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Workspace 服務條款
上次修改日期:202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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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曾簽署本協議的離線版本,以透過相同的 Google Workspace 帳戶使用 Google Workspace 服務,則以下條款並不適用於您,而您使用 Google Workspace 服務時將受離線條款所管限。
此等《Google Workspace 服務條款》(統稱「協議」) (前稱「Google Workspace (網上) 協議」或「Google Workspace 協議」) 乃由 Google 及同意此等條款的實體或人士 (「客戶」) 所簽訂,並管限客戶存取和使用有關服務。「Google」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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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自客戶點擊接受協議時起生效 (「生效日期」)。如果您代表客戶接受本協議,您陳述並擔保:(i) 您擁有全部法定權力約束客戶遵守本協議;(ii) 您已閱讀並明白本協議;以及 (iii) 您代表客戶同意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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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有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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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使用有關服務。在協議期內,Google 將根據本協議 (包括《服務水平協議》) 提供有關服務。客戶可根據本協議,使用透過適用訂購表格或經銷商訂單所訂購的有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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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管理控制台。客戶將可存取管理控制台,藉此管理其使用有關服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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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帳戶;通過驗證以使用有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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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帳戶。客戶必須擁有帳戶才能使用有關服務,並對建立帳戶時提供的資料、帳戶密碼的安全性和帳戶的任何使用情況負責。Google 並無義務向客戶提供多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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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通過驗證以使用有關服務。客戶必須驗證網域電郵地址或網域名稱,才能使用有關服務。如果客戶沒有有效的權限使用網域電郵地址,或沒有網域名稱的擁有權或控制權,則 Google 將無義務向客戶提供有關服務,並可能刪除有關帳戶,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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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更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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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關服務。Google 可不時對有關服務作出商業上合理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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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關協議。Google 可不時更新本協議的條款,並會在此發佈任何相關更新內容: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premier_terms.html 。只有當客戶更新訂購期時,此等更新才會生效。本第 1.4(b) 條 (協議更新) 不適用於《網址條款》的更新。 -
(c) 有關《網址條款》。Google 可不時更新《網址條款》,並會在相關《網址條款》內發佈任何更新內容。除非 Google 另行註明,否則《網址條款》的重大更新將於發佈 30 天後生效。儘管有前句規定,只要更新適用於新功能或《雲端資料處理附錄》,或為遵守適用法律,有關更新則將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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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有關《雲端資料處理附錄》。Google 只可在以下情況更新《雲端資料處理附錄》:為遵守適用法律、《雲端資料處理附錄》明確允許有關更新,或有關變更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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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屬商業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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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不會關鍵性地降低有關服務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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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不會擴大 Google 處理「客戶個人資料」(如《雲端資料處理附錄》的「客戶指示」一條所述) 的範圍或移除任何這方面的限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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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不會對客戶於《雲端資料處理附錄》中的權利造成關鍵性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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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停止核心服務。Google 將在停止任何核心服務 (或相關關鍵性功能) 前最少 12 個月通知客戶,除非 Google 以實質上相似的核心服務或功能取代該等已停止的核心服務或功能。本第 1.4(e) 條 (停止核心服務) 中的任何內容概無限制 Google 為遵守適用法律、解決關鍵性安全風險或避免重大經濟或關鍵性技術負擔而作出必要變更的能力。本第 1.4(e) 條 (停止核心服務) 不適用於其他服務或未正式發佈的有關服務、內容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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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款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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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用量計算和帳單選擇。Google 會使用其計量工具,釐定客戶的有關服務用量。客戶在訂購有關服務時,可選以下其中一種帳單選擇或 Google 提供的任何其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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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靈活計劃。客戶如果選擇此計劃,將毋須承諾購買既定期限的有關服務,但須在每月過後根據當月每日有關服務用量付費。在計算費用時,任何不足一日的有關服務用量均會以一整天有關服務用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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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年繳/固定期限計劃。客戶如果選擇此計劃,便須承諾購買一年或多年期的有關服務 (視乎客戶的選擇)。Google 將基於客戶於訂購表格中的選擇,根據相應條款向客戶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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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可變更所提供的帳單選擇 (包括限制或終止提供任何帳單選擇),但必須在 30 天前向客戶發出通知。任何有關變更將於客戶的下一個訂購期起生效。帳單選擇未必向所有客戶提供。客戶可使用下文第 2.2 條 (付款) 所列的付款選擇,為有關服務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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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付款。所有付款均以訂購表格或帳單所載的貨幣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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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信用卡或扣帳卡。客戶如使用信用卡、扣帳卡或其他非帳單付款方式付款,款項將於客戶接受有關服務的該月月底到期。就信用卡和扣帳卡而言 (如適用):(i) Google 將在到期時向客戶就所有適用費用發出電子帳單;以及 (ii) 該等費用將在客戶接受有關服務的該月月底起計 30 天後視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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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帳單。除非訂購表格另有訂明,否則帳單付款將在帳單日期起計 30 天後到期,其後將視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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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他付款方式。客戶可將付款方法更改為 Google 可在管理控制台內啟用的任何其他方法,惟客戶必須接受適用於該付款方法的任何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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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付款資料。如透過電匯付款,當中必須包括由 Google 提供的銀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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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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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客戶應負責支付任何稅項,向 Google 支付有關服務的費用時應支付未扣減稅項的金額。如 Google 有義務收取或支付任何稅項,有關稅項會加入客戶的帳單。除非客戶就有關稅項向 Google 適時提供有效的稅務豁免憑證,否則客戶應向 Google 支付有關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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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 Google 根據適用法律需要任何適用稅項識別資料,以確保遵守適用司法管轄區的適用稅務法規和稅局規定,客戶應向 Google 提供有關資料。客戶將負有法律責任支付 (或向 Google 償還) 因其任何錯誤聲明所引起的任何稅項、利息、懲罰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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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付款爭議。所有付款爭議必須在付款到期日前真誠提出。如果 Google 在真誠審核爭議後判定某帳單不準確的情況為 Google 引致,則 Google 不會發出修正帳單,但會改為發出入帳通知單,並在當中指明受影響帳單中的不正確金額。如果有爭議的帳單尚未付款,Google 會將入帳通知單的金額套用到有爭議的帳單,而客戶則應負責支付該帳單中最後的應付帳項淨額。本協議沒有任何條文列明 Google 有義務向任何一方發放抵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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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拖欠付款;暫時中止。逾期付款 (為清晰起見,不包括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交的真誠付款爭議所涉金額) 可從付款到期日起徵收每月 1.5% 利息 (或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直至全額付清為止。客戶須負責支付 Google 在追收拖欠付款時產生的所有合理開支 (包括律師費)。此外,如果出現逾期支付服務費用的情況,Google 可暫時中止有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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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無需提供訂單編號。客戶有義務支付所有適用費用,而 Google 無需於 Google 帳單 (或用其他方式) 提供訂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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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價格修訂。除非附錄或訂購表格中另有明文同意,否則 Google 可隨時變更價格。Google 如變更價格,將提前最少 30 天通知客戶。只有當客戶在 30 天後更新訂購期,客戶適用的價格才會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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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客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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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遵從法規。客戶將 (a) 確保客戶及其使用者使用有關服務時遵守本協議;(b) 在商業上合理的範圍內致力防止及終止未經授權使用或存取有關服務;以及 (c) 在得悉任何未經授權使用或存取有關服務、帳戶或客戶密碼的情況時,即時通知 Google。Google 保留權利調查客戶任何涉嫌違反《可接受使用政策》的情況,當中包括審查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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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私隱權。客戶將負責任何必要的同意和通知,以允許:(a) 客戶使用和接收有關服務;以及 (b) Google 根據協議存取、儲存和處理客戶提供的資料 (包括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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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限制。客戶不得而且不得允許使用者 (a) 複製、修改有關服務或對之進行二次創作;(b) 翻譯、拆解或以其他方式試圖取出有關服務的任何或全部原始碼,或對之進行逆向工程或反編譯 (除非適用法律明確禁止有關限制);(c) 將任何或全部有關服務出售、轉售、再授特許、轉讓或分銷;或 (d) 在以下情況存取或使用有關服務:(i) 用於進行高風險活動;(ii) 違反《可接受使用政策》;(iii) 採用旨在避免產生費用的方式 (包括建立多個客戶帳戶來模擬或作為單一客戶帳戶,或規避有關服務專屬的用量限制或配額);(iv) 未經 Google 事先書面核准而用於加密貨幣挖礦;(v) 用來撥打或接收緊急服務電話 (除非《服務專屬條款》另有訂明);(vi) 用於受美國國務院施行的《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簡稱「ITAR」) 所約束的物料或活動;(vii) 採用違反或導致違反出口管制法律的方式;或 (viii) 用於傳送、儲存或處理須受美國 HIPAA 法規約束的健康資料 (除非獲已簽立的 HIPAA BAA 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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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額外產品及第三方產品/服務。選擇性的額外產品與第三方產品/服務可與服務聯合使用,並可於管理控制台啟用或停用。任何額外產品的使用均受《額外產品條款》管限。《額外產品條款》乃以提述方式納入本協議,並可能不時由 Google 更新。任何第三方產品/服務的使用方式均受有關服務供應商各自的條款與政策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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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有關服務的行政管理。客戶可使用管理控制台指定一位或多位管理員。管理員有權存取管理員帳戶。客戶應對以下各項負責:(a) 維持使用者帳戶及相關密碼保密和安全;以及 (b) 任何使用者帳戶的使用情況。客戶同意 Google 的責任並不包括為客戶或任何使用者提供有關服務的內部管理或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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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監察濫用情況。客戶須獨自承擔責任,為客戶網域名稱監察、回應和以其他方式處理傳送至「abuse」和「postmaster」別名的電郵,但 Google 亦可監察傳送至這些別名的電郵,以識別有關服務的濫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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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在訂購期內要求額外的使用者帳戶。客戶可在訂購期內購買額外的使用者帳戶,方法包括簽署額外的訂購表格或經銷商訂單,或透過管理控制台訂購。有關額外使用者帳戶的使用期將按比例計算,結束日為適用訂購期最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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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版權。Google 會根據《美國數碼千禧版權法》,回應涉嫌侵犯版權的通知,並在適當情況下終止屢次侵權者的帳戶,以維持向網絡服務供應商提供安全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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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暫時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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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違反《可接受使用政策》。如果 Google 得悉客戶或任何使用者使用有關服務時違反《可接受使用政策》,Google 將通知客戶,並要求客戶更正有關違規情況。如果客戶未能在 Google 提出要求後 24 小時內修正違規情況,Google 可暫時中止客戶使用全部或部分有關服務,直至違規情況糾正為止。暫時中止有關服務可包括移除或取消分享違反《可接受使用政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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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其他暫時中止情況。儘管有第 4.1 條 (違反《可接受使用政策》) 規定,Google 可在以下情況下即時暫時中止客戶使用全部或部分有關服務 (包括使用相關帳戶):(a) Google 合理地認為需要暫時中止有關服務,以保護服務本身、支援服務的 Google 基礎架構或該服務的任何客戶 (或其使用者);(b) 懷疑有第三方未經授權存取有關服務;(c) Google 合理地認為必須即時暫時中止有關服務,以遵守任何適用法律;或 (d) 客戶違反第 3.3 條 (限制) 或《服務專屬條款》。Google 會在導致暫時中止有關服務的情況解決後,解除任何相關暫時中止。在客戶要求下,除非適用法律另有禁止,否則 Google 將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時間內通知客戶暫時中止的原因。在暫時中止使用者帳戶方面,Google 將讓客戶的管理員能夠在部分情況下還原使用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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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知識產權權利;保護客戶資料;意見反映;於有關服務內使用品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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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知識產權權利。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訂明,否則本協議並無以暗示或其他方式,授予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內容或任何知識產權權利。在雙方之間,客戶保留對客戶資料的所有知識產權權利,而 Google 則保留有關服務的所有知識產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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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保護客戶資料。Google 只會根據《雲端資料處理附錄》存取、使用或處理客戶資料,並不會將客戶資料用於任何其他目的。如《雲端資料處理附錄》所詳述,Google 已落實並將維持技術、組織及實體上的保護措施,以保護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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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客戶意見反映。客戶可選擇向 Google 提供關於有關服務的意見或建議 (「意見」)。如客戶反映意見,Google 和其關聯公司即可使用該意見,但無需受限制或對客戶履行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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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於有關服務內使用品牌特徵。Google 只會在有關服務內展示客戶透過上載至有關服務而授權展示的客戶品牌特徵。Google 將在向客戶或其使用者顯示有關服務的網頁指定位置內,展示該等客戶品牌特徵。客戶可在管理控制台中指明相關使用詳情。Google 亦可在該等網頁展示 Google 的品牌特徵,以表示有關服務是由 Google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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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技術支援服務。Google 將在協議期內,在收到客戶支付適用費用的情況下,根據《技術支援服務指引》向客戶提供技術支援服務。若干技術支援服務等級包括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tssg.html 所載的最低重複費用。如果客戶在任何曆月內將其技術支援服務等級降級,Google 可在該月餘下時間內,繼續以降級前適用的技術支援服務費用提供相同等級的技術支援服務。 -
7. 機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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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義務。披露對象只會使用披露方的機密資料,來行使協議中的權利和履行當中義務,並會在合理範圍內保持謹慎,防止將披露方的機密資料披露予其他方。披露對象只可向有必要知悉相關資料的關聯公司、僱員、代理人、分包合約商或專業顧問 (「受委人」) 披露機密資料,而該等人士須書面同意 (如為專業顧問則以其他方式受約束) 將有關資料保密。披露對象將確保受委人只會為行使本協議中的權利和履行當中義務,而使用所收到的機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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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必須作出的披露。即使有任何條文抵觸本協議,披露對象或其關聯公司亦可在適用法律程序規定的情況下披露機密資料,條件是披露對象或其關聯公司將在商業上合理的範圍內致力 (a) 在披露任何有關機密資料前即時通知另一方;以及 (b) 配合另一方的合理要求致力反對有關披露。儘管有上文規定,惟如果披露對象認為遵守上文第 (a) 和 (b) 分節將 (i) 導致違反法律程序;(ii) 阻礙政府調查;或 (iii) 導致個人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則第 (a) 和 (b) 款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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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效期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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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協議效期。本協議的效期 (「協議期」) 將由生效日期起開始,持續至本第 8 條 (效期和終止) 所載協議終止或不再續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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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續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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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靈活計劃。靈活計劃的訂購期是按月計算。在每個月底,除非客戶於管理控制台取消計劃,否則訂購期將自動續期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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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年繳/固定期限計劃。年繳/固定期限計劃會在每個訂購期完結時,按客戶在訂購表格或管理控制台的選擇續購有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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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一般情況。客戶可使用管理控制台調整續約的使用者帳戶數目。除非客戶和 Google 互相另行同意,否則客戶將繼續就每個已續購的使用者帳戶向 Google 支付當時的費用。如果其中一方不想續購有關服務,須在當前的訂購期結束前最少 15 天向另一方發出通知,而該不續購通知將於當前的訂購期結束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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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因違規而終止。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在出現以下情況時即時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a) 另一方關鍵性違反協議,並且無法在收到相關書面通知後 30 天內糾正違規情況;或 (b) 另一方終止商業營運,或進入破產程序而未能於 90 天內撤銷有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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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任意終止。客戶可隨時停止使用有關服務。在客戶履行了其於訂購表格或本協議另行訂明的所有財務承諾 (包括支付訂購期的全部費用) 的情況下,客戶亦可隨時給予事先書面通知,任意終止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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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因適用法律終止;違反法律。如 Google 合理地認為有以下情況,Google 可發出書面通知即時終止本協議及/或任何適用訂購表格:(a) 繼續提供任何有關服務給客戶使用將違反適用法律或法規;或 (b) 客戶已違反或導致 Google 違反任何防賄賂法律或出口管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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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終止或不續約效力。如本協議終止或不續約,則 (a) 除非本協議另有說明,否則有關服務的所有權利和存取權將會終止 (包括對客戶資料的存取權);以及 (b) 客戶尚欠 Google 的所有費用將於客戶收到最終電子帳單時或如最終帳單所載即時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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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不設退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訂明或法律規定,否則根據本協議任何一條 (包括《雲端資料處理附錄》) 終止或不續約,Google 將無義務退回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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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關宣傳。除非本協議明確允許,否則在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下,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對方的品牌特徵,或發表、發佈或展示新聞稿、網誌文章、演講、社交媒體貼文、投資者關係通話或公告,討論客戶對服務或本協議的使用情況。在受前句約束的情況下,客戶可公開表示自己是 Google Cloud 客戶,並根據品牌指南展示品牌特徵。Google 可在有關服務的網上或離線宣傳資料中使用客戶的名稱和品牌特徵。對任何一方品牌特徵的使用,須令持有該等品牌特徵的知識產權權利的一方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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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陳述並擔保。各方陳述並擔保:(a) 其擁有全面權力和權限訂立協議;以及 (b) 其將遵守適用於提供、接收或使用有關服務 (如適用) 的所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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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免責聲明。除協議明確規定外,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程度下,Google 不會作出以下保證/陳述,並對以下保證/陳述以明示方式卸責:(a) 任何類型的保證 (不論明示、暗示、法定或其他形式),包括對有關服務的可商售性、特定用途的適用性、所有權、並無侵權,或使用有關服務將不會出錯或不受干擾的保證;以及 (b) 對於可透過有關服務存取的內容或資料的任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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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限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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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限制間接法律責任。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及根據第 12.3 條 (無限法律責任) 的規定,對於因本協議引致或與其相關的下列損失,任何一方均毋須負責:(a) 間接、相應、特殊、附帶或懲罰性損害賠償;或 (b) 收益、利潤、存款或商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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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限制法律責任金額。各方因協議引致或相關的損害所承擔的總法律責任,上限為客戶在引致有關法律責任的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期間所支付的費用,但 Google 對免費提供的服務引致或相關的損害所承擔的總法律責任,以 5,000 美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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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無限法律責任。本協議概無任何條款排除或限制任何一方對以下各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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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欺詐或具欺詐成分的虛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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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據第 13 條 (彌償) 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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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侵犯另一方的知識產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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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根據本協議的付款義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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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根據適用法律不可排除或限制有關法律責任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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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彌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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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Google 彌償義務。如有指控指任何根據協議使用的有關服務或任何 Google 品牌特徵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權利,因而引起任何第三方法律程序,則 Google 須為客戶及其透過客戶帳戶使用有關服務的關聯公司辯護,並就受彌償法律責任向彼等作出彌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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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客戶彌償義務。如因 (a) 任何客戶資料或客戶品牌特徵;或 (b) 客戶或使用者使用有關服務時違反《可接受使用政策》或第 3.3 條 (限制),而引起任何第三方法律程序,則客戶須為 Google 及其提供有關服務的關聯公司辯護,並就受彌償法律責任向彼等作出彌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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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排除項目。如相關指控是因以下原因引致,則第 13.1 條 (Google 彌償義務) 和 13.2 條 (客戶彌償義務) 將不適用:(a) 受彌償方違反協議;(b) 將彌償方的科技或品牌特徵與並非由彌償方根據協議提供的資料結合,惟如果有關結合是由協議所規定則不在此限;或 (c) Google 或任何關聯公司作為彌償方,免費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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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條件。第 13.1 條 (Google 彌償義務) 及第 13.2 條 (客戶彌償義務) 設有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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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在有關第三方法律程序前有任何相關指控,任何受彌償方必須即時以書面通知彌償方,並與彌償方合理地合作,解決有關指控和第三方法律程序。如因違反本第 13.4(a) 條而損害第三方法律程序中的辯護,彌償方在第 13.1 條 (Google 彌償義務) 或第 13.2 條 (客戶彌償義務) (如適用) 下的義務將根據損害程度按比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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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任何受彌償方必須將第三方法律程序的受彌償部分的單獨控制權交予彌償方,惟須遵守以下各項:(i) 受彌償方可自費委派自己的非控制法律顧問;以及 (ii) 任何規定受彌償方須承擔法律責任、付款或採取 (或不採取) 任何行動的解決方案,均須獲得受彌償方事先以書面同意,並且不可不合理地拒絕、設限或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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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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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果 Google 合理地認為有關服務可能侵犯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權利,則 Google 可全權選擇自費:(i) 取得權利以讓客戶繼續使用有關服務;(ii) 在非關鍵性減低有關服務功能的情況下修改有關服務,使之並無侵權;或 (iIi) 以具有同等關鍵功能的並無侵權服務取代有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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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 Google 不認為第 13.5(a) 條的補救屬商業上合理,則 Google 可暫時中止或終止客戶使用受影響的有關服務。如果 Google 終止受影響的有關服務,則 Google 將針對終止有關服務後的期間,按比例計算客戶實際已付但未使用有關服務的費用,向客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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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獨家權利和義務。在不影響任何一方的任何其他終止權利的情況下,並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於本第 13 條 (彌償) 所涵蓋侵犯知識產權權利行為的第三方指控,本第 13 條 (彌償) 載明雙方在本協議下的唯一和專有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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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經銷商客戶。本第 14 條 (經銷商客戶) 只適用於根據經銷商協議透過經銷商訂購有關服務的客戶 (該等有關服務下稱「經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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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適用條款。就經銷服務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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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協議第 2 條 (付款條款) 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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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經銷商費用將適用,並應直接支付予經銷商,而經銷服務的所有價格將由經銷商和客戶全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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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客戶不會就經銷服務與 Google 簽訂任何訂購表格;Google 將向客戶提供經銷商訂單中所述且由經銷商傳達給 Google 的經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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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客戶僅能從經銷商獲得本協議所述的任何適用《服務水平協議》抵用金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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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如本協議終止,Google 將向經銷商 (而非客戶) 傳送與經銷服務相關之付款義務的最終帳單 (如適用)。客戶須發出通知,(i) 將本協議的終止情況 (如有) 告知經銷商,以及 (ii) 將經銷商協議的終止情況 (如有) 告知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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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有關服務及/或任何經銷商訂單的續約將按客戶和經銷商同意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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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如果經銷商因客戶未向經銷商付款而無法向 Google 支付經銷服務的無爭議帳單,Google 可暫時中止客戶使用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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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本協議所用的「訂購期」一詞指由經銷服務的服務開始日期或續約日期 (視乎適用情況) 起計,並按當前經銷商訂單指明的持續時期 (除非根據協議終止);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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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協議所用的「服務開始日期」一詞指經銷商訂單所載的開始日期,或如經銷商訂單沒有指明,則為 Google 開始向客戶提供經銷服務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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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負債上限。就第 12.2 條 (限制法律責任金額) 而言,如果引致法律責任的事件是違反本協議或與經銷服務相關,該條文所列的「費用」則指「經銷商費用」。如果客戶或 Google 根據本協議提出申索,為了確定第 12.2 條所列的負債上限,在 Google 的要求下,客戶將須 (a) 立即向 Google 披露根據經銷商協議已支付或應支付的任何經銷商費用金額;(b) 同意經銷商向 Google 披露該金額,儘管經銷商在經銷商協議下有保密義務亦然;以及 (c) 取得任何所需的同意,以便客戶或經銷商根據本第 14.2 條 (負債上限) 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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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分享機密資料。在遵守第 7.1 條 (義務) 的情況下,Google 可向作為受委人的經銷商分享客戶機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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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經銷商客戶關係。在客戶酌情決定下,經銷商可存取客戶帳戶或使用者帳戶。就 Google 與客戶之間而言,客戶只需負責以下各項:(a) 經銷商對客戶帳戶或使用者帳戶的任何存取情況;以及 (b) 在經銷商協議中就經銷服務界定經銷商與客戶的任何權利或義務。Google 不會對於經銷商作出的下列行為承擔任何責任:(x) 暫時中止或終止客戶對服務的使用;(y) 客戶帳戶和客戶帳戶帳單相關元數據的存取和分享;或 (z) 經銷商或第三方產品或服務的提供或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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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經銷商技術支援。客戶確認並同意,經銷商可按合理需要將使用者個人資料披露予 Google,以便經銷商處理客戶向經銷商或透過經銷商上報的任何支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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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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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通知。根據本協議,給予客戶的通知必須傳送至通知電郵地址,而給予 Google 的通知必須傳送至
legal-notices@google.com 。在電郵傳送後,通知即視為已收悉。客戶應負責確保在效期內提供最新的通知電郵地址。 -
15.2 電郵。雙方可使用電郵履行本協議中的書面核准和同意要求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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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轉讓。雙方均不得在未獲另一方書面同意下,轉讓本協議的任何部分,除非轉讓對象是關聯公司,而且遵守以下各項,則不在此限:(a) 承讓人以書面同意受本協議條款約束;以及 (b) 轉讓方已通知另一方有關轉讓。任何其他方式的轉讓均屬無效。如果客戶將本協議轉讓給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關聯公司,令 Google 的合約實體 (定義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google-entity ) 有變,本協議將自動轉讓給新的 Google 合約實體。 -
15.4 控制權變更。如果一方控制權出現變更,而有關變更並非作為內部重組或重整之一部分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合併或其他企業交易形式變更),該方將於控制權變更後 30 天內給予另一方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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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不可抗力。倘因合理控制範圍外的情況,包括天災、自然災害、恐怖主義活動、暴動或戰爭,而導致任何一方無法或延遲履行義務,該方將無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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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分包合約。Google 可根據本協議分包合約義務,但仍須就所分包合約的義務對客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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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無代理人。本協議並無在雙方之間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聯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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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不免除權利。任何一方不行使 (或延遲行使) 本協議中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視為已免除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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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可分割性。如本協議的任何部分無效、非法或不能強制執行,則協議的其餘部分仍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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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無第三方受益人。除非本協議明確說明,否則本協議不會向任何第三方賦予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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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 衡平法濟助。本協議沒有任何條文限制任何一方尋求衡平法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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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美國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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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美國城市、縣和州政府實體。如果客戶是美國城市、縣或州政府實體,協議將不就適用法和申請地點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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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美國聯邦政府實體。如果客戶是美國聯邦政府實體,則以下條款適用:本協議或有關服務所引起或與其相關之所有申索,將受美國法律管限 (美國衝突法適用情況除外)。只在聯邦法律允許的情況下,(i) 在無適用聯邦法律的情況下,加州法律 (加州衝突法適用情況除外) 將適用;以及 (ii) 對於本協議或有關服務所引起或與其相關之所有申索,雙方均同意加州聖塔克拉拉縣的法院擁有屬人管轄權,以及為專有申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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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所有其他實體。如果客戶是任何未於第 15.12(a) 條 (美國適用法:美國城市、縣和州政府實體) 或 (b) 條 (美國適用法:美國聯邦政府實體) 中識別的實體,則以下條款適用:本協議或有關服務所引起或與其相關之所有申索,將受加州法律管限 (加州衝突法適用情況除外),並只應由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縣之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而雙方均同意服從上述法院的屬人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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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 修訂。除了第 1.4(b) 條 (更新:協議修訂)、(c) 條 (更新:「網址條款」修訂) 或 (d) 條 (更新:《雲端資料處理附錄》修訂) 所載者外,生效日期後對本協議的任何修訂均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經雙方簽署,以及明確註明為修訂本協議。為清晰起見,Google 提供更新網址來取代本協議所載的任何網址,將不構成對本協議條款的修訂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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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 存續效力。以下各條在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將仍然存在:第 2 條 (付款條款)、第 5 條 (知識產權權利;保護客戶資料;意見反映;於有關服務內使用品牌特徵)、第 7 條 (機密資料)、第 8.6 條 (終止或不續約效力)、第 11 條 (免責聲明)、第 12 條 (限制法律責任)、第 13 條 (彌償)、第 14.1(e) 條 (經銷商協議終止)、第 14.2 條 (負債上限)、第 14.3 條 (分享機密資料)、第 14.4 條 (經銷商客戶關係) 及第 15 條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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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 完整協議。本協議載明雙方同意的所有條款,並終止及取代雙方就本協議主題事項所簽訂的任何及所有其他協議,包括本協議的任何先前版本。任何一方簽訂本協議,即表示不依賴任何陳述、聲明或保證 (不論是否出於疏忽或無意造成) 或從中享有任何權利或補救,除非有關陳述、聲明或保證已明確載於本協議則不在此限。《網址條款》乃以提述方式納入本協議。在生效日期後,Google 可提供更新的網址,取代本協議中的任何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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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 抵觸條款。如果組成本協議的文件之間有抵觸,將按以下次序作準 (以較前者為優先):訂購表格、《雲端資料處理附錄》、本協議其餘部分 (不包括《網址條款》),然後是《網址條款》(《雲端資料處理附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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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 標題。本協議所用的標題和說明文字僅供參考,不會對本協議的詮釋有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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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 抵觸語言版本。如本協議經翻譯成英文外的任何語言版本,而英文版與翻譯版本之間有歧異,除非翻譯中有明確訂明,否則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除非另有訂明,本協議中所有提及的「$」均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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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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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指客戶的 Google 帳戶憑證及根據本協議對有關服務的相關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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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產品」指並非有關服務的一部分,但可存取並與有關服務一併使用的產品、服務及應用程式或 Google 或其關聯公司所供的應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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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產品條款」指以下網頁所載的當前條款: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additional_services.html 。 -
「管理員帳戶」指客戶 (或在適用情況下為經銷商) 可用來管理有關服務的使用者帳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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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控制台」指 Google 提供給客戶用來管理有關服務的網上控制器或資訊主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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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指客戶指定的人員,負責代客戶管理向使用者提供的有關服務,並能夠存取客戶資料和使用者帳戶。此存取權包括存取、監察、使用、修改、扣起或披露與使用者帳戶有關而向使用者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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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公司」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某方,或由某方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任何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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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賄賂法律」指所有適用的商業及公共防賄賂法律,包括美國《1977 年反海外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of 1977),以及英國《2010 年賄賂法案》(Bribery Act 2010);這些法律禁止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人 (包括政府官員) 提供任何有價之物進行貪污,以獲取或保留業務或獲得任何其他不當商業利益。政府官員包括任何政府僱員、候任公職人員、皇室成員,以及由政府擁有或由政府控制的公司、公營國際機構及政黨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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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使用政策」指有關服務的當前可接受使用政策,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_policy.html 。 -
「BAA」或「商業夥伴協議」是本協議的修訂,涵蓋受保護健康資訊 (如 HIPAA 所定義) 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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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特徵」指各方不時獲得的自家商業名稱、商標、服務標記、標誌、網域名稱及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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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指南」是指 Google 當前的 Google 品牌指南,載於
https://services.google.com/fh/files/misc/external_customer_co_branding_eligibility.pdf ,可能不時由 Google 更新。 -
「雲端資料處理附錄」指說明客戶資料的資料處理及保安義務之當前條款,載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rocessing-addendum 。 -
「機密資料」指一方 (或關聯公司) 根據本協議或在與本協議有關連的情況下向另一方披露的資料,而該資料已標為機密,或在有關情況下一般會視為機密資料。「機密資料」不包括由披露對象自主開發、由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向披露對象合法提供,或披露對象在沒有犯錯的情況下被公開的資料。在受前句約束的情況下,客戶資料被視為客戶的機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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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指控制某方多於 50% 的投票權或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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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服務」指《服務摘要》中所述的當前「核心服務」,不包括任何第三方產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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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資料」指由客戶或其使用者透過有關服務提交、儲存、傳送或接收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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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電郵地址」指就有關服務使用的網域名稱的電郵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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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指訂購表格或經銷商訂單中指定就有關服務使用的網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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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指獲客戶允許使用有關服務並由管理員所管理的個人。為清晰起見,使用者可包括客戶關聯公司的僱員和其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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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帳戶」指由客戶透過有關服務為使用者使用有關服務而設立的 Google 代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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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法律」指所有適用的出口及轉口管制法律及規例,包括 (a) 美國商務部施行的《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b) 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監管局施行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 (c) 美國國務院施行的《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簡稱「I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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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指客戶使用或訂購的有關服務量、技術支援服務量和第三方產品/服務量乘以價格之積,另加任何適用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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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活動」指使用或無法使用有關服務可合理地預期會導致死亡、人身傷害或環境/財產損毀的活動,例如核設施、航空管制、維生系統或武器的建立/製作或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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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AA」指 1996 年《健康保險便利及責任法案》(經不時修訂) 及據此頒佈的任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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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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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彌償法律責任」指任何 (i) 彌償方核准的清算金額;以及 (ii) 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最終所判賠償予受彌償方的損害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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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權利」指世界各地所有專利權利、版權、商標權利、商業秘密權利 (如有)、設計權利、資料庫權利、網域名稱權利、精神權利,以及任何其他知識產權權利 (不論是否已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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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指根據法律、政府規例、法令、傳召出庭令、授權令,或其他有效法定權力、法律程序或類似過程所作出的資料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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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指基於合約、侵權 (包括疏忽) 或其他形式的任何法律責任 (不論雙方是否可預見或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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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電郵地址」指客戶於管理控制台指定的電郵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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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表格」指客戶簽立的訂購表格,或客戶透過 Google 網站所下的訂單;在以上兩個情況下,訂購表格均會指明 Google 將根據本協議向客戶提供的有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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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期」指由服務開始日期或續約日期 (如適用) 起計,並按訂購表格指明的期間持續的時期 (除非根據本協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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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務」指《服務摘要》中所述的當前「其他服務」,不包括任何第三方產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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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指
https://workspace.google.com/pricing.html (已透過此引述納入本協議) 所說明的當前適用有關服務價格 (除非於附錄或訂購表格中另行同意)。價格不連稅。 -
「經銷商」指向客戶銷售有關服務的獲授權非關聯第三方經銷商 (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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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協議」指客戶與經銷商就有關服務簽訂的獨立協議 (如適用)。經銷商協議獨立於本協議,且不屬本協議涵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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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費用」指客戶按經銷商協議所同意使用或訂購有關服務所付的費用 (如有),另加任何適用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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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訂單」指由經銷商發出並經客戶和經銷商簽立的訂購表格 (如適用,包括續訂表格),當中指明客戶向經銷商訂購的有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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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屬條款」指以下針對一項或多項有關服務的當前條款: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ervice-terms/ 。 -
「有關服務」指當前的核心服務和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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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開始日期」指訂購表格所載的開始日期,或如果訂購表格沒有指明,則為 Google 開始向客戶提供有關服務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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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摘要」指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r_features.html 當前所載的說明。 -
「服務水平協議」指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la.html 的當前服務水平協議。 -
「暫時中止」指停止有關服務或有關服務組成部分的存取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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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項」指所有政府徵收的稅項,惟基於 Google 的淨收入、淨值、資產價值、財產價值或僱用情況徵收的稅項則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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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具有本協議第 8.1條 (協議效期) 所載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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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法律程序」指由非關聯第三方向法院或政府審裁處提出的任何正式法律程序 (包括任何上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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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產品/服務」指並無納入有關服務的第三方服務、軟件、產品和其他產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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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支援服務」指當前的 Google 技術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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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支援服務指引」指 Google 當前的技術支援服務指引,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tssg.html 。 -
「網址條款」是《可接受使用政策》、《雲端資料處理附錄》、《服務專屬條款》、《服務水平協議》和《技術支援服務指引》的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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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地區專屬條款。如果客戶的帳單地址位於下述適用地區,則客戶同意對協議作出以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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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 - 全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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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稅項) 由下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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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稅項。Google 將列舉任何計入帳單的稅項。如 Google 必須從所收到的任何付款中預扣稅項,則客戶支付給 Google 的金額會有所增加,使 Google 收到的淨額相當於未有減扣稅項的帳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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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9 條 (定義) 中「稅項」的定義由下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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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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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項」指政府根據適用法律就有關服務的提供和履行而徵收的所有稅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稅費、關稅及任何直接或間接稅項,包括任何相關罰款或利息,惟基於 Google 利潤徵收的稅項則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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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 (澳洲、日本、印度、紐西蘭和新加坡以外的全部地區) 和拉丁美洲 (巴西和墨西哥以外的全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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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2 條 (美國適用法) 由下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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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適用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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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協議或任何相關 GOOGLE 產品或有關服務所引起或與其相關之所有申索 (包括任何有關詮釋或履行協議的爭議) (「爭議」),將受美國加州法律管限 (加州衝突法適用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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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雙方應在任何爭議引起後 30 天內,嘗試真誠解決相關問題。如果爭議未能在 30 天內解決,則必須由美國仲裁協會的國際爭議解決中心,根據與此協議同日生效的《特快商業規則》(「規則」) 以仲裁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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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雙方應共同選出一位仲裁員。仲裁將於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縣以英語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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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任何一方均可向任何管轄法院申請必要的強制令,以保障其等候仲裁解決時的權利。仲裁員可下令給予符合本協議之補救和限制的衡平法或強制令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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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根據 (g) 分節的保密相關規定,任何一方均可請求任何管轄法院發出保護該方權利或財產的任何必要命令;這項呈請將不視為違反或免除「適用法和仲裁」這一條的規定,也不會影響仲裁員的權力,包括審核司法判決的權力。雙方約定,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縣法院有權根據本 15.12 (e) 分節授予任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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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仲裁裁決無法改判,對雙方均具約束力,並可能會由任何管轄法院執行,包括對任何一方或其任何財產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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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任何根據本第 15.12 條 (適用法;仲裁) 進行的仲裁程序均應被視為第 7 條 (機密資料) 中的機密資料,當中包括 (i) 仲裁程序的存在;(ii) 仲裁程序期間披露的任何資料;以及 (iii) 任何與仲裁程序相關的口頭通訊內容或文件。除了第 7 條 (機密資料) 中的披露權利外,雙方可在有必要根據 15.12 (e) 分節的規定提交任何命令或執行任何仲裁判決的情況下,向管轄法院披露本 15.12 (g) 分節所述的資料,但雙方必須要求這些司法程序以「閉門」(非公開) 形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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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雙方將根據規則支付仲裁員費用、仲裁員指定專家費用和支出,以及仲裁中心的行政支出。仲裁員會在最終判決中,確定敗訴方有義務向勝訴方償還勝訴方預先支付的此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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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無論仲裁員對爭議的最終判決為何,雙方都將各自承擔律師和專家費用及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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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 - 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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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Google 的合約實體為 Google Cloud Brasil Computação e Serviços de Dados Ltda. 時,第 15.12 條 (美國適用法) 會由下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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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適用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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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受巴西法律管限。由本協議或任何相關 GOOGLE 產品或服務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爭議,將按下文所述以仲裁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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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定義。「爭議」是指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合同或非合同爭議,包括其形成、有效性、主題事項、詮釋、履行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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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和解。雙方將根據第 15.12 條 (通知),在一方收到有關爭議的首個通知後 30 天內,嘗試真誠解決相關問題。如雙方無法在此 30 天期限內解決爭議,任何一方均可根據第 15.12(c) 條 (仲裁) 將爭議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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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仲裁。雙方將根據本協議生效當日 (「規則」) 的巴西-加拿大商會仲裁調解中心的規則,透過具約束力的最終仲裁解決所有爭議。仲裁將由三位仲裁員以葡萄牙語進行,仲裁地點為巴西聖保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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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密。仲裁屬於機密資料 (包括仲裁程序的存在以及與之相關的任何口頭或書面資料)。然而,雙方可在有必要執行任何仲裁判決的情況下,向管轄法院披露資料,但雙方必須在司法程序中對此等材料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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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非財務濟助。仲裁員只能根據法律而非衡平法作出裁決,裁決結果亦不得為非財務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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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費用和支出。無論仲裁員對爭議的最終判決為何,雙方都將各自承擔律師和專家費用及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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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 - 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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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Google 合約實體為 Google Cloud Mexico, S. de R.L. de C.V. 時,以下各條會由另一條文取代,詳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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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稅項) 由下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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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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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帳單稅項和付款。稅項不會包含在費用內,並會在 Google 帳單上分開列舉 (如適用)。除非客戶提供有效的稅務豁免憑證,否則必須繳付所有正確計入帳單的稅金。如果法律規定客戶須從付予 Google 的款項中預扣任何稅金,客戶必須向 Google 提供官方稅金收據或其他適當文件以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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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稅務文件。Google 必須因應客戶的合理要求,適時提供常規稅務文件。反之,如 Google 有相同要求,客戶亦須依樣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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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限制) 由下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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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限制。客戶不得而且不得允許使用者 (a) 複製、修改有關服務或對之進行二次創作;(b) 翻譯、拆解或以其他方式試圖取出有關服務的任何或全部原始碼,或對之進行逆向工程或反編譯 (除非適用法律明確禁止有關限制);(c) 將任何或全部有關服務出售、轉售、再授特許、轉讓或分銷;或 (d) 在以下情況存取或使用有關服務:(i) 用於進行高風險活動;(ii) 違反《可接受使用政策》;(iii) 採用旨在避免產生費用的方式 (包括建立多個客戶帳戶來模擬或作為單一客戶帳戶,或規避有關服務專屬的用量限制或配額);(iv) 未經 Google 事先書面核准而用於加密貨幣挖礦;(v) 用來撥打或接收緊急服務電話 (除非《服務專屬條款》另有訂明);(vi) 用於受美國國務院施行的《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簡稱「ITAR」) 或任何其他規管武器貿易的適用本地法例所約束的物料或活動;(vii) 採用違反或導致違反出口管制法律的方式;或 (viii) 用於傳送、儲存或處理須受美國 HIPAA 法規約束的健康資料 (除非獲已簽立的 HIPAA BAA 允許及根據任何適用私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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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條 (限制法律責任金額) 由下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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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限制法律責任金額。在適用法律允許範圍內,各方因協議引致或相關的損害所承擔的總法律責任上限為客戶在引致有關法律責任的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期間所支付的費用,但 Google 對免費提供的有關服務引致或相關的損害所承擔的總法律責任,則以 5,000 美元或根據第 15.18.1 條算出的本地貨幣相等金額為限。
第 15.12 條 (美國適用法) 由下文取代:
15.12 適用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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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適用法。本協議受墨西哥法例管限,但不包括其法律選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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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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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定義。「爭議」是指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合同或非合同爭議,包括其形成、有效性、主題事項、詮釋、履行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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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和解。雙方將根據第 15.1 條 (通知),在一方收到有關爭議的首個通知後 30 天內,嘗試真誠解決相關問題。如雙方無法在此 30 天期限內解決爭議,任何一方均可根據第 15.12 (iii) 條 (仲裁) 將爭議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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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仲裁。除非適用法律另有禁止,否則雙方將根據本協議生效當日的墨西哥城全國商會仲裁規則 (「規則」),透過具約束力的最終仲裁解決所有爭議。仲裁將由一位雙方共同挑選的仲裁員以西班牙語進行,仲裁地點為墨西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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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保密。仲裁屬於機密資料 (包括仲裁程序的存在以及與之相關的任何口頭或書面資料)。然而,雙方可在以下必要情況下,向管轄法院披露資料:(a) 在仲裁程序前或期間需要管轄法院的協助;(b) 以執行任何仲裁判決,但雙方必須在司法程序中對此等材料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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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非財務濟助。仲裁員只能根據法律而非衡平法作出裁決,裁決結果亦不得為非財務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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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費用和支出。雙方將各自承擔律師和專家費用及支出,而且仲裁員的最終裁決亦不得包含上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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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15.18.1 條 (貨幣) 如下:因此,第 15.18 條將作以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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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 抵觸語言版本。如本協議經翻譯成英文外的任何語言版本,而英文版與翻譯版本之間有歧異,除非翻譯中有明確訂明,否則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5.18.1 貨幣。除非此協議、任何附加文件或相應帳單中另有訂明,否則本協議中所有提及的「$」均指墨西哥披索。如須換算貨幣以計算費用,Google 將選取信譽優良的第三方,並以該第三方所設定的每天平均匯率換算。
第 15.19 條 (定義) 中的「稅項」定義由下文取代:
**「稅項」**是指政府徵收的所有應付稅項 (包括稅項、關稅和預扣稅),按淨收入、淨值、資產值、物業價值或就業情況而徵收的稅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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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 -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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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已獲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GAP」) 委任,於印度擔任有關服務的非專有經銷商 (定義見下文)。為免生疑問,雖然在協議中,兩個實體均稱為「Google」,但謹此釐清,凡在條文中就銷售或其相關權利和義務 (包括關於銷售有關服務的帳單、信用限額、本協議的終止等的任何條款) 提及 Google,「Google」將指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而凡在協議條文中指有關服務的提供者或就其相關權利和義務提及「Google」將指「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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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可參照協議簽立訂購表格,但該訂購表格將構成 Google India 和客戶之間的獨立合約,並且將本協議的所有條款納入此合約。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作為有關服務的經銷商,會從 GAP 購買有關服務以轉售給客戶。根據協議提供有關服務的全部義務將由 GAP 承擔,因此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無需承擔任何履行有關服務方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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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付款條款) 由下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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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款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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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用量計算和帳單選擇。Google 會使用其計量工具,釐定客戶的有關服務用量。客戶在訂購有關服務時,可選以下其中一種帳單選擇或 Google 提供的任何其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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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靈活計劃。客戶如果選擇此計劃,將毋須承諾購買既定期限的有關服務,但須在每月過後根據當月每日有關服務用量付費。在計算費用時,任何不足一日的有關服務用量均會以一整天有關服務用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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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年繳/固定期限計劃。客戶如果選擇此計劃,便須承諾購買一年或多年期的有關服務 (視乎客戶的選擇)。Google 將基於客戶於訂購表格中的選擇,根據相應條款向客戶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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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可變更所提供的帳單選擇 (包括限制或終止提供任何帳單選擇),但必須在 30 天前向客戶發出通知。任何有關變更將於客戶的下一個訂購期起生效。帳單選擇未必向所有客戶提供。客戶可使用下文第 2.2 條 (付款) 所列的付款選擇,為有關服務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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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付款。所有付款均以訂購表格或帳單所載的貨幣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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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信用卡或扣帳卡。客戶如使用信用卡、扣帳卡或其他非帳單付款方式付款,款項將於客戶接受有關服務的該月月底到期。就信用卡和扣帳卡而言 (如適用):(i) Google 將在到期時向客戶就所有適用費用發出電子帳單;以及 (ii) 該等費用將在客戶接受有關服務的該月月底起計 30 天後視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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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帳單。除非訂購表格另有訂明,否則帳單付款將在帳單日期起計 60 天後到期,其後將視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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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他付款方式。客戶可將付款方法更改為 Google 可在管理控制台內啟用的任何其他方法,惟客戶必須接受適用於該付款方法的任何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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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付款資料。如透過電匯付款,當中必須包括由 Google 提供的銀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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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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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作為有關服務的代價,客戶同意支付 Google 上述費用及適用稅項。如果 Google 有義務追收或支付任何稅項,則除非客戶向 Google 適時提供由適當稅務機關授權的有效稅務豁免憑證,否則有關稅項會計入客戶的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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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適用法律有所規定,客戶應向 Google 提供 Google 為確保能遵守印度的適用稅務法規而可能需要的適用稅務識別資料,如商品及服務稅識別號碼 (「GSTIN」)、客戶將獲得有關服務的地點、稅務狀態等。客戶確認,提供的所有詳細資料 (如 GSTIN、客戶將獲得有關服務的地點、稅務狀態等) 均正確無誤。提供的地址和 GSTIN 應屬於客戶將獲得有關服務的地點。客戶將負有法律責任支付 (或向 Google 償還) 因其任何錯誤聲明所引起的任何稅項、利息、懲罰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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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果法律規定,客戶必須從付予 Google 的款項中預扣任何入息稅金額,客戶必須適時向 Google 提供預扣稅證明或其他適當的文件,證明根據適用稅務法律而預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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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付款爭議。任何付款爭議均必須在付款到期日前提交。如果雙方判定某帳單不準確的原因歸於 Google,則 Google 不會發出經修正的帳單,但會發出入帳通知單,並在當中指明受影響帳單中的不正確金額。如果有爭議的帳單尚未付款,Google India 會將入帳通知單的金額套用到有爭議的帳單,而客戶則應負責支付該帳單中最後的應付帳項淨額。本協議沒有任何條文列明 Google India 有義務向任何一方發放抵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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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拖欠付款;暫時中止。Google India 可在付款到期日起就逾期付款徵收每月 1.5% 利息 (或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直至全額付清為止。客戶須負責向 Google India 支付其在追收欠款時產生的所有合理開支 (包括律師費)。此外,如果客戶逾期未付有關服務的費用,Google India 可透過 Google 暫時中止有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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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無需提供訂單編號。客戶有義務支付所有適用費用,而 Google India 無需於 Google India 帳單 (或用其他方式) 提供訂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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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價格修訂。除非附錄或訂購表格中另有明文同意,否則 Google India 可隨時變更價格。Google India 如變更價格,將提前最少 30 天通知客戶。30 天通知期過後,客戶適用的價格將於下一個訂購期開始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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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2 條 (美國適用法) 由下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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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適用法。本協議所引起或與其相關之所有申索將受印度法律管限。如有任何爭議,新德里法院將有司法管轄權。儘管有上文規定,客戶可以並應該將根據協議與 Google 有關的所有申索向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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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9 條 (定義) 中「稅項」的定義由下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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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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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項」指適用法律規定的所有稅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稅費或稅項 (入息稅除外),包括商品及服務稅等間接稅項或與購買有關服務相關的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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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 - 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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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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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終止時免除條文。雙方同意,如果需要得到法庭判決或法令以取消本協議,則雙方將免除任何適用法律中的任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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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的印尼文版本載於
此處 ,而第 15.18 條 (抵觸語言版本) 由下文取代: -
15.18 抵觸語言版本。本協議以印尼文和英文撰寫。兩個版本均同等真確。如印尼文版和英文版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或不同詮釋,雙方同意修訂印尼文版,令印尼文版的相關部分與英文版的相關部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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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 - 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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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以下第 11A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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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 第 11A 條僅適用於服務受 2010 年《澳洲競爭與消費者法》(「ACCA」) 法定保證約束的情況。適用法律 (包括 ACCA) 可能會給予本協議不可排除且未排除的權利和補救措施。在適用法律允許 Google 限制其運作的範圍內,Google 和關聯公司在該些法例下的法律責任將按其選項,限於再次提供的有關服務或再次提供有關服務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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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條 (限制法律責任金額) 將由以下條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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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限制法律責任金額。各方因協議引致或相關的損害所承擔的總法律責任,上限為:(a) 客戶在引致有關法律責任的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期間所支付的費用,以及 (b) 1,000 澳元,但 Google 對免費提供的有關服務引致或相關的損害所承擔的總法律責任,以 5,000 美元為限,以較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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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d) 條 (限制法律責任金額) 將由以下條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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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 12.2 條 (限制法律責任金額) 將由以下條文取代:「各方因協議引致或相關的損害所承擔的總法律責任,上限為 (i) 客戶在事件所引致法律責任發生前 12 個月期間為經銷服務所支付的經銷商費用,以及 (ii) 1,000 澳元,以較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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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2(c) 條 (美國適用法) 已進行修訂,在該條結尾加入以下內容:「如果適用法律禁止於加州法院解決爭議,客戶可申請在客戶的當地法院解決該爭議。如果客戶當地適用法律禁止當地法院依據美國加州法律解決爭議,則該爭議將受客戶所在國家/地區、州/省或其他居住地點適用的當地法律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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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5 條 (完整協議) 已進行修訂,在該條結尾加入以下內容:「本協議沒有任何條文免除一方對事先書面或口頭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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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 - 全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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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d) 條 (付款資料) 由下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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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d) 付款資料。如透過電匯付款,當中必須包括由 Google 提供的銀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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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 - 歐洲經濟區 (EEA)、英國和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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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9 條 (定義) 變更為第 15.20 條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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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15.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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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歐盟電子通訊守則》相關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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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本第 15.19 條 (《歐盟電子通訊守則》相關免除) 而言,「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和「非牟利機構」與《歐盟電子通訊守則》中的這些詞語具有相同涵義。「歐盟電子通訊守則」指 European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Code (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於 2018 年 12 月 11 日的第 2018/1972 號歐盟指令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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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雙方確認根據《歐盟電子通訊守則》:(i) 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和非牟利機構享有若干相關權利,以及 (ii) 第 (i) 項所述類別的客戶可明確同意免除若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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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果客戶是微型企業、小型企業或非牟利機構,客戶同意免除其根據以下各項享有的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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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歐盟電子通訊守則》第 102(1) 條 (讓客戶獲得特定簽約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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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歐盟電子通訊守則》第 102(3) 條 (讓客戶獲得合約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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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歐盟電子通訊守則》第 105(1) 條 (將若干服務的最長合約期限制為 24 個月);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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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歐盟電子通訊守則》第 107(1) 條 (將《歐盟電子通訊守則》其他權利 (包括上文所述的第 102(3) 條和 105(1) 條) 適用範圍擴展至同一 Google Workspace 協議中提供的所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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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中東、非洲 - 阿爾及利亞、巴林、約旦、科威特、利比亞、毛里塔尼亞、摩洛哥、阿曼、巴勒斯坦、卡塔爾、突尼西亞、也門、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黎巴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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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以下第 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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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無需法令。雙方確認和同意,協議或任何訂購表格的任何條款或終止,均無需法令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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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2 條 (美國適用法) 由下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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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適用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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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協議或任何相關 GOOGLE 產品或有關服務所引起或與其相關之所有申索 (包括任何有關詮釋或履行協議的爭議) (「爭議」),將受美國加州法律管限 (加州衝突法適用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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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雙方應在任何爭議引起後 30 天內,嘗試真誠解決相關問題。如果爭議未能在 30 天內解決,則必須根據倫敦國際仲裁院 (LCIA) 的仲裁規則 (「規則」) 透過仲裁解決;有關規則被視為以提述方式納入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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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雙方應共同選出一位仲裁員。仲裁將以英語進行,地點和仲裁地為阿聯酋杜拜的杜拜國際金融中心 (DI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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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任何一方均可向任何管轄法院申請必要的強制令,以保障其等候仲裁解決時的權利。仲裁員可下令給予符合本協議之補救和限制的衡平法或強制令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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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仲裁裁決無法改判,對雙方均具約束力,並可能會由任何管轄法院執行,包括對任何一方或其任何財產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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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任何根據本第 15.12 條 (適用法;仲裁) 進行的仲裁程序均應被視為第 7 條 (機密資料) 中的機密資料,當中包括 (i) 仲裁程序的存在;(ii) 仲裁程序期間披露的任何資料;以及 (iii) 任何與仲裁程序相關的口頭通訊內容或文件。除了第 7 條 (機密資料) 中的披露權利外,雙方可在有必要執行任何仲裁判決的情況下,向管轄法院披露本 15.12 (f) 分節所述的資料,但雙方必須要求這些司法程序以「閉門」(非公開) 形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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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雙方將根據規則支付仲裁員費用、仲裁員指定專家費用和支出,以及仲裁中心的行政支出。仲裁員會在最終判決中,確定敗訴方有義務向勝訴方償還勝訴方預先支付的此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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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無論仲裁員對爭議的最終判決為何,雙方都將各自承擔律師和專家費用及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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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洲 -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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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9 條 (定義) 變更為第 15.20 條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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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15.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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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美國聯邦機關用戶。有關服務完全是自費開發,屬於適用《聯邦政府採購法規》(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及其代理補充文件中界定的商業電腦軟件和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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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版本
印度
美洲
亞太地區
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 - EEA
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 - 非 E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