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服務條款
上次修改日期:2023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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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為了使用 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服務」,已先透過同一個 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帳戶」簽署本「協議」的離線版本,就不適用下列條款,且您的 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服務」使用行為將受到離線條款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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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服務條款》(統稱「協議」,原稱《G Suite 教育版服務條款》或《G Suite 教育版 (線上) 協議》) 由 Google 與同意遵守本「協議」的實體或人士 (簡稱「客戶」) 共同簽訂,用於規範「客戶」存取及使用「服務」的行為。「Google」的定義列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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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自「客戶」點選接受「協議」內容當日起生效 (簡稱「生效日期」)。如您代表「客戶」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您聲明及擔保:(i) 您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約束「客戶」履行本「協議」;(ii) 您已詳閱並瞭解本「協議」內容;以及 (iii) 您代表「客戶」同意本「協議」中各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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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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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服務使用。在「協議」的「效期」內,Google 會依照本「協議」(包括《服務水準協議》) 提供「服務」,「客戶」可依照本「協議」的規定,使用透過適用「訂單」或「經銷商訂單」訂購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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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管理控制台。「客戶」可存取「管理控制台」,藉此控管「服務」的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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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帳戶;為使用服務須完成的驗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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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帳戶。「客戶」必須擁有「帳戶」才能使用「服務」,且須對建立「帳戶」時提供的資訊、「帳戶」密碼的安全性,以及「帳戶」的所有使用情形負責。Google 沒有義務為「客戶」提供多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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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為使用服務須完成的驗證程序。「客戶」必須驗證「網域電子郵件地址」或「網域名稱」,方可使用「服務」。如果「客戶」不具備使用「網域電子郵件地址」的有效權限,或是不具備「網域名稱」的擁有權或控制權,則 Google 沒有義務為「客戶」提供「服務」,且可刪除「帳戶」,不須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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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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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服務修訂。Google 得不時對「服務」進行商業上合理的修訂。如 Google 對「服務」所做的重大變更會對「客戶」的「服務」使用情形造成重大影響,Google 將通知「客戶」,前提是「客戶」必須向 Google 訂閱這類異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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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協議修訂。Google 得不時變更本「協議」的條款;所有修訂內容均會發布至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education_terms.html 。這些變更將於「客戶」的下一個「訂單效期」開始時生效;屆時「客戶」如繼續使用「服務」,即表示同意接受修訂內容。本節 (第 1.4 (b) 節:協議修訂) 規定不適用於「網址條款」的變更。 -
(c) 網址條款修訂。Google 得不時變更「網址條款」,並於做出重大修訂時通知「客戶」;如《服務水準協議》有重大修訂,Google 可透過《服務水準協議》相關網頁通知「客戶」。對「網址條款」進行的重大變更將於通知發布 30 天後生效,但以下情況除外:(i) 會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服務水準協議》修訂內容,將於通知發布 90 天後生效,以及 (ii) 如果修訂內容適用於新「服務」、新功能或《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或是依據適用法律而修訂,則會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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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修訂。Google 只可在為了遵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修訂《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這類修訂必須明確遵循《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的規定,或者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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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為商業上合理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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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不會導致「服務」的安全性大幅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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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不會擴大 Google 的「客戶個人資料」處理範圍,或移除《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處理範圍」一節所述的任何限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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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不會對《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所保障的「客戶」權利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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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Google 根據本節 (第 1.4 (d) 節:《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修訂) 的規定,對《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做出重大修訂時,會將修訂內容發布至列載《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的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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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停止提供核心服務。Google 如要停止提供任何核心服務 (或相關重大功能),應提前至少 12 個月通知「客戶」,除非 Google 以實質上類似的核心服務或功能,取代要停止提供的核心服務或功能。本節 (第 1.4 (e) 節:停止提供核心服務) 並無任何規定禁止 Google 為遵守適用法律、解決重大安全性風險,或避免造成龐大經濟/技術負擔而進行變更。本節 (第 1.4 (e) 節:停止提供核心服務) 規定不適用於「其他服務」或正式發布前的「服務」、產品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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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費條件。如果「客戶」在使用任何「服務」時須支付「費用」,該「服務」即適用本協議第 2 節 (付費條件)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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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用量測量與計費方案。自「計費開始日期」當天起,Google 會根據「訂單」適用的方式,預先向「客戶」開立「月費」或「年費」的帳單。「客戶」的「服務」用量是根據 Google 的測量工具判定,且 Google 為了計算「費用」所做的相關判定均為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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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付款。「客戶」須以帳單中載明的貨幣支付所有「費用」,且所有相關「費用」都必須在帳單開立後的 30 天內繳清。Google 沒有義務開立多張帳單。如要透過電匯付款,則須附上 Google 提供的銀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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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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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客戶」須負擔所有「稅金」,且支付給 Google 的「服務」費用不得扣除任何「稅金」。如果 Google 有義務收取或支付「稅金」,將開立「稅金」帳單給「客戶」。除非「客戶」可針對這類「稅金」向 Google 提供仍在時效內的有效免稅證明,否則就必須向 Google 支付該「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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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 Google 依據適用法律須索取納稅相關識別資訊,「客戶」應向 Google 提供這類資訊,以便 Google 遵循適用管轄區的稅務法規和主管機關規定。如因「客戶」申報的資訊有誤,導致產生任何稅金、利息、罰金或罰款,「客戶」有責任支付 (或償還 Google) 所有此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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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付款爭議。如有任何付款爭議,須於付款到期日前秉持善意提出。如果 Google 秉持善意審查爭議後,確認特定帳單錯誤應歸責於 Google,Google 不會另行開立正確帳單,而是提供一份載明原帳單錯誤數額的貸項憑單。如果有爭議的帳單尚未付款,Google 會以貸項憑單中的金額折抵該帳單的金額,而「客戶」須負責支付折抵後的帳單應付帳款淨額。本「協議」的所有規定皆不代表 Google 有義務提供抵免額給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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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欠款;停權。若逾期付款 (為求明確,不包括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交的善意付款爭議所涉金額),拖欠期間可按每月 1.5% 的利率 (或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 收取利息,直至全額付清為止。「客戶」須負擔 Google 收取此類欠款金額時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包括律師費用)。此外,若逾期未繳「服務」費用,Google 可對「服務」採取「停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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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無須提供訂購單編號。「客戶」有義務支付所有適用「費用」,且 Google 無須在開立的帳單上 (或透過其他方式) 提供訂購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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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定價調整。除非附加條款或「訂單」上另有明確協議,否則 Google 可隨時調整「定價」。如果調整定價,Google 會提前至少 30 天通知「客戶」。30 天過後,「客戶」適用的定價將於下一個「訂單效期」開始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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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客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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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許可的用途。唯有符合下列條件者,方可依本「協議」規定使用「服務」:(a) 符合
https://support.google.com/a/answer/134628 或後續網址所載標準的教育機構,以及 (b) 非營利實體 (根據適用法律的定義)。 -
3.2 法規遵循。「客戶」必須:(a) 確保「客戶」及其「使用者」的「服務」使用情況符合本「協議」規定;(b) 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避免及終止未經授權使用或存取「服務」的行為;以及 (c) 在發現未經授權的人士使用或存取「服務」、「帳戶」或「客戶」密碼時,立即通知 Google。對於客戶可能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的行為,Google 保留調查的權利,調查期間可能會檢閱「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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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隱私權。「客戶」應負責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聲明和通知,以便:(a) 允許「客戶」使用及接收「服務」;以及 (b) 讓 Google 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存取、儲存及處理「客戶」提供的資料 (包括「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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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限制。「客戶」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亦不得允許「使用者」從事下列行為:(a) 複製、修改「服務」,或製作「服務」的衍生作品;(b) 對「服務」進行反向工程、反編譯、翻譯、反組譯,或以其他方式企圖從中擷取任何或所有原始碼 (除非適用法律明確禁止此類限制);(c) 販售、轉售、轉授權、傳輸或散布任何或所有「服務」;或者 (d) 基於下列目的存取或使用「服務」:(i) 從事「高風險活動」;(ii) 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iii) 規避支付適用「費用」(包括建立多個「客戶帳戶」以模擬或當做單一「客戶帳戶」使用,或是規避「服務」指定的用量限制或配額);(iv) 在未事先取得 Google 書面核准的情況下進行加密貨幣挖礦活動;(v) 撥打或接聽緊急救援服務電話 (除非《服務專屬條款》另有規定);(vi) 處理美國國務院《國際武器交易條例》(ITAR) 所規範的材料或從事受到同樣規範的活動;(vii) 違反「出口管制法律」或從事會導致違反前述法律的活動;或者 (viii) 在已簽署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HIPPA)「業務合作協議」(BAA) 允許的範圍外,傳輸、儲存或處理美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HIPAA) 法規所規範的健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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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額外產品和第三方產品。選用的「額外產品」和「第三方產品」可與「服務」搭配使用,並透過「管理控制台」啟用或停用。使用「額外產品」時均須遵守《額外產品條款》;《額外產品條款》已透過參照方式納入本「協議」,Google 可能會不時更新條款內容。使用「第三方產品」時,須另行遵守相關服務供應商的其他條款及政策。如果「客戶」打算允許未滿 18 歲的「使用者」存取或使用任何「額外產品」或「第三方產品」,「客戶」必須先取得家長同意聲明,方可允許這類「使用者」存取或使用這些產品,並收集及使用 (a)「額外產品」與 (b)「第三方產品」(在適用法律要求範圍內) 中的個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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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服務管理。「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一或多位具備「管理員帳戶」存取權的「管理員」。「客戶」應負責:(a) 維護「使用者帳戶」及相關密碼的機密性與安全性,以及 (b) 管控「使用者帳戶」的所有使用情形。「客戶」須同意,Google 不負責「客戶」或任何「使用者」對於「服務」的內部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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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監控濫用情形。「客戶」應全權負責監控、回應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傳送至「abuse」(濫用情形) 和「postmaster」(郵件管理員) 等「客戶網域名稱」別名的電子郵件,但 Google 得監控傳送至這些別名的電子郵件,以瞭解「服務」濫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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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在訂單效期內申請額外的使用者帳戶。「客戶」在「訂單效期」內可以另外提交「訂單」、「經銷商訂單」或透過「管理控制台」下單來申請額外的「使用者帳戶」。這類額外購買的「使用者帳戶」會在適用「訂單效期」的最後一天結束,並按比例計算使用時間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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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版權。根據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 中為線上服務供應商提供安全港的規定,Google 會在收到內容疑似侵害版權的通知時做出回應,並在適當情況下終止屢次侵權者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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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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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如 Google 得知「客戶」或任何「使用者」的「服務」使用行為違反 AUP,Google 將通知「客戶」並要求「客戶」解決違規行為。如「客戶」沒有在 Google 提出要求後的 24 小時內解決違規行為,Google 可對「客戶」使用的所有或部分「服務」實施「停權」處置,直到違規行為解決為止。如 Google 對「服務」進行「停權」處置,違反 AUP 的內容可能會遭到移除或取消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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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其他停權情形。儘管第 4.1 節 (「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已有規定,但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Google 仍可對「客戶」使用的所有或部分「服務」(包括基本「帳戶」使用權) 立即執行「停權」處置:(a) Google 合理認為有必要藉此保護「服務」、支援「服務」的 Google 基礎架構,或任何其他使用「服務」的「客戶」(或其使用者);(b) 疑似有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存取「服務」;(c) Google 合理認為有必要立即「停權」以遵守任何適用法律;或 (d)「客戶」違反第 3.4 節 (「限制」) 或《服務專屬條款》。一旦導致「停權」處置的問題解決,Google 就會解除這類「停權」狀態。除非適用法律禁止,否則如果「客戶」提出要求,Google 將於合理時間內盡快告知「客戶」採取「停權」處置的原因。對「使用者帳戶」執行「停權」處置時,Google 會讓「客戶」的「管理員」能夠在特定情況下還原「使用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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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智慧財產權;保護客戶資料;意見回饋;在服務中使用品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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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智慧財產權。除非「協議」中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協議」不會以默示或其他方式,將任一方內容或智慧財產的任何權利授予另一方。於協議雙方之間,「客戶」保有「客戶資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Google 則保有「服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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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保護客戶資料。Google 只會根據《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存取、使用及處理「客戶資料」,不會因任何其他目的存取、使用及處理「客戶資料」。在不影響前開規定有效性的前提下,Google 不會基於「廣告」目的處理「客戶資料」,也不會在「服務」中放送「廣告」。Google 已於技術、組織及實體層面對「客戶資料」採取保護措施,今後也會繼續妥善保護「客戶資料」;詳情請參閱《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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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客戶意見回饋。「客戶」如有意願,可向 Google 提供與「服務」相關的意見回饋或建議 (簡稱「意見」)。如「客戶」提供「意見」,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可使用該「意見」,不受任何限制,亦不需對「客戶」負擔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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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在服務中使用品牌特徵。Google 僅會在「服務」中顯示「客戶」授權 Google 顯示的「客戶品牌特徵」;請注意,當「客戶」將「品牌特徵」上傳至「服務」,即代表授權 Google 使用。Google 會在向「客戶」或其「使用者」顯示「服務」的網頁指定區域顯示「客戶」的「品牌特徵」,「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品牌特徵」的詳細使用方式。Google 亦可於這類網頁上顯示 Google「品牌特徵」,以表明「服務」是由 Google 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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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技術支援服務 (TSS)。Google 將根據「客戶」支付的相關「費用」,在「效期」內依《TSS 指南》為「客戶」提供 TSS。特定 TSS 等級需要支付基本的週期性「費用」,詳情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tssg.html 。如「客戶」在某個月內降低 TSS 等級,Google 在當月的剩餘期間可繼續提供原等級的 TSS 並收取相應的 TSS 費用,直到 TSS 實際降級為止。 -
7. 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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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義務。收受方僅可在根據「協議」行使自身權利及履行其義務時使用揭露方的「機密資訊」,且必須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揭露方的「機密資訊」外洩。收受方僅可向有知情必要且已簽訂書面保密協議的「關係企業」、員工、代理人或專業顧問 (簡稱「委任對象」) 揭露「機密資訊」(對於專業顧問,可以透過其他保密義務約束)。收受方必須確保其「委任對象」僅在根據本「協議」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時,才使用收到的「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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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必要揭露行為。即使會與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相牴觸,收受方或其「關係企業」仍可在適用「法律函狀」要求的程度內揭露「機密資訊」,前提是收受方或其「關係企業」須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完成以下要求:(a) 在揭露「機密資訊」前盡速通知另一方,以及 (b) 遵循另一方因反對揭露資訊所做出的合理要求。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收受方判斷遵循 (a) 和 (b) 子節的規定可能造成下列情況,這兩個子節的規定便不適用:(i) 違反「法律函狀」;(ii) 妨礙政府調查;或者 (iii) 導致個人死亡或嚴重的人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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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效期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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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協議效期。本「協議」的效期 (簡稱「效期」) 自「生效日期」起算,持續到本「協議」終止,或是「客戶」未依第 8 節 (效期與終止) 所述程序續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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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續約。每次「訂單效期」將結束時,「服務」(以及「費用」涵蓋的所有「使用者帳戶」) 會自動續約,「訂單效期」則延長 12 個月。如任一方選擇不續約「服務」,最晚必須在現行「訂單效期」結束的 15 天前通知另一方。這項不續約通知將在現行「訂單效期」結束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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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因違約行為而終止。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任一方可立即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表明將終止本「協議」:(a) 另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的條款,且未於收到書面違約通知的 30 天內更正其違規行為,或者 (b) 另一方中止業務營運,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且未在 90 天內撤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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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任意終止權。「客戶」可隨時停止使用「服務」。在「客戶」已履行「訂單」或本「協議」中所有財務承諾 (如有;包含支付「訂單效期」內的所有「費用」) 的前提下,「客戶」亦可隨時視其需要終止本「協議」,惟應提前發送書面通知給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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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因適用法律而終止;違反法律。如果 Google 合理認為發生下列情況,可在寄出書面通知後立即終止本「協議」和/或相關「訂單」:(a) 繼續提供「客戶」使用的任何「服務」會違反適用法律;或者 (b)「客戶」已違反任何「賄賂防制法」或「出口管制法」,或導致 Google 違反此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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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終止或停止續約的影響。如本「協議」終止或停止續約,則 (a) 除非本「協議」中另有規定,否則所有與「服務」相關的權利及存取權亦將終止 (包括對「客戶資料」的存取權);以及 (b)「客戶」應在收到最後一份帳單時,立即向 Google 支付所有尚未結清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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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不予退款。除非本「協議」中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根據「協議」中任何條款 (包括《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 終止或停止續約的情況下,Google 沒有義務退還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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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關宣傳。「客戶」在遵守「商標指南」的情況下,可公開表示其為 Google 客戶,並顯示 Google「品牌特徵」。Google 可在「服務」的線上或離線宣傳資料中使用「客戶」的名稱和品牌特徵。只有在本「協議」允許範圍內,任一方才能使用另一方的「品牌特徵」。使用任一方「品牌特徵」的方式均須符合該「品牌特徵」「智慧財產權」擁有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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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聲明及擔保。雙方均聲明及擔保己方:(a) 擁有完整的權力與權限簽署「協議」;且 (b) 將遵守所有與提供、接受或使用「服務」相關的法律與法規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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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免責事項。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否則 Google 不會做出下列行為,並對此類行為明示免責:(a) 以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進行擔保,包括對「服務」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所有權、未侵權、運作正常無誤或不會中斷的擔保;(b) 針對透過「服務」所獲得的內容或資訊提出任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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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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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間接責任限制。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及根據第 12.3 節 (無限責任) 的規定,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其相關的下列損失,任一方均無須承擔「責任」:(a) 間接、衍生、特殊性、附隨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或 (b) 收益、利潤、存款或商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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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責任金額限制。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其相關的損失,任一方總計須負擔的累積「責任」限額均不得超過 (a) $1,000 美元,或 (b)「客戶」在引致「責任」的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內支付的費用 (以較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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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無限責任。針對下列事項,本「協議」中任何條款皆未排除或限制任一方應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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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詐欺行為或詐欺性的不實陳述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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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 13 節 (「賠償」) 所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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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侵犯另一方「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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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協議」中載明的付款義務 (如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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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無法排除或限制任一方應付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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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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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Google 的賠償義務。如果「客戶」及其「關係企業」依據本「協議」使用任何「服務」或 Google「品牌特徵」的情形,遭第三方指控侵犯了該方的「智慧財產權」,Google 必須在「第三方法律訴訟」中為「客戶」及其「關係企業」透過「客戶帳戶」使用「服務」的行為進行抗辯,並賠償「客戶」及其「關係企業」,使其免於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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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客戶的賠償義務。在下列事項引致的「第三方法律訴訟」中,「客戶」必須為 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抗辯,並賠償 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使其免於負擔「賠償責任」:(a) 任何「客戶資料」或「客戶品牌特徵」;或者 (b)「客戶」或「使用者」的「服務」使用行為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或第 3.3 節 (「限制」) 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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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例外情況。第 13.1 節 (Google 的賠償義務) 及第 13.2 節 (客戶的賠償義務) 不適用於以下原因引致的相關指控:(a) 受償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或者 (b) 將賠償方的技術或「品牌特徵」與非由賠償方根據本「協議」所提供的資料合併使用,除非合併使用的行為是為了符合「協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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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條件。第 13.1 節 (「Google 的賠償義務」) 和第 13.2 節 (「客戶的賠償義務」) 中規定的義務受下列條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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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於在「第三方法律訴訟」前的任何相關指控,受償方必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賠償方,並以合理方式與賠償方合作解決相關指控和「第三方法律訴訟」。如因受償方違反第 13.4 (a) 節的規定而對「第三方法律訴訟」的抗辯產生不利影響,賠償方依據第 13.1 節 (Google 的賠償義務) 或 13.2 節 (客戶的賠償義務) 規定所負的義務 (如有) 將視影響程度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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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償方必須將「第三方法律訴訟」中賠償部分的控制權完全交予賠償方,惟應符合下列條件:(i) 受償方可自費指派不具主控權的顧問律師;(ii) 如和解協議要求受償方承擔責任、付款或是採取 (或禁止採取) 任何行動,受償方須事先提供書面同意,且不得以不合理的原因拒絕或延遲提供同意書,或對同意書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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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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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果 Google 合理認為「服務」可能侵害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Google 可自行決定自費採取下列行動:(i) 取得相關權利,讓「客戶」繼續使用「服務」;(ii) 在未實質減少「服務」的功能下,修改「服務」使其脫離侵權狀態;或 (iii) 將「服務」替換為具有同等功能且未侵權的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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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 Google 認為第 13.5 (a) 節的救濟並非商業上合理的選擇,Google 可對受影響的「服務」採取「停權」處置,或終止客戶使用該「服務」。Google 若終止受影響的「服務」,將根據該「服務」終止後所剩的效期,按比例退還「客戶」實際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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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唯一權利及義務。在不影響任一方其他終止權的前提下,第 13 節 (「賠償」) 規定在適用法律允許範圍內,「協議」雙方就第 13 節 (「賠償」) 涵蓋的「智慧財產權」第三方侵權指控,享有唯一且專屬的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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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經銷商客戶。第 14 節 (經銷商客戶) 僅適用於「客戶」根據「經銷商協議」向「經銷商」訂購「服務」(這類「服務」稱為「經銷商服務」) 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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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適用條款。就「經銷商服務」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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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協議」第 2 節 (「付費條件」)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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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經銷商費用」(如有) 應直接支付給「經銷商」,且「經銷商服務」的價格應由「經銷商」與「客戶」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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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客戶」會收到「經銷商」給予的《服務水準協議》抵免額 (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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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 12.2 節 (「責任金額限制」) 由以下規定取代: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其相關的損失,任一方總計須負擔的累積「責任」限額不得超過 (a) $1,000 美元,或是 (b)「客戶」於引致「責任」的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內針對「經銷商服務」支付的「經銷商費用」(以較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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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任何「服務」的續約及/或任何「經銷商訂單」均應由「客戶」與「經銷商」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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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本節的「訂單效期」定義與本「協議」的「訂單效期」定義相同:自「經銷商服務」的「服務開始日期」或續約日期 (如有) 起算,一直到當前「經銷商訂單」指定的結束時間為止,除非根據本「協議」規定提早終止;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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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本節的「服務開始日期」定義與本「協議」的「服務開始日期」定義相同:指「經銷商訂單」上列載的開始日期;如果「經銷商訂單」上未指明開始日期,則「服務開始日期」為 Google 開始向「客戶」提供「經銷商服務」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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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分享機密資訊。Google 可根據第 7.1 節 (保密義務) 的規定將「經銷商」指派為「委任對象」,並與「經銷商」分享「客戶」的「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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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經銷商為管理員。「客戶」可自行斟酌是否要讓「經銷商」擁有「客戶帳戶」或「使用者帳戶」的存取權。在 Google 和「客戶」之間,「客戶」應全權負責:(a) 管理「經銷商」對於「客戶帳戶」或「使用者帳戶」的任何存取權;以及 (b) 在「經銷商協議」中定義「經銷商」及「客戶」彼此的「經銷商服務」相關權利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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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經銷商技術支援。「客戶」知悉並同意「經銷商」可基於合理需求,向 Google 揭露「使用者」個人資料,以便「經銷商」處理「客戶」呈報給「經銷商」或透過「經銷商」呈報的任何支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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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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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通知。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寄給「客戶」的通知必須傳送至「電子郵件通知地址」,而寄給 Google 的通知則須傳送至 legal-notices@google.com。電子郵件寄出時間將視為收件者收到通知的時間。「客戶」必須負責於「效期」內提供最新的有效「電子郵件通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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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電子郵件。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協議雙方可使用電子郵件做為書面許可或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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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許可,協議雙方均不得各自轉讓本「協議」任何部分,除非受讓方是協議方的「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條件:(a) 受讓方已透過書面方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且 (b) 轉讓方已通知協議另一方本次轉讓事宜。其他任何嘗試轉讓的行為均屬無效。如「客戶」將本「協議」轉讓給位於其他管轄區的「關係企業」,導致 Google 立約方 (定義請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google-entity ) 必須進行更動,則:(i) 本「協議」會自動轉讓給新的 Google 立約方;且 (ii) 如果「關係企業」的帳單帳戶位於巴西或日本,自「協議」轉讓的那刻起,該「關係企業」必須遵守上述連結中的適用服務條款,而非「協議」。 -
15.4 控制權異動。如果任一方發生涉及內部改組或重整以外的「控制權」異動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的公司交易),必須在「控制權」異動後的 30 天內向另一方提供書面通知。若「客戶」因此不再是符合第 3.1 節 (許可的用途) 規定的非營利教育機構或其他非營利實體,應立即通知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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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不可抗力。如果任一方因天災、恐怖主義行為、暴動或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義務,便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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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分包契約。Google 可將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分包,但仍須就所有分包義務對「客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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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無代理關係。協議雙方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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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不構成拋棄權利。任一方均無法以不行使 (或延遲行使) 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構成任何權利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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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為無效、非法或是不可執行的狀態,本「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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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無受益第三人。除本「協議」明文規定的情況以外,本「協議」並未將任何利益賦予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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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 衡平法救濟。本「協議」中的所有條款均不會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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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準據法。所有因本「協議」或「服務」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請求,皆受到美國加州法律的規範 (加州的國際私法規則除外),且將完全由加州聖塔克拉拉郡的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協議」雙方皆同意受上述法院之屬人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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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 修訂條款。除了第 1.4 (b) 節 (「協議修訂」)、第 1.4 (c) 節 (「網址條款修訂」) 或第 1.4 (d) 節 (「《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修訂」) 以外,「生效日期」之後對本「協議」進行的任何修訂,均須透過書面形式明確指出本「協議」的修訂內容,並經由協議雙方簽署。在此釐清,Google 更新「協議」中網址的做法並不構成對「協議」條款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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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 存續。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以下各節依然繼續有效:第 2 節 (付費條件)、第 5 節 (智慧財產權;保護客戶資料;意見回饋;在服務中使用品牌特徵)、第 7 節 (機密資訊)、第 8.6 節 (終止或停止續約的影響)、第 11 節 (免責事項)、第 12 節 (責任限制)、第 13 節 (賠償)、第 14.1 節 (適用條款)、第 14.2 節 (分享機密資訊) 和第 15 節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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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 完整協議。本「協議」列載所有經雙方同意的條款,並終止及取代雙方就相關專利權標的所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包括本「協議」的先前版本。簽訂本「協議」之後,雙方皆不得主張「協議」未明確規範的任何陳述、聲明或擔保的效力,也無法基於這類陳述、聲明或擔保取得任何權利或救濟 (無論出於過失或無心)。「網址條款」是以參照方式納入本「協議」。「生效日期」過後,Google 可能會更新本「協議」中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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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 牴觸條款。倘若構成本「協議」的各項文件之間有所牴觸,應以下列順序為準 (優先順序由高至低):「訂單」、《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協議」的其餘條款 (「網址條款」除外)、「網址條款」(《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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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 標題。本「協議」中的標題及說明文字僅供參考,對於「協議」內容的解釋不具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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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 牴觸語言版本。如果本「協議」翻譯為英文以外的任何其他語言,而英文版本與翻譯版本有不一致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除非翻譯版本中另有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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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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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帳戶」是指「客戶」依本「協議」使用「服務」時所用的 Google 帳戶憑證和相關存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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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額外產品」是指由 Google 或其關係企業提供,不屬於「服務」範圍內,但可與「服務」搭配使用的產品、服務或應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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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額外產品條款》是指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additional_services.html 的現行條款。 -
▪ 「管理員帳戶」是指「客戶」或「經銷商」(如適用) 用於管理「服務」的一種「使用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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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控制台」是指 Google 提供給「客戶」的線上控制台或資訊主頁,用於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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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員」是指「客戶」指定的管理人員,代表「客戶」控管提供給「使用者」的「服務」,有權存取「客戶資料」及「使用者帳戶」。「管理員」可存取、監控、使用、修改、保留或揭露「使用者」能夠取得的所有「使用者帳戶」相關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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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告」是指 Google 對「使用者」顯示的線上廣告,不包括「客戶」依據其他協議明確指定讓 Google 或其任何「關係企業」配合「服務」顯示的廣告,例如在「客戶」使用「服務」中的「Google 協作平台」功能所建立的網站上,顯示 Google AdSense 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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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係企業」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某方、受某方「控制」,或與某方一同受「控制」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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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費」是指「訂單」上載明每年要支付的「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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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賄賂防制法」是指所有適用的商業及公開賄賂防制法,包括美國於 1977 年頒訂的《海外反貪污行為法》及英國於 2010 年頒訂的《賄賂法》。「賄賂防制法」禁止任何人為了獲得商業機會、維持商業貿易或取得任何其他不當商業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有價品給任何人 (包括政府官員),進而構成貪腐行為。「政府官員」包括任何政府員工、公職候選人、皇室家族成員,或是國有/公營企業、公共國際機構或政黨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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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限制政策》(AUP) 是指「服務」適用的現行使用限制政策,內容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_policy.html 。 -
▪ 「BAA」(即「業務合作協議」) 是本「協議」的修訂條款,用於規範「受保護的健康資訊」(依照《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的定義) 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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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費開始日期」是指 Google 開始針對「服務」收取「費用」(如有) 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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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特徵」是指雙方各自擁有並不時維護的商業名稱、商標、服務商標、標誌、網域名稱及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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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是說明對「客戶資料」的資料處理及安全性義務的現行條款,列載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rocessing-addendum 。 -
▪ 「機密資訊」是指任一方 (或「關係企業」) 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標示為機密的資訊,或於相關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的資訊。「機密資訊」不包含下列項目:收受者獨立開發的資訊;在沒有保密義務的情況下,第三方以正當方式提供給收受者的資訊;非因收受者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的資訊。根據前述定義,「客戶資料」屬於「客戶」的「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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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是指握有某方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投票權或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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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服務」是指《服務摘要》列載的現行「核心服務」,不包含任何「第三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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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資料」是指由「客戶」或其「使用者」透過「服務」提交、儲存、傳送或接收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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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域電子郵件地址」是指與「服務」搭配使用且依附在「網域名稱」上的電子郵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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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域名稱」是指「訂單」或「經銷商訂單」中指明要配合「服務」使用的網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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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者」是指「客戶」允許使用「服務」的個人,由「管理員」控管。在此釐清,「使用者」可能包括「客戶」的「關係企業」及其他第三方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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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者帳戶」是指「客戶」透過「服務」建立的 Google 代管帳戶,用於讓「使用者」存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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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管制法律」是指所有適用的出口和再出口管制法律及法規,包括:(a) 美國商務部主管的《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b) 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局主管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 (c) 美國國務院主管的《國際武器交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簡稱「I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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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用」是指 (a)「客戶」訂購或使用的「服務」用量乘以「定價」(如有) 加上所有適用「稅金」,或者 (b) 技術支援服務 (TSS) 的相關費用加上所有適用「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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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中心」是指 Google 說明中心,網址為
https://www.google.com/support 。 -
▪ 「高風險活動」是指可合理推斷會因使用「服務」或「服務」故障而導致死亡、人身傷害、環境或財物毀損的活動,例如建設或操作核子設施、管制空中交通、使用維生系統或武器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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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是指 1996 年頒布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可能不時修訂),以及依此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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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包含」意指包括但不限於所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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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責任」是指 (i) 賠償方同意支付的和解金,以及 (ii) 具法定管轄權的法院最終裁定需要支付給受償方的賠償金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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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是指全世界所有專利權、版權、商標權、營業秘密權 (如有)、設計權、資料庫權、網域名稱權、著作人格權以及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 (無論是否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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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函狀」是指根據法律、政府法規、法院命令、傳票、搜索令,或其他有效法律授權、法律程序或類似程序,提出的資料揭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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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是指因為合約規定、侵權行為 (包含過失) 或其他原因而應承擔的所有責任,無論雙方是否可預見或考量到該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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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費」是指「訂單」上載明每個月要支付的「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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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郵件通知地址」是指「客戶」在「管理控制台」中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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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單」是指「客戶」簽署或透過 Google 網站提交的訂購文件,這兩種文件均會指明 Google 將根據「協議」提供給「客戶」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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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單效期」是指自「服務開始日期」或續約日期 (如有) 起算,一直到「訂單」指定的結束時間為止,除非根據本「協議」規定而提早終止。如果「服務」沒有任何適用「訂單」,則最初的「訂單效期」為自「生效日期」起算的 12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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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服務」是指《服務摘要》列載的現行「其他服務」,不包含任何「第三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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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價」是指「服務」當前的適用價格;除非雙方於附加條款或「訂單」中另有約定,否則以
https://workspace.google.com/pricing.html 列載的價格為準,這些價格已透過參照方式納入本「協議」。「定價」不包含「稅金」。 -
▪ 「經銷商」(如有) 是指販賣或提供「服務」給「客戶」的授權第三方經銷商,並非「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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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銷商協議」(如有) 是指「客戶」和「經銷商」就「服務」另外簽訂的協議。「經銷商協議」為獨立協議,不在本「協議」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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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銷商費用」是指「經銷商協議」中商定「客戶」訂購或使用「服務」所需支付的費用 (如有),再加上所有適用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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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銷商訂單」(如有) 是指由「經銷商」核發,且經過「客戶」和「經銷商」共同簽署的訂單 (包括續約訂單),其中載明「客戶」向「經銷商」訂購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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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專屬條款》」是指一或多項「服務」的專屬現行條款,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ervice-terms 。 -
▪ 「服務」是指當前適用的 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版本「服務」中包含的「核心服務」及「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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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開始日期」是指「訂單」上列載的開始日期;如果「訂單」上未指明開始日期,則「服務開始日期」為 Google 開始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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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摘要》是指現行的「服務」說明,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r_features.html 。 -
▪ 《服務水準協議》是指現行的服務水準協議,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la.html 。 -
▪ 「停權」是指停用對「服務」或其元件的存取權或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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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金」是指所有由政府徵收的稅金,不包含根據 Google 淨收益、淨值、資產價值、房地產價值或僱傭狀態所徵收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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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期」的定義如本「協議」第 8.1 節 (「協議效期」) 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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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法律訴訟」是指無關聯的第三方向法院或政府仲裁庭提出的正式法律訴訟 (包括任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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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產品」是指第三方提供的服務、軟體、商品及其他產品,不包含於「服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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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指南」是指 Google 現行的《Google 品牌特徵第三方使用指南》,列載於
https://www.google.com/permissions/guidelines.html 。 -
▪ 「技術支援服務 (TSS)」是指現行的 Google 技術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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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S 指南》是指 Google 現行的技術支援服務指南,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tssg.html 。 -
▪ 「網址條款」是《使用限制政策》(AUP)、《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服務專屬條款》、《服務水準協議》與《TSS 指南》的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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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區域專屬條款。如「客戶」的帳單地址位於下列適用區域,「客戶」同意接受以下「協議」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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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所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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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節 (「稅金」)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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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稅金。Google 將在帳單中條列出所有「稅金」。如果「客戶」向 Google 支付的任何款項必須扣繳「稅金」,「客戶」應將支付給 Google 的金額提高至扣繳「稅金」前的金額,確保 Google 收到的淨額與帳單所列金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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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9 節 (「定義」) 中對於「稅金」的定義內容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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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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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是指政府根據與「服務」提供及執行程序相關的適用法律徵收的所有稅金,包括但不限於關稅、海關費用、直接或間接稅金 (依 Google 利潤所徵收的稅金除外),並涵蓋相關罰金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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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 (澳洲、日本、印度、紐西蘭及新加坡以外的所有區域) 和拉丁美洲地區 (巴西以外的所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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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2 節 (「準據法」)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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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準據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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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凡是因本「協議」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請求,或與任何相關 Google 產品/服務有關的請求 (包括所有與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方式相關的爭議,簡稱「爭議」),皆受到美國加州法律的規範 (加州國際私法規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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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若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試著在 30 天內秉持善意解決「爭議」。如果「爭議」未在 30 天內解決,必須交由美國仲裁協會的國際爭議解決中心,依本「協議」簽訂當日具有效力的「快速商業仲裁規則」(簡稱「規則」) 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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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雙方應合意選出一仲裁方。仲裁應於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以英語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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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仲裁期間,任一方均可視需要向任何管轄法院申請禁制令,以保護其權利。仲裁方可做出與本「協議」規定的救濟或限制一致的衡平法救濟或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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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根據 (g) 子節的保密規定,任一方均可視需要請求管轄法院下達命令,以保護該方的權利或財產;此請求不得視為違反或拋棄本節有關準據法和仲裁的規定,亦不影響仲裁方的職權,包括審核司法判決的職權。雙方約定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法院有資格依據第 15.12 (e) 子節頒布任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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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仲裁決定為對雙方具約束效力的最終決定,可提交由任何管轄法院執行,包括對任一方或其財產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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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根據第 15.12 節 (「準據法;仲裁」) 進行的所有仲裁程序均屬於第 7 節 (「機密資訊」) 所規定的「機密資訊」,包括:(i) 仲裁程序的存在、(ii) 於仲裁程序期間揭露的所有資訊,以及 (iii) 與仲裁程序相關的任何口述內容或書面文件。除了第 7 節 (「機密資訊」) 所規定的揭露權利以外,雙方亦可在有必要根據第 15.12 (e) 子節聲請任何命令,或執行任何仲裁決定時,向管轄法院揭露第 15.12 (g) 子節所述資訊,但雙方必須要求以「非公開形式」進行這類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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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雙方將按照「規則」支付仲裁方的費用、仲裁方所委任專家的費用和支出,以及仲裁中心的行政費用。對於勝訴方就前開費用預付的金額,仲裁方將於終局判決中裁定敗訴方的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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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無論仲裁方就「爭議」做出的終局判決為何,雙方將各自承擔聘請律師和專家的費用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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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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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已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簡稱「GAP」) 任命為「服務」(如下文所定義) 於印度的非專屬經銷商。為避免疑義,儘管這兩個實體在「協議」中均稱為「Google」,茲此說明在任何提及 Google 銷售事宜或相關權利和義務的條款 (包括任何關於服務銷售帳單、信用額度、「協議」終止等的條款) 中,「Google」應指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若「協議」條款提及 Google 為「服務」供應商或相關權利和義務,則「Google」應指「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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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可簽署參照「協議」的「訂單」,但該「訂單」會構成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與「客戶」之間的獨立合約,並納入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儘管做為「服務」經銷商,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會向 GAP 購買「服務」以轉售給客戶,但根據本「協議」提供該等「服務」的完整義務仍由 GAP 承擔,因此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無須承擔與履行「服務」相關的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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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節 (「付費條件」)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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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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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用量測量與計費方案。「客戶」的「服務」用量是根據 Google 的測量工具判定,且 Google 為了計算「費用」所做的相關判定均為最終結果。「客戶」訂購「服務」時,可選擇下列任一計費方案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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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彈性方案。「客戶」若選擇此方案,就無須綁約購買一定期間的「服務」,而是按月支付依上個月每日「服務」用量計算的「費用」。使用未滿一天的「服務」用量,將按一天計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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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年約/定期方案。「客戶」若選擇此方案,則須綁約購買一年期以上的「服務」(「客戶」可選擇合約效期)。Google 會依「客戶」在「訂單」中選擇的方案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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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可變更自身提供的計費方案 (包括限制或停止提供任何計費方案),但必須提前 30 天通知「客戶」;這類變更將於「客戶」的下一個「訂單效期」開始時生效。部分計費方案可能不適用於所有客戶。「客戶」可透過下方第 2.2 節 (付款) 所列的付款方式支付「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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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付款。所有款項都必須以「訂單」或帳單上列載的貨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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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若「客戶」付款時使用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或其他無帳單的付款方式,付款到期日為「客戶」使用「服務」當月的最後一天。如為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在適用情況下:(i) Google 將於到期日開立所有應付「費用」的電子帳單,且 (ii) 相關「費用」若在「客戶」使用「服務」當月底的 60 天後仍未付清,屆時將視為逾期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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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帳單。除非「訂單」中另有說明,否則帳單應付款項會於帳單開立日期的 60 天後到期,屆時將視為逾期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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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他付款方式。「客戶」可將付款方式變更為 Google 在「管理控制台」中允許使用的任何其他方式,前提是必須接受該付款方式適用的其他所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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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付款資訊。如要透過電匯付款,則須附上 Google 提供的銀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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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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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服務而言,「客戶」同意向 Google 支付上述「費用」並加上適用「稅金」。如果 Google 有義務收取或支付「稅金」,除非「客戶」及時向 Google 提供經相關稅捐機關認可的有效免稅證明,否則 Google 應向「客戶」開立「稅金」應付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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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 Google 根據適用法律須索取納稅相關識別資訊 (如「商品及服務稅稅號」(即「GSTIN」)、客戶使用服務的位置、稅籍等),「客戶」應向 Google 提供這類資訊,以便 Google 遵循印度的相關稅務法規。「客戶」確認所提供的詳細資料 (例如 GSTIN、客戶使用服務的位置、稅籍等) 皆正確無誤,且其申報的地址和 GSTIN 皆位於「客戶」使用服務的位置。如因「客戶」未提供相關必要資訊,導致產生任何稅金、利息、罰金或罰款,「客戶」有責任支付 (或償還 Google) 所有此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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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若「客戶」依法須從支付給 Google 的款項中扣除任何「所得稅」,則「客戶」必須向 Google 及時提供扣繳稅額證明或其他適當文件,證明此類預扣行為符合相關稅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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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付款爭議。所有付款爭議都必須在付款到期日前提出。如果雙方確認特定帳單錯誤應歸責於 Google,Google 將給予一份載明該帳單內錯誤數額明細的貸項憑單,而不再另行開立正確的帳單。如果有爭議的帳單尚未付款,Google 會以貸項憑單中的金額折抵該帳單的金額,而「客戶」須負責支付折抵後的帳單應付帳款淨額。本「協議」的所有規定皆不代表 Google 有義務提供抵免額給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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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欠款;停權。如「客戶」逾期付款,則自付款到期日起至款項繳清為止,須額外支付每個月 1.5% (或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 的利息。「客戶」須負擔 Google 收取此類欠款金額時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包括律師費用)。此外,若「客戶」逾期支付「服務」費用,Google 可能會對「服務」採取停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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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無須提供訂購單編號。「客戶」有義務支付所有適用「費用」,且 Google 無須在開立的帳單上 (或透過其他方式) 提供訂購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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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定價調整。除非附加條款或「訂單」上另有明確協議,否則 Google 可隨時調整「定價」。如果調整定價,Google 會提前至少 30 天通知「客戶」。30 天過後,「客戶」適用的定價將於下一個「訂單效期」開始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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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2 節 (「美國準據法」)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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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準據法。凡是因本「協議」而產生或與本「協議」相關的請求皆受到印度法律的規範。若發生任何爭議,均應由新德里法院審理。儘管有上述規定,「客戶」仍可以根據本「協議」向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提出所有與 Google 相關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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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9 節 (「定義」) 中對於「稅金」的定義內容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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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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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是指依據適用法律產生的所有稅金,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關稅或稅金 (所得稅除外),或是任何間接稅金 (如商品及服務稅,簡稱「GST」) 或與購買「服務」相關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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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太地區: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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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8.8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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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終止協議的拋棄聲明。雙方同意,在適用法律規定必須有法院裁判或法院命令才能終止本「協議」的情況下,放棄適用該等條款。
-
如需本「協議」的印尼文版本,請按
這裡 。該版本的第 15.18 節 (「牴觸語言版本」) 更改如下: -
15.18 牴觸語言版本。本「協議」以印尼文及英文訂立,因此兩個語言版本同樣可信且具法律效力。如印尼文版本與英文版本之間出現任何不一致或是解釋不同之處,雙方同意修訂印尼文版本的內容,使其與英文版本中的相應部分一致。
-
-
亞太地區: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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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以下第 11A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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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 第 11A 節僅適用於「服務」受到澳洲《2010 年競爭暨消費者法》(以下簡稱《ACCA》) 法定保證規範的情況。適用法律 (包括《ACCA》) 可賦予本「協議」無法排除的權利與救濟措施,本「協議」亦未排除這類權利與救濟措施。在適用法律允許 Google 限制營運的範圍內,Google 與其關係企業應承擔的責任,將限於重新提供「服務」或支付再次獲取「服務」所需的費用 (由 Google 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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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2 (c) 節 (「美國準據法」) 經修訂,於節尾插入以下文字:「若適用法律禁止於加州法院解決爭議,『客戶』得向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爭議。若適用法律禁止『客戶』所在地的法院依據美國加州法律解決爭議,該爭議將以『客戶』所在國家/地區、州/省或其他居住地點適用的當地法律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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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5 節 (「完整協議」) 經修訂,於節尾插入以下文字:「本『協議』中任何條款皆未排除任一方對先前任何書面或口頭不實陳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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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所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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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節 (「付款」)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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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付款。「客戶」須以帳單中載明的貨幣支付所有「費用」,且所有相關「費用」都必須在帳單開立後的 30 天內繳清。Google 沒有義務開立多張帳單。如要透過電匯付款,則須附上 Google 提供的銀行資訊。若「客戶」已與 Google Commerce Limited 簽訂「協議」,Google 便可透過 Google Payment Limited 收取款項。Google Payment Limited 是在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的公司,辦公據點位於 Belgrave House, 76 Buckingham Palace Road, London, SW1W 9TQ, United King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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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歐洲經濟區、英國和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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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9 節 (「定義」) 變更為第 15.20 節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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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15.19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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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EECC 權利拋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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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關於本節 (第 15.19 節:EECC 權利拋棄聲明) 提及的「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及「非營利企業」,定義請參見 EECC。「EECC」指《歐洲電子通訊規則》(European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Code),是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於 2018 年 12 月 11 日頒布的歐盟指令 2018/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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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雙方均瞭解 EECC 設有以下規定:(i) 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及非營利企業可獲得特定權利,且 (ii) 客戶若屬於 (i) 所提及的企業類別,可明確同意拋棄特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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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客戶」為微型企業、小型企業或非營利企業,則「客戶」同意放棄以下規定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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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ECC 第 102 (1) 條:允許「客戶」取得特定約前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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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ECC 第 102 (3) 條:允許「客戶」取得合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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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ECC 第 105 (1) 條:限制特定服務的最長合約期限為 2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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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ECC 第 107 (1) 條:將 EECC 所賦予其他權利 (包括上文所述的第 102 (3) 條和第 105 (1) 條) 的適用範圍擴展至根據同一 Google Workspace 協議提供的所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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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阿爾及利亞、巴林、約旦、科威特、利比亞、茅利塔尼亞、摩洛哥、阿曼、巴勒斯坦、卡達、突尼西亞、葉門、埃及、以色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和黎巴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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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以下第 8.8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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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無須取得法院命令。雙方瞭解並同意,無須取得法院命令即可終止或修訂「協議」,或令「協議」中任何其他節的條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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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2 節 (「準據法」)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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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準據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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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凡是因本「協議」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請求,或與任何相關 Google 產品/服務有關的請求 (包括所有與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方式相關的爭議,簡稱「爭議」),皆受到美國加州法律的規範 (加州國際私法規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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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若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試著在 30 天內秉持善意解決「爭議」。如果「爭議」未在 30 天內解決,必須交由倫敦國際仲裁庭 (LCIA) 根據其仲裁規則 (簡稱「規則」) 進行仲裁,該「規則」已透過參照方式納入本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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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雙方應合意選出一仲裁方。仲裁將以英語進行,仲裁庭舉行地點位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的杜拜國際金融中心 (DI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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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仲裁期間,任一方均可視需要向任何管轄法院申請禁制令,以保護其權利。仲裁方可做出與本「協議」規定的救濟或限制一致的衡平法救濟或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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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仲裁決定為對雙方具約束效力的最終決定,可提交由任何管轄法院執行,包括對任一方或其財產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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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根據第 15.12 節 (「準據法;仲裁」) 進行的所有仲裁程序均屬於第 7 節 (「機密資訊」) 所規定的「機密資訊」,包括:(i) 仲裁程序的存在、(ii) 於仲裁程序期間揭露的所有資訊,以及 (iii) 與仲裁程序相關的任何口述內容或書面文件。除了第 7 節 (「機密資訊」) 所規定的揭露權利以外,雙方亦可在執行任何仲裁決定時,視需要向管轄法院揭露第 15.12 (f) 子節所述資訊,但雙方必須要求以「非公開形式」進行這類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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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雙方將按照「規則」支付仲裁方的費用、仲裁方所委任專家的費用和支出,以及仲裁中心的行政費用。對於勝訴方就前開費用預付的金額,仲裁方將於終局判決中裁定敗訴方的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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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無論仲裁方就「爭議」做出的終局判決為何,雙方將各自承擔聘請律師和專家的費用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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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洲:美國及拉丁美洲 (巴西以外的所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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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3.10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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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COPPA 與家長同意聲明。如「客戶」允許未滿 13 歲的「使用者」使用「服務」,「客戶」同意依照《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COPPA」) 的規定,於「客戶」所在管轄區的 COPPA 適用範圍內,收集與使用上述「使用者」的「服務」個人資訊 (如《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隱私權聲明》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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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7.3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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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家庭教育權利與隱私法 (FERPA)。雙方均瞭解:(a)「客戶資料」中受到 FERPA 規範的教育記錄資料 (簡稱「FERPA 記錄」) 可能包含個人識別資訊,且 (b) 當「客戶資料」包含「FERPA 記錄」,Google 即被視為「學校官員」(FERPA 及其實施條例中使用的名詞),因此必須遵守 FERPA 的規定。「FERPA」是指《家庭教育權利和隱私法》(20 U.S.C. 1232g) 及《家庭教育權利和隱私法法規》(34 CFR Part 99),包括修訂條款或不時修訂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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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9 節 (「定義」) 變更為第 15.20 節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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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15.19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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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服務開發。「服務」的開發經費完全來自私人資金,且根據適用的美國《聯邦採購法規》和聯邦機構補充規定中的定義,「服務」為商用電腦軟體和相關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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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適用於公營教育機構 - 北美洲:美國及拉丁美洲 (巴西以外的所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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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節 (「欠款;停權」)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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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欠款;停權。如「客戶」逾期付款,則自付款到期日 30 天後開始起算,至款項繳清為止,須額外支付每個月 1.5% (或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 的利息。此外,若「客戶」逾期未繳「服務」費用,Google 可能會對「服務」採取「停權」處置,或根據第 8.3 節 (因違約行為而終止) 的規定以違約為由終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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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節 (「客戶的賠償義務」)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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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客戶的賠償義務。如因「客戶」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而導致 Google 的權益受損或者必須進行「第三方法律訴訟」,Google 會根據適用的聯邦法律、州法律、當地法律或其他法律尋求可行的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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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2 節 (「準據法」) 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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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準據法。如果「客戶」為美國的市、郡或州政府實體,則本「協議」不對準據法及法庭地設有任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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