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Workspace 線上協議

為方便您閱讀,我們已將所有條款翻譯成英文以外的語言,並在下方提供翻譯版的協議內容。但是請注意,這份非英文版本的條款對您或 Google 均不具法律約束力。以下網址所提供的英文版本條款才是對您和 Google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版本:www.google.com/apps/terms/premier_terms_prepay.html

請參閱新帳戶基礎架構下的服務所適用的《附加條款

*以下條款適用於預付年費的客戶。如要瞭解月結後付制的條款,請按這裡

  • Google Workspace 線上協議 (簡稱「協議」) 係由 Google Inc. (德拉瓦州登記註冊公司,地址: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lifornia 94043;簡稱「Google」) 以及同意下列條款之實體 (簡稱「客戶」) 所共同簽訂。當您點選下方的 [我接受] 按鈕後,本協議即刻生效。如適用,協議簽訂日期即為 (「生效日」)。如您代表您的雇主或其他實體簽署「協議」,則表示您做出以下聲明及保證:(i) 您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約束您的雇主或該等實體履行這些條款及細則;(ii) 您已經詳閱並瞭解「協議」;以及 (iii) 您代表委託方同意「協議」闡述之條款。如果您不具備約束您雇主或相關實體的法定權利,則請勿點擊下方的 [我接受] 按鈕 (如為書面協議,則請勿簽署本「協議」)。本「協議」係規範「客戶」對「服務」之存取及使用權限。

    • 1. 服務

      • 1.1 設施與資料轉移。所有用於儲存及處理「客戶資料」之設施均符合合理的安全標準,且該標準不低於 Google 用於儲存及處理該公司類似資訊之設施的安全標準。Google 實施等同業界標準或更高標準之系統與程序,以確保「客戶資料」之安全性與機密性,避免「客戶資料」之安全性或完整性遭受可預期的威脅與危險,並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擅自存取或使用「客戶資料」。為提供「服務」,Google 得將「客戶資料」傳輸到美國或其他 Google 或其代理商設有相關設施之國家,並進行儲存及處理。使用「服務」即表示「客戶」同意「客戶資料」之傳輸、處理與存放方式。

      • 1.2 更新與修訂。

        • a. 服務更新。 Google 得隨時就本「服務」進行符合業界實務做法之相關更新。若「客戶」已向 Google 訂閱相關異動通知,則每當 Google 對「服務」做出重大修訂時,將告知「客戶」相關訊息。

        • b. 網頁條款修訂。Google 得隨時在符合業界實務處理方式的情況下修訂「網頁條款」之內容Google 對「網頁條款」做出重大修訂時,將寄出電子郵件通知到「客戶」的「電子郵件通知地址」,或透過「管理控制台」通知「客戶」。如該等修訂會對「客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致使「客戶」不同意接受該項修訂,「客戶」必須於收到修訂通知的 30 天內透過「說明中心」通知 Google。如果「客戶」按照規定通知 Google,則在受影響「服務」之原本「效期」結束以前,「客戶」將持續受修訂前之原有條款約束。受影響之「服務」進行續約時,應以 Google 屆時所採用「網頁條款」做為續約依據。

      • 1.3 客戶網域名稱擁有權。提供服務前,Google 可能需要先驗證「客戶」是否具有「客戶網域名稱」的所有權或控制權。如果「客戶」並不具備「客戶網域名稱」之所有權或控制權,則 Google 無義務為「客戶」提供「服務」。

      • 1.4 廣告。在預設情況下,本「服務」不允許 Google 放送廣告。「客戶」可於「管理控制台」修改這項設定,即等同於授權 Google 刊登廣告。「客戶」啟用廣告功能後,亦可隨時回復預設設定,Google 即會停止刊登廣告。

      • 1.5 Google 保管箱。如果「客戶」購買 Google 保管箱,即適用下列附加條款:

        • a. 保留。「客戶」指定之保留期間過後,Google 即無任何義務繼續保留任何已封存之「客戶資料」(訴訟保留有關資料除外)。如果「客戶」不續購 Google 保管箱,則 Google 將無義務保留任何封存之「客戶資料」。

        • b. 加購。除非 Google 另外允許,否則「客戶」購買 Google 保管箱後,每加購一個「服務」的「使用者帳戶」,該「客戶」即獲得相同數量的 Google 保管箱「使用者帳戶」授權,並依此一授權數量付費。

    • 2. 客戶義務

      • 2.1 法規遵循。「客戶」使用服務時須遵循「使用限制政策」之各項規定。Google 得隨時為「服務」提供新的應用程式功能,「客戶」可能必須同意額外條款,才能使用這類功能。此外,Google 將依《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條款》及適用之 Google 特定產品服務條款之規定,對「客戶」及其「使用者」提供其他 (本「服務」以外) 之「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如果「客戶」無意啟用任何「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隨時均可透過「管理控制台」啟用或停用這類產品。

      • 2.2 別名。「客戶」應自行負責監控、回應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傳送至「abuse」(濫用情形) 和「postmaster」(郵件管理員) 等「客戶網域名稱」別名的電子郵件,但 Google 得監控傳送至這些「客戶網域名稱」別名之電子郵件,以瞭解「服務」濫用情形。

      • 2.3 客戶服務管理。「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一位或以上,可以存取管理帳戶以及管理使用者帳戶的管理員。「客戶」必須負責以下事項:(a) 維護密碼與「管理員帳戶」之機密性;(b) 指定獲得授權可存取「管理員帳戶」之個人;以及 (c) 確保與「管理員帳戶」相關之所有活動均符合「協議」所闡述之條款。「客戶」同意 Google 僅負責處理資料,不會介入「客戶」對於「服務」的內部管理工作。

      • 2.4 使用者許可。「客戶」的管理員可以在使用者帳戶中擁有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使用者資料的權力。「客戶」必須取得並保存所有必備的「使用者」許可,這是為了:(i) 讓「客戶」能夠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這類資料,也使 Google 得以提供相關功能,允許「客戶」進行上述作業,以及 (ii) 讓 Google 能夠提供本「服務」。

      • 2.5 未授權的使用行為。「客戶」應在符合實務做法的範圍內,避免出現有人未經授權逕自使用「服務」的情況,一旦發現則應終止這類使用行為。如果「客戶」發現「服務」遭受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或存取,應儘速通知 Google。

      • 2.6 使用限制。未經 Google 明確書面許可,「客戶」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並必須以符合業界實務的方式盡力確保第三方不致:(a) 將「服務」出售、轉售、租賃給第三方,或從事功用相同之活動 (除非本「協議」明確授權);(b) 嘗試對「服務」或任何元件進行逆向工程;(c) 嘗試透過使用或存取「服務」,建立替代或類似服務;(d) 將「服務」用於「高風險活動」;或 (e) 使用「服務」儲存或傳輸任何受到「出口管制法律」規範之「客戶資料」。「客戶」應自行負責遵守任何 HIPAA 相關事項。

      • 2.7 第三方要求。「客戶」必須負責回應「第三方要求」。Google 應在法律和「第三方要求」條款允許的最大限度內:(a) 立即通知「客戶」已收到「第三方要求」;(b) 遵照「客戶」就其盡力抗辯「第三方要求」方面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 (c) 將「客戶」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之資訊或工具提供給「客戶」。「客戶」應先自行試圖取得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之資訊,僅於無法透過合理方式取得這類資訊時,才能與 Google 聯絡。

    • 3. 付款

      • 3.1 付款。除非訂購網頁中另有說明,否則所有應付款項都以美金計算。

        • a. 信用卡訂單。信用卡訂單於下訂單之後即須付費。Google 會透過「訂單網頁」向所提供的信用卡請款,支付所有適用的到期費用。如果信用卡授權或收費嘗試遭到拒絕,Google 可能會在其獨力判斷下立即停用或取消服務。

        • b. 月結單訂單。Google 發出月結單的訂單費用在客戶收到月結單後即須支付,且在適用月結單開立日期的三十天後將視為滯納款項。

      • 3.2 滯納款項。滯納款項需支付每個月 1.5% 的滯納利息 (或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滯納利息從應付而未付日期起結算至全額繳清日期止。就 Google 因為催收滯納金額而產生之任何合理費用 (包括律師費),「客戶」必須承擔全部責任,除非這類滯納金額係 Google 帳單錯誤導致。

      • 3.3 賦稅。「客戶」需自行負擔「賦稅」,且「客戶」支付 Google 服務費用時不得逕自扣除任何「賦稅」。如果 Google 有義務收取並支付「賦稅」,將開立「賦稅」發票給「客戶」,除非「客戶」提供 Google 由適當稅捐稽徵處認可的有效免稅證明。如「客戶」需依法從支付給 Google 的款項中預扣任何「賦稅」,則須提供 Google 正式賦稅收據或其他適當文件,以證明預扣稅額之正當性。

    • 4. 技術支援服務

      • 4.1 客戶技術支援服務。 「使用者」或第三方提出與「客戶」或「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的相關問題和申訴時,「客戶」必須負責回應,且所需費用應由「客戶」自行負責。「客戶」必須以符合業界實務的方式盡力解決支援問題,再將無法解決的問題轉交 Google 處理。

      • 4.2 Google 技術支援服務。當「客戶」無法解決以上所述之技術支援問題時,可依據《TSS 準則》將該問題回報給 Google。Google 將根據《TSS 準則》為「客戶」提供技術支援服務。

    • 5. 停權。

      • 5.1 使用者帳戶遭 Google 停權。若有任何使用者違反本協議且遭 Google 察覺,則 Google 可要求「客戶」將特定使用者帳號暫停使用。如果「客戶」並未遵循 Google「暫停」相關「使用者帳戶」之要求,則 Google 得予以「停權」。停權期間將持續至「客戶」將所有未付費用付給 Google 為止。Google 執行「停權」之時間應持續至其認為相關「使用者」已確實更正導致「停權」之違約行為為止。

      • 5.2 緊急安全性問題。如有任何緊急安全性問題疑慮,Google 會自動採取「停權」措施,以阻絕違規的使用行為,此一措施不受上述條款影響。「停權」的範圍與時間應以防止或終止「緊急安全性問題」所需的最小範圍與最短時間為限。如果 Google 未預先通知「客戶」即對其「使用者帳戶」進行「停權」,則「客戶」得要求 Google 於合理的時間內,告知「停權」的原因。

    • 6. 機密資訊

      • 6.1 義務。協議雙方將:(a) 以相同標準保護己方與另一方的機密資訊;且 (b) 不得揭露機密資訊 (「關係機構」、員工及代理商等需知相關資訊且已書面簽署保密協議者除外)。協議雙方 (以及所有收受「機密資訊」之「關係機構」、員工與代理商) 僅能在行使本「協議」之權利、履行其義務時使用「機密資訊」,且必須以合理注意程度保護「機密資訊」。協議雙方必須各自為其「關係機構」、員工或代理商違反本節條款之所有行為負責。

      • 6.2 例外情況。機密資訊不包含下列資訊:(a) 接收方已知的機密資訊;(b) 非因接收方過失所造成,但已成為公開之資訊;(c) 由接收方本身主導的資訊;或 (d) 由另一方在正當情況下給予接收方之資訊。

      • 6.3 必要揭露。協議雙方可在配合法律程序的情況下揭露另一方的機密資訊,但須先受到合法要求後,始得揭露之,且需符合以下條件:(a) 會在符合業界實務做法的範圍內告知另一方;及 (b) 給予另一方對揭露資訊表示異議的機會。

    • 7. 智慧財產權;品牌特徵

      • 7.1 智慧財產權法。除非本協議中有明確規定,否則本協議不授與或暗示任一方使用另一方內容或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權力。於協議雙方之間,「客戶」擁有「客戶資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Google 則擁有「服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

      • 7.2 品牌特徵之顯示。 Google 可能於「服務網頁」之指定區域,顯示經「客戶」授權 (當「客戶」將「品牌特徵」上載至「服務」時,即表示進行授權) 之「客戶品牌特徵」。「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品牌特徵」之使用方式。Google 亦得於「服務網頁」顯示「Google 品牌特徵」,以表明「服務」係由 Google 提供。任一方均不得在未獲得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逾越本「協議」允許之限度,顯示或使用另一方「品牌特徵」。

      • 7.3 品牌特徵限制。使用任一方之「品牌特徵」應符合持有該項智慧財產權之一方利益。任一方皆得撤銷另一方依本「協議」規定使用其「品牌特徵」之權利,惟應提供書面通知及合理期間,讓另一方停止使用其「品牌特徵」。

    • 8. 公關宣傳「客戶」同意 Google 得將「客戶」的名稱或「品牌特徵」納入 Google 於線上公佈或宣傳資料中所含的客戶名單內。「客戶」亦同意 Google 得在用語中將「客戶」稱為受本「協議」規範之 Google 產品或服務的「客戶」。本節規定不得違反第 7.3 條規定。

    • 9. 聲明、擔保與免責聲明

      • 9.1 聲明與擔保。任一方皆有完全的權力及職權行使本「協議」。協議雙方均擔保將遵守所有適用於規範「服務」提供或使用方式之法律與法規 (包括適用的安全性違反通知法)。Google 保證將根據適用之「SLA」提供「服務」。

      • 9.2 免責聲明。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協議雙方均不得做出任何明示、暗示、法定或其他形式之擔保,包括 (但不限於) 商業適售性、特定目的之適用性以及未侵害他人權利之擔保。對於透過本「服務」發佈之任何內容或資訊,Google 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瞭解本「服務」並非電話式服務,且本「服務」不可用於撥打或接聽電話,包含緊急服務電話和公開轉接的電話網路。

    • 10. 效期

      • 10.1 協議效期。本協議在效期之內皆視為有效。

      • 10.2 「服務效期」之確立與「服務效期」期間內之購買規定。Google 將於「服務效期」內為「客戶」提供「服務」。除非協議雙方另以書面同意,否則任何「服務效期」內購買的「使用者帳戶」應按比例結束於「服務效期」的最後一天。

      • 10.3 自動續訂。在每次服務效期結束時,Google 將自動為客戶續訂額外 12 個月的服務效期 (包括續購先前購買的所有使用者帳戶)。除非「客戶」與 Google 以其他方式同意,否則「客戶」將向 Google 支付每次續約的「使用者帳戶」的年費。「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向 Google 告知要續約的正確帳戶數,以修改要續約的「使用者帳戶」數目。如果 Google 不希望續約「服務」,最晚應於當期「服務效期」結束的十五天前提供書面通知給「客戶」。這項不續約通知將於當期「服務效期」結束起生效。

      • 10.4 停用自動續約。「客戶」可透過「管理主空台」停用自動續約選項。如果客戶停用這項自動續約設定,則客戶的「使用者帳戶」將在當期效期結束時終止。如果「客戶」透過「管理主控台」減少或修改排定要續約的「使用者帳戶」數,則 Google 得代表「客戶」重新啟用自動續約設定。

      • 10.5 申請使用者帳戶。「客戶」得以下列方式申請「使用者帳戶」:(i) 通知專屬「Google 客戶經理」;或 (ii) 透過「管理控制台」訂購「使用者帳戶」。

      • 10.6 費率調整。Google 可於下次服務效期開始的 30 天前調整下期費率,並以書面通知方式告知「客戶」此一異動 (可能以電子郵件通知)。

    • 11. 終止

      • 11.1 因違規行為而終止。如發生下列情事,任一方得暫停履行或終止本「協議」:(i) 另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之條款,且未於收到書面通知之三十天內更正其違規行為;(ii) 另一方中止商業運作,或是正在進行破產訴訟,且無法於九十天內撤銷訴訟;或是 (iii) 另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三次以上,無論是否已更正其違規行為。

      • 11.2 終止之效力。如果本「協議」終止,則:(i) 除本節明定之外,任一方授予另一方之權利皆立即消滅;(ii) Google 應讓「客戶」可在符合業界實務的期間內存取並匯出「客戶資料」,並依 Google 當時的相關「服務」費率收費;(iii) 在符合業界實務的期間之後,Google 將移除現役伺服器上的「客戶資料」參照指標,並逐漸覆寫其資料,最終達成刪除資料之結果;以及 (iv) 收到要求時,協議雙方皆應以符合業界實務的方式盡力歸還或銷毀另一方之其他所有「機密資訊」。

    • 12. 賠償

      • 12.1 客戶之補償責任。對於因下述第三方索賠而引致之 Google 所有賠償責任、賠償金或花費 (包括和解費用與合理的律師費),「客戶」必須對 Google 進行補償、為其抗辯,並使其不致遭受損失:(i) 就「客戶資料」或「客戶網域名稱」所提出之索賠;(ii) 就「客戶品牌特徵」侵害或盜用第三方專利、著作權、營業祕密或商標之行為所提出之索賠;或 (iii) 就「客戶」使用「服務」時違反「合理使用政策」之行為所提出之索賠。

      • 12.2 Google 之補償責任。對於因下述第三方索賠而引致之「客戶」所有賠償責任、賠償金或花費 (包括和解費用與合理的律師費),Google 必須對「客戶」進行補償、為其抗辯,並使其不致遭受損失:就 Google 為提供「服務」所採用之技術,及「Google 品牌特徵」侵害或盜用第三方專利、著作權、營業祕密或商標之行為所提出之索賠。儘管有上述規定,但對於:(i) 使用經過修改之「服務」或「Google 品牌特徵」之行為,或是將「服務」或「Google 品牌特徵」與其他非 Google 提供之內容加以混用之行為;以及 (ii) 任何由「客戶」、「使用者」或第三方提供之內容、資訊或資料,Google 皆無須承擔本節所述任何義務或賠償責任。

      • 12.3 可能的侵權行為。

        • a. 修正、取代或修改。如果 Google 合理認為「服務」侵害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則 Google 必須:(a) 取得相關權利提供「客戶」繼續使用「服務」,並自行負擔所需費用;(b) 提供未侵權且具備類似功能之替代服務;或是 (c) 修改「服務」,使其不再侵權。

        • b. 暫停或終止。如 Google 認為上述各選項皆不具商業合理性,則 Google 得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受影響之「服務」內容。如果 Google 終止受影響的「服務」,Google 將針對終止後的「服務」期間,按比例退還「客戶」實際支付的「費用」。

      • 12.4 通則。尋求賠償的一方需即時通知索賠的另一方,並與另一方於索賠辯護中共同合作。負責賠償之一方擁有完整的抗辯主導權與權限,惟:(a) 如果和解條件要求尋求賠償之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或付款時,必須先取得該方之書面許可,且該方不得不合理地扣留或延遲發出書面許可;以及 (b) 另一方律師團得加入抗辯,所需費用由另一方自行負擔。上述賠償事項為本「協議」之一方就另一方違反第三方「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可獲得的唯一救濟方式。

    • 13. 賠償責任限制

      • 13.1 間接責任限制。據本「協議」規定,雙方毋須就收益損失或任何間接性、特殊性、附隨性、衍生性、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即使該方已知悉或應知悉該等損害之可能性,且即使無法對直接損害進行補救亦然。

      • 13.2 金額賠償責任限制。據本「協議」規定,任一方所須賠償之金額,均不超過導致賠償責任發生前十二個月期間,Google 收取「客戶」之費用總額。

      • 13.3 賠償責任限制之例外。上述賠償責任限制之適用範圍以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限度為限,但不適用於違反保密義務、侵犯另一方「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或補償義務。

    • 14. 雜項規定

      • 14.1 通知。除非另行指定,否則遵循下列規定:(a) 所有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寄送至另一方的法律部門與主要聯絡窗口,且 (b) 所有通知在下列情況將視為成功送達:(i) 透過專人或隔夜投遞並收到書面收據之證明,或透過無收據證明之郵件投遞;或是 (ii) 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投遞,並收到自動產生之收據或電子紀錄之證明。

      • 14.2 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許可,協議雙方均不得各自轉讓或轉移本「協議」之任何部分,除非受讓方是協議方之「關係企業」,惟:(a) 受讓方必須書面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之約束;且 (b) 轉讓方同意就轉讓之前所引致之協議義務,繼續承擔責任。任何其他嘗試轉移或轉讓之行為均屬無效。

      • 14.3 控制權之異動。控制權發生異動時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之公司交易):(a) 經歷控制權異動的一方必須於三十天內,提供書面通知予另一方;而 (b) 另一方得於控制權異動時開始至收到 (a) 款所規定之書面通知的三十天內,立即終止本「協議」。

      • 14.4 不可抗力。任一方就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因素 (例如天災、戰爭或恐怖主義行動、暴動、勞資條件、政府執行措施以及網際網路系統障礙) 所造成之低劣效能,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 14.5 不構成拋棄權利。即使無法執行本「協議」任何規定,亦不構成拋棄任何權利。

      • 14.6 協議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法執行,本「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之效果及效力。

      • 14.7 無代理關係。協議雙方各為獨立立約人,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 14.8 無第三方受益人。本「協議」無任何第三方受益人。

      • 14.9 衡平救濟。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均不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救濟。

      • 14.10 管轄法律。本「協議」受美國加州法律管轄,但不包括該州的法律選擇規則。協議雙方同意服從位於加州聖克萊拉郡的法院之專屬管轄權,解決任何因為本「協議」而引致之爭議。

      • 14.11 修正。所有修正均須透過書面形式明確說明其針對本「協議」之修正。

      • 14.12 協議存續效力。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以下各節/條仍持續有效:第 3、6、7.1、11.2、12、13、14 和 15 節/條。

      • 14.13 完整協議。本「協議」及所提述之所有文件,係構成協議雙方就其標的之完整協議內容,且其效力凌駕於先前同時就該標的簽訂之任何協議。本「協議」所提及之網址所列條款謹此式納入協議內容中。

      • 14.14 衝突條款之解釋。倘若構成本「協議」之各項文件之間有所衝突,如有訂單則以訂單所載明之內容為準,「協議」之效力次高,再次者為一般網頁條款。如果「客戶」因「服務」而與 Google 簽署實體協議,則實體協議較線上協議有較高效力。

      • 14.15 複本。協議雙方得透過簽署複本 (包括傳真、PDF 或其他電子複本) 簽訂本「協議」,但所有複本合併後始構成一份協議文件。

    • 15. 定義

      • 使用限制政策」係指 www.google.com/apps/terms/use_policy.html 或由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上可供使用之「服務」的使用限制政策。

      • 客戶經理」係指就購買「服務」事宜與「客戶」接洽的 Google 業務人員。

      • 管理員帳戶」係指由 Google 提供予「客戶」,或由「客戶」提供予「轉銷商」之管理帳戶,以便管理本「服務」。使用「管理員帳戶」時必須輸入密碼,而 Google 會告知「客戶」該帳戶之密碼為何。

      • 管理控制台」係指由 Google 提供給「客戶」的線上工具,具有報表功能及其他管理功能。

      • 管理員」係指由「客戶」指定的技術人員,負責代表「客戶」管理「服務」以供「使用者」使用。

      • 廣告」係指由 Google 對「使用者」顯示的線上廣告。

      • 聯盟夥伴」係指直接或間接控管一方、受一方直接或間接控管,或與一方共同受控管的實體。

      • 品牌特徵」係指協議雙方各自擁有並隨時保有的營業名稱、商標、服務標章、標誌、網域名稱及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 機密資訊」係指由任一方依本「合約」向另一方揭露,且標示為機密或於通常情況下將被視為機密之資訊。「客戶資料」即屬於「客戶」之「機密資訊」。

      • 客戶資料」係指由「客戶」或「使用者」透過「服務」所提供、產生、傳輸或顯示之資料,包括電子郵件。

      • 客戶網域名稱」係指「客戶」所擁有或管理之與本「服務」相關之網域名稱,並經「訂單網頁」所載明。

      • 緊急安全問題」係指 (a)「客戶」違反可接受使用政策之規範使用「服務」,後果可能破壞:(i) 「服務」;(i) 其他客戶使用「服務」;或 (iii) Google 網路或提供「服務」使用的伺服器;或 (b) 未授權的第三方存取「服務」。

      • 使用者」係指經「客戶」允許使用「服務」之個人。

      • 使用者帳戶」係指「客戶」透過「服務」為「使用者」建立,並由 Google 代管之帳戶。

      • 出口管制法」係指所有適用的出口和轉口管制法律及法規,包括:美國商務部維護的《出口管制法規》(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制室維護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美國國務院維護的《國際武器交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簡稱「ITAR」)。

      • 費用」係指由 Google 依相關「訂單網頁」向「客戶」所開立之發票金額。

      • 說明中心」係指列載於 support.google.com 或 Google 所提供其他類似網址的 Google 說明中心文章。

      • 高風險活動」係指可能因為本「服務」之使用或錯誤而導致死亡、人體傷害或環境損害之活動,例如核子設施、空中交通管理系統或維生系統之運作。

      • HIPAA」係指 1996 年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可能不時修訂) 及其施行細則。

      • 初始服務效期」係指適用「服務」的效期,從「服務開始日」起,並延續 12 個月 (或如果「訂單網頁」中所載期間非 12 個月時則延續至該所載期間)。

      • 智慧財產權」係指依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祕密法、商標法、著作人格權法所享有之現在與未來全球適用權利,以及其他類似權利。

      • 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係指非屬「服務」之 Google 產品,但「使用者」可使用其「使用者帳戶」名稱和密碼登入這類產品。「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列載於 www.google.com/support/a/bin/answer.py?answer=181865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條款」係指列載於 www.google.com/apps/terms/additional_services.html 或由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上的條款。

      • 電子郵件通知地址」係指「客戶」指定用於接收 Google 電子郵件通知的電子郵件地址。「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變更這個電子郵件地址。

      • 訂單網頁」係指附於本「協議」的線上訂單網頁,或「客戶」於申請「服務」手續過程中所填寫的線上訂單網頁,包含:(i) 要訂購的「服務」;(ii)「費用」;(iii)「使用者帳戶」的數量與「初始服務效期」;(iv) 適用的付款方式 (例如有效的信用卡);以及 (v)「客戶網域名稱」。

      • 服務開始日」係指 Google 於收到填妥的「訂購網頁」後的一個星期內,開始向「客戶」提供「服務」之日,但雙方另有約定時則不在此限。

      • 服務網頁」係指向「使用者」顯示「服務」的網頁。

      • 服務」係指在本「協議」規範下由「客戶」使用的「服務」,並由 Google 所提供適用的 Google Workspace 核心服務 (如 Google Workspace Premier Edition 或 Google Workspace 及 Google 保管箱)。「服務」列載於 www.google.com/apps/terms/user_features.html 或由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服務效期」係指相關「初始服務效期」以及相關服務之所有續約效期。

      • SLA」係指「服務水準協議」,列載於 www.google.com/a/help/admins/sla.html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停權」係指立即中止「服務」或「服務」元件 (如果有的話) 的存取權限,不讓「使用者」繼續使用「服務」。

      • 賦稅」係指任何與銷售「服務」相關之賦稅、關稅、或稅金(除 Google 之所得稅外),包括任何相關罰金或利息。

      • 效期」係指本「合約」之效期,從「生效日」開始,持續至 (i) 最後一期「服務效期」結束,或 (ii)「合約」依本文規定終止,兩者取其先。

      • 第三方要求」係指由第三方提出,欲取得「使用者」對「服務」使用情形相關紀錄之要求。「第三方要求」可為合法的搜索令、法院命令、傳票、其他有效法律命令,或「使用者」允許揭露其資訊的書面同意。

      • TSS」係指 Google 依《TSS 準則》在「效期」內對「管理員」提供之技術支援服務。

      • TSS 準則」係指當下適用於「服務」之有效 Google 技術支援服務準則。《TSS 準則》係列載於 www.google.com/a/help/admins/tssg.html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網址條款」係指「合理使用政策」、「SLA」和《TSS 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