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服務資料附加條款

此為《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服務條款》或其他 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使用規範協議 (下稱「協議」) 的附加條款 (下稱「附加條款」),係由 Google 與「客戶」簽訂,旨在修訂「協議」規定,且自「客戶」接受「附加條款」當天 (下稱「附加條款生效日期」) 起生效。本「附加條款」中帶有引號但未提供定義的詞彙,均採用「協議」賦予的定義。

  • 簡介

    • A. Google 依據「協議」規範,為「客戶」提供 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核心服務 (下稱「核心服務」)。

    • B.「客戶」希望指示 Google 根據「歐盟資料保護法」以處理者身分處理「服務資料」(如下文所定義),惟 Google 亦可出於特定目的,依「歐盟資料保護法」以控管者身分處理此類「服務資料」。

    • C. 如本「附加條款」所述,Google 與「客戶」希望就「協議」(包括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rocessing-addendum 列載的《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下稱「CDPA」),制定相關修訂條款。

  • 議定條款

    • 1. 詞彙定義

      • 1.1. 在本「附加條款」中:

        • 客戶資料」係指由「客戶」/其「使用者」(或是代表「客戶」/其「使用者」) 透過「帳戶」的「核心服務」所提交、儲存、傳送或接收的資料。

        • GCPN」係指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cloud-privacy-notice 列載的《Google Cloud 隱私權聲明》。

        • 服務資料」採用「GCPN」在「我們蒐集的服務資料」段落中賦予的定義,但這項「GCPN」定義提及的「Cloud 服務」僅限於「核心服務」。

        • 補充 GCPN」係指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cloud-privacy-notice-supplement 列載的補充內容,用於修改「GCPN」有關本「附加條款」的規定。

      • 1.2. 在本「附加條款」中,「個人資料」、「處理」、「控管者」和「處理者」詞彙皆採用「歐盟資料保護法」賦予的定義。

    • 2. 個人資料分類。Google 在提供及管理「核心服務」和「技術支援服務 (TSS)」期間處理的所有個人資料,均為「客戶個人資料」或「服務資料」。

    • 3. 雙方角色;特定修訂條款

      • 3.1. 除了 Google 依本「附加條款」第 4 節 (「Google 的控管者活動」) 規定,以控管者身分處理「服務資料」的情況外,根據「歐盟資料保護法」,Google 為「客戶個人資料」與「服務資料」的處理者。

      • 3.2. 根據「歐盟資料保護法」,「客戶」為「客戶個人資料」與「服務資料」的控管者或處理者 (視情況而定)。

      • 3.3. 經本「附加條款」第 3.1 節、第 3.2 節和下列條款修訂,當 Google 以處理者身分處理「服務資料」,以及「客戶」身為「服務資料」的控管者或處理者 (視情況而定) 時,均適用「CDPA」規定:

        • (a) 除了「CDPA」的「客戶資料」與「客戶個人資料」定義外,凡是「CDPA」提及有關「核心服務」的「客戶資料」或「客戶個人資料」,指涉範圍皆視為涵蓋「服務資料」;且

        • (b) 就「核心服務」而言,所有「複委託者」的名稱、位置和活動均以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ubprocessors-service-data.html 所述資訊為準 (該網頁內容取代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ubprocessors.html 的「核心服務」相關資訊)。

      • 3.4. 為求明確,在不限制任一方所有其他義務的情況下:

        • (a) 如 Google 以處理者身分處理「服務資料」,「CDPA」規定雙方必須根據有關此類處理作業的「歐盟資料保護法」,遵守各自應盡的義務;且

        • (b) 如「客戶」為「服務資料」控管者,「歐盟資料保護法」規定「客戶」必須向「使用者」提供特定資訊,包括詳細說明「客戶」以控管者身分處理「服務資料」的目的。

      • 3.5.「協議」的其他修訂如下:

        • (a) 根據「協議」的「法規遵循」一節規定,Google 針對「客戶」可能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的行為,保留調查的權利,包括有權檢閱「服務資料」與「客戶資料」;

        • (b) 根據「協議」的「隱私權」一節規定,「客戶」應負責取得所需的同意聲明及發出必要通知,讓 Google 能夠依「協議」存取、儲存及處理「客戶」提供的資料,包括 Google 以處理者身分處理的「客戶資料」與「服務資料」;

        • (c) 根據「協議」的「智慧財產權」一節規定,在協議雙方之間,Google 保有「核心服務」和「服務資料」的所有「智慧財產權」;

        • (d) 根據「協議」的「保護客戶資料」一節規定,Google 對「客戶資料」的承諾亦適用於 Google 以處理者身分處理的「服務資料」;且

        • (e) 根據「協議」的「終止或停止續約的影響」一節規定,如果「客戶」對「客戶資料」的存取權終止或中止,其「服務資料」存取權亦將終止或中止。

    • 4. Google 的控管者活動。 

      • 4.1. 只有在出於「補充 GCPN」載明的少數目的 (依 Google 自行認定),以及「GCPN」另有規定時,Google 才能以控管者身分處理「服務資料」。

      • 4.2. 如 Google 以控管者身分處理「服務資料」,「客戶」應根據「補充 GCPN」規定通知「使用者」,並將「補充 GCPN」網址連結提供給「使用者」。

    • 5. 一般規定

      • 5.1. 除非本「附加條款」另有規定,否則「協議」(包括「CDPA」) 仍完全有效。

      • 5.2. 如果「協議」與本「附加條款」有所牴觸,應以「附加條款」為準。

      • 5.3. 自「附加條款生效日期」起,本「附加條款」將取代及終止 Google 與「客戶」先前簽訂的任何《Google Workspace 服務資料附加條款》。

      • 5.4. 為求明確,無論本「附加條款」在提及「客戶資料」或「客戶個人資料」時,均未修訂「協議」或「CDPA」對於「核心服務」以外任何服務的相關規範。

      • 5.5. 為求明確,當 Google 以處理者身分處理「服務資料」時,不適用「GCPN」規定。

      • 5.6.「協議」的準據法和爭議解決條款亦適用於本「附加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