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Workspace 服務專屬條款
上次修改日期:2025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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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引號標註的名詞若未在本《Google Workspace 服務專屬條款》(前稱《G Suite 服務專屬條款》) 中定義,應以下列文件中的定義為準:《Google Cloud 主要協議》的「Google Workspace 服務附件」、《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協議》,或是規範「Google Workspace 服務」使用行為的其他適用協議 (在各種情況下皆稱「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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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料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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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要資料儲存空間。根據第 1.2 節 (「AppSheet 主要資料儲存空間」) 規定,如果「客戶」使用「服務」的「適用版本」,則可選取「資料地區」,進而 (a) 在服務允許範圍內,處理所設定服務使用之「指定位置資料」,並 (b) 存放靜態的指定位置資料,而 Google 將根據適用法律 (下稱「資料地區政策」,處理及儲存這類指定位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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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AppSheet 主要資料儲存空間。資料地區政策僅在以下情況適用於 AppSheet (即使 AppSheet 包含於服務的適用版本也一樣):(a) 客戶使用 AppSheet Enterprise Plus,且 (b)「使用者」已選取要儲存在資料地區的特定指定位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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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限制。凡是未納入資料地區政策規範的「客戶資料」,Google 均可在適用情況下,於自家任何場地或「複委託者」的資料維護設施,儲存或處理這類資料,唯須遵守《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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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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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位置資料」專指客戶資料中包含的下列服務主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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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mail:電子郵件的主旨行、內文、寄件者、收件者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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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Google 日曆:活動名稱、說明、日期、時間、邀請對象、頻率、地點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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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Google Chat:訊息 (包括一般和自訂狀態訊息)、附件和聊天室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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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Google Classroom (僅限靜態儲存資料):課程名稱和公告、教師發布的課堂作業和教材、原創性報告、課程學生/教師名單,以及學生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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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Google 文件、Google 試算表、Google 簡報和 Google Vids:檔案內文、嵌入圖片、繪圖及相關使用者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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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Google 雲端硬碟:上傳到雲端硬碟的原始檔案內容 (包括文字、嵌入圖片、繪圖和相關使用者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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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oogle 保管箱:保管箱匯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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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AppSheet:應用程式定義、資料來源設定與存取權杖,以及 AppSheet 資料庫中的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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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Google 表單 (僅限靜態儲存資料):文字、嵌入圖片、回覆和回覆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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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Google Keep (僅限靜態儲存資料):記事文字和標題、圖片、繪圖和音訊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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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Google Meet:Meet 錄製內容 (包括 Google 雲端硬碟中的即時通訊內容)、出席狀況報告、意見調查結果、轉錄稿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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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Google 協作平台 (僅限靜態儲存資料):文字、嵌入圖片、嵌入網站資訊,以及嵌入 HTML/CSS/Java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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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地區」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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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美國或歐洲,若與 AppSheet 相關則不在此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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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歐洲,且與 AppSheet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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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版本」是指下列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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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 Suite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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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Google Workspace Enterprise 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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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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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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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oogle 保管箱。下列條款僅適用於 Google 保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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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保留期。當客戶指定的保留期限或相關 Google 保管箱授權適用的「訂單效期」過後,Google 即無義務繼續保留任何已封存的客戶資料,除非:(a) 在該保留期限到期前,客戶已延長保留期限或更新相關訂單效期;(b) 適用法規或法律函狀禁止 Google 刪除資料;或 (c) 客戶已針對資料提出訴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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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oogle Workspace Essentials。**下列條款僅適用於 Google Workspace Essentials 和 Google Workspace Essentials Starter 版本 (視條款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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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因帳戶閒置或權宜考量而終止。如果客戶是訂購 Google Workspace Essentials Starter 版本,則 Google 保留權利,可在下列情況終止提供 Google Workspace Essentials Starter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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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oogle 發現客戶或其任何使用者連續 60 天未存取管理控制台或使用服務,且提前 30 天通知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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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Google 經過權宜考量,且提前 90 天通知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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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技術支援服務。技術支援服務 (TSS) 不適用於 Google Workspace Essentials Starter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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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loud Search。下列條款僅適用於 Cloud 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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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三方資料來源。客戶使用與 Cloud Search Platform 相關的第三方資料來源時,必須遵守客戶與適用資料來源提供者簽署的條款及細則,並受這類條款及細則規範。於協議雙方之間,客戶對此類條款及細則應全權負責,包括確保這類條款及細則允許 Google 在提供 Cloud Search Platform 時存取及使用相關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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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loud Identity 服務。下列條款僅適用於根據本協議提供的 Cloud Identity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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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規範協議。若除本協議外,客戶透過「帳戶」使用 Cloud Identity 服務的行為須遵守 Google Cloud Platform 協議 (下稱「GCP 協議」) 和/或列載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identity 的條款 (下稱「Cloud Identity 服務條款」),則這些文件的適用性優先順序由高至低為:(a) 本協議;(b) GCP 協議;或 (c) Cloud Identity 服務條款。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本節仍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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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其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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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Cloud Platform」是指當時提供的服務,詳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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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正式發布前產品條款。Google 可為客戶提供在服務摘要、相關文件/資料或測試申請 (如下文定義) 中,標為「搶先體驗」、「Alpha 版」、「Beta 版」、「預先發布版」、「實驗功能」或類似標示的正式發布前 Google Workspace 功能、服務或軟體 (統稱為「正式發布前產品」)。雖然正式發布前產品不屬於服務,客戶在使用這類產品時,仍須遵守協議中適用於服務的條款 (經本條款第 6 節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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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存取及使用正式發布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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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測試申請。客戶可以透過管理控制台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方法提出申請 (下稱「測試申請」),成為正式發布前產品的測試使用者。如果客戶獲准成為測試使用者 (依 Google 當時對測試使用者的網域層級需求條件而定),Google 將依據本條款第 6 節,向客戶提供可用的正式發布前產品。該正式發布前產品可能適用其他條款 (下稱「專屬測試條款」);如有這類條款,Google 會在客戶使用正式發布前產品前,透過測試申請程序或書面形式提供條款內容。測試申請和任何專屬測試條款皆已併入本條款第 6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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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使用客戶測試資料。根據下方第 6 (d) 節 (「政府機關客戶的使用限制」) 和第 6 (e) 節 (「受保護健康資訊的使用限制」) 規範,客戶將確保 (包括透過蒐集或提供必要的同意聲明或通知),Google 可以使用由客戶或其使用者以任何正式發布前產品,提交、儲存、傳送或接收的所有客戶資料 (包括客戶個人資料,下稱「客戶測試資料」),以利提供、測試、分析、開發及改進正式發布前產品,以及與該產品搭配使用的 Google 產品和服務。除了協議中的保密條款和下述情況外,Google 不受任何限制,亦不對客戶、使用者或任何第三方承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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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戶已接受或雙方已另行同意 Google 當時列載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rocessing-addendum 的相關客戶資料保護和處理義務條款 (下稱「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或「CDPA」),則就《CDPA》而言,正式發布前產品將視為服務,適用《CDPA》規範。為求明確,本條款第 6 節會構成《CDPA》中第 5.2 節 (「遵循客戶指示」) 所稱「協議」的一部分,但須經過以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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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客戶瞭解就《CDPA》第 6.1 節 (「由客戶刪除」) 而言,以及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客戶獲准使用正式發布前產品期間 (下稱「正式發布前期間」),正式發布前產品的功能可能不允許刪除客戶測試資料;但根據《CDPA》第 6.2 節 (「效期結束時歸還或刪除」),當效期結束時,客戶測試資料將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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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除非專屬測試條款另有規定,否則:(A) Google 會按客戶要求,以書面形式提供與正式發布前產品相關的複委託者 (定義請見《CDPA》) 資訊,包括職能和位置;(B) Google 將傳送電子郵件至客戶的電子郵件通知地址,指出有哪些新的第三方複委託者 (包括說明複委託者的名稱、位置和活動),在正式發布前期間受 Google 聘用,參與正式發布前產品相關的資料處理作業。之後,複委託者才會開始處理所有客戶測試資料。客戶如對複委託者有異議,唯一可採取的救濟措施是停止使用適用的正式發布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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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受資料位置或資料存取透明化控管機制規定約束。依據本條款第 6 節處理的客戶測試資料,將無須遵守任何資料位置規定 (如本《服務專屬條款》第 1 節 (「資料地區」) 所述),或資料存取透明化控管機制規定 (列載於 https://support.google.com/a/answer/923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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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政府機關客戶的使用限制。除非獲得 Google 書面授權,否則以下客戶只可使用正式發布前產品的測試或實驗資料,且禁止使用與正式發布前產品相關的任何「即時」或生產資料:美國或其他政府機構客戶 (包括聯邦、國家、州、省或地方政府),以及監管實體或機關,但不包括以教育機構為主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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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受保護健康資訊的使用限制。客戶無法使用正式發布前產品,處理《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中定義的受保護健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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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變更、暫停或停用。正式發布前產品 (包括任何相關功能) 可能會在未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隨時變更、暫停或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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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免責事項。Google 會依「現狀」提供正式發布前產品,不做任何明示、默示或其他形式的擔保或聲明,且這類產品不在任何服務水準協議或 Google 賠償涵蓋範圍內。除非現有正式發布前產品的專屬測試條款另有規定,否則正式發布前產品不受技術支援服務 (TSS)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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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責任。Google 不會對超出以下金額 (以較低者為準) 的任何金額承擔責任:(a) 協議中規定的賠償責任金額限制,或 (b) $25,000 美元。協議所述之責任限制如有以下任何例外情況,均不受上述內容規範:(1) 因任一方過失所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2) 詐欺或詐欺性的不實陳述或行為;(3) 侵犯另一方的智慧財產權;或 (4)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無法排除或限制任一方應付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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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終止。Google 得基於任何理由,隨時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終止客戶使用正式發布前產品,包括允許其他客戶使用該正式發布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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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使用網域電子郵件地址驗證。下列附加條款僅適用於透過驗證網域電子郵件地址 (而非網域名稱) 使用服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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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邀請使用者。若其他使用者擁有網域電子郵件地址,客戶可邀請他們使用服務。根據協議規定,如果受邀的使用者接受客戶邀請並開始使用服務,Google 就會將他們視為客戶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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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網域名稱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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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驗證方獲得控制權。任何個人或實體均可隨時驗證對應網域電子郵件地址的網域名稱 (這類個人/實體即為「驗證方」)。網域名稱驗證完畢後,驗證方將立即取得該名稱所對應使用者帳戶的擁有權和控制權,以及帳戶中所有相關資料。驗證網域名稱時,客戶和所有使用者都會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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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驗證網域名稱後的管理作業。如文件所述,驗證方將擁有關於客戶帳戶和所有此類使用者帳戶的特定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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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資料刪除。在驗證方取得網域名稱和所有相關使用者帳戶 (包含客戶帳戶) 的擁有權和控制權之前,客戶或其使用者可隨時按照符合服務中功能的方式,刪除或匯出客戶資料並/或刪除其使用者帳戶。在驗證方取得網域名稱和所有相關使用者帳戶 (包含客戶帳戶) 的擁有權和控制權之後,即使與《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中的條款相牴觸,客戶或其使用者仍可能無法刪除使用者帳戶,也無法刪除或匯出服務所管理的任何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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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資料處理指示。在驗證方取得網域名稱和所有相關使用者帳戶 (包含客戶帳戶) 的擁有權和控制權之前,如果客戶並未採取任何行動刪除或匯出客戶資料,則即使《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第 6.2 節 (「效期結束時歸還或刪除」) 已有規定,客戶仍瞭解本《服務專屬條款》已載明客戶指示 Google:(a) 在發生第 7.6 節 (「驗證網域後終止協議」) 所述的協議終止情況後,保留客戶未於終止前刪除的一切客戶資料;以及 (b) 允許驗證方存取據此保留的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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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同意管理。在適用情況下,客戶同意:(a) 驗證方可取得協議中所述的存取權和功能;以及 (b) Google 可為驗證方提供協議所述的存取權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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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驗證網域後終止協議。若驗證方為第三方,一旦驗證方取得網域名稱和所有相關使用者帳戶 (包含客戶帳戶) 的擁有權和控制權,協議就會自動終止。為求明確,本節不影響驗證方依其 (另行簽訂的) Google Workspace 協議所授予的使用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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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服務限制。部分服務和功能僅能在已驗證網域名稱的情況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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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Google 電話服務。下列條款僅適用於 (i) Google Voice,以及 (ii) 在適用情況下,使用 Google Meet 撥打及接聽電話的行為 (下稱「Google Meet 電話」)。為方便說明,在本條款第 8 節中,Google Voice 與 Google Meet 電話統稱「Google 電話服務」。本節條款包含與緊急救援服務限制相關的重要資訊,請務必仔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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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Google 電話服務當事人及合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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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oogle 電話服務供應商。列於適用服務及電話服務供應商清單的相應 Google 實體 (在各種情況下,這類實體均指「Google 電話服務供應商」,或稱「GTSP」),會為客戶提供適用的 Google 電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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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結構。若適用的 GTSP 是指 Google 關係企業 (而非 Google),則僅就適用的 Google 電話服務而言,Google 是代表 GTSP 簽訂合約的正式授權代理人,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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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如果客戶除了根據協議訂購的其他服務以外,還選擇訂購任何 Google 電話服務,則本條款第 8.1 節連同協議的其他條款 (包括《CDPA》和所有責任限制) 將構成獨立協議 (下稱「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由適用 GTSP (透過其正式授權代理人 Google) 僅就這類 Google 電話服務和客戶簽訂,並受到第 8.1 節其餘條款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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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ii) 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將於客戶首次訂購 Google 電話服務的生效日期起生效,可依其條款規定提前終止,並持續至 (A) 根據 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條款終止,或 (B) 本協議終止或到期,以日期較早者為準。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將僅取代本協議中的 Google 電話服務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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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 (不含服務摘要和本《服務專屬條款》第 8 節) 中提及的所有「協議」,均指「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提及「Google」這項實體時,均指「GTSP」;「服務」或「核心服務」則均指「Google 電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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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客戶只能針對 GTSP (而非 Google) 行使 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賦予的權利並享有相關福利,亦僅須對 GTSP (而非 Google) 履行 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中的義務,包括支付所有適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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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即使與本協議任何條款不相符,若本條款第 8.1 節與 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的其他條款 (包括協議的「抵觸條款」一節和《CDPA》的「優先順序」一節) 有所抵觸,應以本條款第 8.1 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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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任一方均可根據協議中「效期與終止」一節的規定,單獨終止協議中的 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如果客戶依據第 8.10 節 (「由客戶終止 Google Voice 服務」) 所述終止使用 Google Voice 服務,則 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將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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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地區性條款。地區性條款已併入 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適用於地區性條款中所述國家/地區使用者的 Google Voice 服務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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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Google 電話服務佈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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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資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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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資料蒐集和使用。GTSP 會根據《Google 電話服務隱私權揭露事項》(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ervice-terms/voice/privacy_disclosure.html) 蒐集和使用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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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訂閱者目錄。除非客戶提出要求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 GTSP 不會將客戶或其使用者的 Google Voice 號碼提供給目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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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電話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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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關係企業供應商。GTSP 可能會透過「服務及電話供應商清單」中的關係企業提供 Google 電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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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非關係企業電話供應商。在適用情況下,GTSP 及其關係企業會透過非 Google 的第三方承包商 (下稱「電話供應商」),使用公用交換電話網路 (PSTN) 轉接來電和撥出電話。電話供應商及其營業據點均列載於「服務及電話供應商清單」。使用 Google 電話服務即表示客戶指示 GTSP 聘用 (或要求其關係企業聘用) 電話供應商執行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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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適用情況下轉接撥出電話與來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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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於其所在國家/地區以獨立控管者的身分處理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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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轉接電話所需的最小權限範圍為限;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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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遵守適用法律,包括歐洲的資料保護法和電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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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明確,電話供應商並非「複委託者」(定義請見《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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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其他付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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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oogle 電話服務月結單。因客戶或使用者採用 Google 電話服務而產生的適用「費用」及其他款項,會與其他 Google Workspace 服務分別開立月結單,且受《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的付費條款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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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通話費率。除了費用外,在適用情況下,客戶還須根據使用者的通話量支付 GTSP 額外款項,以當時適用的通話費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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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稅金。《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若有任何條款與本節內容相牴觸,客戶仍須支付所有適用稅金,無論持有何種免稅證明均無法豁免。使用者如在平常使用 Google 電話服務的國家/地區外用到該服務,帳單中可能會列入相關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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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Google Voice 需求條件;GTSP 免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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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oogle Voice 需求條件。 第 8.4 (a) 節僅適用於 Google Voice,Google Meet 電話並「不」適用。Google Voice 可能需要使用獨立的寬頻或行動數據連線,且使用者的裝置必須滿足特定最低技術需求。於所在國家/地區以外的區域或在漫遊狀態下使用 Google Voice,使用者的行動網路業者可能會收取較高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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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GTSP 免責事項。針對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 Google 電話服務中斷或故障情形,GTSP 概不負責:因 (i) 客戶的數據連線、(ii) 電話供應商的網路,或 (iii) 客戶/使用者裝置運作而導致的通話延遲、中斷或干擾。在行動裝置上使用 Google 電話服務,可能會消耗使用者向其行動網路業者購買的語音通話或數據流量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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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Google Voice 功能。第 8.5 節僅適用於 Google Voice,Google Meet 電話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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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號碼指派與可用性。Google Voice 如允許指派電話號碼,將適用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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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啟用號碼時,GTSP 可能須根據適用的電信法規,蒐集客戶的緊急救援地址和統一編號/稅號等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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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在部分國家/地區,緊急救援地址須位於指派號碼可撥打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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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號碼可能無法在申請啟用後立即使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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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已停用的號碼可能會從客戶帳戶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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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攜碼轉移。在遵守下文第 8.5 (b) (i) 和 (ii) 節規定的前提下,客戶可將其他服務供應商的現有號碼轉移至 Google Voice、透過 Google Voice 指派號碼,以及要求將已指派的電話號碼釋出給其他服務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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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客戶義務。客戶應負責:(A) 依據攜碼轉移要求,向 GTSP 提供正確的相關資訊;(B) 支付攜碼轉移程序相關費用,包含剩餘號碼及方案的相關費用;以及 (C)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支付截至成功轉移號碼前應付給 GTSP 的所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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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終止服務。客戶若未在適用的使用者授權終止或到期前,攜碼轉移至其他服務供應商,GTSP 得在該授權終止或到期後釋出任何 Google Voice 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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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來電顯示。若技術面可行,Google Voice 允許在接到來電的裝置上顯示客戶的 Google Voice 號碼。使用者可以選擇永久隱藏自己的電話號碼,或是只對特定通話隱藏,不過礙於技術,某些情況下 GTSP 可能無法隱藏 Google Voice 號碼,例如撥打緊急電話號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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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封鎖號碼。若技術上可行,GTSP 將依客戶要求,禁止/允許透過 Google Voice 撥打特定號碼,或特定範圍/類型的號碼 (包含加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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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電話錄音。使用者可能可透過 Google Voice 錄製個別通話內容。但若適用法律及法規要求在錄製通話內容前先徵得對方同意,客戶需同意自身不會、也不允許其使用者擅自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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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Google 電話服務限制。Google 電話服務可能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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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提供撥打短碼及接線員輔助撥號的服務 (這類通話可能產生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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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支援「對方付費」電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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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支援撥打特定號碼的通話,例如高費率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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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Google Voice 使用限制。 第 8.7 節僅適用於 Google Voice,Google Meet 電話並「不」適用。客戶獲派號碼後,不得再指派給未滿所在管轄區法定年齡的個別使用者,亦不得允許他們使用該號碼或使用 Google Voice。如有個別使用者涉及上述行為,GTSP 可將佈建或提供給該使用者的帳戶停權或永久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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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緊急救援服務。第 8.8 (a) 子節僅適用於 Google Meet 電話,Google Voice 並「不」適用;其餘子節 ((b) 至 (f)) 則僅適用於 Google Voice,Google Meet 電話「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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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單向撥號。使用 Google Meet 電話的單向撥號功能時,使用者無法撥打或接聽緊急救援服務電話。客戶須負責確保使用者有其他替代方式致電緊急救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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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雙向撥號。Google Voice 支援撥打緊急救援服務電話。如以下條款所述,比起傳統緊急撥號服務,IP 位址式緊急撥號電話服務有某些限制,且運作方式並不相同;如需瞭解其他特定國家/地區的限制,請見「地區性條款」說明。對於撥打緊急救援服務電話一事,客戶於此表示已瞭解並接受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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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緊急撥號服務的說明。Google Voice 雙向撥號功能的使用者無須支付費用,即可撥打及接聽緊急救援服務電話。緊急救援服務因使用者的所在位置而異。使用者撥打緊急救援服務電話時,GTSP 會將客戶提供給 Google 的使用者電話號碼及地址告知緊急救援服務接線員 (請參閱下方第 8.8 (d) 節「客戶義務」)。使用者必須確認自己的實際位置及回撥號碼,因為緊急救援服務接線員或許沒有這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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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緊急撥號服務的限制。Google Voice 緊急撥號服務有下列可用性限制:(A) 網路斷線、停電或服務中斷時無法使用;(B) 比起傳統緊急救援服務撥號流程,緊急電話連上「公眾安全緊急應變中心」(下稱 PSAP) 所需的時間可能較長,也可能處於忙線狀態或無法接通;(C) 緊急電話正確連上 PSAP 後,系統可能無法自動傳送使用者的電話號碼或所在位置,導致緊急救援服務接線員無法回撥;(D) 在漫遊狀態下撥打緊急電話時,可能會轉接至與使用者註冊地址相關聯的當地 PSAP (客戶需建議使用者在漫遊狀態下使用內建撥號程式);(E) 失聰、聽障或有言語障礙的使用者,應直接使用 TTY 或電信轉接服務撥打當地緊急救援服務電話,而非撥打 711 或當地聽語障報案專線;(F) 如果使用者的帳戶號碼綁定多部裝置,(1) PSAP 回撥時,部分這類裝置可能不會接到來電,且 (2) 緊急救援服務接線員看到的電話號碼,可能與使用者的個人電話號碼不同;(G) 如果使用者停用了接聽來電的功能,PSAP 可能就無法回撥;(H) 如果無法透過 Google Voice 通話,系統可能會將使用者導向裝置上的內建撥號程式,以便順利撥打緊急電話;(I) 在下列情況中,使用者將無法透過這項通話服務撥打緊急電話:(1) 使用者的 Google Voice 服務僅能接聽來電,或者 (2) 使用者操作裝置上的內建撥號程式時,系統將通話導向使用者行動電信業者的通話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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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傳送訊息給緊急救援服務。Google Voice 可能不支援傳送訊息給緊急救援服務。此外,即使支援此功能,也可能不支援透過 Wi-Fi 網路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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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客戶義務。關於第 8.8 (b) 節 (「雙向撥號」),客戶須負責:(i) 確認每位使用者在 Google Voice 註冊的地址,都是他們目前使用 Google Voice 的實際地址 (如未提供當下使用的地址,可能導致系統聯絡錯誤的緊急事件應變中心,造成使用者無法即刻獲得緊急應變協助);(ii) 知會使用者 Google Voice 將與電話供應商分享他們的實際地址資訊;(iii) 知會使用者在緊急電話接通後,他們可能必須將自己的實際地址和回撥號碼提供給 PSAP;(iv) 確保使用者能以其他替代方式撥打緊急救援服務電話;以及 (v) 告知使用者緊急撥號服務的限制 (客戶可前往 support.google.com/voice/go/emergency-services 下載並列印警告標籤,貼在每部會用到 Google Voice 服務的裝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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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緊急警報。如果裝置設為僅限使用 Wi-Fi 模式,或是無法使用行動數據服務,就無法透過 Google Voice 接收緊急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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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緊急救援服務免責事項。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如因使用或試圖使用 Google Voice 尋求緊急救援服務,而造成或招致任何損害 (包含直接及間接損害),那麼根據《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所述,GTSP 與其所有關係企業皆無須承擔任何責任,無論是因合約規定、侵權行為 (包含過失) 或其他原因衍生之責任皆然。上述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無法存取這類服務、緊急救援服務回應延遲、緊急救援服務應變中心或接線員的行為不當,或者受 GTSP/其關係企業聘用、負責佈建緊急救援服務管道的電話供應商/其他第三方提供錯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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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停權。除了《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中說明的停權權利外,如果 GTSP 合理判定客戶或任何使用者利用 Google 電話服務製作或協助傳送大量訊息、自動訊息或來路不明的商業訊息,GTSP 亦可封鎖 Google 電話服務的撥出電話/來電,或是收發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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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客戶終止 Google Voice 服務。 第 8.10 節僅適用於 Google Voice,Google Meet 電話並「不」適用。除了任何其他終止權外,客戶隨時可在透過書面通知 GTSP 後,終止使用 Google Voice。申請終止後,客戶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Google 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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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其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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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實體文件提及「Google Voice 服務供應商」或「GVSP」,應視為本《服務專屬條款》和《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中所述的「Google 電話服務供應商」或「GTSP」。
9. Google SIP 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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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其他 Google SIP Link 條款。客戶使用 Google SIP Link 時須遵守下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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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要將手機號碼轉攜至客戶的 SIP 供應商,須由該 SIP 供應商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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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客戶瞭解並同意:Google 可致電客戶,驗證客戶的中繼設定或確認號碼擁有權。客戶同意接聽這類電話,包括由自動化系統撥打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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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客戶有責任確保 Google SIP Link 使用者撥打的緊急救援服務電話,將全數由 SIP 供應商轉接。此外,客戶必須提供其位置或地址的最新資訊,以便 SIP 供應商呼叫緊急救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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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為求明確,SIP 供應商並非複委託者 (定義見《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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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其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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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P 供應商」是指客戶的系統整合商、電信業者,或者向客戶提供電話服務且與 Google Voice 無關聯的其他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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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Google 雲端硬碟。下列條款僅適用於 Google 雲端硬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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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使用 Google 雲端硬碟發布內容。Google 雲端硬碟不適合做為內容傳遞網路。如果 Google 在合理判斷下,認定 Google 雲端硬碟的使用方式違反使用限制政策 (AUP),或涉及侵權、非法/大量發布內容 (包括影片),得限制使用者存取及使用 Google 雲端硬碟。凡是在客戶網域外公開共用的 Google 雲端硬碟代管影片,皆須遵循《YouTube 社群規範》(列載於 https://www.youtube.com/howyoutubeworks/policies/community-guidelines/ 或後續網址)。
11. AppSheet。下列條款僅適用於 AppSh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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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協議適用範圍。本協議 (包括本《服務專屬條款》) 將僅適用於客戶使用 AppSheet 及其使用者透過使用者帳戶存取 AppSheet 的情況,不適用於透過 https://www.appsheet.com 購買的 AppSheet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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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AppSheet 管理事宜。如果客戶的 AppSheet 方案包含額外的管理控制選項 (列載於 https://about.appsheet.com/pricing/),則特別指定的 AppSheet 管理員將能使用額外的 AppSheet 管理控制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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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付費條件。「定價」的定義已修訂為當時適用的價格;除非雙方於附加條款或訂單中另有約定,否則以 https://solutions.appsheet.com/pricing 列載的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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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資料來源。客戶使用與服務相關的資料來源時,必須遵守客戶與適用資料來源提供者簽署的條款及細則,並受這類條款及細則規範。於協議雙方之間,客戶對此類條款及細則應全權負責,包括確保這類條款及細則允許 Google 在提供 AppSheet 時,存取及使用相關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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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AppSheet 軟體。如果 Google 向客戶提供 AppSheet 軟體 (可能包含第三方軟體),Google 會在效期內授予客戶免權利金 (除非 Google 另有說明)、非專屬,和不可讓渡的授權,允許客戶重製及使用 AppSheet 軟體來向使用者提供客戶應用程式;Google 亦得增設額外授權限制,並另行通知客戶。客戶運用 AppSheet 軟體從事的任何出口、轉口、轉移或使用行為,皆須遵守本協議,包括協議中針對服務使用行為的限制和法規遵循義務,所有這類規範皆適用於 AppSheet 軟體。此外,客戶可能還須遵守第三方授權條款和出口管制法律的規定。於協議雙方之間,Google 保有 AppSheet 軟體的所有智慧財產權。雙方均聲明及擔保,己方將遵守所有與提供或使用 AppSheet 軟體相關的法律和法規 (如有)。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否則 AppSheet 軟體會依現狀提供,不做任何明示、默示或其他形式的擔保或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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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非付費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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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限制。AppSheet 的非付費版本須遵守相關限制,且不符合技術支援服務 (TSS) 的使用資格。某些 AppSheet 功能也可能不適用於非付費版本。對於 AppSheet 非付費版本的使用行為,Google 無須承擔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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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因無活動而終止。。如果在 60 天內 (i) 使用者未存取 AppSheet,或 (ii) 客戶應用程式未出現任何使用者活動,Google 保留權利在提前 30 天告知使用者後,終止提供 AppSheet 非付費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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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停止提供 AppSheet。Google 如要停止提供 AppSheet (或相關重大功能),將提前至少 12 個月通知客戶,除非 Google 以實質上相似的服務或功能,取代要停止提供的服務或功能。若為了遵守適用法律、解決重大安全性風險,或避免造成龐大經濟/技術負擔,Google 必須做出變更,本節 (第 11.7 節「停止提供 AppSheet」) 的規定對此無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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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技術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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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修訂條款。「Google Workspace 技術支援服務指南」(或稱「TSS 指南」) 的定義已修訂為當時適用的 AppSheet 支援服務指南,以 https://www.appsheet.com/Home/TSSG 列載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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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客戶應用程式。客戶須負責處理客戶應用程式的技術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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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其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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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Sheet 軟體」是指由 Google 提供、與 AppSheet 相關,且可下載的工具、軟體開發套件或其他電腦軟體,以及 Google 可能不時推出的這類 AppSheet 軟體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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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應用程式」是指客戶使用 AppSheet 建立或代管的軟體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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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是指 Google 或第三方資料來源,詳情列載於 https://www.appsheet.com/Home/StartWith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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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下列條款僅適用於 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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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免責事項。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 (a) 採用新興技術,(b) 可能提供不正確或令人反感的生成內容,且 (c) 可能提供不代表 Google 觀點的內容。以設計用意/宗旨而言,生成內容並非是要滿足客戶的監管、法律或其他義務,也並非讓客戶用來替代醫療、法律、財務或其他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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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類似的生成內容。客戶瞭解 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可能會在某些情況下,為多個客戶產生相同或類似的生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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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禁用政策。就 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而言,列載於 https://policies.google.com/terms/generative-ai/use-policy 的禁用政策可能不時更新,並併入《使用限制政策》(A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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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使用限制。客戶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亦不得允許使用者為之:(a) 將生成內容當做輸入資料,用來開發模型,與 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或其他 Google Workspace 服務競爭;或是 (b) 使用生成內容進行反向工程,或從任何 Google Workspace 服務/模型擷取元件 (除非適用法律明確禁止此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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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服務的使用方式與可用性。客戶瞭解並同意,(a) 自身使用 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的方式,不得逾越 Google 指定的限制,亦不得允許使用者有相同情事;(b) 能否使用 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取決於服務供應情形,詳見 https://support.google.com/a/answer/1385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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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年齡限制。若使用者未滿 18 歲,客戶不得允許他們使用 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客戶擁有 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Fundamentals、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Standard 或 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Plus (上述版本均未加購 Gemini for Google Workspace 方案),則客戶可允許使用者按照協議的條款,存取及使用 Gemini 應用程式。如果客戶開放此類存取權,則須遵守下列規定:(a) 若使用者或個人未滿 13 歲或適當的數位規定年齡 (以較高者為準),客戶不得允許他們存取及使用 Gemini 應用程式;(b) 對於年齡介在 13 歲 (或適當的數位規定年齡,以較高者為準) 至 18 歲間的所有使用者或個人,客戶必須遵守適用法律,包括《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所定義的相關隱私權法,並負責履行這些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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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醫療照護限制。客戶不得將 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用於臨床目的 (為求明確,非臨床研究、排程或其他管理工作不在此限),藉此提供醫療建議、治療或診斷,亦不得允許使用者這麼做;如果某方式受到臨床、醫療、醫療照護或其他監管機構的監管,或是必須取得這類機構的授權或核准才能使用,則客戶或其使用者不得以該方式使用 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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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疑似違規行為。如果客戶有任何疑似違反上述第 12.4 至第 12.7 子節的行為,Google 得立即暫停或終止客戶對 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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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限制。根據適用協議,上述第 12.6 和第 12.7 子節中的限制皆視為「限制」或「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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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Google 的其他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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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生成內容。Google 在本協議下的賠償義務,也適用於以下這類指控:聲稱生成式 AI 賠償保障服務中,未經修改的生成內容侵犯第三方智慧財產權。本子節 (a) (「生成內容」) 不適用於涉及以下情形的指控:(i) 客戶已知悉或應知悉建立或使用此類生成內容可能侵權;(ii) Google 為協助客戶以負責的態度建立或使用生成內容,提供了引用出處、篩選器、指示或其他工具,但遭客戶 (或由 Google 在客戶指示下) 忽略、停用或規避;(iii) 客戶已收到著作權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發出的侵權聲明通知,但仍繼續使用此類生成內容;或 (iv) 客戶將此類生成內容用於交易或商業活動,因而遭指控侵犯商標相關權利。「生成式 AI 賠償保障服務」是指列載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generative-ai-indemnified-services 的服務或功能;這類服務或功能是供客戶付費使用,不提供抵免額或免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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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訓練資料。Google 在本協議下的賠償義務,也適用於以下這類指控:聲稱 Google 採用侵犯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的訓練資料,建立供生成式 AI 服務使用的 Google 模型。賠償範圍不包括上方 (a) 子節 (「生成內容」) 涵蓋的特定生成內容相關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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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訓練限制。未經客戶事先許可或指示,Google 不會使用客戶資料,訓練/調整任何支援 Google 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的生成式人工智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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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其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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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內容」是指 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接獲客戶/其使用者提交的資料/內容等提示後,所產生或回覆的資料或內容;客戶或其使用者是透過客戶的 Workspace 帳戶使用這類服務,生成內容屬於客戶資料。就客戶和 Google 而言,Google 不會對生成內容中產生的新智慧財產主張任何擁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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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包括 (i) Gemini for Google Workspace,以及 (ii) Google Workspace 服務的其他生成式人工智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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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使用者體驗研究。如果客戶註冊 Google Workspace 的 Google Cloud 使用者體驗研究計畫,客戶參與該計畫時須遵守《Google Cloud 使用者體驗研究小組附加條款》(列載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user-experience-research)。
14. 用戶端加密。就客戶和 Google 而言,對於客戶所選的外部加密金鑰管理服務,客戶應全權負責所有事宜,包括由該服務產生並與用戶端加密搭配使用的加密金鑰。即使與《CDPA》中任何條款相牴觸,但凡加密金鑰遺失、遭竊或損壞,Google 將無法復原這類加密金鑰,或由該加密金鑰加密的任何客戶資料。假使外部金鑰管理服務因故中斷或無法繼續提供,所有適用服務都將無法存取用戶端加密功能。
15. 電子簽名。下列條款僅適用於 Google 文件和 Google 雲端硬碟的電子簽名功能 (下稱「電子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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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適用版本。提供電子簽名功能的 Google Workspace 版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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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有 Google Workspace Business 版本 (Google Workspace Business Starter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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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所有 Google Workspace Enterprise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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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所有 Google Workspace Essentials 版本 (Google Workspace Essentials Starter 除外);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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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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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電子交易。使用電子簽名,即代表客戶或使用者將與簽署相關文件的另一方 (可能是使用者) 展開電子交易。為求明確,Google 不會因為提供電子簽名功能,而成為透過電子簽名簽署或簽訂文件 (下稱「電子簽名文件」) 的當事方,亦不受相應文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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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對內容和法律要求的責任。使用電子簽名簽署或簽訂文件時,客戶和使用者須對以下事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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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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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確認所有相關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允許以電子 (而非手寫) 方式簽署或簽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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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確實遵守所有相關管轄區的必要簽署或簽訂手續規定,包括與文件性質相關的手續 (例如見證要求),使文件具備法律效力與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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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免責事項。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對於任何電子簽署文件在任何管轄區中的法律效力或可執行性,Google 明確聲明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或陳述,並免除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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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簽署人身分和權限。客戶和使用者須負責確認電子簽名要求接收者的身分、電子郵件地址和簽名權限。客戶有責任確保,只有獲得正式授權的使用者,可代表客戶使用電子簽名功能簽署或簽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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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簽署人條款。電子簽名要求接收者可能需要接受其他條款 (包括《Google 服務條款》,以及《簽署人適用的電子簽名附加服務條款》或《電子簽名附加服務條款》),但使用者收到的任何電子簽名要求均受本協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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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電子簽署文件的副本與儲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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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oogle 會嘗試透過電子郵件向所有簽署人發送電子簽署文件的副本,並將副本儲存至他們的 Google 雲端硬碟帳戶,但無法保證簽署人確實收到副本 (舉例來說,垃圾郵件篩選器可能會攔截 Google 寄出的郵件,簽署人也可能沒有雲端硬碟帳戶,或儲存空間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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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客戶和使用者有責任採取下列行動:保留電子簽署文件副本;視情況備份電子簽署文件副本;在發送電子簽名要求,或對電子簽署文件的 Google 雲端硬碟副本變更存取權後,確認各簽署方收到並保留電子簽署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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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簽名資訊與文件存取權。電子簽署文件副本 (包括相關稽核記錄) 可能包含下列資訊:有助識別各方身分的憑證型簽名;簽署人的電子郵件地址;簽署人的 Google 帳戶資訊 (例如匿名 ID) 和裝置資訊 (例如 IP 位址);以及其他詳細資料 (例如簽署時間和日期)。在不影響 Google 根據《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所承擔義務的前提下,客戶和使用者確認,任何有權存取電子簽署文件的人員,都有權存取本節所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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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區域性電子簽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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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在巴西境內使用電子簽署文件,可執行性風險可能較高。如第 15.3 節 (「對內容和法律要求的責任」) 所述,客戶和使用者須負責確認巴西法律是否允許以電子簽名,做為簽署或簽訂合約的有效手段,但不得限制該節規定的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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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安全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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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條款。Google 會根據客戶所選的服務控管機制和功能,提供安全控管和安全控管 Plus 的技術支援服務 (TSS),詳見 https://support.google.com/a/answer/13880647?hl=zh-TW。客戶須負責判斷,所選的控管機制和功能是否適合自身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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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Google 人員存取控管_。_客戶可使用安全控管和安全控管 Plus 功能 (例如存取權核准和存取管理功能),禁止位於所選資料地區以外的 Google 人員 (如上方第 1 節 (「資料地區」) 所述),從存放於安全控管/安全控管 Plus 環境的客戶資料中,存取特定主要靜態儲存資料 (下稱「涵蓋資料」),詳見 https://support.google.com/a/answer/10379605?sjid=5723963757357736231-NA。
17. **儲存空間限制。**客戶瞭解並同意,使用 Google Workspace 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 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 的方式,不得逾越自身 Google Workspace 版本指定的儲存空間限制,亦不得允許使用者有相同情事,詳見 https://support.google.com/a?p=storage_by_edition。若違反本節規定,Google 可能會對客戶帳戶採取停權處置。
18. reCAPTCHA 通知要求。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其使用者,與 Google Meet 相關的 reCAPTCHA 使用行為須遵守 Google《隱私權政策》和《服務條款》。Google 只會在必要時透過 reCAPTCHA 蒐集軟硬體資訊 (例如裝置和應用程式資料),用來提供、維護及改進 reCAPTCHA,以及確保一般安全性。這些資訊不會用於任何其他用途,例如放送 Google 個人化廣告。
19. 區域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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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日本。如果客戶的帳單地址位於日本,則 Gmail、Chat 和 Meet 將由 Google Connect Asia Pacific Pte. Ltd. (以下簡稱「GCAP」) 提供,但月結單仍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寄送。僅就上述服務而言,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是 GCAP 的正式授權代理機構,可代表 GCAP 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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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法國。在適用範圍內,客戶必須遵循法國的《健康資訊系統通用安全性政策》(General Security Policy for Health Information Systems,簡稱 PGS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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