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Cloud 服務條款
我們的條款已更新!《Google Workspace 服務條款》已整合至此處顯示的《Google Cloud 服務條款》,後者也涵蓋 Google Cloud Platform、Looker (original) 和 SecOps 服務。這些更新條款將於您下次續約時生效。如要查看《Google Workspace 服務條款》封存版本,請下向捲動至本頁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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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透過非 Google 關係企業的 Google Cloud 經銷商取得服務,這些條款將規範您對服務的使用 (須遵守適用《服務專屬條款》的「經銷商客戶」一節規定)。然而,如果您符合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irect-tos-exemptions 所列的相關服務豁免類別,則這些條款不適用於您,除非您與 Google 另有書面約定。若您在生效日期後才符合豁免資格,這不會影響您在取得豁免資格之前雙方已產生的任何責任。
如果您已簽署本協議的離線版本,以使用同一帳戶下的 Google Cloud Platform 服務、Google Workspace 服務、SecOps 服務或 Looker (original) 服務,則以下條款不適用於您,您使用相關服務的行為受到離線條款規範。
這些 Google Cloud 服務條款 (以下合稱「協議」) 係由 Google 與同意遵守本協議的實體或人士 (簡稱「客戶」) 共同簽署,規範客戶存取及使用服務的行為。「Google」的定義列載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google-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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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自客戶點選接受或以其他方式同意協議內容之日 (下稱「生效日期」) 起生效。如您代表客戶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您聲明及擔保:(i) 您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約束客戶履行本協議;(ii) 您已詳閱並瞭解本協議內容;以及 (iii) 您代表客戶同意本協議中各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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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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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服務使用。在效期內,Google 將根據本協議 (包括《服務水準協議》) 提供服務,客戶可依本協議使用服務,並將 GCP 服務和 Looker (original) 服務整合至本身具有實質價值,不依賴本服務的客戶應用程式中。為求明確,本協議不允許客戶將 Google Workspace 服務或 SecOps 服務整合至客戶應用程式中,或者使用 Google Workspace 服務或 SecOps 服務來建立或代管客戶應用程式。此外,Looker (original) 服務的整合方式須遵循《服務專屬條款》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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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管理控制台。如適用,客戶將能存取管理控制台,控管服務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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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帳戶;GWS 服務使用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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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帳戶。客戶必須有帳戶才能使用服務,並須對建立帳戶時提供的資訊、帳戶密碼 (包括 Google API 金鑰) 的安全性,以及帳戶的所有使用行為負責。Google 沒有義務提供多個帳戶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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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GWS 服務使用驗證。客戶必須驗證網域電子郵件地址或網域名稱,才能使用 GWS 服務。如果客戶不具備使用網域電子郵件地址的有效權限,或是不具備網域名稱的擁有權或控制權,則 Google 沒有義務向客戶提供 GWS 服務,可不經通知刪除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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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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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服務更新。Google 得不時對服務進行商業上合理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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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協議更新。根據第 (i) 和 (ii) 子節規定,Google 可不時更新本協議,更新內容將公布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第 1.4 (b) 子節不適用於網址條款更新,此類更新受下方第 1.4 (c) 子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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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就 GCP 服務及相應的技術支援服務 (TSS) 而言,除非 Google 另有說明,否則對本協議的重大更新將於公告 30 天後生效。不過,若更新涉及新增功能或為遵循適用法律所必須,則自公告起立即生效。若客戶不同意協議中關於 GCP 或其技術支援服務 (TSS) 的任何更新內容,可以停止使用 GCP 或技術支援服務 (TSS),亦可依第 8.4 節 (任意終止權) 終止本協議。客戶在重大更新後仍持續使用 GCP 服務或技術支援服務 (TSS),即表示同意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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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就 GWS 服務、SecOps 服務、Looker (original) 服務,以及上述各項對應的技術支援服務 (TSS) 而言,本協議的重大更新只會在客戶的訂單效期續約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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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網址條款更新。Google 得不時對網址條款進行商業上合理的更新,並將更新內容發布於相關網址條款頁面。除非 Google 另有註明,否則網址條款的重大更新內容將於發布 30 天後生效。不過,若更新涉及新功能或《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或為遵守適用法律所必須,則會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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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更新。在不影響第 1.4 (c) 節一般適用性的前提下,Google 只有在發生以下情況時,才能更新《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更新是為了遵守適用法律、《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明確允許更新,或更新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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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具有商業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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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不會導致服務安全性大幅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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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不會擴大 Google 處理客戶個人資料的範圍,也不會移除《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遵循客戶指示」一節對客戶個人資料處理的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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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不會對《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保障的客戶權利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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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停止提供服務。根據本節 1.4 (e) 節 (停止提供服務) 最後一句所述之適用範圍,Google 會至少提前 12 個月通知客戶以下情況:(i) 停止提供任何服務 (或相關重要功能),除非 Google 以實質相似的服務或功能取代;或 (ii) 以不相容於現有版本的方式,大幅修改客戶使用的 Google API。本節 (第 1.4 (e) 節:停止提供服務) 中的任何內容,均未限制 Google 為遵守適用法律、應對重大安全風險,或避免產生重大的經濟或技術負擔,而進行必要變更。本節 (第 1.4 (e) 節:停止提供服務) 規定不適用於尚未正式發布的服務、產品或功能。就 GWS 服務而言,第 1.4 (e) 節僅適用於核心服務,不適用於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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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軟體。**如果 Google 向客戶提供軟體 (包括第三方軟體),客戶在使用該軟體時,必須遵守《服務專屬條款》中的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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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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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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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帳單通則。**Google 會向客戶開立電子帳單或發票,列明所有費用,包括 (如適用) 根據客戶在相應費用累計期間的服務使用情況所產生的費用,以及任何相關的技術支援服務 (TSS) 費用。如果 Google 基於可取得的證據,合理認定客戶存在付款風險或帳戶可能涉及詐欺,Google 可更頻繁地向客戶開立帳單或收費。客戶須以帳單或發票上載明的貨幣支付所有費用。如果客戶使用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或其他無帳單的付款方式,必須在費用累計期間結束或 Google 另行收取費用時,立即支付所有費用。如果依帳單付款,則須於付款截止日前向 Google 支付全額款項。對於 GCP 服務和 GWS 服務,客戶可將付款方式改成 Google 支援的其他方式,但須接受其適用附加條款。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客戶對所有費用的支付義務不可撤銷。對於 GCP 服務、GWS 服務和 Looker (original) 服務,Google 會使用自家的測量工具來確定客戶的服務使用量。Google 沒有義務開立多份帳單。透過電匯付款時,須註明 Google 提供的銀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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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GWS 服務計費方案_。_第 2.1 (b) 子節只適用於 GWS 服務。客戶訂購服務時,可選擇下列任一計費方案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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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彈性方案。客戶若選擇此方案,便無須綁約。費用將依每日實際用量計算,採月結制並於次月收款。當日使用時間若不足一天,仍會按一天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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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年約/定期方案。客戶若選擇此方案,則須綁約購買一年期以上的服務 (客戶可選擇合約效期)。Google 會依客戶訂單中所選方案的效期開立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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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可變更所提供的計費方案 (包括限制或停止提供任何計費方案),但須提前 30 天通知客戶;這類變更將於客戶的下一個訂單效期開始時生效。部分計費方案可能不適用於所有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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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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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客戶須自行負擔所有稅金,支付給 Google 的服務費用不得扣除任何稅款。如果 Google 有義務收取或支付稅金,將開立稅金帳單給客戶;除非客戶及時向 Google 提供有效免稅證明,否則應支付帳單上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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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 Google 依據適用法律須索取納稅相關識別資訊,客戶應向 Google 提供這類資訊,協助 Google 遵循適用管轄區的稅務法規和主管機關規定。如客戶申報資訊有誤,導致產生任何稅金、利息、罰金或罰款,客戶須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或償還予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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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付款爭議與退款。如有任何付款爭議,須於付款截止日前秉持善意提出。如果 Google 秉持善意審查爭議後,確認特定帳單錯誤應歸責於 Google,Google 不會另行開立正確的帳單,而是開立註明錯誤數額的貸項憑單。若爭議帳單尚未付款,Google 會以貸項憑單金額折抵,客戶須支付折抵後的淨應付金額。依本節提供的帳單錯誤退款,僅以服務抵免額的形式返還。本協議未規定 Google 有義務向任一方提供抵免額,Google 可隨時修改或撤銷先前提供的任何抵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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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欠款;停權。若逾期付款 (為求明確,不包括在付款截止日之前提交的善意付款爭議所涉金額),拖欠期間可按每月 1.5% 的利率 (或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 收取利息,直至全額付清為止。客戶須負擔 Google 收取此類欠款金額時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包括律師費用)。此外,若逾期未繳服務費用,Google 可暫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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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免提供訂購單編號。客戶有義務支付所有適用費用,Google 無須在帳單上 (或透過其他方式) 提供訂購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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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定價調整。除非附加條款或訂單上另有明確協議,否則 Google 可隨時調整定價。對於 GWS 服務和 Looker (original) 服務 (a) Google 會在任何價格異動前,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客戶;(b) 若客戶的訂單效期在 30 天通知期後續約,價格將依通知內容調整。若客戶對定價異動有異議,可依第 8.4 節 (任意終止權) 終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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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客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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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規遵循。客戶必須 (a) 確保自身及使用者在使用服務時遵守本協議規定;(b) 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防止並終止任何未經授權使用/存取服務的行為;以及 (c) 在發現未經授權的人士使用或存取服務、帳戶或自身密碼時,立即通知 Google。Google 有權調查客戶可能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的行為,包括檢視客戶應用程式、客戶資料或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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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隱私權。客戶有責任依規定取得同意聲明及提供通知,以使:(a) 客戶能使用及接收服務;且 (b) Google 能依本協議存取、儲存及處理客戶提供的資料 (如適用,包括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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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限制。客戶不得進行下列行為,亦不得允許使用者為之:(a) 複製、修改服務或創作其衍生作品;(b) 對服務採取反向工程、反編譯、翻譯、反組譯,或以其他方式試圖擷取任何或所有原始碼 (除非適用法律明確禁止此類限制);(c) 販售、轉售、轉授權、傳輸或散布服務的任何或所有內容;或 (d) 以下列方式存取或使用服務:(i) 用於高風險活動;(ii) 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iii) 意圖規避費用 (包括建立多個客戶應用程式、帳戶或專案,以偽裝或冒充單一客戶應用程式、帳戶或專案),或規避服務的特定用量限制或配額;(iv) 未經 Google 事先書面核准,進行加密貨幣挖礦;(v) 經營或提供任何電信服務,或讓使用者可透過客戶應用程式,經由公用交換電話網路撥打或接聽電話 (除非《服務專屬條款》另有規定);(vi) 透過 GWS 服務撥打或接聽緊急救援服務電話 (除非《服務專屬條款》另有規定);(vii) 用於受美國國務院《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 管制的材料或活動;(viii) 違反或導致違反出口管制法律;或 (ix) 傳輸、儲存或處理美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法規所規範的健康資訊,但已簽署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業務夥伴協議所允許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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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文件。**Google 可能為客戶提供服務的使用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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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著作權。**根據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 中為線上服務供應商提供安全港的規定,當收到內容疑似侵害著作權的通知時,Google 會做出回應,並在適當情況下終止屢次侵權者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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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管理第三方內容 (或 GCP 服務)。**如果客戶主要使用 GCP 服務代管第三方內容,或在其平台上促進第三方之間的商品或服務交易,應採取以下措施以確保遵守《使用限制政策》(AUP):(a) 公布政策,明確定義平台上禁止的內容 (例如非法內容);(b) 提供公開通報管道 (例如線上表單或電子郵件別名),讓外界能檢舉違規內容 (並另設由專人監控的 Google 聯絡管道);(c) 迅速審查並處理這些通報,視情況移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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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GWS 服務附加條款。**下列條款僅適用於 GWS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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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額外產品和第三方產品。**客戶可選擇與服務搭配使用的額外產品和第三方產品,並透過管理控制台啟用或停用。使用額外產品時,須遵守《額外產品條款》;《額外產品條款》已透過參照方式納入本協議,Google 可能不時更新。使用第三方產品時,須遵守相關服務供應商制定的獨立條款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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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GWS 服務管理。**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一或多位管理員,賦予存取管理員帳戶的權限。客戶有責任 (i) 維護使用者帳戶及相關密碼的機密性與安全性,以及 (ii) 對使用者帳戶的任何使用行為負責。客戶同意,Google 的責任不包括協助客戶或任何使用者處理 GWS 服務的內部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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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監控濫用情形。**客戶全權負責監控、回覆及處理寄送至客戶網域名稱中「abuse」(濫用情形) 和「postmaster」(郵件管理員) 別名的電子郵件,但 Google 得監控傳送至這些別名的電子郵件,以識別 GWS 服務濫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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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訂單效期內申請額外使用者帳戶。**在訂單效期內,客戶可另外提交訂單、經銷商訂單,或透過管理控制台下單,購買額外的使用者帳戶。這些新增帳戶的到期日與原訂單相同,系統將依原訂單剩餘期間,按比例計算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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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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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若 Google 得知客戶或任何使用者的服務使用行為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Google 將通知客戶並要求客戶改正。若客戶未能在 Google 要求後 24 小時內改正,Google 可暫停讓客戶使用部分或所有服務,直到違規情況獲得修正為止。對於 GWS 服務,暫停服務可能包括移除或停止共用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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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其他暫停事由。儘管第 4.1 節 (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已有規定,若發生下列情況,Google 仍可立即暫停讓客戶使用部分或所有服務:(a) Google 合理認為,為了保護服務本身、支援服務的 Google 基礎架構,或任何其他使用服務的客戶 (或其使用者),有必要暫停服務;(b) 疑似有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存取服務;(c) Google 合理認為,為遵守任何適用法律,必須立即暫停服務;或 (d) 客戶違反第 3.3 節 (限制) 或《服務專屬條款》。一旦導致服務暫停的情況獲得解決,Google 就會恢復服務。除非適用法律禁止,否則若客戶提出要求,Google 將在合理可行的時間內,盡快告知暫停服務的原因。暫停使用者帳戶的 GWS 服務使用權限時,Google 會讓客戶的管理員能在特定情況下還原使用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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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GCP 服務的生成式 AI 安全與濫用。**Google 會使用自動化安全工具偵測生成式 AI 服務的濫用行為。儘管 GCP 服務的《服務專屬條款》中有「提示詞與生成內容的處理」一節規定,若這些工具偵測到可能濫用或違反 Google AUP 或《使用限制政策》的行為,Google 可能會記錄客戶的提示詞,僅用於審查並判定是否發生違規行為。關於記錄提示詞對客戶使用 GCP 服務的影響,請參閱「濫用行為監控」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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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智慧財產權;保護客戶資料;意見回饋;在 GWS 服務中使用品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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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智慧財產權。除非協議中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協議不會以默示或其他方式,將任一方內容或智慧財產的任何權利授予另一方。雙方之間,客戶保留對自家資料和應用程式的一切智慧財產權,Google 則保留對服務和軟體的一切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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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保護客戶資料。Google 只會根據《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存取、使用及處理客戶資料,不會出於任何其他目的而有此作為。Google 已於技術、組織及實體層面對客戶資料採取保護措施,今後也會繼續妥善保護客戶資料;詳情請參閱《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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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客戶意見回饋。客戶如有意願,可向 Google 提供與服務相關的意見回饋或建議 (簡稱「意見」)。若客戶提供意見,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可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該意見,且對客戶不承擔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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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在 GWS 服務中使用品牌特徵。Google 只會在 GWS 服務中顯示客戶授權使用的品牌特徵;當客戶將品牌特徵上傳至 GWS 服務,即表示已授權 Google 使用。這些品牌特徵將顯示在向客戶或其使用者提供服務的網頁指定區域。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品牌特徵的使用細節。Google 亦可於這類網頁上展示自身品牌特徵,表明 GWS 服務是由 Google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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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技術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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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客戶提供技術支援。**客戶應自行負責客戶應用程式與專案的技術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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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Google 提供技術支援。**只要客戶支付相關支援費用,Google 就會在效期內依《TSS 指南》為客戶提供技術支援服務 (TSS)。特定技術支援服務 (TSS) 等級設有最低週期性費用,詳情如下:(a) GCP 服務、SecOps 服務和 Looker 服務 - 請造訪 https://cloud.google.com/skus;(b) GWS 服務 - 請造訪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tssg.html。如客戶在某個月降低 TSS 等級,Google 可在該月剩餘期間繼續以原等級提供 TSS 並收取相應的 TSS 費用,直到實際降級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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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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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義務。收受方只有在根據本協議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時,才能使用揭露方的機密資訊,且必須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揭露方的機密資訊外洩。收受方揭露機密資訊的對象,僅限於收受方及其關係企業的員工、代理人、分包商或專業顧問 (簡稱「委任對象」),這些委任對象必須有知情必要,且已簽訂書面保密協議;至於專業顧問,可透過其他保密義務約束。收受方必須確保委任對象僅在根據本協議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時,才使用收到的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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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必要揭露行為。即使與本協議中的規定相牴觸,在適用法律程序要求的範圍內,收受方或其關係企業仍可揭露機密資訊,前提是須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完成以下要求:(a) 在揭露機密資訊前盡速通知另一方,以及 (b) 遵循另一方因反對揭露資訊所做出的合理要求。儘管有上述規定,但若收受方認定遵守上述 (a) 和 (b) 子節的規定可能導致 (i) 違反法律程序;(ii) 妨礙政府調查;或 (iii) 致使個人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這兩個子節的規定便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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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效期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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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協議效期。本協議的效期 (簡稱「效期」) 自生效日期起算,直到依第 8 節 (效期與終止) 規定終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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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GWS 服務續約。**下列條款僅適用於 GWS 服務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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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使用彈性方案。彈性方案的訂單效期是按月計算。除非客戶透過管理控制台取消續約,否則系統會自動在每個月底將訂單效期續約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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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使用年約/定期方案。每當年約/定期方案的訂單效期結束時,GWS 服務會依照客戶在訂單或管理控制台中的選擇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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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通則。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調整要續約的使用者帳戶數量。除非客戶與 Google 另行約定,否則客戶仍需就每個續約的使用者帳戶,向 Google 支付當時適用的費用。如任一方選擇不續約 GWS 服務,最晚必須在現行訂單效期結束的 15 天前通知另一方。這項不續約通知將在現行訂單效期結束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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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因違約行為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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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訂單終止。**任一方若發現另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且在收到書面通知後 30 天內未能糾正違約行為,即可終止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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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協議終止。**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若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且在收到違約書面通知後 30 天內未能糾正,另一方可立即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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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因長期閒置而終止 GCP 服務。 如果在 60 天內,(a) 客戶未使用管理控制台,或專案沒有網路活動;且 (b) 該專案未產生任何服務費用,則Google 有權提前 30 天通知後,終止對專案提供 GCP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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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任意終止權。客戶可隨時停止使用服務。在遵守訂單或本協議附加條款中付款義務的前提下,客戶可隨時出於自身需要終止本協議,惟應提前以書面通知 Google,終止後亦須停止使用相關服務。僅就 GCP 服務和技術支援服務 (TSS) 而言,Google 可隨時出於自身需要,提前 30 天以書面通知客戶終止本協議或任何相關訂單。為免生疑義,Google 依前述規定自行終止本協議,不會影響任何仍在效期內的 GWS 服務、SecOps 服務或 Looker (original) 服務訂單,本協議仍將適用於該等服務訂單,直至其依本協議到期或終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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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因適用法律而終止;違反法律。如果 Google 合理認為發生以下情事,可在寄出書面通知後立即終止本協議:(a) 繼續讓客戶使用任何服務會違反適用法律;或 (b) 客戶已違反任何賄賂防制法或出口管制法律,或導致 Google 違反此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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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終止或停止續約的影響。除第 8.5 節 (任意終止權) 最後一句另有規定外,如本協議終止,所有訂單也將終止。如本協議或訂單終止或停止續約,則 (a) 除非本協議或訂單另有規定,客戶對服務的所有權利與存取權 (若為訂單終止,則僅限相關服務) 將終止,包括對客戶資料的存取權 (如適用);(b) 客戶依本協議或訂單 (視情況而定) 應支付給 Google 的所有費用,應於收到最後一份電子帳單後立即支付,或依最後一份發票所載期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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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不予退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或法律規定,否則根據本協議中任何條款 (包括《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或任何訂單) 終止或停止續約時,Google 沒有義務退還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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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關宣傳。任一方均不得使用另一方的品牌特徵,也不得發布、發表新聞稿、網誌文章、演講、社群媒體貼文,或在投資人關係會議或公告中討論客戶的服務使用情況或本協議,除非已獲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且僅限於本協議明確允許的範圍。在遵守前述規定的前提下,客戶可公開表明為 Google Cloud 客戶,並根據《品牌宣傳指南》顯示品牌特徵。Google 可在服務的線上或離線宣傳素材中,使用客戶的名稱和品牌特徵。使用任一方品牌特徵的方式,均須符合該品牌特徵智慧財產權擁有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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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聲明及擔保。雙方均聲明及擔保,(a) 己方擁有充分的權力及授權,可簽署協議,且 (b) 將遵守所有與提供、接受或使用服務相關的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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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免責事項。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Google 不提供以下任何保證,並對此明示免責:(a) 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擔保,例如對服務或軟體的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所有權、未侵權,以及服務或軟體無錯誤或不中斷的使用保證;(b) 針對透過服務取得的內容或資訊所做的任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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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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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間接責任限制。。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及根據第 12.3 節 (無限責任) 的規定,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下列損失,任一方均無須承擔責任:(a) 間接、衍生、特殊性、附隨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或 (b) 收益、利潤、存款或商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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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責任金額限制。就 GCP 服務、GWS 服務、SecOps 服務或 Looker (original) 服務 (視情況而定) 而言,凡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害,任一方的累積責任限額,總計不得超過客戶在責任事由發生前 12 個月內,就該服務所支付的費用。但對於 Google 免費提供的服務或軟體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損害,Google 的累積責任限額為 $5,000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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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無限責任。本協議之任何內容,皆未排除或限制任一方對下列事項應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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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詐欺或詐欺性不實陳述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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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 13 節 (賠償) 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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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侵犯另一方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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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協議規定的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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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無法排除或限制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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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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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Google 的賠償義務。Google 將在第三方提出法律訴訟,指控客戶及其關係企業依本協議透過客戶帳戶使用服務或 Google 品牌特徵時,侵犯了該方的智慧財產權,Google 將為客戶及其關係企業進行抗辯,並使其免於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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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客戶的賠償義務。在以下原因引致的第三方法律訴訟中,客戶必須就 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抗辯並提供賠償,使 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免於負擔賠償責任:(a) 任何客戶應用程式、專案、客戶資料或客戶品牌特徵;或者 (b) 客戶或使用者運用服務的行為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或第 3.3 節 (限制)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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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例外情況。第 13.1 節 (Google 的賠償義務) 及第 13.2 節 (客戶的賠償義務) 不適用於以下情況引致的相關指控:(a) 受償方違反本協議規定;(b) 合併使用賠償方的技術/品牌特徵與非由賠償方根據本協議提供的素材,除非合併使用的行為是為了符合協議規定,或者 (c) Google 或其關係企業為賠償方,且服務均免費提供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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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條件。第 13.1 節 (Google 的賠償義務) 及第 13.2 節 (客戶的賠償義務) 中規定的義務受下列條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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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於在第三方法律訴訟前的任何相關指控,受償方必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賠償方,並以合理方式與賠償方合作解決相關指控和第三方法律訴訟。如因受償方違反第 13.4 (a) 節的規定,而對第三方法律訴訟的抗辯產生不利影響,賠償方依據第 13.1 節 (Google 的賠償義務) 或 13.2 節 (客戶的賠償義務) 規定所負的義務 (如有) 將視影響程度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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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償方必須將第三方法律訴訟中賠償部分的控制權完全交予賠償方,惟應符合下列條件:(i) 受償方可自費指派不具主控權的顧問律師;(ii) 如和解協議要求受償方承擔責任、付款或採取/禁止採取任何行動,受償方須事先提供書面同意,且不得以不合理的原因拒絕或延遲提供同意聲明,或附加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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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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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果 Google 合理認為服務可能侵害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Google 可自行決定自費採取下列行動:(i) 取得相關權利,讓客戶繼續使用服務;(ii) 以未實質減少服務功能的方式修改服務,解除侵權問題;或 (iii) 將服務替換為具有同等功能且未侵權的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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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 Google 認為第 13.5 (a) 節的救濟並非商業上合理的選擇,可暫停或終止客戶對受影響服務的使用。若 Google 終止受影響的服務,經客戶要求,Google 對於客戶為使用該服務所預付的費用,將退還其中尚未使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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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唯一權利及義務。在不影響任一方終止權的前提下,且於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第 13 節 (賠償) 針對該節所涵蓋的第三方智慧財產權侵權指控,說明了協議雙方依照本協議可採取的唯一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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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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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通知。根據本協議規定,寄給客戶的通知必須傳送至通知電子郵件地址,寄給 Google 的通知則須傳送至 legal-notices@google.com。電子郵件寄出時,即視為通知已送達。客戶須在效期內確保通知電子郵件地址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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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電子郵件。根據本協議規定,協議雙方可使用電子郵件做為書面許可或同意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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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許可,協議雙方均不得轉讓本協議的任何內容,除非受讓方是協議方的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條件:(a) 受讓方已透過書面方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約束,且 (b) 轉讓方已通知協議另一方本次轉讓事宜。其他任何嘗試轉讓的行為均屬無效。如客戶將本協議轉讓給其他管轄區的關係企業,導致 Google 立約方 (定義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google-entity) 變更,本協議會自動轉讓給新的 Google 立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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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控制權異動。如果一方發生控制權異動,且非因內部改組或重整所致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的公司交易),該方應在控制權異動後的 30 天內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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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不可抗力。任一方若因超出合理控制範圍的情況,導致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義務,則不承擔任何責任;該等情況包括天災、自然災害、恐怖主義行為、暴動或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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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分包契約。Google 可分包本協議規定的義務,但仍須就所有分包義務對客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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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無代理關係。協議雙方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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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不構成拋棄權利。任一方不行使 (或延遲行使) 本協議規範的任何權利,不得視為已拋棄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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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文出現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之情事,其餘條文仍具完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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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 無受益第三人。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否則不會將任何利益賦予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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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 衡平法救濟。本協議所載條款未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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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美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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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美國的市、郡和州政府機關。如果客戶為美國的市、郡或州政府機關,則本協議對準據法及法庭地無任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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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美國聯邦政府機關。如果客戶為美國聯邦政府機關,則適用以下規定:所有因本協議或服務而生或與之相關的請求,均受美國法律規範 (美國衝突法規定除外)。以下原則僅在聯邦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適用:(I) 若無適用的聯邦法律,應以加州法律為依據 (加州衝突法規定除外);以及 (II) 對於因本協議或服務而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請求,協議雙方同意由加州聖塔克拉拉郡的法院全權審理,並同意上述法院具有屬人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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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所有其他實體。如果客戶並非第 14.12 (a) 節 (美國的市、郡及州政府機關適用的美國準據法) 或 (b) 節 (美國聯邦政府機關適用的美國準據法) 所列的任何實體,則適用以下規定:所有因本協議或服務而生或與之相關的請求,均受加州法律規範 (加州衝突法規定除外),僅應由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的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全權審理;協議雙方同意上述法院具有屬人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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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 修訂條款。除第 1.4 (b) 節 (協議更新)、第 1.4 (c) 節 (網址條款更新) 或 (d) 節 (《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更新) 另有規定外,任何對本協議的修訂均需以書面為之、經雙方簽署,並註明為本協議的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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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 存續。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以下各節繼續有效:第 2 節 (付費條件)、第 5 節 (智慧財產權;保護客戶資料;意見回饋;在 GWS 服務中使用品牌特徵)、第 7 節 (機密資訊)、第 8.7 節 (終止或停止續約的影響)、第 11 節 (免責事項)、第 12 節 (責任限制)、第 13 節 (賠償) 和第 14 節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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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 完整協議。本協議載明雙方議定的所有條款,並取代雙方先前就相關事項所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簽訂本協議時,雙方均未依賴任何未明確載於本協議的的陳述、聲明或擔保 (無論是過失或無心所為),未來亦不得基於這類陳述、聲明或擔保,主張任何權利或請求任何救濟。網址條款是以參照方式納入本協議。生效日期過後,Google 可更新本協議中的任何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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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牴觸條款。倘若構成本協議的各文件之間有所牴觸,文件效力的優先順序由高至低應為:《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任何相關訂單、協議的其餘條款 (不含網址條款)、網址條款 (不含《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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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 標題。本協議中的標題及說明文字僅供參考,對協議內容的解釋不具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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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 語意牴觸。如果本協議翻譯為英文以外的任何語言,而翻譯版內容與英文版不一致,除非翻譯版中另有明確說明,否則應以英文版為準。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協議中提及的「$」符號均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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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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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指客戶在 Google Cloud Platform、GWS 服務、SecOps 服務或 Looker (original) 服務中的帳戶,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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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產品」指由 Google 或其關係企業提供的產品、服務或應用程式,不屬於 GWS 服務,但能與 GWS 服務搭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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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產品條款》僅適用於 GWS 服務,現行條款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additional_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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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帳戶」指客戶 (或經銷商,如適用) 用來管理 GWS 服務的一種使用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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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控制台」指 Google 提供給客戶,用於管理相關服務的線上控制台/資訊主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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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指客戶指定的負責人員,代表客戶管理提供給使用者的服務,並有權存取客戶資料及使用者帳戶,包括存取、監控、使用、修改、保留或揭露使用者透過其帳戶可取得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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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指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某一方、受其控制,或與其同屬同一控制下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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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防制法」指所有適用的商業及公開賄賂防制法,包括美國於 1977 年頒訂的《海外反貪污行為法》,以及英國於 2010 年頒訂的《賄賂法》。這些法律禁止為了獲得商業機會、維持商業往來或取得任何其他不當商業優勢,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有價品給任何人 (包括政府官員) 之貪腐行為。「政府官員」包括任何政府員工、公職候選人、皇室家族成員,以及國有/公營企業、公共國際機構或政黨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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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政策》(AUP) 是指服務適用的現行使用限制政策,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_polic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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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A」(即「業務夥伴協議」) 是本協議的修訂條款,用於規範「受保護的健康資訊」(依照《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的定義) 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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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特徵」指雙方不時取得並各自擁有的商業名稱、商標、服務商標、標誌、網域名稱及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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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宣傳指南》指 Google 現行的品牌宣傳指南,列載於 https://services.google.com/fh/files/misc/external_customer_co_branding_eligibility.pdf,Google 可不時更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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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是說明客戶資料處理方式及相關安全性義務的現行條款,列載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rocessing-addend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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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資訊」指任一方 (或關係企業) 依本協議或本協議相關事宜,向另一方揭露被標示為機密的資訊,或於相關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的資訊。機密資訊不包括收受方自行獨立開發的資訊、第三方合法提供且無保密義務的資訊,或非因收受方過失而公開的資訊。在符合前述條件下,客戶資料被視為客戶的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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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權」指握有某方超過 50% 的表決權或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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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服務」專指 GWS 服務所涵蓋的項目,具體內容以 https://workspace.google.com/intl/zh-TW/terms/user_features/ 公布為準,不含任何第三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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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應用程式」指客戶利用 GCP 服務或 Looker (original) 服務 (視情況而定) 所建立或代管的軟體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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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資料」定義因服務而異:(a) 對於 GCP 服務、Looker (original) 服務或 SecOps 服務,客戶資料包括客戶或使用者透過帳戶,在服務中提供給 Google 的資料,以及客戶或使用者在使用服務時,基於前述資料衍生出的新資料;(b) 對於 GWS 服務,客戶資料指客戶或使用者透過服務提交、儲存、傳送或接收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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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指 Google 一般提供給客戶的文件 (可能不時更新),以便客戶搭配服務使用,包括發布於 https://cloud.google.com/docs/ 的文件,以及 Google 提供給客戶內部使用的 Looker (original) 使用者指南與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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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電子郵件地址」指使用特定網域名稱,用於搭配 GWS 服務的電子郵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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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指訂單中指定用於 GWS 服務的網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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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指經客戶授權使用服務的個人。為求明確,使用者範圍可包括客戶關係企業的員工以及其他經授權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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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帳戶」指客戶透過 GWS 服務所建立,供使用者存取該服務的 Google 代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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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法律」指所有適用的出口和再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包括 (a) 美國商務部主管的《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b) 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局主管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 (c) 美國國務院主管的《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簡稱「I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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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累計期間」指 Google 在管理控制台或訂單中指定的期間,包括以下任一情況:(a) 以時間為基礎,例如一個月或其他計費週期 (b) 客戶達到指定消費門檻的期間,僅適用於 GCP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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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指各項服務、軟體、技術支援服務 (TSS) 和第三方產品的適用費用,加上任何適用稅金。各項 GCP 服務的費用列載於 https://cloud.google.com/skus/ (以參照方式納入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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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P 服務」(即「Google Cloud Platform 服務」) 指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services 說明的現行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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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API」指 Google 在服務中提供的應用程式設計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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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WS 服務」(即「Google Workspace 服務」) 指現行核心服務和其他服務。為免生疑義,GWS 服務不含 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本協議亦不適用於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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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活動」指在合理判斷下,使用服務或服務故障可能導致死亡、人身傷害、環境或財物毀損的活動,例如建設或操作核子設施、管制空中交通、使用維生系統或武器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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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AA」指 1996 年頒布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可能會不時修訂),以及依其制定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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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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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指 (i) 經賠償方同意的和解金額,及 (ii) 由具管轄權的法院在終局判決中裁定,應由受償方支付的損害賠償及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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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指全球範圍內,依專利、著作權、商業機密、商標及著作人格權等法律,於現今或未來所產生的一切權利,以及其他類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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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指基於法律、政府法規、法院命令、傳票、搜索令,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權、法律程序或類似手續,所提出的資訊揭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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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指因合約、侵權行為 (含過失) 或其他原因而產生的任何責任,無論雙方當事人事前是否可預見或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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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er (original) 服務」指整合商業智慧與嵌入式分析的平台 (包括連線至 API 的軟體元件),可依相關訂單所載,部署於由 Google 代管或客戶自行代管的環境。為求明確,Looker Studio 和 Looker (Google Cloud Core) 是 GCP 服務,並不屬於 Looker (original)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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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電子郵件地址」指客戶在管理控制台中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若未指定,則以相關訂單中的地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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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單」指 (a) 由 Google 依本協議開立,並經客戶與 Google 雙方簽署的訂單、工作說明或其他訂購文件;或 (b) 客戶透過 Google 網站或服務所下的訂單。無論屬於哪一種形式,皆須載明 Google 將提供給客戶的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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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單效期」指自服務開始日期起,至訂單所載期間屆滿為止;但若依本協議提前終止,則以實際終止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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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務」僅針對 GWS 服務而言,指 https://workspace.google.com/intl/h-TW/terms/user_features/ 當前載明的「其他服務」,但不含任何第三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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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截止日」指相關訂單所列的付款截止日;若未指定,則為帳單開立日期後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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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定義因服務而異,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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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客戶透過 GCP 服務設定的一組 Google Cloud Platform 資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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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客戶設定並使用的 SecOps 服務執行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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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Ops 服務」指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secops/services 說明的現行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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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屬條款」定義因服務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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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對於 GCP 服務,指當前適用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service-terms 所列一或多個服務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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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對於 GWS 服務,指當前適用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ervice-terms/ 所列一或多個服務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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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對於 SecOps 服務,指當前適用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secops/service-terms 所列一或多個服務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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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對於 Looker (original) 服務,指當前適用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looker/legal/customers/service-terms 所列一或多個服務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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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指 GCP 服務、GWS 服務、SecOps 服務或 Looker (original) 服務,視情況而定。無論是何者,均不含任何第三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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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開始日期」指訂單所列的開始日期;若未指定,則為 Google 開始為客戶提供服務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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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水準協議」定義因服務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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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對於 GCP 服務,指當前的服務水準協議,詳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s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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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對於 GWS 服務,指當前適用的服務水準協議,詳見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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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對於 SecOps 服務,指當前的服務水準協議,詳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secops/s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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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對於 Looker (original) 服務,指當前的服務水準協議,詳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looker/legal/customers/s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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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指 Google 針對相關服務提供的可下載工具、軟體開發套件或其他電腦軟體,以及 Google 不時提供的相關更新,但不包含任何第三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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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指停止或限制對服務或服務元件的存取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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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指所有由政府徵收的稅金,但不含根據 Google 的淨收益、資產淨值、資產價值或僱傭狀態所徵收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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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的定義如本協議第 8.1 節 (協議效期) 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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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產品」指 (a) 未整合於服務或軟體的第三方服務、軟體、產品和其他項目;(b)《服務專屬條款》「第三方條款」一節所列項目;以及 (c) 第三方作業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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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法律訴訟」指無關聯的第三方向法院或政府仲裁庭提出的正式法律訴訟 (包括任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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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支援服務 (TSS)」指 Google 根據《TSS 指南》,當前提供給客戶的技術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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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S 指南》指 Google 當前針對服務提供的技術支援服務指南。如要查看各服務的《TSS 指南》,請前往以下相關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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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GCP 服務、SecOps 服務和 Looker (original) 服務 -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ts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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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GWS 服務 -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tss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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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條款」是《使用限制政策》(AUP)、《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服務專屬條款》、《服務水準協議》與《TSS 指南》的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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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性修訂。**客戶同意,若其帳單地址位於適用區域,https://cloud.google.com/terms/regional-modifications 或後續網址所載的修訂內容 (可能不時更新) 將適用於本協議。若修訂內容與本協議其他部分相抵觸,應以修訂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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