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Workspace 服務條款
上次修改日期:2023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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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為了使用 Google Workspace 服務,已先透過同一個 Google Workspace「帳戶」簽署本「協議」的離線版本,就不適用下列條款,且您的 Google Workspace「服務」使用行為將受到離線條款的規範。
Se a sua conta para faturamento é no Brasil, por gentileza veja o Termos de Serviço (em
《Google Workspace 服務條款》(統稱「協議」,原稱「Google Workspace (線上) 協議」或「Google Workspace 協議」) 由 Google 與同意遵守本「協議」的實體或人士 (簡稱「客戶」) 共同簽訂,用於規範「客戶」存取及使用「服務」的行為。「Google」的定義列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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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自「客戶」點選接受「協議」內容當日起生效 (簡稱「生效日期」)。如您代表「客戶」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您聲明及擔保:(i) 您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約束「客戶」履行本「協議」;(ii) 您已詳閱並瞭解本「協議」內容;以及 (iii) 您代表「客戶」同意本「協議」中各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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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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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服務使用。在「協議」的「效期」內,Google 會依照本「協議」(包括《服務水準協議》) 提供「服務」,「客戶」可依照本「協議」的規定,使用透過適用「訂單」或「經銷商訂單」訂購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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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管理控制台。「客戶」可存取「管理控制台」,藉此控管「服務」的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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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帳戶;為使用服務須完成的驗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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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帳戶。「客戶」必須擁有「帳戶」才能使用「服務」,且須對建立「帳戶」時提供的資訊、「帳戶」密碼的安全性,以及「帳戶」的所有使用情形負責。Google 沒有義務為「客戶」提供多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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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為使用服務須完成的驗證程序。「客戶」必須驗證「網域電子郵件地址」或「網域名稱」,方可使用「服務」。如果「客戶」不具備使用「網域電子郵件地址」的有效權限,或是不具備「網域名稱」的擁有權或控制權,則 Google 沒有義務為「客戶」提供「服務」,且可隨時刪除「帳戶」,不須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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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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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服務修訂。Google 可不時對「服務」進行商業上合理的修訂。如 Google 對「服務」所做的重大變更會對「客戶」的「服務」使用情形造成重大影響,Google 將通知「客戶」變更相關事宜,前提是「客戶」必須向 Google 訂閱這類異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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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協議修訂。Google 可不時變更本「協議」的條款;所有修訂內容均會發布至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premier_terms.html 。這些變更將於「客戶」的下一個「訂單效期」開始時生效;屆時「客戶」如繼續使用「服務」,即表示同意接受修訂內容。本節 (第 1.4 (b) 節:協議修訂) 規定不適用於「網址條款」的變更。 -
(c) 網址條款修訂。Google 可不時變更「網址條款」,並於做出重大修訂時通知「客戶」;如《服務水準協議》有重大修訂內容,Google 可透過《服務水準協議》相關網頁通知「客戶」。對「網址條款」進行的重大變更將於通知發布 30 天後生效,但以下情況除外:(i) 會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服務水準協議》修訂內容,將於通知發布 90 天後生效,以及 (ii) 如果修訂內容適用於新「服務」、新功能或《Cloud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或是依據適用法律而修訂,則會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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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Cloud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修訂。Google 只可在為了遵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修訂《Cloud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這類修訂必須明確遵循《Cloud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的規定,或者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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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為商業上合理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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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不會導致「服務」的安全性大幅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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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不會擴大 Google 的「客戶個人資料」處理範圍,或移除《Cloud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處理範圍」一節所述的任何限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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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不會對《Cloud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所保障的「客戶」權利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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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Google 根據本節 (第 1.4 (d) 節:《Cloud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修訂) 的規定,對《Cloud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做出重大修訂時,會將修訂內容發布至列載《Cloud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的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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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停止提供核心服務。Google 如要停止提供任何核心服務 (或相關重大功能),至少必須提前 12 個月通知「客戶」,除非 Google 會以具有實質關聯性的類似核心服務或功能取代要停止提供的核心服務或功能。本節 (第 1.4 (e) 節:停止提供核心服務) 並無任何規定禁止 Google 為遵守適用法律、解決重大安全性風險,或避免造成龐大經濟/技術負擔而進行變更。本節 (第 1.4 (e) 節:停止提供核心服務) 規定不適用於「其他服務」或正式發布前「服務」、產品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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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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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用量測量與計費方案。「客戶」的「服務」用量是根據 Google 的測量工具判定,且 Google 為了計算「費用」所做的相關判定均為最終結果。「客戶」訂購「服務」時,可選擇下列任一計費方案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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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彈性方案。「客戶」若選擇此方案,就無須綁約購買一定期間的「服務」,而是按月支付依上個月每日「服務」用量計算的「費用」。使用未滿一天的「服務」用量,將按一天計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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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年約/定期方案。「客戶」若選擇此方案,則須綁約購買一年期以上的「服務」(「客戶」可選擇合約效期)。Google 會依「客戶」在「訂單」中選擇的方案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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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可變更自身提供的計費方案 (包括限制或停止提供任何計費方案),但必須提前 30 天通知「客戶」;這類變更將於「客戶」的下一個「訂單效期」開始時生效。特定計費方案可能不適用於所有的客戶。「客戶」可透過下方第 2.2 節 (付款) 所列的付款方式支付「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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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付款。所有款項都必須以「訂單」或帳單上列載的貨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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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若「客戶」付款時使用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或其他非透過帳單付款的付款方式,付款到期日為「客戶」使用「服務」當月的最後一天。如為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在適用情況下:(i) Google 將於到期日開立所有應付「費用」的電子帳單,且 (ii) 相關「費用」若在「客戶」使用「服務」當月底的 30 天後仍未付清,屆時將視為逾期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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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帳單。除非「訂單」中另有說明,否則帳單應付款項將於帳單開立日期的 30 天後到期,之後會視為逾期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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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他付款方式。「客戶」可將付款方式變更為 Google 在「管理控制台」中允許使用的任何其他方式,前提是必須接受該付款方式適用的其他所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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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付款資訊。如要透過電匯付款,則須附上 Google 提供的銀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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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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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客戶」須負擔所有「稅金」,且支付給 Google 的「服務」費用不得扣除任何「稅金」。如果 Google 有義務收取或支付「稅金」,將開立「稅金」帳單給「客戶」。除非「客戶」可針對這類「稅金」向 Google 提供仍在時效內的有效免稅證明,否則就必須向 Google 支付該「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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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 Google 依據適用法律需索取稅務相關識別資訊,以確保遵循適用管轄區的稅務法規和主管機關規定,則「客戶」應向 Google 提供這類資訊。如因「客戶」申報的資訊有誤,導致產生任何稅金、利息、罰金或罰款,「客戶」有責任支付 (或償還 Google) 所有此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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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付款爭議。如有任何付款爭議,須於付款到期日前秉持善意提出。如果 Google 秉持善意審查爭議後,確認特定帳單錯誤應歸責於 Google,Google 不會另行開立正確帳單,而是提供一份載明原帳單錯誤數額的貸項憑單。如果有爭議的帳單尚未付款,Google 會以貸項憑單中的金額折抵該帳單的金額,而「客戶」須負責支付折抵後的帳單應付帳款淨額。本「協議」的所有規定皆不代表 Google 有義務提供抵免額給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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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欠款;停權。若逾期付款 (為求明確,不包括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交的善意付款爭議所涉金額),拖欠期間可按每月 1.5% 的利率 (或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 徵收利息,直至全額付清為止。「客戶」須負擔 Google 收取此類欠款金額時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包括律師費用)。此外,若逾期未繳「服務」費用,Google 可對「服務」採取「停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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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無須提供訂購單編號。「客戶」有義務支付所有適用「費用」,但 Google 無須在開立的帳單上 (或透過其他方式) 提供訂購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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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定價調整。除非附加條款或「訂單」上另有明確協議,否則 Google 可隨時調整「定價」。Google 將於定價調整前至少 30 天通知「客戶」。30 天過後,「客戶」適用的定價將於下一個「訂單效期」開始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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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客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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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規遵循。「客戶」必須:(a) 確保「客戶」及其「使用者」的「服務」使用情況符合本「協議」規定;(b) 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避免及終止未經授權使用或存取「服務」的行為;以及 (c) 在發現未經授權的人士使用或存取「服務」、「帳戶」或「客戶」密碼時,立即通知 Google。對於客戶可能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的行為,Google 保留調查的權利,調查期間可能會檢閱「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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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隱私權。「客戶」應負責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聲明和通知,以便:(a) 允許「客戶」使用及接收「服務」;以及 (b) 讓 Google 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存取、儲存及處理「客戶」提供的資料 (包括「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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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限制。「客戶」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亦不得允許「使用者」從事下列行為:(a) 複製、修改「服務」,或製作「服務」的衍生作品;(b) 對「服務」進行反向工程、反編譯、翻譯、反組譯,或以其他方式企圖從中擷取任何或所有原始碼 (除非適用法律明確禁止此類限制);(c) 販售、轉售、轉授權、傳輸或散布任何或所有「服務」;或者 (d) 基於下列目的存取或使用「服務」:(i) 從事「高風險活動」;(ii) 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iii) 規避支付「費用」,包括建立多個「客戶帳戶」以模擬或當做單一「客戶帳戶」使用,或是規避「服務」專屬的用量限制或配額;(iv) 在未事先取得 Google 書面核准的情況下,進行加密貨幣挖礦活動;(v) 撥打或接聽緊急救援服務電話 (除非《服務專屬條款》另有規定);(vi) 處理美國國務院《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 所規範的材料,或從事受到同樣規範的活動;(vii) 違反「出口管制法律」或導致違反此類法律;或者 (viii) 在已簽署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業務合作協議》(HIPAA BAA) 允許的範圍外,傳輸、儲存或處理美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HIPAA) 法規所規範的健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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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額外產品和第三方產品。 選用的「額外產品」和「第三方產品」可能可與「服務」搭配使用,並透過「管理控制台」啟用或停用。使用「額外產品」時均須遵守《額外產品條款》;《額外產品條款》已透過參照方式納入本「協議」,Google 可能會不時更新條款內容。使用「第三方產品」時須另行遵守相關服務供應商的其他條款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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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服務管理。「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一或多位具備「管理員帳戶」存取權的「管理員」。「客戶」應負責:(a) 維護「使用者帳戶」及相關密碼的機密性與安全性,以及 (b) 管控「使用者帳戶」的所有使用情形。「客戶」須同意,Google 的責任不包括介入「客戶」或任何「使用者」對於「服務」的內部管理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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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監控濫用情形。「客戶」應全權負責監控、回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傳送至「abuse」(濫用情形) 和「postmaster」(郵件管理員) 等「客戶網域名稱」別名的電子郵件,但 Google 可監控傳送至這些別名的電子郵件,以瞭解「服務」濫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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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在訂單效期內申請額外的使用者帳戶。「客戶」在「訂單效期」內可以另外提交「訂單」、「經銷商訂單」或透過「管理控制台」下單來申請額外的「使用者帳戶」。這類額外購買的「使用者帳戶」會在適用「訂單效期」的最後一天結束,並按比例計算使用時間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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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版權。根據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 中為線上服務供應商提供安全港的規定,Google 會在收到內容疑似侵害版權的通知時做出回應,並在適當情況下終止屢次侵權者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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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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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如 Google 得知「客戶」或任何「使用者」的「服務」使用行為違反 AUP,Google 將通知「客戶」並要求「客戶」解決違規行為。如「客戶」沒有在 Google 提出要求後的 24 小時內解決違規行為,Google 可對「客戶」使用的所有或部分「服務」實施「停權」處置,直到違規行為解決為止。如 Google 對「服務」進行「停權」處置,違反 AUP 的內容可能會遭到移除或取消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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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其他停權情形。儘管有第 4.1 節 (「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的規定,但在下列條情況下,Google 仍可對「客戶」使用的所有或部分「服務」(包括基本「帳戶」的使用權) 立即執行「停權」處置:(a) 為了保護「服務」、支援「服務」的 Google 基礎設施或「服務」的任何其他客戶 (或客戶的使用者),Google 合理認為需要執行「停權」處置;(b) 疑似有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存取「服務」;(c) 為了遵循任何適用法律,Google 合理認為必須立即執行「停權」處置;或者 (d)「客戶」違反第 3.3 節 (「限制」) 或《服務專屬條款》。導致「停權」處置的問題一旦解決,Google 就會解除這類「停權」狀態。除非適用法律禁止,否則如果「客戶」提出要求,Google 將於合理時間內盡快告知「客戶」採取「停權」處置的原因。對「使用者帳戶」執行「停權」處置時,Google 會向「客戶」的「管理員」提供相關權限,讓他們在某些情況下還原「使用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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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智慧財產權;保護客戶資料;意見回饋;在服務中使用品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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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智慧財產權。除非「協議」中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協議」不會以默示或其他方式,將任一方內容或智慧財產的任何權利授予另一方。於協議雙方之間,「客戶」保有「客戶資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Google 則保有「服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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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保護客戶資料。Google 只會根據《Cloud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存取、使用及處理「客戶資料」,不會因任何其他目的存取、使用及處理「客戶資料」。Google 已於技術、組織及實體層面針對「客戶資料」採取保護措施,今後也會繼續妥善保護「客戶資料」;詳情請參閱《Cloud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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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客戶意見回饋。「客戶」如有意願,可向 Google 提供與「服務」相關的意見回饋或建議 (簡稱「意見」)。如「客戶」提供「意見」,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可使用該「意見」,不受任何限制,亦不需對「客戶」負擔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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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在服務中使用品牌特徵。Google 僅會在「服務」中顯示「客戶」授權 Google 顯示的「客戶品牌特徵」;請注意,當「客戶」將「品牌特徵」上傳至「服務」,即代表授權 Google 使用。Google 會在向「客戶」或其「使用者」顯示「服務」的網頁指定區域顯示「客戶」的「品牌特徵」,「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品牌特徵」的詳細使用方式。Google 亦可於這類網頁上顯示 Google「品牌特徵」,以表明「服務」是由 Google 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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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技術支援服務 (TSS)。Google 將根據「客戶」支付的相關「費用」,在「效期」內依《TSS 指南》為「客戶」提供 TSS。特定 TSS 等級需要支付基本的週期性「費用」,詳情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tssg.html 。如「客戶」在某個月內降低 TSS 等級,Google 在當月的剩餘期間可能繼續提供原等級的 TSS 並收取相應的 TSS 費用,直到 TSS 實際降級為止。 -
7. 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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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保密義務。收受方僅可在根據「協議」行使自身權利及履行其義務時使用揭露方的「機密資訊」,且必須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揭露方的「機密資訊」外洩。除非對象是有知情必要的「關係企業」、員工、代理人或專業顧問 (簡稱「委任對象」),且已簽訂書面保密協議 (專業顧問則必須受其他保密義務約束)。收受方必須確保其「委任對象」僅在根據本「協議」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時,才使用收到的「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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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必要揭露行為。即使會與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相牴觸,收受方或其「關係企業」仍可在適用「法律函狀」要求的程度內揭露「機密資訊」,前提是收受方或其「關係企業」須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完成以下要求:(a) 在揭露「機密資訊」前盡速通知另一方,以及 (b) 遵循另一方因反對揭露資訊所做出的合理要求。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收受方判斷遵循 (a) 和 (b) 子節的規定可能造成下列情況,這兩個子節的規定便不適用:(i) 違反「法律函狀」;(ii) 妨礙政府調查;或者 (iii) 導致個人死亡或嚴重的人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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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效期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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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協議效期。本「協議」的效期 (簡稱「效期」) 自「生效日期」開始起算,持續到本「協議」終止,或是「客戶」未如第 8 節 (效期與終止) 中所述進行續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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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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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使用彈性方案。「彈性方案」的「訂單效期」是按月計算。除非「客戶」透過「管理控制台」取消續約,否則系統會自動在每個月底將「訂單效期」續約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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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使用年約/定期方案。每當「年約/定期方案」的「訂單效期」結束時,「服務」會依照「客戶」在「訂單」或「管理控制台」中指定的選項進行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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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通則。「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調整要續約的「使用者帳戶」數量。除非「客戶」與 Google 另行約定,否則「客戶」應繼續為每個續約的「使用者帳戶」向 Google 支付當時適用的「費用」。如任一方選擇不續約「服務」,最晚必須在現行「訂單效期」結束的 15 天前通知另一方。這項不續約通知將在現行「訂單效期」結束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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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因違約行為而終止。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任一方可立即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表明將終止本「協議」:(a) 另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的條款,且未於收到書面違約通知的 30 天內更正其違規行為,或者 (b) 另一方中止業務營運,或是正在進行破產清算程序,且無法於 90 天內撤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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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權宜終止。「客戶」可隨時停止使用「服務」。在「客戶」已履行「訂單」或本「協議」他節規定中所有財務承諾 (包括支付「訂單效期」內所有「費用」) 的前提下,「客戶」亦可隨時視需要終止本「協議」,惟應提前發送書面通知給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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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因適用法律而終止;違反法律。如果 Google 合理認為發生下列情況,可在寄出書面通知後立即終止本「協議」和/或相關「訂單」:(a) 繼續提供「客戶」使用的任何「服務」會違反適用法律;或者 (b)「客戶」已違反任何「賄賂防制法」或「出口管制法」,或導致 Google 違反此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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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終止或停止續約的影響。如本「協議」終止或停止續約,那麼 (a) 除非本「協議」中另有規定,否則所有授予「服務」的權利及存取權亦將終止 (包括「客戶資料」存取權);且 (b)「客戶」應在收到最後一張電子帳單時,或最後一張帳單所列時限前,立即向 Google 支付所有應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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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不予退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在根據「協議」(包括《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 中任何條款終止或停止續約的情況下,Google 沒有義務退還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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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關宣傳。「客戶」得於遵守「商標指南」的情況下,公開發表其 Google 客戶之身分,並顯示 Google「品牌特徵」。Google 可在「服務」的線上或離線宣傳資料中使用「客戶」的名稱或品牌特徵。除非在本「協議」允許的情況下,否則任一方均不得使用另一方的「品牌特徵」。使用任一方「品牌特徵」的方式均須符合該「品牌特徵」「智慧財產權」擁有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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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聲明及擔保。雙方均聲明及擔保己方:(a) 擁有完整的權力與權限簽署「協議」;且 (b) 將遵守所有與提供、接受或使用「服務」相關的法律與法規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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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免責事項。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否則 Google 不會做出下列行為,並對此類行為明示免責:(a) 以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進行擔保,包括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所有權、未侵權、「服務」運作正常無誤或不受中斷的擔保;(b) 針對透過「服務」可獲得的內容或資訊提出任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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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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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間接責任限制。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及根據第 12.3 節 (無限責任) 的規定,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其相關的下列損失,任一方均無須承擔「責任」:(a) 間接、衍生、特殊性、附隨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或 (b) 收益、利潤、存款或商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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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責任金額限制。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其相關的損失,任一方總計須負擔的累積「責任限額」,不得超過「客戶」於導致賠償「責任」的事件發生前 12 月內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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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無限責任。針對下列事項,本「協議」中任何條款皆未排除或限制任一方應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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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詐欺行為或詐欺性的不實陳述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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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 13 節 (「賠償」) 所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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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侵犯另一方「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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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協議」中載明的付款義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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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無法排除或限制任一方應付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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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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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Google 的賠償義務。如果「客戶」及其「關係企業」依據本「協議」使用任何「服務」或 Google「品牌特徵」的情形,遭第三方指控侵犯了該方的「智慧財產權」,Google 必須在「第三方法律訴訟」中為「客戶」及其「關係企業」透過「客戶帳戶」使用「服務」的行為進行抗辯,並賠償「客戶」及其「關係企業」,使其免於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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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客戶的賠償義務。在下列事項引致的「第三方法律訴訟」中,「客戶」必須為 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抗辯,並賠償 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使其免於負擔「賠償責任」:(a) 任何「客戶資料」或「客戶品牌特徵」;或者 (b)「客戶」或「使用者」的「服務」使用行為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或第 3.3 節 (「限制」) 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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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排除條款。第 13.1 節 (Google 的賠償義務) 及第 13.2 節 (客戶的賠償義務) 不適用於以下原因引致的相關指控:(a) 受償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或者 (b) 將賠償方的技術或「品牌特徵」與非由賠償方根據本「協議」所提供的資料合併使用,除非合併使用的行為是為了符合「協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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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條件。第 13.1 節 (「Google 的賠償義務」) 和第 13.2 節 (「客戶的賠償義務」) 中規定的義務受下列條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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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於在「第三方法律訴訟」前的任何相關指控,受償方必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賠償方,並以合理方式與賠償方合作解決相關指控和「第三方法律訴訟」。如因受償方違反第 13.4 (a) 節的規定而對「第三方法律訴訟」的抗辯產生不利影響,賠償方依據第 13.1 節 (Google 的賠償義務) 或 13.2 節 (客戶的賠償義務) 規定所負的義務 (如有) 將視影響程度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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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償方必須將「第三方法律訴訟」中對賠償部分提出抗辯的唯一控制權交予賠償方,惟應符合下列條件:(i) 受償方可自費指派不具主控權的顧問律師;(ii) 如和解協議要求受償方承擔責任、付款或是採取 (或禁止採取) 任何行動,受償方須事先提供書面同意,且不得以不合理的原因拒絕或延遲提供同意書,或者對同意書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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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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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果 Google 合理認為「服務」可能侵害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Google 可自行決定自費採取下列行動:(i) 取得相關權利,讓「客戶」繼續使用「服務」;(ii) 經修改使「服務」脫離侵權狀態,而且未實質減少其功能;或 (iii) 將「服務」替換為具有同等功能且未侵權的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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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 Google 認為第 13.5 (a) 節的救濟並非商業上合理的選擇,Google 可「暫停」或終止「客戶」對受影響「服務」的使用權。Google 若終止受影響的「服務」,將根據該「服務」終止後所剩的效期,按比例退還「客戶」實際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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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唯一權利及義務。在不影響任一方其他終止權的前提下,第 13 節 (「賠償」) 規定在適用法律允許範圍內,「協議」雙方就第 13 節 (「賠償」) 涵蓋的「智慧財產權」第三方侵權指控,享有唯一且專屬的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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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經銷商客戶。第 14 節 (經銷商客戶) 僅適用於「客戶」根據「經銷商協議」向「經銷商」訂購「服務」(這類「服務」稱為「經銷商服務」) 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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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適用條款。就「經銷商服務」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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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協議」第 2 節 (「付費條件」)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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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相關「經銷商費用」應直接支付給「經銷商」,且「經銷商服務」的所有價格應由「經銷商」與「客戶」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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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客戶」應會收到「經銷商」給予的適用《服務水準協議》抵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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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 12.2 節 (「責任金額限制」) 由以下規定取代: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其相關的損失,任一方總計須負擔的累積「責任」限額,不得超過「客戶」於引致「責任」的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內針對「經銷商服務」支付的「經銷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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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任何「服務」的續約及/或任何「經銷商訂單」均應由「客戶」與「經銷商」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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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本節的「訂單效期」定義與本「協議」的「訂單效期」定義相同:自「經銷商服務」的「服務開始日期」或續約日期 (如有) 起算,一直到當前「經銷商訂單」指定的結束時間為止,除非根據本「協議」規定提早終止;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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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本節的「服務開始日期」定義與本「協議」的「服務開始日期」定義相同:指「經銷商訂單」上列載的開始日期;如果「經銷商訂單」上未指明開始日期,則「服務開始日期」為 Google 開始向「客戶」提供「經銷商服務」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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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分享機密資訊。Google 可根據第 7.1 節 (保密義務) 的規定將「經銷商」指派為「委任對象」,並與「經銷商」分享「客戶」的「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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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經銷商為管理員。「客戶」可自行斟酌是否要讓「經銷商」擁有「客戶帳戶」或「使用者帳戶」的存取權。在 Google 和「客戶」之間,「客戶」應全權負責:(a) 管理「經銷商」對於「客戶帳戶」或「使用者帳戶」的任何存取權;以及 (b) 在「經銷商協議」中定義「經銷商」及「客戶」彼此的「經銷商服務」相關權利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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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經銷商技術支援。「客戶」須瞭解並同意「經銷商」可能會基於合理需求,向 Google 揭露「使用者」個人資料,以便「經銷商」處理「客戶」呈報給「經銷商」或透過「經銷商」呈報的任何支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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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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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通知。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寄給「客戶」的通知必須傳送至「電子郵件通知地址」,而寄給 Google 的通知則須傳送至 legal-notices@google.com。電子郵件寄出時間將視為收件者收到通知的時間。「客戶」必須負責於「效期」內提供最新的有效「電子郵件通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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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電子郵件。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協議雙方可使用電子郵件做為書面許可或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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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許可,協議雙方均不得各自轉讓本「協議」任何部分,除非受讓方是協議方的「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條件:(a) 受讓方已透過書面方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且 (b) 轉讓方已通知協議另一方本次轉讓事宜。其他任何嘗試轉讓的行為均屬無效。如「客戶」將本「協議」轉讓給位於其他管轄區的「關係企業」,導致 Google 立約方 (定義請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google-entity ) 必須進行更動,就會發生以下情況:(i) 本「協議」會自動轉讓給新的 Google 立約方;且 (ii) 如果「關係企業」的帳單帳戶位於巴西,自「協議」轉讓的那刻起,該「關係企業」必須遵守上述連結中的適用服務條款,而非「協議」。 -
15.4 控制權異動。如果任一方發生涉及內部改組或重整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的公司交易) 以外的「控制權」異動,必須在「控制權」異動後的 30 天內向另一方提供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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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不可抗力。如果任一方因天災、恐怖主義行為、暴動或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義務,便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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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分包契約。Google 可將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分包,但仍須就所有分包義務對「客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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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無代理關係。協議雙方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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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不構成拋棄權利。任一方均無法以不行使 (或延遲行使) 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構成任何權利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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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為無效、非法或是無法執行的狀態,本「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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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無受益第三人。除本「協議」明文規定的情況以外,本「協議」並未將任何利益賦予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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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 衡平法救濟。本「協議」中的所有條款均不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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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美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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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美國的市、郡及州政府機關。如果「客戶」為美國的市、郡或州政府機關,則本「協議」不對準據法及法庭地設有任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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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美國聯邦政府機關。如果「客戶」為美國聯邦政府機關,則適用於以下規定:所有因本「協議」或「服務」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請求,均受美國法律規範 (美國衝突法的規定除外)。以下原則僅在聯邦法律允許的限度內適用:(I) 缺乏適用的聯邦法律時,應適用加州法律 (加州衝突法的規定除外);以及 (II) 對於因本「協議」或「服務」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所有請求,「協議」雙方皆同意由加州聖塔克拉拉郡的法院全權審理,並同意受上述法院之屬人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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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所有其他實體。如果「客戶」的實體未列於第 15.12 (a) 節 (美國的市、郡及州政府機關適用的美國準據法) 或第 15.12 (b) 節 (美國聯邦政府機關適用的美國準據法),則適用以下規定:所有因本「協議」或「服務」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請求,均受加州法律規範 (該州衝突法的規定除外),且由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的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全權審理;「協議」雙方皆同意受上述法院之屬人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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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 修訂條款。除了第 1.4 (b) 節 (「協議修訂」)、第 1.4 (c) 節 (「網址條款修訂」) 或第 1.4 (d) 節 (「《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修訂」) 以外,「生效日期」之後對本「協議」進行的任何修訂,均須透過書面形式明確指出本「協議」的修訂內容,並經由協議雙方簽署。在此釐清,Google 更新「協議」中網址的做法並不構成對「協議」條款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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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 存續。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以下各節依然繼續有效:第 2 節 (付費條件)、第 5 節 (智慧財產權;保護客戶資料;意見回饋;在服務中使用品牌特徵)、第 7 節 (機密資訊)、第 8.6 節 (終止或停止續約的影響)、第 11 節 (免責事項)、第 12 節 (責任限制)、第 13 節 (賠償)、第 14.1 節 (適用條款)、第 14.2 節 (分享機密資訊) 和第 15 節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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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 完整協議。本「協議」列載所有經雙方同意的條款,並終止及取代雙方就相關專利權標的所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包括本「協議」的先前版本。簽訂本「協議」之後,雙方皆不得主張「協議」未明確規範的任何陳述、聲明或擔保的效力,也無法基於這類陳述、聲明或擔保取得任何權利或救濟 (無論出於過失或無心)。「網址條款」是以參照方式納入本「協議」。「生效日期」過後,Google 可能會更新本「協議」中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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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 牴觸條款。倘若構成本「協議」的各項文件之間有所牴觸,應以下列順序為準 (優先順序由高至低):「訂單」、《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協議」的其餘條款 (「網址條款」除外)、「網址條款」(《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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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 標題。本「協議」中的標題及說明文字僅供參考,對於「協議」內容的解釋不具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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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 牴觸語言版本。如果本「協議」翻譯為英文以外的任何其他語言,而英文版本與翻譯版本有不一致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除非翻譯版本中另有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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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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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是指「客戶」依本「協議」使用「服務」時所用的 Google 帳戶憑證和相關存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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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產品」是指由 Google 或其關係企業提供,不屬於「服務」範圍內,但可與「服務」搭配使用的產品、服務或應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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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產品條款》是指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additional_services.html 的現行條款。 -
「管理員帳戶」是指「客戶」或「經銷商」(如適用) 用於管理「服務」的一種「使用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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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控制台」是指 Google 提供給「客戶」的線上控制台或資訊主頁,用於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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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是指「客戶」指定的管理人員,負責代表「客戶」控管提供給「使用者」的「服務」,有權存取「客戶資料」及「使用者帳戶」。「管理員」可存取、監控、使用、修改、保留或揭露「使用者」能夠取得的所有「使用者帳戶」相關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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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某方、受某方「控制」,或與某方一同受「控制」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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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防制法」是指所有適用的商業及公開賄賂防制法,包括美國於 1977 年頒訂的《海外反貪污行為法》及英國於 2010 年頒訂的《賄賂法》。「賄賂防制法」禁止任何人為了獲得商業機會、維持商業貿易或取得任何其他不當商業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有價品給任何人 (包括政府官員),進而構成貪腐行為。「政府官員」包括任何政府員工、公職候選人、皇室家族成員,或是政府自有/自營企業、公共國際機構或政黨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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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政策》(AUP) 是指「服務」適用的現行使用限制政策,內容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_policy.html 。 -
「BAA」(即「業務合作協議」) 是本「協議」的修訂條款,用於規範「受保護的健康資訊」(依照《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的定義) 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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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特徵」是指雙方各自擁有並不時維護的商業名稱、商標、服務商標、標誌、網域名稱及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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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是說明對「客戶資料」的資料處理及安全性義務的現行條款,列載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rocessing-addendum 。 -
「機密資訊」是指任一方 (或「關係企業」) 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標示為機密的資訊,或於相關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的資訊。「機密資訊」不包含下列項目:收受者獨立開發的資訊;在沒有保密義務的情況下,第三方以正當方式提供給收受者的資訊;或是非因收受者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的資訊。根據前述定義,「客戶資料」屬於「客戶」的「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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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是指握有某方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投票權或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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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服務」是指《服務摘要》列載的現行「核心服務」,不包含任何「第三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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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資料」是指由「客戶」或其「使用者」透過「服務」提交、儲存、傳送或接收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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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電子郵件地址」是指與「服務」搭配使用且依附在「網域名稱」上的電子郵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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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是指「訂單」或「經銷商訂單」中指明要配合「服務」使用的網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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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是指「客戶」允許使用「服務」的個人,由「管理員」控管。在此釐清,「使用者」可能包括「客戶」的「關係企業」及其他第三方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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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帳戶」是指「客戶」透過「服務」建立的 Google 代管帳戶,用於讓「使用者」存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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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法律」是指所有適用的出口和轉口管制法律及法規,包括:(a) 美國商務部主管的《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b) 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局主管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 (c) 美國國務院主管的《國際武器交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簡稱「I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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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是指 (a)「客戶」訂購或使用的「服務」用量乘以「定價」加上所有適用「稅金」,或者 (b) 技術支援服務 (TSS) 的相關費用加上所有適用「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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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活動」是指可合理推斷會因使用「服務」或「服務」故障而導致死亡、人身傷害、環境破壞或財物毀損的活動,例如建設或操作核子設施、管制空中交通、使用維生系統或武器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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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是指 1996 年頒布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可能不時修訂),以及依此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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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包含」意指包括但不限於所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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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是指 (i) 賠償方同意支付的和解金,以及 (ii) 具法定管轄權的法院最終裁定需要支付給受償方的賠償金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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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是指全世界所有專利權、版權、商標權、營業秘密權 (如有)、設計權、資料庫權、網域名稱權、著作人格權以及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 (無論是否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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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函狀」是指根據法律、政府法規、法院命令、傳票、搜索令,或其他有效法律授權、法律程序或類似程序,提出的資料揭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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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是指因為合約規定、侵權行為 (包含過失) 或其他原因而應承擔的所有責任,無論雙方是否可預見或考量到該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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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通知地址」是指「客戶」在「管理控制台」中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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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單」是指「客戶」簽署或透過 Google 網站提交的訂購文件,這兩種文件均會指明 Google 將根據「協議」提供給「客戶」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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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單效期」是指自「服務開始日期」或續約日期 (如有) 起算,一直到「訂單」指定的結束時間為止,除非根據本「協議」規定而提早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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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務」是指《服務摘要》列載的現行「其他服務」,不包含任何「第三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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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是指「服務」當前的適用價格;除非雙方於附加條款或「訂單」中另有約定,否則以
https://workspace.google.com/pricing.html 列載的價格為準,這些價格已透過引用方式納入本「協議」。「定價」不包含「稅金」。 -
「經銷商」(如有) 是指販賣「服務」給「客戶」的授權第三方經銷商,並非「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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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協議」(如有) 是指「客戶」和「經銷商」就「服務」另外簽訂的協議。「經銷商協議」為獨立協議,不在本「協議」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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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費用」是指「經銷商協議」中商定「客戶」訂購或使用「服務」所需支付的費用 (如有),再加上所有適用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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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訂單」(如有) 是指由「經銷商」核發,且經過「客戶」和「經銷商」共同簽署的訂單 (包括續約訂單),其中載明「客戶」向「經銷商」訂購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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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屬條款》是指一或多項「服務」的專屬現行條款,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ervice-terms/ 。 -
「服務」是指現行的「核心服務」和「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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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開始日期」是指「訂單」上列載的開始日期;如果「訂單」上未指明開始日期,則「服務開始日期」為 Google 開始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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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摘要》是指現行的「服務」說明,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r_features.html 。 -
《服務水準協議》是指現行的服務水準協議,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la.html 。 -
「停權」是指停用對「服務」或其元件的存取權或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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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是指所有由政府徵收的稅金,不包含根據 Google 淨收益、資產淨值、資產價值、房地產價值或僱傭狀態所徵收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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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的定義如本「協議」第 8.1 節 (「協議效期」) 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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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法律訴訟」是指無關聯的第三方向法院或政府仲裁庭提出的正式法律訴訟 (包括任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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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產品」是指第三方提供的服務、軟體、商品及其他產品,不包含於「服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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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指南」是指 Google 現行的《Google 品牌特徵第三方使用指南》,列載於
https://www.google.com/permissions/guidelines.html 。 -
「技術支援服務 (TSS)」是指現行的 Google 技術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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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S 指南》是指 Google 現行的技術支援服務指南,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tssg.html 。 -
「網址條款」是《使用限制政策》(AUP)、《Cloud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服務專屬條款》、《服務水準協議》與《TSS 指南》的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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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區域專屬條款。如「客戶」的帳單地址位於下列適用區域,「客戶」同意接受以下「協議」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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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所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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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節 (「稅金」)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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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稅金。Google 將在帳單中條列出所有「稅金」。如果「客戶」向 Google 支付的任何款項必須扣繳「稅金」,「客戶」應將支付給 Google 的金額提高至扣繳「稅金」前的金額,確保 Google 收到的淨額與帳單所列金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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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9 節 (「定義」) 中對於「稅金」的定義內容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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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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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是指政府根據與「服務」提供及執行程序相關的適用法律徵收的所有稅金,包括但不限於關稅、海關費用、直接或間接稅金 (依 Google 利潤所徵收的稅金除外),並涵蓋相關罰金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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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 (澳洲、日本、印度、紐西蘭及新加坡以外的所有區域) 和拉丁美洲地區 (巴西以外的所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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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2 節 (「美國準據法」)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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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準據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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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凡是因本「協議」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請求,或與任何相關 Google 產品/服務有關的請求 (包括所有與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方式相關的爭議,簡稱「爭議」),皆受到美國加州法律的規範 (加州國際私法規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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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雙方應於「爭議」發生後 30 天內,秉持善意協商化解任何「爭議」。如果「爭議」未在 30 天內解決,則須交由美國仲裁協會的國際爭議解決中心,依本「協議」簽訂當日具有效力的「快速商業仲裁規則」(簡稱「規則」) 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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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雙方應合意選出一仲裁方。仲裁應於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以英語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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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仲裁期間,任一方均可視需要向任何管轄法院申請禁制令,以保護其權利。仲裁人可做出與本「協議」規定的救濟或限制一致的衡平法救濟或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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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根據 (g) 子節的保密規定,任一方均可視需要請求管轄法院下達命令,以保護該方的權利或財產;此請求不得視為違反或拋棄本節有關準據法和仲裁的規定,亦不影響仲裁方的職權,包括審核司法判決的職權。雙方約定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法院有資格依據第 15.12 (e) 子節頒布任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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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仲裁決定為對雙方具約束效力的最終決定,可提交由任何管轄法院執行,包括對任一方或其財產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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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根據第 15.12 節 (「準據法;仲裁」) 進行的所有仲裁程序均屬於第 7 節 (「機密資訊」) 所規定的「機密資訊」,包括:(i) 仲裁程序的存在、(ii) 於仲裁程序期間揭露的所有資訊,以及 (iii) 與仲裁程序相關的任何口述內容或書面文件。除了第 7 節 (「機密資訊」) 所規定的揭露權利以外,雙方亦可在有必要根據第 15.12 (e) 子節提出任何命令,或執行任何仲裁決定時,向管轄法院揭露第 15.12 (g) 子節所述資訊,但雙方必須要求以「非公開形式」進行這類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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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雙方將按照「規則」支付仲裁方的費用、仲裁方所委任專家的費用和支出,以及仲裁中心的管理費用。對於勝訴方就前開費用預付的金額,仲裁人將於終局判決中裁定敗訴方的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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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無論仲裁方就「爭議」做出的終局判決為何,雙方將各自承擔聘請律師和專家的費用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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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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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已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簡稱「GAP」) 任命為「服務」(如下文所定義) 於印度的非專屬經銷商。為避免疑義,儘管這兩個實體在「協議」中均稱為「Google」,茲此說明在任何提及 Google 銷售事宜或相關權利和義務的條款 (包括任何關於服務銷售帳單、信用額度、「協議」終止等的條款) 中,「Google」應指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若協議條款提及 Google 為「服務」供應商或相關權利和義務,則「Google」應指「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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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可簽署參照「協議」的「訂單」,但該「訂單」會構成 Google India 與「客戶」之間的獨立合約,並納入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儘管做為服務經銷商,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會向 GAP 購買「服務」以轉售給客戶,但根據本「協議」提供該等服務的完整義務仍由 GAP 承擔,因此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無須承擔與履行「服務」相關的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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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節 (「付費條件」)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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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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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用量測量與計費方案。「客戶」的「服務」用量是根據 Google 的測量工具判定,且 Google 為了計算「費用」所做的相關判定均為最終結果。「客戶」訂購「服務」時,可選擇下列任一計費方案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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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彈性方案。「客戶」若選擇此方案,就無須綁約購買一定期間的「服務」,而是按月支付依上個月每日「服務」用量計算的「費用」。使用未滿一天的「服務」用量,將按一天計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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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年約/定期方案。「客戶」若選擇此方案,則須綁約購買一年期以上的「服務」(「客戶」可選擇合約效期)。Google 會依「客戶」在「訂單」中選擇的方案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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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可變更自身提供的計費方案 (包括限制或停止提供任何計費方案),但必須提前 30 天通知「客戶」;這類變更將於「客戶」的下一個「訂單效期」開始時生效。特定計費方案可能不適用於所有的客戶。「客戶」可透過下方第 2.2 節 (付款) 所列的付款方式支付「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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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付款。所有款項都必須以「訂單」或帳單上列載的貨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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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若「客戶」付款時使用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或其他無帳單的付款方式,付款截止日為「客戶」使用「服務」當月的最後一天。如為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在適用情況下:(i) Google 將於到期日開立所有應付「費用」的電子帳單,且 (ii) 相關「費用」若在「客戶」使用「服務」當月底的 30 天後仍未付清,屆時將視為逾期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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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帳單。除非「訂單」中另有說明,否則帳單應付款項會於帳單開立日期的 60 天後到期,屆時將視為逾期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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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他付款方式。「客戶」可將付款方式變更為 Google 在「管理控制台」中允許使用的任何其他方式,前提是必須接受該付款方式適用的其他所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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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付款資訊。如要透過電匯付款,則須附上 Google 提供的銀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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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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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服務而言,「客戶」同意向 Google 支付上述「費用」並加上適用「稅金」。如果 Google 有義務收取或支付「稅金」,除非「客戶」及時向 Google 提供經適當稅捐機關認可的有效免稅證明,否則 Google 應向「客戶」開立「稅金」應付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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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 Google 必須根據適用法律索取納稅相關識別資訊 (如「商品及服務稅稅號」(即「GSTIN」)、客戶使用服務的位置、稅籍等),「客戶」應向 Google 提供這類資訊,以便 Google 遵循印度的相關稅務法規。「客戶」確認所提供的詳細資料 (例如 GSTIN、客戶使用服務的位置、稅籍等) 皆正確無誤,且其申報的地址和 GSTIN 皆位於「客戶」使用服務的位置。如因「客戶」未提供相關必要資訊,導致產生任何稅金、利息、罰金或罰款,「客戶」有責任支付 (或償還 Google) 所有此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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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若「客戶」依法須從支付給 Google 的款項中扣除任何「所得稅」,則「客戶」必須向 Google 及時提供扣繳稅額證明或其他適當文件,證明此類預扣行為符合相關稅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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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付款爭議。所有付款爭議都必須在付款到期日前提出。如果雙方確認特定帳單錯誤應歸責於 Google,Google 將給予一份載明該帳單內錯誤數額明細的貸項憑單,不再另行開立正確的帳單。如果具有爭議的帳單尚未繳清,Google India 會以貸項憑單中的金額折抵該帳單的金額,而「客戶」須負責支付折抵後的帳單應付帳款淨額。本「協議」的所有規定皆不代表 Google India 有義務提供抵免額給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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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欠款;停權。如「客戶」逾期付款,則自付款截止日起至款項繳清為止,須額外支付每個月 1.5% 的利息 (或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客戶」須負擔 Google India 收取此類欠款金額時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用。此外,若「客戶」逾期支付「服務」費用,Google India 可能會透過 Google 對「服務」採取停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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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無須提供訂購單編號。「客戶」有義務支付所有適用「費用」,但 Google India 無須在開立的帳單上 (或透過其他方式) 提供訂購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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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定價調整。除非附加條款或「訂單」上另有明確協議,否則 Google India 可隨時調整「定價」。如果 Google India 即將調整定價,會提早至少 30 天通知「客戶」。30 天過後,「客戶」適用的定價將於下一個「訂單效期」開始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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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2 節 (「美國準據法」)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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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準據法。凡是因本「協議」而產生或與本「協議」相關的請求皆受到印度法律的規範。若發生任何爭議,均應由新德里法院審理。儘管有上述規定,「客戶」仍可以根據本「協議」向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提出所有與 Google 相關的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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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9 節 (「定義」) 中對於「稅金」的定義內容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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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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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是指依據適用法律產生的所有稅金,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關稅或稅金 (所得稅除外),或是任何間接稅金 (如商品及服務稅,簡稱「GST」) 或與購買「服務」相關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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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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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8.8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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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終止協議的拋棄聲明。如終止本「協議」必須有法院裁判或法院命令,雙方同意放棄採行任何適用法律的任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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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本「協議」的印尼文版本,請按
這裡 。該版本的第 15.18 節 (「牴觸語言版本」) 更改如下: -
15.18 牴觸語言版本。本「協議」以印尼文及英文訂立,因此兩個語言版本同樣可信且具法律效力。如印尼文版本與英文版本之間出現任何不一致或是解釋不同之處,雙方同意修訂印尼文版本的內容,使其與英文版本中的相應部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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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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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以下第 11A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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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 第 11A 節僅適用於「服務」受到澳洲《2010 年競爭暨消費者法》(以下簡稱《ACCA》) 法定保證規範的情況。適用法律 (包括《ACCA》) 可賦予本「協議」無法排除的權利與救濟措施,本「協議」亦未排除這類權利與救濟措施。在適用法律允許 Google 限制營運的範圍內,Google 與其關係企業在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時,將受限於自身的選擇,即重新提供「服務」或支付與重新提供「服務」相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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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節 (「責任金額限制」) 替換為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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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責任金額限制。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其相關的損害,任一方總計須負擔的累積「責任」限額不得超過 (a)「客戶」在引致「責任」的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內支付的費用,或 (b) $1000 澳幣,以較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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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d) 節 (「責任金額限制」) 替換為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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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 12.2 節 (「責任金額限制」) 由以下規定取代:「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其相關的損害,任一方總計須負擔的累積『責任』限額不得超過 (i)『客戶』於引致『責任』的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內針對『經銷商服務』支付的『經銷商費用』,或 (ii) $1000 澳幣,以較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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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2 (c) 節 (「美國準據法」) 經修訂,於節尾插入以下文字:「若適用法律禁止於加州法院解決爭議,『客戶』得向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爭議。若適用法律禁止『客戶』所在地的法院依據美國加州法律解決爭議,該爭議將以『客戶』所在國家/地區、州/省或其他居住地點適用的當地法律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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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5 節 (「完整協議」) 經修訂,於節尾插入以下文字:「本『協議』中任何條款皆未排除任一方對先前任何書面或口頭不實陳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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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所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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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d) 節 (「付款資訊」)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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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d) 付款資訊。如要透過電匯付款,則須附上 Google 提供的銀行資訊。若「客戶」已與 Google Commerce Limited 簽訂「協議」,Google 便可透過 Google Payment Limited 收取款項。Google Payment Limited 是在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的公司,辦公據點位於 Belgrave House, 76 Buckingham Palace Road, London, SW1W 9TQ, United King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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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歐洲經濟區、英國和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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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9 節 (「定義」) 變更為第 15.20 節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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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15.19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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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EECC 權利拋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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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關於本節 (第 15.19 節:EECC 權利拋棄聲明) 提及的「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及「非營利企業」,定義請參見 EECC。「EECC」指《歐洲電子通訊規則》(European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Code),是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於 2018 年 12 月 11 日頒布的歐盟指令 2018/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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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雙方均瞭解 EECC 設有以下規定:(i) 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及非營利企業可獲得特定權利,且 (ii) 客戶若屬於 (i) 所提及的企業類別,可明確同意拋棄特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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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客戶」為微型企業、小型企業或非營利企業,則「客戶」同意放棄以下規定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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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ECC 第 102 (1) 條:允許「客戶」取得特定約前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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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ECC 第 102 (3) 條:允許「客戶」取得合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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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ECC 第 105 (1) 條:限制特定服務的最長合約期限為 2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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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ECC 第 107 (1) 條:將 EECC 所賦予其他權利 (包括上文所述的第 102 (3) 條和第 105 (1) 條) 的適用範圍擴展至根據同一 Google Workspace 協議提供的所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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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中東、非洲地區:阿爾及利亞、巴林、約旦、科威特、利比亞、茅利塔尼亞、摩洛哥、阿曼、巴勒斯坦、卡達、突尼西亞、葉門、埃及、以色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和黎巴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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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以下第 8.8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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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無須取得法院命令。雙方瞭解並同意,無須取得法院命令即可終止或修訂「協議」,或令「協議」中任何其他節的條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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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2 節 (「美國準據法」)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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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準據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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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凡是因本「協議」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請求,或與任何相關 Google 產品/服務有關的請求 (包括所有與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方式相關的爭議,簡稱「爭議」),皆受到美國加州法律的規範 (加州衝突法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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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雙方應於「爭議」發生後 30 天內,秉持善意協商化解任何「爭議」。如果「爭議」未在 30 天內解決,則須交由倫敦國際仲裁庭 (LCIA) 根據其仲裁規則 (簡稱「規則」) 進行仲裁,該「規則」已透過引用方式納入本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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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雙方應合意選出一名仲裁人。仲裁將以英語進行,仲裁庭舉行地點位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的杜拜國際金融中心 (DI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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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仲裁期間,任一方均可視需要向任何管轄法院申請禁制令,以保護其權利。仲裁人可做出與本「協議」規定的救濟或限制一致的衡平法救濟或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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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仲裁決定為對雙方具約束效力的最終決定,可提交由任何管轄法院執行,包括對任一方或其財產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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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根據第 15.12 節 (「準據法;仲裁」) 進行的所有仲裁程序均屬於第 7 節 (「機密資訊」) 所規定的「機密資訊」,包括:(i) 仲裁程序的存在、(ii) 於仲裁程序期間揭露的所有資訊,以及 (iii) 與仲裁程序相關的任何口述內容或書面文件。除了第 7 節 (「機密資訊」) 所規定的揭露權利以外,雙方亦可在執行任何仲裁決定時,視需要向管轄法院揭露第 15.12 (f) 子節所述資訊,但雙方必須要求以「非公開形式」進行這類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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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雙方將按照「規則」支付仲裁人的費用、仲裁人所委任專家的費用和支出,以及仲裁中心的管理費用。對於勝訴方就前開費用預付的金額,仲裁人將於終局判決中裁定敗訴方的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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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無論仲裁人就「爭議」做出的終局判決為何,雙方將各自承擔聘請律師和專家的費用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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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洲: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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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9 節 (「定義」) 變更為第 15.20 節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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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15.19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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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美國聯邦機構的使用者。「服務」的開發經費完全來自私人資金,且根據適用的美國《聯邦採購法規》和聯邦機構補充規定中的定義,「服務」為商用電腦軟體和相關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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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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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亞太地區
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歐洲經濟區
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歐洲經濟區以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