的订单期限是按月计算。在每个月底,除非客户通过管理控制台取消此方案,否则订单期限将自动续期一个月。
-
(b) 选择包年套餐/固定期限方案。每当包年套餐/固定期限方案的订单期限结束时,服务都会根据客户在订购单或管理控制台中所做的选择续订。
-
(c) 通用条款。客户可使用管理控制台调整要续订的最终用户帐号的数量。除非客户与 Google 双方另行约定,否则客户应继续为续订的每一个最终用户帐号向 Google 支付当时适用的费用。如果任何一方不希望续订服务,则必须在当时的订单期限结束前至少 15 天通知另一方,此不续订通知将在当时的订单期限结束时生效。
-
-
8.3 因违约终止协议。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a) 另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并且未能在收到书面违约通知后的 30 天内纠正违约行为;(b) 另一方停止了商业运营,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且该程序在 90 天内未解除。
-
8.4 便利终止。客户可以随时停止使用服务。在遵守订购单或本协议另行规定的所有财务承诺的前提下(包括支付订单期限内的所有费用),客户可为方便起见随时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向 Google 发送书面通知。
-
8.5 因适用法律终止协议;违反法律。如果 Google 基于合理的理由认为 (a) 继续提供客户使用的任何服务将违反适用法律,或者 (b) 客户已经违反或导致 Google 违反任何反贿赂法或出口管制法,那么 Google 可以在发送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和/或任何适用的订购单。
-
8.6 协议终止或不续约的影响。如果本协议终止或不续约,那么:(a)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说明,否则所有与服务相关的权利和访问权限(包括对客户数据的访问权限)都将终止;(b) 客户欠付 Google 的所有费用都应在客户收到最终电子账单后立即付清或按最终账单所载日期付清。
-
8.7 不支持退款。除非本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根据本协议(包括《云端数据处理附录》)任何条款所做的终止或不续约行为均不会使 Google 承担退还任何费用的义务。
-
-
-
-
9. 公共宣传。客户可在遵守《商标准则》的前提下,公开声明自己为 Google 客户,并展示 Google 品牌特征。Google 可能会在服务的线上或线下宣传材料中使用客户的名称和品牌特征。仅在本协议允许的情况下,一方才可以使用另一方的品牌特征。对一方品牌特征的任何使用行为都应符合相应品牌特征知识产权持有方的利益。
-
10. 声明并保证。双方均声明并保证:(a) 己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完整权力和权限;且 (b) 己方在提供、接收或使用服务时会遵守各自适用的所有法律。
-
11. 免责声明。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保证之外,Google 不作以下声明与保证,也明确否认这些声明与保证:(a) 任何形式(明示、暗示、法定或其他形式)的任何保证,包括对本服务适销、适用于特定用途、所有权、不侵权或者服务使用时无错误或不会中断的保证;(b) 对通过服务可获得的内容或信息的任何声明。
-
12. 法律责任限制。
-
12.1 间接法律责任限制。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且不违反第 12.3 条(“无限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以下任何损失或损害,任何一方均无需承担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a) 间接、继发、特殊、附带或惩罚性的损害;或 (b) 收入、利润、成本节约或商誉方面的损失。
-
12.2 法律责任金额限制。对于任一方承担的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总赔偿责任,金额均不得超出客户在责任事由发生前的 12 个月内支付的费用。。
-
12.3 无限法律责任。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排除或限制任何一方对以下情况承担的法律责任:
-
(a) 其欺诈行为或欺诈性的虚假陈述;
-
(b) 其在第 13 条(“赔偿”)下的义务;
-
(c) 其侵犯另一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
(d) 其在本协议下的付款义务;或
-
(e) 根据适用法律无法排除或限制应负责任的情况。
-
-
-
13. 赔偿。
-
13.1 Google 的赔偿义务。如有指控称依据本协议使用的任何服务或任何 Google 品牌特征侵犯了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导致第三方提起任何法律诉讼,则 Google 应为客户及其通过客户帐号使用服务的关联公司辩护,使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
13.2 客户的赔偿义务。如因 (a) 任何客户数据或客户品牌特征或 (b) 客户或最终用户使用服务时违反 AUP 或第 3.3 条(“限制”),而导致第三方提起任何法律诉讼,则客户应为 Google 及其提供服务的关联公司辩护,使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
13.3 例外情况。如果一方因下列原因受到指控,该方将无需履行第 13.1 条(“Google 的赔偿义务”)和第 13.2 条(“客户的赔偿义务”)规定的义务:(a) 受偿方违反本协议;或 (b) 将赔偿方的技术或品牌特征与并非由赔偿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资料组合使用(本协议要求组合使用的情况除外)。
-
13.4 条件。第 13.1 条(“Google 的赔偿义务”)和第 13.2 条(“客户的赔偿义务”)所规定义务的履行条件如下:
-
(a) 任何受偿方均须在第三方提起法律诉讼前及时书面通知赔偿方任何相关指控,并与赔偿方进行合理的合作,以解决相应指控和第三方法律诉讼。若受偿方因违反本第 13.4(a) 条规定给针对第三方法律诉讼的辩护带来不利影响,赔偿方根据第 13.1 条(“Google 的赔偿义务”)或第 13.2 条(“客户的赔偿义务”)(分别适用于 Google 和客户)规定所应履行的义务应视影响程度相应减少。
-
(b) 任何受偿方都必须将第三方法律诉讼中赔偿环节的控制权完全交予赔偿方,但前提是:(i) 受偿方可自费指派不具备控制权的法律顾问;以及 (ii) 如果任何和解协议要求受偿方承担责任、支付费用或采取(或禁止采取)任何行动,受偿方需要事先出具相关书面同意书,且不得无理拒绝、设限或拖延。
-
-
13.5 救济。
-
(a) 如果 Google 基于合理的理由认为服务可能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则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以下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i) 为客户取得相关权利,让其继续使用服务;(ii) 在不实质性减少服务功能的情况下修改服务,使其不再侵权;或者 (iii) 用未侵权且功能相当的其他方案替代服务。
-
(b) 如果 Google 认为第 13.5(a) 条所述的救济在商业上均不合理,则可以暂停或终止客户对受影响服务的使用权限。如果 Google 终止了受影响的服务,那么 Google 会根据此类服务终止之日到原有效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按比例退回客户实际预缴的费用。
-
-
13.6 全部权利和义务。在不影响任一方的任何其他终止权利的情况下,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第 13 条(“赔偿”)所述的是在任何第三方指控侵犯知识产权时(本第 13 条 [“赔偿”] 涵盖的情形),双方在本协议下的全部及唯一救济。
-
-
14. 转销商的客户。本第 14 条(“转销商的客户”)仅适用于客户根据《转销商协议》向转销商订购服务(该等服务称为“转销服务”)的情况。
-
14.1 适用条款。就转销服务而言:
-
(a) 本协议第 2 条(“付款条件”)将不适用;
-
(b) 转销商费用将适用并应直接支付给转销商,且转销服务的所有价格将完全由转销商和客户协商决定;
-
(c) 客户将从转销商处获得任何适用的服务等级协议 (SLA) 补偿;
-
(d) 第 12.2 条(“法律责任金额限制”)须替换成“对于任一方承担的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总赔偿责任,金额均不得超出客户在责任事由发生前的 12 个月内就转销服务支付的转销商费用。”
-
(e) 服务和/或任何转销商订单的续约将按照客户和转销商约定的方式进行。
-
(f) 本协议中使用的“订单期限”指从转销服务的服务开始日期或续约日期(如适用)起,一直持续到当时的转销商订单中规定的期限结束,除非根据本协议终止;
-
(g) 本协议中使用的“服务开始日期”指转销商订单上注明的开始日期;如果转销商订单上未注明,则指 Google 开始向客户提供转销服务的日期。
-
-
14.2 分享机密信息。在遵守第 7.1 条(“义务”)规定的前提下,Google 可与作为受托人的转销商分享客户的机密信息。
-
14.3 转销商作为管理员。客户可酌情允许转销商访问客户帐号或最终用户帐号。就 Google 和客户双方而言,客户应全权负责以下事项:(a) 转销商对客户帐号或最终用户帐号的任何访问行为;以及 (b) 在《转销商协议》中规定转销商和客户针对转销服务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
14.4 转销商技术支持。客户了解并同意,转销商可基于合理需要向 Google 披露最终用户的个人数据,以便处理客户上报给转销商或通过转销商上报的任何支持问题。
-
-
15. 其他。
-
15.1 通知。根据本协议,给客户的通知必须发送到通知电子邮件地址,给 Google 的通知必须发送到 legal-notices@google.com。通知方发出电子邮件时,通知即被视为收讫。客户有责任在整个有效期内确保其通知电子邮件地址始终是最新的。
-
15.2 电子邮件。根据本协议,双方可使用电子邮件作为书面批准和同意的依据。
-
15.3 转让。一方在未经另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协议的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方,除非转让对象是关联公司,且满足以下条件:(a) 受让方书面同意遵守本协议条款的规定;以及 (b) 转让方已向另一方通知转让事宜。其他任何尝试转让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如果客户将本协议转让给位于其他管辖区的关联公司,导致 Google 签约实体(定义见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google-entity )发生变化,则:(i) 本协议将自动转让给新的 Google 签约实体;并且 (ii) 如果关联公司的结算帐号位于巴西,则关联公司需自转让之时起遵守上文链接的适用服务条款,而非本协议。 -
15.4 控制权的变更。如果一方控制权发生内部重组或改组以外的变更(例如,通过股票购买或出售、合并或者其他形式的公司交易),该方应在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的 30 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
15.5 不可抗力。因超出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况(包括天灾、自然灾害、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战争)而导致无法履行义务或无法及时履行义务时,任一方均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
15.6 转包。Google 可转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但仍会就任何已转包的义务对客户承担相应的责任。
-
15.7 无代理关系。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作或合资关系。
-
15.8 无自动放弃。如果任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该方放弃相应权利。
-
15.9 可分割性。即使本协议中有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本协议的其余部分也仍然有效。
-
15.10 无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不赋予任何第三方任何利益,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
-
15.11 衡平法救济。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会限制双方寻求衡平法救济的权利。
-
15.12 美国管辖法律。
-
(a) 美国州、县及市政府实体。如果客户是美国州、县或市政府实体,则本协议不对管辖法律及管辖地设有任何规定。
-
(b) 美国联邦政府实体。如果客户是美国联邦政府实体,则以下条款适用:因本协议或服务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都受美国法律约束(不包括其法律冲突规则)。以下原则仅在联邦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适用:(I) 如果没有适用的联邦法律,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不包括该州的法律冲突规则)将适用;以及 (II) 对于因本协议或服务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协议各方同意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法院拥有属人管辖权并作为唯一的审判地。
-
(c) 所有其他实体。如果客户是未列于第 15.12(a) 条(“美国州、县及市政府实体所适用的美国管辖法律”)或 (b) 条(“联邦政府实体所适用的美国管辖法律”)的任何实体,则以下条款适用:因本协议或服务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都受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不包括该州的法律冲突规则)约束,并只能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提起诉讼;各方同意上述法院拥有属人管辖权。
-
-
15.13 修正条款。除第 1.4(b) 条(“对协议的修改”)、(c) 条(“对网址条款的修改”)或 (d) 条(“对《云端数据处理附录》的修改”)所载规定外,在生效日期之后对本协议进行修正的任何条款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并明确声明是对本协议的修正。为明确起见,Google 提供更新网址以代替本协议所载的任何网址的行为将不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正或修改。
-
15.14 效力存续。以下条款将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第 2 条(“付款条件”)、第 5 条(“知识产权;客户数据保护;反馈;在服务中使用品牌特征”)、第 7 条(“机密信息”)、第 8.6 条(“终止或不续约的影响”)、第 11 条(“免责声明”)、第 12 条(“法律责任限制”)、第 13 条(“赔偿”)、第 14.1 条(“适用条款”)、第 14.2 条(“分享机密信息”)和第 15 条(“其他”)。
-
15.15 完整协议。本协议载明双方之间商定的所有条款,并终止和取代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标的签订的任何及所有其他协议,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先前版本。签订本协议时,双方均未依赖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无论是出于过失还是无心进行的声明、陈述或保证),也不会根据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获得任何权利或救济,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网址条款以提述方式纳入本协议中。本协议生效之后,Google 可能会对其中出现的任何网址进行更新。
-
15.16 冲突条款。如果构成本协议的文件之间发生冲突,则这些文件的适用性优先顺序为(优先级递减):订购单、《云端数据处理附录》、本协议其余部分(不包括“网址条款”)、“网址条款”(不包括《云端数据处理附录》)。
-
15.17 标题。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和分节标题仅作方便参考之用,不对本协议的解释产生任何影响。
-
15.18 冲突语言。如果本协议被翻译成英语以外的任何语言,且英文版与其他语言版本之间出现差异,除非翻译中另有明确说明,否则应以英文版为准。
-
15.19 定义。
-
“帐号”指客户的 Google 帐号凭据以及对本协议所述服务的相关访问权限。
-
“附加产品”指由 Google 或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未纳入本协议所述服务,但或许可供访问以与本协议所述服务搭配使用的产品、服务或应用。
-
“附加产品条款”指以下网址所载的当时正实施的条款: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additional_services.html 。 -
“管理员帐号”指客户(或在适用情况下为转销商)可用来管理服务的一种最终用户帐号。
-
“管理控制台”指 Google 为客户提供的用来管理服务的在线控制台或信息中心。
-
“管理员”指由客户指定的人员,负责代表客户管理向最终用户提供的服务,并可访问客户数据和最终用户帐号。这种访问权限包括访问、监控、使用、修改、保留或披露与最终用户帐号关联并可供最终用户使用的任何数据。
-
“关联公司”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一方、被一方控制或与该方受共同控制的实体。
-
“反贿赂法”指所有适用的商业和公共反贿赂法,包括美国 1977 年的《反海外腐败法》和英国 2010 年的《反贿赂法》;这些法律禁止为了获得或维持业务或取得任何其他不正当商业利益,直接或间接向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任何人提供任何有价物品的腐败行为。“政府官员”包括任何政府员工、公职候选人、皇室成员,以及国有或政府控制的公司、公共国际组织和政党的雇员。
-
“AUP”指当时正实施的有关服务的使用限制政策,详列于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_policy.html 。 -
“BAA”或“业务伙伴协议”是本协议的修正条款,规定了受保护健康信息 [定义详见《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 的处理方式。
-
“品牌特征”指由双方各自不时获得的商标名称、商标、服务商标、徽标、域名以及其他独有的品牌特征。
-
“云端数据处理附录”指当时正施行的关于客户数据处理和安全义务的条款,详列于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rocessing-addendum 。 -
“机密信息”指一方(或关联公司)依照本协议向另一方披露并标为机密或在相应情况下通常会被视为机密内容的信息。机密信息不包括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由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依法提供给接收方的信息,或者并非由于接收方的过错而导致被公开的信息。根据前一句所述,客户数据应视为客户的机密信息。
-
“控制”指控制一方 50% 以上的投票权或股权。
-
“核心服务”指“服务简介”中所述的当时正实施的“核心服务”,不包括任何第三方产品和服务。
-
“客户数据”指客户或其最终用户通过服务提交、存储、发送或接收的数据。
-
“网域电子邮件地址”指采用与服务配合使用的域名的电子邮件地址。
-
“域名”指在订购单或转销商订单中指定的要与服务配合使用的域名。
-
“最终用户”指经客户允许可以使用服务并由管理员管理的个人。为明确起见,“最终用户”可能包括客户关联公司和其他第三方的员工。
-
“最终用户帐号”指为便于最终用户使用服务,而由客户通过服务创建并由 Google 托管的帐号。
-
“出口管制法律”指所有适用的出口和再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具体包括:(a) 美国商务部实施的《出口管理条例》(简称“EAR”),(b) 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实施的贸易和经济制裁,以及 (c) 美国国务院实施的《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简称“ITAR”)。
-
“费用”指 (a) 客户使用或订购的服务量乘以价格所得的结果或 (b) 适用的 TSS 费用,另加所有适用税款。
-
“高风险活动”指在合理预期下,使用服务或服务故障会导致人员伤亡、环境破坏或财产损失的活动,例如建立或操作核设施、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生命支持系统或武器等活动。
-
“HIPAA”指美国 1996 年颁布的《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可能会不时修正)以及依照此法案颁布的所有法规。
-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
“赔偿责任”指 (i) 赔偿方同意的和解金额;以及 (ii) 管辖法院最终裁定需要支付给受偿方的赔偿金和费用。
-
“知识产权”指所有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相关权利(如有)、设计权、数据库相关权利、域名相关权利、著作人身权,以及世界范围内有效的其他任何知识产权(无论是否已注册)。
-
“司法程序”指根据法律、政府条例、法院命令、传票、令状,或者根据其他有效的法律权威、法律程序或类似程序提出的信息披露要求。
-
“法律责任”指因合同规定、侵权行为(包括过失)或其他原因应承担的责任,无论双方是否可以预见或预期到。
-
“通知电子邮件地址”指客户在管理控制台中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
“订购单”指客户签署的订购单或客户通过 Google 网站下的订单,无论是哪种情况,其中均指定了 Google 根据本协议将向客户提供的服务。
-
“订单期限”指从服务开始日期或续订日期(如适用)起,一直持续到订购单中指定的期限结束,除非根据本协议终止。
-
“其他服务”指“服务简介”中所述的当时正实施的“其他服务”,不包括任何第三方产品和服务。
-
“价格”指服务当时适用的价格,详见
https://workspace.google.com/pricing.html (已通过此次提及并入本协议),除非双方在附加条款或订购单中另外商定。价格不含税款。 -
“转销商”指向客户出售服务的经授权但没有关联的第三方转销商(如适用)。
-
“转销商协议”指客户与转销商就服务签订的独立协议(如适用)。《转销商协议》为独立的协议,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
-
“转销商费用”指《转销商协议》中商定的客户所使用或订购服务的费用(如有),另加所有适用税款。
-
“转销商订单”(如适用)指由转销商签发并由客户和转销商签署的订购单(包括续签的订购单),其中指定了客户向转销商订购的服务。
-
“服务专用条款”指当时正施行的针对一项或多项服务的专用条款,详列于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ervice-terms/ 。 -
“服务”指当时正施行的核心服务和其他服务。
-
“服务开始日期”指订购单中所述的开始日期,如果订购单中未指定,则为 Google 开始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日期。
-
“服务简介”指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r_features.html 上所列的当时适用的具体服务介绍。 -
“SLA”指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la.html 上所列的当时正施行的服务等级协议。 -
“暂停”或“暂停服务”指停用对服务或服务组件的访问或使用权限。
-
“税款”指政府征收的所有税款,根据 Google 的净收入、净值、资产价值、房产价值或就业情况征收的税款除外。
-
“有效期”的含义如本协议第 8.1 条(“协议有效期”)所述。
-
“第三方法律诉讼”指没有关联的第三方向法院或政府法庭提起的任何正式法律诉讼(包括任何上诉诉讼)。
-
“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指未纳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软件、产品及其他产品和服务。
-
“商标准则”指
https://www.google.com/permissions/guidelines.html 上列出的 Google 当时正施行的“Google 品牌特征第三方使用准则”。 -
“TSS”指当时正实施的 Google 技术支持服务。
-
“TSS 准则”指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tssg.html 上列出的 Google 当时正施行的技术支持服务准则。 -
“网址条款”指 AUP、《云端数据处理附录》、服务专用条款、服务等级协议 (SLA) 和“TSS 准则”的统称。
-
-
-
-
-
16. 区域专用条款。如果客户的账单邮寄地址位于下述适用区域,则客户同意对本协议做出以下修改:
-
亚太地区 - 所有区域
-
第 2.3 条(“税款”)替换为以下条款:
-
2.3 税款。Google 将逐项列出任何计入账单的税款。如果客户支付给 Google 的任何款项必须预扣税款,则客户应增加支付给 Google 的金额,使 Google 收到的净额与未减免税款的账单金额相等。
-
第 15.19 条(“定义”)中“税款”的定义替换为以下内容:
-
15.19 定义。
-
“税款”指政府根据适用法律就服务的提供和履行征收的所有税款,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关税、进口税以及任何直接或间接税款,涵盖任何相关罚款或利息,但基于 Google 利润征收的税款除外。
-
-
亚太地区(澳大利亚、日本、印度、新西兰、新加坡以外的所有区域)和拉丁美洲(巴西以外的所有区域)
-
第 15.12 条(“美国管辖法律”)替换为以下条款:
-
15.12 管辖法律;仲裁。
-
(a) 由本协议或任何相关 Google 产品或服务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包括任何与解读或履行协议相关的争议)[以下简称“争议”]均受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不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冲突规则)的约束。
-
(b) 双方须在争议发生后 30 天内,本着善意原则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在 30 天内未得到解决,则必须交由美国仲裁协会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由该中心根据本协议生效之日施行的《快速商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仲裁。
-
(c) 双方将共同选择一位仲裁员。仲裁将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以英语进行。
-
(d) 任何一方均可在仲裁解决之前,向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申请保护其权利所必需的禁令救济。仲裁员可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救济措施和限制下达衡平法救济或禁令救济的指令。
-
(e) 根据第 (g) 款的机密性要求,任何一方均可请求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布必要的命令来保护该方的权利或财产;该请求不会被视为违反或放弃这条与管辖法律和仲裁相关的规定,也不会影响仲裁员的权力(包括审核司法判决的权力)。双方约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法院有权根据本第 15.12 (e) 项的规定颁布任何命令。
-
(f) 仲裁裁决是对双方皆具约束力的最终裁决,可由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包括对任何一方或其任何财产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
-
(g) 依据本第 15.12 条(“管辖法律;仲裁”)进行的任何仲裁程序都将被视为第 7 条(“机密信息”)规定的机密信息,包括 (i) 仲裁程序的存在,(ii) 在实施仲裁程序的过程中披露的任何信息,以及 (iii) 与仲裁程序相关的任何口头交流或文档。除第 7 条(“机密信息”)规定的披露权利外,双方还可在根据第 15.12 (e) 款发出任何命令时或执行任何仲裁裁决时,视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披露本第 15.12 (g) 款中所述的信息,但双方必须请求以不公开方式(私下)执行此类诉讼程序。
-
(h) 双方将根据规则支付仲裁员费用、仲裁员所任命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仲裁中心的行政开支。在最终裁决中,仲裁员会裁定败诉方有义务向胜诉方偿还胜诉方预先支付的此等费用。
-
(i) 无论仲裁员对争议做出了怎样的最终裁决,双方都应承担各自的律师和专家费用及开支。
-
-
亚太地区 - 印度
-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已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简称“GAP”)指定为“服务”(如下文中所定义)在印度的非独家转销商。为避免异议,特在此澄清,尽管这两个实体在本协议中都称为“Google”,但在任何因销售事宜提及 Google 或者相关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包括任何有关服务销售账单、信用额度、本协议终止等的条款)中,“Google”应指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如果本协议有任何条款提及 Google 为“服务”提供商或者提及相关权利和义务,其中的“Google”应指“GAP”。
-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可执行提述了本协议的订购单,但相应订购单将构成 Google India 与客户之间的单独合同,并纳入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作为服务转销商,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向 GAP 购买服务并转销给客户,但根据本协议提供该等服务的完整义务仍由 GAP 承担,因此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无需承担与履行该等服务相关的任何义务。
-
第 2 条(“付款条件”)替换为以下条款:
-
2. 付款条件。
-
2.1 用量测量和结算方式。将使用 Google 的测量工具来确定客户对服务的用量,且 Google 为计算费用而确定的任何此类测量结果均为最终结果。客户在下订单订购服务时,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结算方式或 Google 提供的任何其他方式。
-
(a) 弹性方案。如果客户选择这种方式,就不必按预先确定的期限购买服务,但需要按月支付依上个月每日服务用量计算的服务费用。如果服务使用不满一天,为了方便计费,服务费按一天计算。
-
(b) 包年套餐/固定期限方案。如果客户选择这种方式,即表示同意购买一年或多年期服务,具体视客户的选择而定。Google 会根据客户在订购单上所选择套餐的相关条款收取费用。
-
Google 可以更改所提供的结算方式(包括限制或停止提供任何结算方式),但要提前 30 天通知客户。任何此类变更将于客户的下一个订单期限开始时生效。结算方式可能仅适用于部分客户。客户可以使用下文第 2.2 条(“付款”)所列的付款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
-
2.2 付款。客户须以订购单或账单上注明的货币支付所有费用。
-
(a) 信用卡或借记卡。如果客户通过信用卡、借记卡或其他无账单的方式支付订单费用,则付款到期日应为客户收到服务当月的月底。对于信用卡或借记卡(如果适用):(i) Google 将在付款到期日就所有适用费用发出电子账单;(ii) 如果客户在收到服务当月的月末起 30 天内仍未付款,这些费用将被视为逾期欠款。
-
(b) 账单。除非订购单中另有规定,否则客户应在账单日期后的 60 天内付款;如果超出相应日期还未付款,则视为逾期欠款。
-
(c) 其他付款方式。客户可将付款方式更改为 Google 可能在管理控制台中启用的任何其他方式,但前提是接受该付款方式适用的所有其他条款。
-
(d) 付款信息。如通过电汇付款,则须注明 Google 提供的银行信息。
-
-
2.3 税款。
-
(a) 兹以服务为约因,客户同意向 Google 支付上述费用以及适用税款。如果 Google 有义务收取或支付税款,则应为客户开具税款账单,除非客户及时向 Google 提供相应税务部门授予的有效免税证明。
-
(b) 如果适用法律要求客户应向 Google 提供相关缴税信息(例如商品及服务税税号 [“GSTIN”]、客户获取服务的地点、纳税身份等),客户应履行该项规定,以便 Google 确保自己遵守印度的适用税务法规。客户须确认自己提供的所有详细信息(例如 GSTIN、客户获取服务的地点、纳税身份等)均正确无误,且所提供的地址和 GSTIN 与客户获取服务的地点相符。客户的纳税申报若有任何错误,则应承担(或向 Google 赔偿)因此而产生的任何税款、利息、处罚或罚金。
-
(c) 如果法律要求客户在向 Google 支付其款项时预扣任何金额的所得税,那么客户必须及时向 Google 提供预扣税证明或其他适当文件,以证明相应预扣行为符合适用税法。
-
-
2.4 付款争议。如果发生付款争议,必须在付款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异议。如果双方确定某些结算错误是由 Google 造成的,Google 不会开具更正账单,而是会发出贷记通知单,指明受影响账单中的错误金额。如果有争议的账单尚未支付,Google India 会对有争议的账单应用贷记通知单上的金额,而客户需负责支付该账单的净结欠金额。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不代表 Google India 有义务向任一方提供抵用金。
-
2.5 欠款;暂停服务。对于逾期未付的款项,可能需要按每月 1.5% 的利率(或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以较低者为准)支付从应付款日到全部付清日这段时间的利息。Google India 为收取此等逾期欠款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将由客户承担。此外,如果客户逾期未支付服务费,Google India 可通过 Google 暂停服务。
-
2.6 无需提供采购订单编号。客户有义务支付所有适用费用,而 Google India 无需在其开具的账单上(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采购订单编号。
-
2.7 价格调整。除非附加条款或订购单另有明确约定,否则 Google India 可以随时修改价格。Google India 如要改价,应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客户。客户适用的价格将在 30 天后的下一个订单期限开始时变更。
-
第 15.12 条(“美国管辖法律”)替换为以下条款:
-
15.12 管辖法律。由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均受印度法律的约束。如有任何争议,新德里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尽管有上述规定,客户仍可以并应向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提出基于本协议的与 Google 有关的所有索赔。
-
第 15.19 条(“定义”)中“税款”的定义替换为以下内容:
-
15.19 定义。
-
“税款”指适用法律规定的所有税款,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关税或税费(所得税除外),例如商品及服务税(“GST”)等间接税或者与服务购买相关的税费。
-
-
亚太地区 - 印度尼西亚
-
新增第 8.8 条:
-
8.8 协议终止弃权声明。如果需要取得法院判决或命令方可取消本协议,双方同意放弃遵循任何适用法律的任何条款。
-
本协议的印尼语版本可在
此处 获取,其中第 15.18 条(“冲突语言”)已替换为以下条款: -
15.18 冲突语言。本协议以印尼语和英语订立。两个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印尼语版本和英文版之间有任何差异或不同解释,双方同意修订印尼语版本,使印尼语版本的相关部分与英文版的对应部分保持一致。
-
-
亚太地区 - 澳大利亚
-
新增以下第 11A 条:
-
11A. 只有当服务受《2010 年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法》(“ACCA”)规定的法定保证约束时,本第 11A 条才适用。适用法律(包括 ACCA)可能对无法排除的相关权利和救济进行了规定,并将一些条款加入到本协议中,本协议不排除这类权利和救济。如果适用法律允许 Google 限制它们的实施范围和力度,则 Google 及其关联公司根据这些法律应承担的责任将仅限于再次提供服务或者支付再次获取服务所需的费用(由 Google 自行选择)。
-
第 12.2 条(“法律责任金额限制”)替换为以下条款:
-
12.2 法律责任金额限制。对于任一方承担的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总赔偿责任,金额均不得超出以下金额中的较高者:(a) 客户在责任事由发生前的 12 个月内支付的费用;或 (b) 1,000 澳元。
-
第 14.1(d) 条(“法律责任金额限制”)替换为以下条款:
-
(d) 第 12.2 条(“法律责任金额限制”)替换为“对于任一方承担的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总赔偿责任,金额均不得超出以下金额中的较高者:(i) 客户在责任事由发生前的 12 个月内为转销服务支付的转销商费用;或 (ii) 1,000 澳元。”
-
第 15.12(c) 条(“美国管辖法律”)经过修正,在该条末尾插入了以下文本:“如果适用法律禁止在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解决某种争议,则客户可以向客户当地法院提交这类争议。如果适用法律禁止客户当地法院依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来解决某种争议,则这类争议将受客户所在国家/地区、州/省或其他居住地的适用当地法律管辖。”
-
第 15.15 条(“完整协议”)经过修正,在该条末尾插入了以下文本:“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一方对先前书面或口头虚假陈述的责任。”
-
-
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 - 所有区域
-
第 2.2(d) 条(“付款信息”)替换为以下条款:
-
2.2(d) 付款信息。如通过电汇付款,则须注明 Google 提供的银行信息。如果客户已与 Google Commerce Limited 签订协议,Google 便可通过 Google Payment Limited 收取款项。Google Payment Limited 是一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成立的公司,办公地点为 Belgrave House, 76 Buckingham Palace Road, London, SW1W 9TQ, United Kingdom。
-
-
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 - 欧洲经济区、英国和瑞士
-
第 15.19 条(“定义”)改为第 15.20 条(“定义”)。
-
新增第 15.19 条:
-
15.19 EECC 弃权声明。
-
(a) 本第 15.19 条(“EECC 弃权声明”)提及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非营利机构”具有 EECC 中给定的含义。“EECC”指《欧洲电子通信法》(European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Code),根据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颁布的 2018/1972 号欧盟指令所制定。
-
(b) 双方确认,根据 EECC:(i)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非营利机构可享有某些权利;(ii) 属于 (i) 项所述类别的客户可以明示同意放弃某些权利。
-
(c) 如果客户是微型企业、小型企业或非营利机构,客户同意放弃以下规定赋予的所有权利:
-
(i) EECC 第 102(1) 条:允许客户在签约前获取特定信息;
-
(ii) EECC 第 102(3) 条:允许客户获取合约摘要;
-
(iii) EECC 第 105(1) 条:将某些服务的最长合约期限制为 24 个月;以及
-
(iv) EECC 第 107(1) 条:将 EECC 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包括上述第 102(3) 和 105(1) 条)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根据同一《Google Workspace 协议》提供的所有服务。
-
-
-
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 - 阿尔及利亚、巴林、约旦、科威特、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阿曼、巴勒斯坦、卡塔尔、突尼斯、也门、埃及、以色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黎巴嫩
-
新增以下第 8.8 条:
-
8.8 无需法院命令。双方确认并同意,无需法院命令即可终止或修正本协议,或是让本协议中的任何其他条款生效。
-
第 15.12 条(“美国管辖法律”)替换为以下条款:
-
15.12 管辖法律;仲裁。
-
(a) 由本协议或任何相关 Google 产品或服务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包括任何与解读或履行协议相关的争议)[以下简称“争议”]均受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不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冲突规则)的约束。
-
(b) 双方须在争议发生后 30 天内,本着善意原则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在 30 天内未得到解决,则必须由伦敦国际仲裁法院 (LCIA) 根据《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提述的方式纳入到本条款中)进行仲裁。
-
(c) 双方将共同选择一位仲裁员。仲裁将以英语进行,仲裁地点位于阿联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DIFC)。
-
(d) 任何一方均可在仲裁解决之前,向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申请保护其权利所必需的禁令救济。仲裁员可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救济措施和限制下达衡平法救济或禁令救济的指令。
-
(e) 仲裁裁决是对双方皆具约束力的最终裁决,可由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包括对任何一方或其任何财产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
-
(f) 依据本第 15.12 条(“管辖法律;仲裁”)进行的任何仲裁程序都将被视为第 7 条(“机密信息”)规定的机密信息,包括 (i) 仲裁程序的存在,(ii) 在实施仲裁程序的过程中披露的任何信息,以及 (iii) 与仲裁程序相关的任何口头交流或文档。除第 7 条(“机密信息”)规定的披露权利外,双方还可在执行任何仲裁裁决时,视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披露本第 15.12 (f) 款中所述的信息,但双方必须请求以不公开方式(私下)执行此类诉讼程序。
-
(g) 双方将根据规则支付仲裁员费用、仲裁员所任命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仲裁中心的行政开支。在最终裁决中,仲裁员会裁定败诉方有义务向胜诉方偿还胜诉方预先支付的此等费用。
-
(h) 无论仲裁员对争议做出了怎样的最终裁决,双方都应承担各自的律师和专家费用及开支。
-
-
-
北美洲 - 美国
-
第 15.19 条(“定义”)改为第 15.20 条(“定义”)。
-
新增第 15.19 条:
-
15.19 美国联邦机构用户。服务完全由私人出资开发,且根据适用的《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及其代理机构补充规定中的定义,服务为商业计算机软件和相关说明文件。
-
-
-
过往版本
印度
美洲地区
亚太地区
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 - 欧洲经济区
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 - 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