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Workspace 服務專屬條款
上次修改日期:202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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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引號標註的名詞未在本《Google Workspace 服務專屬條款》(前稱《G Suite 服務專屬條款》) 中定義,應以《Google Cloud 主要協議》的 Google Workspace 服務附件、《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協議》或規範「Google Workspace 服務」使用行為的其他適用協議 (在各種情況下皆稱為「協議」) 中的定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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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料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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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要資料儲存空間。根據第 1.2 節 (「AppSheet 主要資料儲存空間」) 規定,如果「客戶」使用「服務」的「適用版本」,就能選取用於存放靜態「指定位置資料」的「資料地區」,而 Google 將根據適用法律儲存這類「指定位置資料」(以下稱為「資料地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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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AppSheet 主要資料儲存空間。「資料地區政策」僅在以下情況中適用於 AppSheet (即使 AppSheet 包含於「服務」的「適用版本」也一樣):(a)「客戶」使用「適用 AppSheet 版本」,且 b)「使用者」已選取要儲存在「資料地區」的特定「指定位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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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限制。凡是未納入「資料地區政策」規範的「客戶資料」,Google 均可將這類資料儲存在該公司的任何地方,或是儲存在其「複委託者」的資料維護設施,唯須遵守《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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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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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位置資料」專指「客戶資料」中所包含的下列「服務」主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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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mail:主旨行、電子郵件內文、附件,以及郵件的寄件者與收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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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Google 日曆:活動名稱和活動說明、日期、時間、邀請對象、頻率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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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Google 文件、Google 試算表與 Google 簡報:檔案內文、嵌入圖片和相關聯的「使用者」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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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Google 雲端硬碟:上傳至雲端硬碟的原始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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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Google Chat:訊息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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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Google 保管箱:保管箱匯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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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AppSheet:應用程式定義、資料來源設定與存取權杖,以及 AppSheet 資料庫中的「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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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地區」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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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美國或歐洲,若與 AppSheet 相關則不在此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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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歐洲,且與 AppSheet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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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版本」是指下列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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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 Suite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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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Google Workspace Enterprise 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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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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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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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oogle 保管箱。下列條款僅適用於 Google 保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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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保留。當「客戶」指定的保留期限或相關 Google 保管箱授權適用的「訂單效期」過後,Google 即無義務繼續保留任何已封存的「客戶資料」,除非:(a) 在該保留期限到期前,「客戶」已延長保留期限或更新相關「訂單效期」;(b) 適用法規或法律函狀禁止 Google 刪除資料;或 (c)「客戶」已針對資料提出訴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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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oogle Workspace Essentials。下列條款僅適用於 Google Workspace Essentials 和/或 Google Workspace Essentials Starter 版本 (視條款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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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因帳戶閒置或權宜考量而終止。如果「客戶」是訂購 Google Workspace Essentials Starter 版本,則 Google 保留權利,可在下列情況終止提供 Google Workspace Essentials Starter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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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客戶」或其任何「使用者」連續 60 天未存取管理控制台或使用「服務」的情況下,可於通知「客戶」的 30 天後終止本「協議」及停止提供「服務」;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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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權宜考量下,可於通知「客戶」的 90 天後終止本「協議」及停止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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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技術支援服務。技術支援服務 (TSS) 不適用於 Google Workspace Essentials Starter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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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其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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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躍使用者」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 Google Workspace Essentials 版本「使用者」:(a) 當月至少發起或加入一場 Google Meet 視訊會議;或 (b) 當月在 Google 雲端硬碟中開啟檔案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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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loud Search。下列條款僅適用於 Cloud 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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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三方資料來源。「客戶」使用與 Cloud Search Platform 相關的第三方資料來源時,必須遵守「客戶」與適用資料來源提供者簽署的條款及細則,並受這類條款及細則規範。於協議雙方之間,「客戶」對此類條款及細則應全權負責,包括確保這類條款及細則允許 Google 在提供 Cloud Search Platform 時存取及使用相關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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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loud Identity 服務。下列條款僅適用於根據本「協議」提供的「Cloud Identity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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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規範協議。若除本「協議」外,「客戶」透過「帳戶」使用「Cloud Identity 服務」的行為須遵守 Google Cloud Platform 協議 (下稱「GCP 協議」) 和/或列載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identity 的條款 (下稱「Cloud Identity 服務條款」),則這些文件的適用性優先順序由高至低為:(a) 本「協議」;(b)「GCP 協議」;或 (c)「Cloud Identity 服務條款」。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本節仍繼續有效。 -
5.2 其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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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Cloud Platform」是指當時提供的服務,相關摘要資訊列載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servi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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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正式發布前產品條款。Google 可為「客戶」提供在「服務摘要」、相關文件/資料或「測試申請」(如下文定義) 中,標為「搶先體驗」、「Alpha 版」、「Beta 版」、「預先發布版」、「實驗功能」或類似標示的正式發布前 Google Workspace 功能、服務或軟體 (統稱為「正式發布前產品」)。雖然「正式發布前產品」不屬於「服務」,「客戶」在使用這類產品時仍須遵守「協議」中適用於「服務」的條款 (經本條款第 6 節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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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存取及使用正式發布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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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測試申請。「客戶」可以透過管理控制台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方法提出申請 (下稱「測試申請」),成為「正式發布前產品」的測試使用者。如果「客戶」獲准成為測試使用者 (依 Google 當時對測試使用者的網域層級需求條件而定),則 Google 將依據本條款第 6 節向「客戶」提供可用的「正式發布前產品」。該「正式發布前產品」可能適用其他條款 (下稱「專屬測試條款」);如果存在這類條款,Google 會在「客戶」使用「正式發布前產品」前,透過「測試申請」或書面形式提供條款內容。「測試申請」和任何「專屬測試條款」皆已納入本條款第 6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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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使用客戶測試資料。根據下方第 6 (d) 節 (「政府機關客戶的使用限制」) 和第 6 (e) 節 (「受保護健康資訊的使用限制」) 規範,「客戶」將確保 (包括透過蒐集或提供必要的同意聲明或通知) Google 可以使用由「客戶」或其「使用者」透過任何「正式發布前產品」提交、儲存、傳送或接收的所有「客戶資料」(包括「客戶個人資料」,下稱「客戶測試資料」),以提供、測試、分析、開發及改善「正式發布前產品」,以及與該產品搭配使用的 Google 產品和服務。除了「協議」中的保密條款和下述情況外,Google 不受任何限制,亦不對「客戶」、「使用者」或第三方負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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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戶」已接受或雙方已另行同意 Google 當時列載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rocessing-addendum 的相關「客戶資料」保護和處理義務條款 (下稱「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或「CDPA」),則就 CDPA 而言,「正式發布前產品」將視為「服務」,適用 CDPA 的規範。為求明確,本條款第 6 節會構成 CDPA 中第 5.2 節 (「遵循客戶指示」) 所稱「協議」的一部分,但須經過以下修訂:-
(i)「客戶」瞭解就 CDPA 第 6.1 節 (「由客戶刪除」) 而言,以及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客戶」獲准使用「正式發布前產品」期間 (下稱「正式發布前期間」),「正式發布前產品」的功能可能不允許刪除「客戶測試資料」;但根據 CDPA 第 6.2 節 (「效期結束時歸還或刪除」),當「效期」結束時,「客戶測試資料」將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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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除非「專屬測試條款」另有規定,否則:(A) 當「客戶」要求取得與「正式發布前產品」相關的「複委託者」(定義見 CDPA) 資訊時,Google 會以書面形式提供這類資訊,包括該「複委託者」的職能和位置;以及 (B) 在「正式發布前期間」,如果 Google 新聘用任何第三方「複委託者」參與「正式發布前產品」的資料處理作業,則在該「複委託者」開始處理「客戶測試資料」前,Google 會傳送說明電子郵件至「客戶」的「電子郵件通知地址」,將這一情況告知「客戶」,包括提供該「複委託者」的名稱、位置和活動。「客戶」如對「複委託者」有異議,唯一可採取的救濟措施是停止使用適用的「正式發布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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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受資料位置或資料存取透明化控管機制規定約束。依據本條款第 6 節處理的「客戶測試資料」不受任何資料位置規定 (如本《服務專屬條款》第 1 節「資料地區」所述) 和資料存取透明化控管機制規定 (列載於
https://support.google.com/a/answer/9230474 ) 約束。 -
(d) 政府機關客戶的使用限制。除非獲得 Google 書面授權,否則以下客戶只可使用「正式發布前產品」的測試或實驗資料,且禁止使用與「正式發布前產品」相關的任何「即時」或生產資料:美國或其他政府機構客戶 (包括聯邦、國家、州、省或地方政府) 以及監管實體或機關,但不包括教育機構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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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受保護健康資訊的使用限制。「客戶」無法使用「正式發布前產品」處理《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中定義的「受保護的健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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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變更、暫停或停用。「正式發布前產品」(包括任何相關功能) 可能會在未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隨時變更、暫停或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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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免責事項。Google 會依「現狀」提供「正式發布前產品」,不做任何明示、默示或其他形式的擔保或聲明;且這類產品不在任何服務水準協議或 Google 賠償的涵蓋範圍內。除非現有「正式發布前產品」的「專屬測試條款」另有規定,否則「正式發布前產品」不受技術支援服務 (TSS)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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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責任。Google 不會對超出以下金額 (以兩者中較低者為準) 的任何金額承擔責任:(A)「協議」中規定的賠償責任金額限制;或 (B) $25,000 美元。上述的任何內容均不影響「協議」中與以下內容有關的任何責任限制例外情況:(1) 因任一方之過失所造成之死亡或人身傷害;(2) 詐欺或詐欺性的不實陳述或行為;(3) 侵犯另一方的「智慧財產權」;或 (4)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無法排除或限制任一方之應付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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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終止。Google 得隨時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終止「客戶」使用「正式發布前產品」,包括允許其他客戶使用「正式發布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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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使用網域電子郵件地址驗證。下列額外條款僅適用於透過驗證「網域電子郵件地址」(而非「網域名稱」) 來使用「服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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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邀請使用者。「客戶」可邀請其他擁有「網域電子郵件地址」的使用者使用「服務」。根據「協議」規定,如受邀使用者接受「客戶」的邀請並開始使用「服務」,Google 就會將他們視為「客戶」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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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網域名稱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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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驗證方獲得控制權。任何個人或實體均可隨時驗證「網域電子郵件地址」對應的「網域名稱」(這類個人/實體即「驗證方」)。「驗證方」將在「網域名稱」驗證完畢後,立即取得該名稱所對應之「使用者帳戶」及帳戶中所有相關資料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網域名稱」驗證完畢後,「客戶」和所有「使用者」都會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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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驗證網域名稱後的管理作業。如文件中所述,驗證方將擁有關於「客戶」的「帳戶」和所有此類「使用者帳戶」的特定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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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資料刪除。在「驗證方」取得「網域名稱」和所有相關「使用者帳戶」(包含「客戶」的「帳戶」) 的擁有權和控制權之前,「客戶」或其「使用者」可隨時按照符合「服務」中功能的方式,刪除或匯出「客戶資料」並/或刪除其「使用者帳戶」。在「驗證方」取得「網域名稱」和所有相關「使用者帳戶」(包含「客戶」的「帳戶」) 的擁有權和控制權之後,即使與《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中的條款相牴觸,「客戶」或其「使用者」仍可能無法刪除「使用者帳戶」,也無法刪除或匯出「服務」所管理的任何「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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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資料處理指示。如果在「驗證方」取得「網域名稱」和所有相關「使用者帳戶」(包含「客戶」的「帳戶」) 的擁有權和控制權之前,「客戶」並未採取任何刪除或匯出「客戶資料」的行動,則即使《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第 6.2 節 (「效期結束時歸還或刪除」) 已有規定,「客戶」仍瞭解,本《服務專屬條款》已載明「客戶」指示 Google 執行以下操作的事宜:(a) 在第 7.6 節 (「驗證網域後終止協議」) 所述之「協議」終止情況發生後,保留「客戶」未於終止前刪除的一切「客戶資料」;以及 (b) 允許「驗證方」存取據此保留的「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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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同意管理。在適用情況下,「客戶」同意:(a) 讓「驗證方」擁有「協議」中所述的存取權和功能;以及 (b) Google 為「驗證方」提供「協議」中所述的存取權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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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驗證網域後終止協議。在「驗證方」為第三方的情況下,一旦「驗證方」取得「網域名稱」和所有相關「使用者帳戶」(包含「客戶」的「帳戶」) 的擁有權和控制權,「協議」就會自動終止。為求明確,本節不影響「驗證方」依其 (另外簽署的) Google Workspace 協議所授予的使用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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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服務限制。部分「服務」和功能僅能在已驗證「網域名稱」的情況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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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Google 電話服務。下列條款僅適用於 (i) Google Voice 以及 (ii) 在適用情況下使用 Google Meet 撥打及接聽電話的行為 (下稱「Google Meet 電話」)。為了方便說明,在本節 (第 8 節) 中,Google Voice 與「Google Meet 電話」統稱「Google 電話服務」。本節條款包含與緊急救援服務限制相關的重要資訊,請務必仔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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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Google 電話服務當事人及協議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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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oogle 電話服務供應商。適用「服務及電話供應商清單」所列的相應 Google 實體 (在各種情況下,這類實體均指「Google 電話服務供應商」或「GTSP」),會為「客戶」提供適用的「Google 電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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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結構。適用的 GTSP 是指「Google 關係企業」而非 Google;僅就適用的「Google 電話服務」而言,Google 是代表 GTSP 簽訂合約的正式授權代理人,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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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如果除了根據「協議」訂購的其他「服務」以外,「客戶」還選擇訂購任何「Google 電話服務」,則第 8.1 節連同「協議」的其他條款 (包括 CDPA 和所有責任限制) 將構成獨立協議 (亦即「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由相應 GTSP (透過做為其正式授權代理人的 Google) 僅針對「Google 電話服務」相關內容和「客戶」簽訂,且受到第 8.1 節的其餘條款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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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將於「客戶」首次訂購「Google 電話服務」的生效日期起生效,可依其條款規定提前終止,並持續至 (A) 根據「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條款終止,或 (B) 本「協議」終止或到期,以日期較早者為準。「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將僅在「Google 電話服務」方面取代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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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對「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而言,其中提及的所有「協議」(不含「服務摘要」和本「服務專屬條款」第 8 節) 均指「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提及「Google」這項實體均指「GTSP」;「服務」或「核心服務」則均指「Google 電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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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客戶」只能針對 GTSP (而非 Google) 行使「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賦予的權利並享有相關利益,亦僅須對 GTSP (而非 Google) 履行「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中的義務,包括支付所有適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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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縱使本「協議」中有任何相反規定,如第 8.1 節與「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的其他條款 (包括「協議」的「抵觸條款」一節和 CDPA 的「優先順序」一節) 有所抵觸,應以第 8.1 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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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任一方均可根據「協議」中「效期與終止」一節的規定,單獨終止「協議」中的「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如果「客戶」依據第 8.10 節 (「由客戶終止 Google Voice 服務」) 所述終止使用 Google Voice 服務,則「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將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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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地區性條款。「地區性條款」已納入「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適用於「使用者」在「地區性條款」中所述國家/地區使用 Google Voice 服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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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Google 電話服務佈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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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資料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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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資料的蒐集與使用。GTSP 會根據列載於以下網址的《Google 電話服務隱私權揭露事項》蒐集與使用「客戶資料」: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ervice-terms/voice/privacy_disclosure.html 。 -
(ii) 訂閱者目錄。除非「客戶」提出要求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否則 GTSP 不會將「客戶」或其「使用者」的 Google Voice 號碼提供給目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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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電話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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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關係企業供應商。GTSP 可能會安排「服務及電話供應商清單」中的「關係企業」提供「Google 電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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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非關係企業電話供應商。在適用情況下,GTSP 及其「關係企業」會透過非 Google 的第三方承包商 (下稱「電話供應商」),使用公用交換電話網路 (PSTN) 轉接來電和撥出電話。「電話供應商」及其營業據點都列載於「服務及電話供應商清單」中。使用「Google 電話服務」即表示「客戶」指示 GTSP 聘用 (或要求「關係企業」聘用)「電話供應商」執行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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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適用情況下轉接撥出電話與來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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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於其所在國家/地區以獨立控管者的身分處理「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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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轉接電話所需的最小權限範圍為限;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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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遵守適用法律,包括歐洲的資料保護法和電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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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明確,「電話供應商」並非「複委託者」(定義見 CD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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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其他付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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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oogle 電話服務月結單。因「客戶」或「使用者」採用「Google 電話服務」而產生的適用「費用」及其他款項,會與其他「Google Workspace 服務」分別開立月結單,且受「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的付費條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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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通話費率。除了「費用」外,在適用的情況下,「客戶」還須根據「使用者」撥出的電話量支付 GTSP 額外款項 (根據撥打電話當時的通話費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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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稅金。即使「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中有任何條款內容與本節不符,「客戶」依然必須支付所有適用「稅金」,無論持有何種免稅證明均無法豁免。「使用者」如在其平常使用「Google 電話服務」的國家/地區外使用該服務,因而產生相關「稅金」,可能也會涵蓋在月結單所列的「稅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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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Google Voice 需求條件;GTSP 免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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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oogle Voice 需求條件。第 8.4(a) 節僅適用於 Google Voice,並「不」適用於「Google Meet 電話」。Google Voice 可能需要使用獨立的寬頻或行動數據連線,且「使用者」的裝置必須滿足特定最低技術需求。於所在國家/地區以外的區域或在漫遊狀態下使用 Google Voice,會導致「使用者」的行動網路業者產生較高額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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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GTSP 免責事項。針對以下原因所造成的「Google 電話服務」中斷或故障情形,GTSP 不須負責:(i)「客戶」的數據連線、(ii)「電話供應商」的網路,或者 (iii)「客戶」/「使用者」裝置的運作所導致的通話延遲、中斷或受到干擾。在行動裝置上使用「Google 電話服務」可能會消耗「使用者」向其行動網路業者購買的語音或數據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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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Google Voice 功能。第 8.5 節僅適用於 Google Voice,並「不」適用於「Google Meet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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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號碼的指派與可用性。Google Voice 如允許指派電話號碼,將適用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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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啟用號碼時,GTSP 可能須根據適用電信法規蒐集必要資訊,包含「客戶」的緊急救援地址和稅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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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在部分國家/地區,緊急救援地址必須位於指派號碼可撥打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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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使用者」提出號碼啟用要求後,可能無法立即使用該組號碼;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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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非使用中的號碼可能從「客戶」帳戶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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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號碼轉攜。在遵循下方第 8.5 (b) (i) 至 (iv) 節規定的前提下,「客戶」可將其他服務供應商的現有號碼轉移至 Google Voice、透過 Google Voice 指派號碼,也可以要求將已指派的電話號碼釋出給其他服務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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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客戶義務。「客戶」必須對下列事項負責:(A) 針對攜碼轉移要求,向 GTSP 提供正確的相關資訊;(B) 支付與攜碼轉移程序相關的費用,包含與剩餘號碼及方案相關的費用;以及 (C)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支付截至成功轉移號碼前所有應付給 GTSP 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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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終止服務。如果「客戶」沒有在適用的「使用者」授權終止或到期前攜碼轉移至其他服務供應商,GTSP 可以在該授權終止或到期後釋出任何 Google Voice 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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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來電顯示。若技術面可行,Google Voice 可在接收來電的裝置上顯示「客戶」的 Google Voice 號碼。「使用者」可以選擇永久隱藏自己的電話號碼,或是只對特定通話隱藏號碼,不過礙於技術面因素,GTSP 可能無法在所有情況下隱藏 Google Voice 號碼,例如撥打至緊急電話號碼的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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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封鎖號碼。若技術面可行,GTSP 將會按照「客戶」要求封鎖或允許使用 Google Voice 撥打特定號碼、特定範圍或類型的號碼 (包含附加價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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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電話錄音。Google Voice 可能會允許「使用者」錄製每通電話的通話內容,不過如有適用法律及法規要求錄製電話對話前必須先徵求對方同意,則「客戶」必須同意不會在未徵得同意的情況下錄製對話,也不會允許其「使用者」涉及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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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Google 電話服務限制。「Google 電話服務」可能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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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提供撥打短碼及由接線員協助撥號的服務 (這類通話可能產生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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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支援「對方付費」電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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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支援撥打特定號碼的通話,例如高費率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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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Google Voice 使用限制。第 8.7 節僅適用於 Google Voice,並「不」適用於「Google Meet 電話」。「客戶」不得將指派給自己的號碼再指派給未滿所在管轄區法定年齡的個別使用者,不可允許他們使用該號碼或使用 Google Voice。如有此類個人使用或提供給此類個人的帳戶,GTSP 可將相應帳戶停權或永久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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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緊急救援服務。第 8.8 (a) 子節僅適用於「Google Meet 電話」,並「不」適用於 Google Voice。第 8.8 節的所有其他子節 ((b) 至 (f)) 均僅適用於 Google Voice,並「不」適用於「Google Meet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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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單向撥號。「使用者」使用「Google Meet 電話」的單向撥號功能時,將無法撥打或接聽緊急救援服務電話。「客戶」有責任確保「使用者」可透過其他方式撥打緊急救援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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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雙向撥號。Google Voice 支援撥打緊急救援服務電話。如以下條款所述,比起傳統的緊急撥號服務,IP 位址式緊急撥號電話服務有特定限制,且運作方式並不相同;如需瞭解其他特定國家/地區的限制,請參閱「地區性條款」的說明。「客戶」於此表示已瞭解並接受以下有關撥打電話給緊急救援服務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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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緊急撥號服務的說明。Google Voice 雙向撥號功能的「使用者」可免費撥打及接聽緊急救援服務電話。緊急救援服務會因「使用者」的所在位置而異。「使用者」撥號給緊急救援服務時,GTSP 會將「客戶」提供給 Google 的「使用者」電話號碼及地址告知緊急服務接線員 (請參閱下方第 8.8 (d) 節 (「客戶的義務」))。「使用者」必須確認自己的實際位置及回撥號碼,因為緊急服務接線員或許沒有這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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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緊急撥號服務的限制。Google Voice 緊急撥號服務有下列可用性限制:(A) 在網際網路離線、停電或服務中斷的情況下,無法使用這項服務;(B) 比起傳統緊急救援服務撥號流程,緊急電話連上「公眾安全緊急應變中心」(下稱 PSAP) 所需的時間可能較長,也可能傳來忙線訊息或是無法接通;(C) 緊急電話正確連上 PSAP 後,系統可能無法自動傳送「使用者」的電話號碼或所在位置,導致緊急救援服務接線員無法回撥;(D) 在漫遊狀態下撥打的緊急電話可能會轉接至與「使用者」註冊地址相關聯的當地 PSAP (「客戶」將建議「使用者」在漫遊時使用內建撥號程式);(E) 失聰、聽障或有言語障礙的「使用者」應直接使用 TTY 或電信轉接服務撥打電話給當地的緊急救援服務,而非撥打 711 或具同等功能的當地號碼;(F) 如果「使用者」將多部裝置與其帳戶號碼建立關聯,(i) PSAP 回撥時,部分相關聯裝置可能不會響起,且 (ii) 緊急服務接線員可能會看到與「使用者」的個人電話號碼不同的電話號碼;(G) 如果「使用者」停用了接聽來電的功能,PSAP 可能就無法回撥;(H) 如果無法使用 Google Voice 通話,系統可能會將「使用者」導向裝置上的內建撥號程式,以便順利撥打緊急電話;(I)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者」將無法透過這項通話服務撥打緊急電話:(i)「使用者」的 Google Voice 服務僅能接聽來電,或者 (ii)「使用者」操作裝置上的內建撥號程式時,系統將通話導向使用者行動電信業者的通話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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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傳送訊息給緊急救援服務。Google Voice 可能不支援傳送訊息給緊急救援服務。透過 Google Voice 向緊急救援服務傳送訊息的功能可能不支援使用 Wi-Fi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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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客戶的義務。關於第 8.8 (b) 節 (「雙向撥號」),「客戶」必須負責執行下列事項:(i) 確認每位「使用者」在 Google Voice 註冊的地址都是他們目前使用 Google Voice 的實際地址 (如未提供當下使用的地址,可能會導致系統與錯誤的緊急事件應變中心聯絡,造成「使用者」無法即刻收到緊急應變回覆);(ii) 知會「使用者」Google Voice 將與「電話供應商」分享他們的實際地址資訊;(iii) 知會「使用者」在緊急電話接通後,他們可能必須將自己的實際地址和回撥號碼提供給 PSAP;(iv) 確保「使用者」能以其他替代方式撥打電話給緊急救援服務;以及 (v) 告知「使用者」緊急撥號服務的使用限制 (「客戶」可前往
support.google.com/voice/go/emergency-services 下載及列印警告標籤,然後將標籤貼在每一部會使用 Google Voice 服務的裝置上)。 -
(e) 緊急警報。如果裝置設為僅限使用 Wi-Fi 模式,或是無法使用行動數據服務,就無法透過 Google Voice 接收緊急事件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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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緊急救援服務免責事項。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如因使用或試圖使用 Google Voice 尋求緊急救援服務而造成或招致任何損害 (包含直接及間接損害),GTSP 與旗下所有「關係企業」根據「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無論是合約關係、侵權行為 (包含因過失導致的行為) 或其他問題) 皆無須負任何責任。上述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無法存取這類服務、緊急救援服務回應延遲、緊急救援服務回應中心或接線員的行為不當,或者受 GTSP/其「關係企業」聘用以負責推動緊急救援服務管道佈建作業的「電話供應商」/其他第三方所提供的資訊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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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停權。除了於「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中說明的停權權利外,如果 GTSP 合理判定「客戶」或任何「使用者」將「Google 電話服務」用於產生或協助傳送大量訊息、自動訊息或來路不明的商業訊息,GTSP 亦可封鎖「Google 電話服務」撥入/撥出的電話及收到/發出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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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由客戶終止 Google Voice 服務。第 8.10 節僅適用於 Google Voice,並「不」適用於「Google Meet 電話」。除了任何其他終止權外,「客戶」隨時可在透過書面通知 GTSP 後,終止使用 Google Voice。終止協議後,「客戶」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Google 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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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其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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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費率」是指撥號當時的費率,分別列載於以下網址:(i) Google Voice:
https://voice.google.com/rates ,以及 (ii)「Google Meet 電話」:https://meet.google.com/u/0/tel/rates 。 -
「使用者」包含以下兩者:(i) Google Voice 的潛在使用者,亦即該使用者所在的實體位置具有已連上 Google Voice 服務的可用裝置;以及 (ii) Google Meet 的潛在使用者,亦即該使用者可利用「Google Meet 電話」服務撥入 Google Meet 會議,或者在會議中撥出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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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就 Google Voice 而言) 包含列載於以下網址的費用:
https://workspace.google.com/voice 。 -
「公眾安全緊急應變中心」(簡稱「PSAP」) 是指「使用者」註冊地點適用的公眾安全緊急應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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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性條款」是指列載於以下網址的條款內容: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ervice-terms/voice/regional_terms.html 。 -
「電話供應商」的定義見本《服務專屬條款》第 8.2 (b) 節 (「電話供應商」) 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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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及電話供應商清單」列有當時的「服務供應商」與「電話供應商」,分別列載於以下網址:(i) Google Voice: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ervice-terms/voice/providers.html ,以及 (ii)「Google Meet 電話」: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ervice-terms/meet-telephony/provider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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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實體文件提及「Google Voice 服務供應商」或「GVSP」,應將其視為本《服務專屬條款》和「Google 電話服務協議」中所述的「Google 電話服務供應商」或「GTSP」。
9. Google SIP 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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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其他 Google SIP Link 條款。「客戶」使用 Google SIP Link 時須遵守下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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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要將手機號碼轉攜至「客戶」的「SIP 供應商」,須由該「SIP 供應商」執行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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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客戶」瞭解並同意,Google 可撥打電話給「客戶」,驗證「客戶」的中繼設定或確認號碼擁有權。「客戶」同意接聽這類電話,包括由自動化系統撥打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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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客戶」有責任確保 Google SIP Link 使用者撥打的緊急救援服務電話將全數由「SIP 供應商」轉接。此外,「客戶」必須提供其位置或地址的最新資訊,以便「SIP 供應商」呼叫緊急救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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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為求明確,「SIP 供應商」並非「複委託者」(定義見《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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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其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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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P 供應商」是指「客戶」的系統整合商、電信業者,或者向「客戶」提供電話服務且與 Google Voice 無關聯的其他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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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Google 雲端硬碟。下列條款僅適用於雲端硬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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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使用 Google 雲端硬碟發布內容。Google 雲端硬碟不適合做為內容傳遞網路。如果 Google 在合理的判斷下,認定 Google 雲端硬碟的使用方式違反使用限制政策 (AUP) 或涉及侵權、非法/大量發布內容 (包括影片),得限制「使用者」使用及存取 Google 雲端硬碟。凡是在「客戶」網域外公開共用的 Google 雲端硬碟代管影片,皆須遵循《YouTube 社群規範》(列載於
https://www.youtube.com/howyoutubeworks/policies/community-guidelines/ 或後續網址)。
11. AppSheet。下列條款僅適用於 AppSh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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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協議適用範圍。本「協議」(包括本《服務專屬條款》) 將僅適用於「客戶」使用 AppSheet 及其「使用者」透過「使用者帳戶」存取 AppSheet 的情況,不適用於透過
https://www.appsheet.com 購買的 AppSheet 方案。 -
11.2 AppSheet 管理。如果「客戶」的 AppSheet 方案包含額外的管理控制選項 (列載於
https://about.appsheet.com/pricing/ ),則特別指定的 AppSheet「管理員」將能使用額外的 AppSheet 管理控制選項。 -
11.3 付費條件。「定價」的定義已修訂為當時適用的價格;除非雙方於附加條款或「訂單」中另有約定,否則以
https://solutions.appsheet.com/pricing 列載的價格為準。 -
11.4 資料來源。「客戶」使用與「服務」相關的「資料來源」時,必須遵守「客戶」與適用「資料來源」提供者簽署的條款及細則,並受這類條款及細則規範。於協議雙方之間,「客戶」對此類條款及細則應全權負責,包括確保其中規定允許 Google 存取及使用相關「資料來源」以提供 AppSh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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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AppSheet 軟體。如果 Google 向「客戶」提供「AppSheet 軟體」(可能包含第三方軟體),則 Google 在「效期」內授予「客戶」免權利金 (除非 Google 另有說明)、非專屬、不可讓渡的授權,允許「客戶」重製及使用「AppSheet 軟體」,以向「使用者」提供「客戶應用程式」;Google 亦得增設額外授權限制,並另行通知「客戶」。「客戶」運用「AppSheet 軟體」進行的任何出口、轉口、轉移或使用行為皆須遵守本「協議」(包括「協議」中針對「服務」使用行為的限制和法規遵循義務,所有這類規範皆適用於「AppSheet 軟體」),且可能還須遵守第三方授權條款和「出口管制法律」的規定。於協議雙方之間,Google 保有「AppSheet 軟體」的所有「智慧財產權」。雙方均聲明及擔保己方將遵守所有與提供或使用「AppSheet 軟體」相關的法律和法規 (如有)。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否則「AppSheet 軟體」會依「現狀」提供,不做任何明示、默示或其他形式的擔保或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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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非付費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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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限制。AppSheet 的非付費版本須遵守相關限制,且不符合使用技術支援服務 (TSS) 的資格。某些 AppSheet 功能也可能不適用於非付費版本。對於 AppSheet 非付費版本的使用行為,Google 無須承擔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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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因閒置而終止。如果在 60 天內 (a)「使用者」未存取 AppSheet,或 (b)「客戶應用程式」未出現任何「使用者」活動,Google 有權於提前 30 天告知「使用者」後,終止提供 AppSheet 非付費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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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停止提供 AppSheet。Google 如要停止提供 AppSheet (或相關重大功能),將會提前至少 12 個月通知「客戶」,除非 Google 會以實質上相似「服務」或功能取代要停止提供的「服務」或功能。本節 (第 11.7 節:「停止提供 AppSheet」) 並無任何規定限制 Google 為遵守適用法律、解決重大安全性風險,或避免造成龐大經濟/技術負擔而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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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技術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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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修訂條款。「Google Workspace 技術支援服務指南」(或稱「TSS 指南」) 的定義已修訂為當時適用的 AppSheet 支援服務指南,並以
https://www.appsheet.com/Home/TSSG 列載的內容為準。 -
(b) 客戶應用程式。「客戶」須負責處理「客戶應用程式」的技術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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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其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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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Sheet 軟體」是指 Google 提供給「客戶」的 AppSheet 相關可下載工具、軟體開發套件或其他電腦軟體,以及 Google 不時對這類「AppSheet 軟體」做出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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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應用程式」是指「客戶」使用 AppSheet 建立或代管的軟體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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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是指 Google 或第三方資料來源,詳情列載於
https://www.appsheet.com/Home/StartWithDa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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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下列條款僅適用於「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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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免責事項。「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i) 採用新興技術、(ii) 可能會提供不正確或令人反感的「生成內容」,且 (iii) 可能會提供不代表 Google 觀點的內容。「生成內容」的設計用意或宗旨並非用來滿足「客戶」的監管、法律或其他義務,也並非讓「客戶」用來替代醫療、法律、財務或其他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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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類似的生成內容。「客戶」瞭解「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可能會在某些情況下,為多個「客戶」產生相同或類似的「生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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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使用限制政策。就「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而言,列載於
https://policies.google.com/terms/generative-ai/use-policy 的「使用限制政策」可能不時更新,並納入《使用限制政策》(AUP)。 -
12.4 使用限制。「客戶」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亦不得允許「使用者」從事以下行為:(i) 將「生成內容」當做輸入資料,用來開發與「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或其他「Google Workspace 服務」競爭的模型;或是 (ii) 使用「生成內容」進行反向工程,或者從任何「Google Workspace 服務」或其模型擷取元件 (除非適用法律明確禁止此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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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服務的使用方式與可用性。「客戶」瞭解並同意 (i)「客戶」不得以 Google 限制外的方式使用「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也不得允許「使用者」這麼做;以及 (ii) 能否使用「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取決於「服務」供應情形,詳情列載於
https://support.google.com/a/answer/13853332 。 -
12.6 年齡限制。「客戶」不得允許未滿 18 歲的「使用者」使用「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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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醫療照護限制。「客戶」不得將「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用於臨床目的 (為求明確,非臨床研究、排程或其他管理工作皆不在此限),藉此提供醫療建議、治療或診斷,亦不得允許「使用者」這麼做;如果某方式受到臨床、醫療、醫療照護或其他監管機構的監管,或是必須取得這類機構的授權或核准才能使用,則「客戶」或其「使用者」不得以該方式使用「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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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疑似違規行為。如果「客戶」有任何疑似違反上述第 12.4 至第 12.6 子節的行為,Google 得立即暫停或終止「客戶」對「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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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限制。根據適用「協議」,上述第 12.6 和第 12.7 子節中的限制皆視為「限制」或「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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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Google 的其他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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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生成內容」。Google 在本「協議」下的賠償義務,也適用於聲稱「生成式 AI 賠償保障服務」中未經修改的「生成內容」侵犯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的指控。本子節 (i) (「生成內容」) 不適用於涉及以下情形的指控:(1)「客戶」已知悉或應知悉建立或使用此類「生成內容」可能侵權;(2)「客戶」(或 Google 在「客戶」指示下) 忽略、停用或規避 Google 為協助「客戶」盡責建立或使用「生成內容」而提供的引用出處、篩選器、指示或其他工具;(3)「客戶」已收到著作權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發出的侵權聲明通知,但仍繼續使用此類「生成內容」;或 (4) 因「客戶」將此類「生成內容」用於交易或商業活動,而侵犯商標相關權利的指控。「生成式 AI 賠償保障服務」是指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generative-ai-indemnified-services 所列「服務」或功能;這類「服務」或功能是供「客戶」付費使用,不提供抵免額或免費方案。 -
(ii)「訓練資料」。Google 在本「協議」下的賠償義務,也適用於聲稱 Google 以訓練資料建立供「生成式 AI 服務」使用的任何 Google 模型,侵犯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的指控。賠償範圍不包括上方 (i) 子節 (「生成內容」) 涵蓋的特定「生成內容」相關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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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訓練限制。未經「客戶」事先許可或指示,Google 不會使用「客戶資料」訓練或調整任何支援「Google 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的生成式人工智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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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其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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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內容」是指「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根據「客戶」或其「使用者」透過服務提交的資料或內容等提示,所產生或提供的資料或內容;「客戶」或其「使用者」是透過「客戶」的「Workspace 帳戶」使用「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生成內容」屬於「客戶資料」。就「客戶」和 Google 而言,Google 不會對「生成內容」中產生的新智慧財產主張任何擁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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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space 生成式 AI 服務」包括 (i) Gemini for Google Workspace,以及 (ii)「Google Workspace 服務」的其他生成式人工智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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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使用者體驗研究。如果「客戶」註冊 Google Workspace 的「Google Cloud 使用者體驗研究計畫」,「客戶」參與該計畫時須遵守《Google Cloud 使用者體驗研究小組附加條款》(列載於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user-experience-research )。14. 用戶端加密。在 Google 和「客戶」之間,「客戶」應全權負責與「客戶」所選外部加密金鑰管理服務的所有層面,包括由該服務產生並與用戶端加密搭配使用的加密金鑰。即使與 CDPA 中的條款相牴觸,但在加密金鑰遺失、遭竊或損壞的情況下,Google 將無法復原任何加密金鑰,亦無法復原由該加密金鑰加密的任何「客戶資料」。假使外部金鑰管理服務因故中斷或無法繼續提供,則所有適用「服務」都將無法存取用戶端加密功能。
15. 電子簽名。下列條款僅適用於 Google 文件和 Google 雲端硬碟的電子簽名功能 (下稱「電子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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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適用版本。提供電子簽名功能的 Google Workspace 版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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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有 Google Workspace Business 版本 (Google Workspace Business Starter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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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所有 Google Workspace Enterprise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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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所有 Google Workspace Essentials 版本 (Google Workspace Essentials Starter 除外);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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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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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電子交易。使用「電子簽名」,即代表「客戶」或「使用者」將與簽署相關文件的另一方 (可能為「使用者」) 進行電子交易。為求明確,Google 不會因為提供「電子簽名」功能,成為透過「電子簽名」所簽署或執行文件 (下稱「電子簽署文件」) 的當事方,亦不受相應文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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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對內容和法律要求的責任。使用「電子簽名」簽署或執行文件時,「客戶」和「使用者」須對以下事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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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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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確認所有相關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允許以電子 (而非手寫) 方式簽署或執行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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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確實遵守所有相關管轄區的必要簽署或執行手續規定,包括與文件性質相關的手續 (例如見證要求),使文件具備法律效力與強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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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免責事項。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對於任何「電子簽署文件」在任何管轄區中的法律效力或可執行性,Google 明確聲明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或陳述,並免除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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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簽署人身分和權限。「客戶」和「使用者」須負責確認電子簽名要求接收者的身分、電子郵件地址和簽名權限。「客戶」有責任確保,只有獲得正式授權的「使用者」可代表「客戶」使用「電子簽名」簽署或執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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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簽署人條款。電子簽名要求接收者可能需要接受其他條款 (包括《
Google 服務條款 》和《簽署人適用的電子簽名附加服務條款 》或《電子簽名附加服務條款 》),但「使用者」收到的任何電子簽名要求均受本「協議」規範。 -
15.7 「電子簽署文件」的副本與儲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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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oogle 會嘗試透過電子郵件向所有簽署人發送「電子簽署文件」的副本,並將副本儲存至他們的 Google 雲端硬碟帳戶,但無法保證簽署人將確實收到這些副本 (例如,垃 圾郵件篩選器可能會攔截 Google 寄出的郵件,簽署人也可能沒有雲端硬碟帳戶,或是空間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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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客戶」和「使用者」有責任採取下列行動:保留「電子簽署文件」副本;視情況備份「電子簽署文件」副本;在發送電子簽名要求或變更「電子簽署文件」的 Google 雲端硬碟副本存取權後,確認簽署各方收到並保留「電子簽署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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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簽名資訊與文件存取權。「電子簽署文件」副本 (包括相關稽核記錄) 可能包含下列資訊:有助識別各方身分的憑證型簽名;簽署人的電子郵件地址;簽署人的 Google 帳戶資訊 (例如匿名 ID) 和裝置資訊 (例如 IP 位址);以及其他詳細資料 (例如簽署時間和日期)。在不影響 Google 根據《Cloud 資料處理附加條款》所承擔義務的前提下,「客戶」和「使用者」確認,任何有權存取「電子簽署文件」的人員,都有權存取本節所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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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區域性電子簽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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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在巴西境內使用「電子簽署文件」可能存在較高的可執行性風險。如第 15.3 節 (對內容和法律要求的責任) 所述,「客戶」和「使用者」須負責確認巴西法律是否允許使用「電子簽名」做為簽署或執行合約的有效手段,但不得限制該節所規定的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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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地區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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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日本。如果「客戶」的帳單地址位於日本,則 Gmail、Chat 和 Meet 將由 Google Connect Asia Pacific Pte. Ltd. (以下簡稱「GCAP」) 提供,但月結單仍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寄送。僅就上述「服務」而言,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是 GCAP 的正式授權代理機構,並可代表 GCAP 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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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法國。在適用情況下,「客戶」必須遵循法國的《健康資訊系統通用安全性政策》(General Security Policy for Health Information Systems,簡稱 PGS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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