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閱新帳戶架構下的服務所適用的《附加條款》。

《經銷商代售 Google Workspace 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係由 Google 以及同意下列條款之機構 (簡稱「客戶」) 所共同簽訂。「Google」之定義如下:(i) 如果「客戶」的帳單地址位於亞洲太平洋地區的任何國家/地區 (澳洲和紐西蘭除外),則「Google」係指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公司地址:70 Pasir Panjang Road, #03-71, Mapletree Business City II Singapore 117371),或 (ii) 如果「客戶」的帳單地址位於澳洲,則「Google」係指 Google Australia Pty Ltd. (公司地址:Level 5, 48 Pirrama Road, Pyrmont, NSW 2009 Australia)。若「客戶」的帳單地址位於紐西蘭,則本「協議」係由「客戶」和 Google New Zealand Limited (紐西蘭的「服務」授權經銷商,公司地址:PWC Tower, Level 27, 188 Quay Street, Auckland, New Zealand 1010) 所共同簽訂;「Google」係指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和/或包括 Google New Zealand Limited 在內的關聯企業,視情況而定。

  • 當「客戶」點選下方的 [我接受] 按鈕後,本協議即刻生效。在適用情況下,協議簽訂日期即為「生效日」。如您代表「客戶」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您做出以下聲明及保證:(i) 您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約束您的雇主或相關方履行這些條款及細則;(ii) 您已經詳閱並瞭解本「協議」;以及 (iii) 您代表委託方同意本「協議」之各項條款。如果您不具備約束您客戶的法律授權,則請勿點擊下方的 [我接受] 按鈕 (如為書面協議,則請勿簽署本「協議」)。本「協議」係規範「客戶」對「服務」之存取及使用權限。

    • 1 服務

      • 1.1 設施與資料轉移。所有用於儲存及處理「客戶資料」之設施均應符合合理的安全標準,且該安全標準不得低於 Google 儲存及處理其本身類似資訊所使用設施的安全標準。Google 實施等同業界標準或更高標準之系統與程序,以確保「客戶資料」之安全性與機密性,避免「客戶資料」之安全性或完整性遭受可預期的威脅與危險,並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擅自存取或使用「客戶資料」。為提供「服務」,Google 得將「客戶資料」傳輸到美國或其他 Google 或其代理商設有相關設施之國家/地區,並進行儲存及處理。使用「服務」即表示「客戶」同意「客戶資料」之傳輸、處理與存放方式。

      • 1.2 修訂

        • a. 服務之修訂。Google 得隨時就「服務」做出商業上合理的修訂。Google 對「服務」做出重大修訂時將通知「客戶」,但前提是「客戶」必須已經向 Google 訂閱這類變更資訊。

        • b. 網址條款之修訂。Google 得隨時就「網址條款」做出商業上合理的修訂。Google 對「網址條款」做出重大修訂時,將傳送電子郵件通知至「客戶」的「電子郵件通知地址」,或於「管理控制台」通知「客戶」,或通知「經銷商」。如該等修訂會對「客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致使「客戶」不同意接受該項修訂,「客戶」必須於收到修訂通知的三十天內透過「說明中心」通知 Google。如果「客戶」按照規定通知 Google,或由「經銷商」代表「客戶」通知 Google,則在受影響「服務」之原訂效期結束以前,「客戶」仍將受修訂前之原有條款約束。受影響之「服務」若有續約,則應以 Google 屆時所採用之「網址條款」做為續約依據。

      • 1.3 客戶網域名稱。「客戶」應負責取得及維持「客戶」自身和 Google 根據「協議」使用「客戶網域名稱」所需的任何權利。Google 或「經銷商」得驗證「客戶」是否具備「客戶網域名稱」之擁有權或控制權。如果「客戶」並不具備「客戶網域名稱」之所有權或控制權,則 Google 無義務為「客戶」提供「服務」。

      • 1.4 服務專屬條款。「服務專屬條款」僅以參照方式納入本「協議」。

    • 2 客戶義務

      • 2.1 法規遵循。「客戶」使用「服務」時須遵守「使用限制政策」。Google 得隨時為「服務」提供新的應用程式和功能,「客戶」可能必須同意附加條款,才能使用這類應用程式與功能。此外,Google 將依《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條款》及適用之 Google 特定產品服務條款之規定,對「客戶」及其「使用者」提供其他 (本「服務」以外) 之「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如果「客戶」無意啟用任何「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隨時均可透過「管理控制台」啟用或停用這類產品。「客戶」同意其使用「網域服務」之方式必須遵循適用的「網域服務條款」。

      • 2.2 客戶對服務的管理工作。「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一或多名「管理員」;「管理員」有權存取「管理員帳戶」及管理「使用者帳戶」。「客戶」和「經銷商」必須負責以下事項:(a) 維護密碼與「管理員帳戶」之機密性;(b) 指定獲得授權可存取「管理員帳戶」之個人;以及 (c) 確保與「管理員帳戶」相關之所有活動均符合本「協議」所闡述之條款。「客戶」同意 Google 僅負責處理資料,不會介入「客戶」對於「服務」的內部管理工作。

      • 2.3 使用者同意。「客戶」的「管理員」可以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使用者帳戶」內提供給「使用者」的資料。「客戶」必須取得並保存所有必備的「使用者」許可,這是為了:(i) 讓「客戶」能夠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這類資料,也使 Google 得以提供相關功能,允許「客戶」進行上述作業,以及 (ii) 讓 Google 能夠提供本「服務」。

      • 2.4 未經授權之使用。「客戶」必須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避免出現有人未經授權逕自使用「服務」的情況,一旦發現則應終止這類使用行為。如果「客戶」或「經銷商」發現有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或存取「服務」,應儘速通報 Google。

      • 2.5 使用限制。未經 Google 明確書面許可,「客戶」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且必須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確保第三方不致:(a) 將「服務」出售、轉售、租賃給第三方,或從事功用相同之活動 (除非本「協議」明確授權);(b) 嘗試對「服務」或任何元件進行逆向工程;(c) 嘗試透過使用或存取「服務」,建立替代或類似服務;(d) 將「服務」用於「高風險活動」;(e) 以意圖規避付款之方式使用或存取「服務」;或 (f) 使用「服務」儲存或傳輸任何受「出口管制法律」規範之「客戶資料」。

      • 2.6 第三方要求。「客戶」必須負責回應「第三方要求」。Google 應在法律和「第三方要求」條款允許的最大限度內:(a) 立即通知「客戶」已收到「第三方要求」;(b) 遵照「客戶」就其盡力抗辯「第三方要求」方面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 (c) 將「客戶」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之資訊或工具提供給「客戶」。「客戶」應先自行試圖取得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之資訊,僅於無法透過合理方式取得這類資訊時,才能與 Google 聯絡。

    • 3 申請使用者帳戶;服務效期。申請「使用者帳戶」事宜以及「服務」的初始和續約效期,應由「客戶」和「經銷商」自行商訂。

    • 4 付款。「客戶」應將「服務」之使用費用支付予「經銷商」,因此所有付款條款皆應由「客戶」與「經銷商」自行商訂。

    • 5 技術支援服務

      • 5.1 客戶提供技術支援服務。「使用者」或第三方提出與「客戶」或「使用者」使用「服務」相關的問題和申訴時,「客戶」或「經銷商」必須負責回應,且所需費用應由「客戶」或「經銷商」自行負責。「客戶」或「經銷商」必須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解決支援問題,再將無法解決的問題轉交 Google 處理。

      • 5.2 Google 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如果「客戶」或「經銷商」無法解決上述的支援問題,則「客戶」或「經銷商」(若符合 Google 與「經銷商」之間的協議規定) 可依據《TSS 準則》將該問題回報給 Google。Google 將根據《TSS 準則》為「客戶」或「經銷商」(如果有的話) 提供技術支援服務。

    • 6 停權

      • 6.1 Google 暫停使用者帳戶。如果 Google 知悉「使用者」違反本「協議」,Google 得要求「客戶」將該相關之「使用者帳戶」予以「停權」。如果「客戶」未依 Google 要求將該相關之「使用者帳戶」「停權」,則 Google 得自行執行之。停權期間將持續至該「使用者」更正該致使停權之違約行為為止。

      • 6.2 緊急安全性問題。除上述事項之外,如發生「緊急安全性問題」,Google 亦可以自動「暫停」具侵略性之使用行為。「停權」的範圍與時間應以防止或終止「緊急安全性問題」所需的最小範圍與最短時間為限。如果 Google 未預先通知「客戶」即將其「使用者帳戶」「停權」,則「客戶」得要求 Google 於合理時間內,告知其「停權」的原因。

    • 7 機密資訊

      • 7.1 義務。協議雙方 (a) 必須保護另一方之「機密資訊」,相關標準應與其保護本身「機密資訊」的標準相同;且 (b) 不得揭露「機密資訊」予任何人,除非對方是必須得知「機密資訊」且已書面同意維護資訊機密性之「關聯企業」、員工與代理商。協議雙方 (以及所有收受「機密資訊」之「關聯企業」、員工與代理商) 僅能在行使本「協議」之權利、履行其義務時使用「機密資訊」,且必須以合理注意程度保護「機密資訊」。協議雙方必須各自為其「關聯企業」、員工或代理商違反本節條款之所有行為負責。

      • 7.2 例外。「機密資訊」不包括:(a) 收受者已知悉之資訊;(b) 非因收受者之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之資訊;(c) 由收受者獨立開發之資訊;或 (d) 由另一方合法提供給收受者之資訊。

      • 7.3 必要之揭露。協議雙方僅得於依法可允許且法律有所要求後,揭露屬於另一方之「機密資訊」:(a) 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通知另一方;並 (b) 給予另一方質疑此揭露要求之機會。

    • 8 智慧財產權;品牌特徵

      • 8.1 智慧財產權。除非本文明確規定,否則本「協議」並不以默示或其他方式,將任一方內容或智慧財產之任何權利授予另一方。於協議雙方之間,「客戶」擁有「客戶資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Google 則擁有「服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

      • 8.2 品牌特徵之顯示。Google 得經「客戶」授權 (當「客戶」將「品牌特徵」上傳至「服務」時,即表示已同意授權),於「服務網頁」之指定區域顯示「客戶」之「品牌特徵」。「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品牌特徵」之使用方式。Google 亦得於「服務網頁」上標示出 Google 之「品牌特徵」,代表相關「服務」係由 Google 提供。任一方均不得在未獲得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逾越本「協議」允許之限度,顯示或使用另一方「品牌特徵」。

      • 8.3 品牌特徵限制。使用任一方「品牌特徵」之方式均須符合擁有該「品牌特徵」「智慧財產權」之一方的利益。任一方皆得撤銷另一方依本「協議」規定使用其「品牌特徵」之權利,惟應提供書面通知及合理期間,讓另一方停止使用其「品牌特徵」。

    • 9 公關宣傳。「客戶」同意 Google 得將「客戶」的名稱或「品牌特徵」納入 Google 於線上公佈或宣傳資料中所含的客戶名單內。「客戶」亦同意 Google 得在言辭中將「客戶」稱為受本「協議」規範之 Google 產品或服務的「客戶」。本節規定不得違反第 8.3 條之規定。

    • 10 聲明、擔保與免責聲明

      • 10.1 聲明與擔保。協議雙方均聲明本身具備簽署本「協議」之完整權力與權限。協議雙方均擔保將遵守所有適用於規範「服務」提供或使用方式之法律與法規 (包括適用的安全性違反通知法)。Google 保證將根據適用之「SLA」提供「Google Workspace 核心服務」。

      • 10.2 免責聲明。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協議雙方均不做任何明示、暗示、法定或其他形式之擔保、保證、條件、條款、聲明或承諾,包括 (但不限於) 商業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以及未侵權之擔保。對於透過「服務」發佈之任何內容或資訊,Google 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瞭解「服務」並非電話式的服務,且「服務」不可用於撥打或接聽電話,包括緊急服務電話和公共交換電信網路。

    • 11 效期與終止

      • 11.1 效期。「服務」之有效期限應由「經銷商」與「客戶」自行商訂。本「協議」在其「效期」內將持續有效。

      • 11.2 因違約行為而終止。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任一方得暫停履行或終止本「協議」:(i) 另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之條款,且未於收到書面通知之三十天內更正其違規行為;(ii) 另一方中止商業運作,或是正在進行債務清理程序,且無法於九十天內撤銷訴訟;或是 (iii) 另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兩次以上,無論是否已更正其違規行為。

      • 11.3 終止之效力。如果本「協議」終止,則:(i) 除本節明定之外,任一方授予另一方之權利將會立即終止;(ii) Google 應讓「客戶」或「經銷商」可於商業上合理之期間存取並匯出「客戶資料」,並依 Google 當時的相關「服務」費率收費;(iii) 在商業上合理之一段期間後,Google 將移除現役伺服器上的「客戶資料」參照指標,並陸續覆寫其資料,最終將會刪除所有「客戶資料」;以及 (iv) 收到要求時,協議雙方皆應以商業上合理方式盡力歸還或銷毀另一方之所有其他「機密資訊」。

    • 12 賠償

      • 12.1 客戶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對於因下述第三方索賠而引致之 Google 所有賠償責任、賠償金或花費 (包括和解費用與合理的律師費),「客戶」必須對 Google 進行補償、為其抗辯,並使其不致遭受損失:(i) 就「客戶資料」或「客戶網域名稱」所提出之索賠;(ii) 就「客戶品牌特徵」侵害或盜用第三方專利、著作權、營業祕密或商標之行為所提出之索賠;或 (iii) 就「客戶」使用「服務」時違反「使用限制政策」之行為所提出之索賠。

      • 12.2 Google 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對於因下述第三方索賠而引致之「客戶」所有賠償責任、賠償金或花費 (包括和解費用與合理的律師費),Google 必須對「客戶」進行賠償、為其抗辯,並使其不致遭受損失:就 Google 為提供「服務」所採用之技術,及「Google 品牌特徵」侵害或盜用第三方專利、著作權、營業祕密或商標之行為所提出之索賠。除上述事項之外,對於:(i) 使用經過修改之「服務」或「Google 品牌特徵」之行為,或是將本「服務」或「Google 品牌特徵」與其他非 Google 提供之內容加以混用之行為;以及 (ii) 任何由「客戶」、「使用者」或第三方提供之內容、資訊或資料,Google 毋須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 12.3 可能的侵權行為

        • a. 修正、取代或修改。如果 Google 合理認為「服務」侵害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則 Google 必須:(a) 取得相關權利提供「客戶」繼續使用「服務」,並自行負擔所需費用;(b) 提供未侵權且具備類似功能之替代服務;或是 (c) 修改「服務」,使其不再侵權。

        • b. 停權或終止服務。如果 Google 認為上述處理方式並非商業上合理之選擇,則 Google 得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該受影響之「服務」。如果 Google 終止受影響的「服務」,則應通知「客戶」和/或「經銷商」。

      • 12.4 一般條款。尋求賠償之一方應立即就索賠事項通知另一方,並與另一方合作進行抗辯。負責賠償之一方擁有完整的抗辯主導權與權限,惟:(a) 如果和解條件要求尋求賠償之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或付款時,必須先取得該方之書面許可,且該方不得不合理地扣留或延遲發出書面許可;以及 (b) 另一方律師團得加入抗辯,所需費用由另一方自行負擔。上述賠償事項為本「協議」之一方就另一方違反第三方「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可獲得之唯一救濟。

    • 13 賠償責任限制

      • 13.1 間接賠償責任限制。據本「協議」規定,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雙方毋須就收益損失或任何間接性、特殊性、附隨性、衍生性、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開銷及各項費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即使該方已知悉或應知悉該等損害、損失或費用之可能性,且即使無法對直接損害進行補救亦然。

      • 13.2 賠償責任金額限制。據本「協議」規定,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任一方要求之賠償責任金額,均不得超過「客戶」在事件發生前十二個月內依此協議為「服務」支付於「經銷商」之金額。

      • 13.3 賠償責任限制之例外。責任限制條款適用於相關法律所允許的最大範圍,但不適用於侵犯他方「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或賠償義務。

    • 14 雜項規定。

      • 14.1 通知。除非另行指定,否則必須遵循下列規定:(a) 所有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寄送至另一方的法律部門與主要聯絡窗口,且 (b) 通知在下列情況將視為成功送達:(i) 透過專人或隔夜投遞並收到書面收據之證明,或透過無收據證明之郵件投遞;或是 (ii) 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並收到自動產生之收據或電子記錄之證明。

      • 14.2 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許可,協議雙方均不得各自轉讓或轉移本「協議」之任何部分,除非受讓方是協議方之「關聯企業」,惟:(a) 受讓方必須書面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之約束;且 (b) 轉讓方同意就轉讓之前所引致之「協議」義務,繼續承擔責任。任何其他嘗試轉移或轉讓之行為均屬無效。

      • 14.3 控制權之變更。控制權發生異動時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之公司交易,而非經由 Google 以及「關聯企業」進行內部改組或重整):(a) 經歷控制權異動的一方必須於 30 天內,提供書面通知予另一方;而 (b) 另一方得於控制權異動時開始至收到 (a) 款所規定之書面通知後的三十天內,立即終止本「協議」。

      • 14.4 不可抗力。協議雙方就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因素 (例如天災、戰爭或恐怖主義行為、暴動、勞資協議、政府行為與網際網路系統障礙) 所造成之低劣效能,毋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 14.5 不構成拋棄權利。即使無法執行本「協議」任何規定,亦不構成拋棄任何權利。

      • 14.6 合約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法執行,本「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之效果及效力。

      • 14.7 無代理關係。協議雙方均為獨立的立約人,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 14.8 無第三方受益人。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本「協議」並未創設或賦予任何權利或其他利益予非「協議」雙方之任何人。

      • 14.9 衡平救濟。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均不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救濟。

      • 14.10 準據法

        • a. 對於帳單寄送地為澳洲、紐西蘭、印度、日本以及新加坡的「客戶」,本「協議」受美國加州法律之規範,但不適用該州的法律選擇規定。協議雙方同意服從位於加州聖克萊拉郡的法院之專屬管轄權,解決任何因為本「協議」而引致之爭議。

        • b. 對於帳單寄送地在其他亞太地區的「客戶」,本「協議」受美國加州法律之規範,但不適用該州的法律選擇規定。如產生任何與本「協議」相關的爭議 (簡稱「爭議」),各方須在「爭議」發生後 30 天內,本著誠信原則協商化解任何爭議。若無法在 30 天內解決爭議,其應將爭議提交予美國仲裁協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 of 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依「生效日」當時有效的「快速商業仲裁規則 (Expedited Commercial Rules)」進行仲裁。雙方當事人應合意選出一名仲裁人。仲裁應於加州聖克萊拉郡以英語進行之。在仲裁期間,任一方可視需求,向擁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禁制令救濟,以保護各自權利。仲裁人所做出的仲裁決定為雙方當事人之間最終且具約束效力之決定,並可尋求任何管轄法院之承認。仲裁人得做出與本「協議」規定之補救措施或限制一致之衡平或禁制令救濟。所有與仲裁相關所揭露之資訊,包括仲裁之存在本身,皆為「機密資訊」而受本「協議」第 7 節所規範。然而,雙方當事人得按保密規定向適當法院揭露該資訊,以利仲裁決定或判定之執行或依本「協議」之條款尋求救濟。

      • 14.11 修正。所有修正均需透過書面形式明確說明其針對本「協議」之修正。

      • 14.12 存續。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以下各節/條仍持續有效:第 7、8.1、11.3、12、13、14 和 16 節/條。

      • 14.13 完整協議。本「協議」與其提及之所有文件即構成協議雙方就協議標的之完整協議,且其效力凌駕於先前同時就該標簽訂之任何協議。若「客戶」在相同議題下,以登入使用服務提供類似的協議,則由此協議為主並取代該協議。本「協議」所參照之網址所列條款亦透過參照方式納入協議內容中。

      • 14.14 抵觸條款之解釋。倘若構成本「協議」之各項文件之間有所衝突,則應以本「協議」為準,其次為一般網頁條款。

      • 14.15 轉包合約。Google 保留轉包本「協議」所述之義務 (部分或全部) 的權利,而不需另一方之事先書面同意,惟轉包方仍須就所有轉包義務承擔所有責任,並將承包商的作為及/或不作為視為本身的作為及/或不作為,進而承擔協議雙方之間的全部責任。

      • 14.16 複本。協議雙方得透過簽署複本 (包括傳真、PDF 或其他電子複本) 簽訂本「協議」,但所有複本合併後始構成一份協議文件。

    • 15 Google Workspace Core Services. 如果「客戶」購買「Google Workspace 核心服務」,則下列條款專門適用於這類「服務」:

      • 15.1 廣告。在預設情況下,本「服務」不允許 Google 刊登廣告。「客戶」或「經銷商」可於「管理控制台」修改這項設定,即等同於授權 Google 刊登廣告。「客戶」或「經銷商」啟用廣告功能後,亦可隨時回復預設設定;回復預設設定後,Google 就會停止刊登廣告。

      • 15.2 別名。「客戶」應自行負責監控、回應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傳送至「abuse」(濫用情形) 和「postmaster」(郵件管理員) 等「客戶網域名稱」別名的電子郵件,但 Google 得監控傳送至這些「客戶網域名稱」別名之電子郵件,以瞭解「服務」濫用情形。

    • 16 定義。

      • 使用限制政策」係指「服務」的使用限制政策,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_policy.html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管理員帳戶」係指用來管理「服務」的管理員帳戶,由 Google 提供給「客戶」或由「客戶」提供給「經銷商」。使用「管理員帳戶」時必須提交密碼,而 Google 會將該密碼提供給「客戶」或「經銷商」。

      • 管理控制台」係指由 Google 提供給「客戶」用於報告及其他特定管理功能的線上工具。

      • 管理員」係指由「客戶」指定的技術人員,負責代表「客戶」管理「服務」以供「使用者」使用。

      • 廣告」係指由 Google 向「使用者」顯示的線上廣告。

      • 關聯企業」係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某方、受某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或與某方一同受控制的實體。

      • 品牌特徵」係指協議雙方各自擁有並經常維護的營業名稱、商標、服務標章、標誌、網域名稱及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如該協議方為 Google,則 Google 關係企業的「品牌特徵」也依此規範)。

      • 機密資訊」係指由某方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且標示為機密或於各種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之資訊。「客戶資料」即屬於「客戶」之「機密資訊」。

      • 客戶資料」係指由「客戶」、「使用者」或由「經銷商」代表「客戶」,透過「服務」所提供、產生、傳輸或顯示之資料,包括電子郵件。

      • 客戶網域名稱」係指「客戶」所擁有或管理之網域名稱,並將與「服務」搭配使用。

      • 網域服務」係指 Google 為方便「客戶」在 Google 介面透過「註冊商夥伴」(依「網域服務條款」所定義) 註冊與轉換網域名稱而提供之服務。

      • 網域服務條款」係指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domain_service_terms.html 或 Google 所提供其他類似網址中的條款。

      • 緊急安全問題」係指 (a)「客戶」使用「服務」時違反「使用限制政策」之行為,致使:(i)「服務」中斷;(i) 其他客戶對「服務」之使用受到中斷;或 (iii) 用來提供「服務」之 Google 網路或伺服器中斷;或是 (b) 第三方未經授權即存取「服務」之行為。

      • 使用者」係指「客戶」允許使用「服務」之個人。

      • 使用者帳戶」係指「客戶」透過「服務」為「使用者」建立,並由 Google 代管之帳戶。

      • 出口管制法律」係指所有適用的出口和轉口管制法律及法規,包括:美國商務部主管的《出口管制法規》(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制室主管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美國國務院主管的《國際武器交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簡稱「ITAR」)。

      • Google Workspace 核心服務」係指「客戶」向「經銷商」購買的相關「服務」(例如 Google Workspace Premier Edition、Google Workspace 或 Google 保管箱),詳列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r_features.html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說明中心」係指 Google 說明中心,網址為 https://support.google.com/ 或 Goog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高風險活動」係指可能因為使用「服務」或「服務」之故障而導致死亡、人身傷害或環境損害之活動,例如核子設施之營運、空中交通管制或維生系統。

      • 智慧財產權」係指依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祕密法、商標法、著作人格權法所享有之現在與未來全球適用權利,以及其他類似權利。

      • 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係指不屬於「服務」之 Google 產品,但「使用者」可使用其「使用者帳戶」名稱和密碼登入這類產品。「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列載於 https://support.google.com/a/answer/181865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條款」係指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additional_services.html 或 Google 不定期發佈之其他類似網址中的條款。

      • 電子郵件通知地址」係指「客戶」指定用於接收 Google 電子郵件通知的電子郵件地址。「客戶」得依其意願提供「經銷商」之電子郵件地址。「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變更這個電子郵件地址。

      • 經銷商」係指收受「客戶」所付款項以提供「服務」之存取權及使用權的第三方 Google Workspace 經銷商。

      • SDN 名單」係指美國財政部之「特定國民名單」。

      • 服務網頁」係指向「使用者」顯示「服務」的網頁。

      • 服務專屬條款」係指一或多項服務專屬的適用條款,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ervice-terms/

      • 服務」係指透過經銷商購買的「Google Workspace 核心服務」(如適用)。

      • 服務水準協議」係指適用於「Google Workspace 核心服務」的服務水準協議,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reseller_sla.html 或 Google 不定期發佈之其他類似網址。

      • 停權」係指立即中止「服務」本身或「服務」附帶之任何元件的存取權限,不再允許「使用者」繼續使用「服務」。

      • 效期」係指本「協議」之效期,起始於「生效日」,並隨著 Google 持續向「客戶」提供「服務」而延伸,除非依本「協議」或「客戶」與「經銷商」之協議而提前終止。

      • 第三方要求」係指由第三方提出,欲取得「使用者」使用「服務」之相關記錄的要求。「第三方要求」可為合法的搜索令、法院命令、傳票、其他有效法律命令,或「使用者」允許揭露資訊的書面同意。

      • TSS」係指 Google 依《TSS 準則》在「效期」內對「管理員」提供之技術支援服務。

      • TSS 準則」係指當時適用於「服務」的有效 Google 技術支援服務指南。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tssg.html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網址條款」係指「使用限制政策」、「服務水準協議」、「服務專屬條款」和「TSS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