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board 硬體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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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同意下列條款的客戶 (下稱「客戶」),即視同將與 Google 簽訂或先前已簽訂有關使用「服務」(定義請參閱《Google Workspace 協議》中的相關條款) 的《Google Workspace 協議》(下稱「Google Workspace 協議」)。「Google」的定義請參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google-entity 。自「客戶」簽署或以電子形式接受本《Jamboard 硬體協議》(下稱「協議」) 之日起,「協議」即開始生效。如您代表「客戶」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您做出以下聲明及擔保:(i) 您具備法定權限,可約束您的雇主或相關方履行相關條款;(ii) 您已詳閱並瞭解本「協議」;以及 (iii) 您代表委託方同意本「協議」的各項條款。本「協議」係規範「客戶」對「服務」之存取及使用權限。-
1 Jamboard 硬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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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硬體授權。Google 授予「客戶」不可轉授權、不可讓渡、非專屬的有限授權,允許「客戶」在「硬體」上使用「服務」,包括進行任何更新。這項有限授權受到本「協議」條款規範,也須遵循「客戶」為使用「服務」所簽訂的任何「購買協議」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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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佈建。「硬體」必須送達客戶地點並且完成設定,還要設置為可使用「客戶」的網路。「服務」也必須針對每位「客戶」進行客製化設定。「客戶」同意與「經銷商」(或經銷商的代理人) 和 Google 就「硬體」和「服務」的佈建進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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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修改及更新硬體。「硬體」可自動從 Google 下載並安裝更新。更新的目的在於改善、強化和進一步開發「服務」,以及「服務」賴以運作的「硬體」。更新可為「服務」和/或「硬體」修正錯誤、強化功能、增加新軟體模組及/或提供全新軟體版本。「客戶」同意在透過「硬體」使用「服務」的期間接收 (並允許 Google 傳送) 這類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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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隱私權。《Google Workspace 協議》已針對「服務」的資料隱私權與安全性訂定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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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服務支援。根據第 1.7 節和第 1.8 節規定,「服務」功能須搭配「硬體」使用,只要在「硬體」符合《Jamboard 硬體服務終止政策》(列載於
https://support.google.com/jamboard/answer/7374455 ) 所訂支援條件的情況下,Google 會持續針對「硬體」提供「服務」支援。 -
1.6 本協議不涉及硬體供應。本「協議」並未涵蓋任何「硬體」的購買、替換、更新或支援事宜。根據本「協議」,Google 並無義務為「客戶」提供「硬體」本身,亦無義務予以替換、更新或提供支援。儘管有前述規定,為了改善、強化及進一步開發「服務」之運作,「硬體」可能需要配合進行相關更新。這類「硬體」更新可能採取的形式包括錯誤修補程式、強化功能、新軟體模組和/或全新版本。雖然 Google 依本「協議」不提供這類更新,「客戶」仍有責任確保「硬體」已更新至最新版本,並以正確方式進行維護。如果「客戶硬體」並未更新,或是「硬體」並未受到正確維護,可能導致「服務」無法執行或喪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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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客戶硬體更換。「客戶」得隨時透過 Google 指定的程序,將使用「服務」的「授權」從「客戶硬體」傳輸到另一部「客戶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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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權利之保留。除非本文明確規定,否則本「協議」並不以默示或其他方式,將任一方內容或智慧財產之任何權利授予另一方。透過「服務」或 Google Workspace 所存取內容的相關「智慧財產權」均為該內容擁有者所有,並且受適用法律保護。於協議雙方之間,Google (和/或其授權人或供應商) 擁有「服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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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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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禁止事項。根據第 2.2 節規定,除非 Google 明文同意,否則「客戶」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亦不得允許他人從事下列行為:(a) 對「服務」和/或「硬體」或任何元件進行改寫、變更、修改、反向編譯、翻譯、反向組譯或反向工程 (除非法律允許);(b) 將「服務」和/或「硬體」用於「高風險活動」;或 (c) 移除或變更任何「品牌特徵」或其他擁有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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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三方元件。如果「硬體」或透過「硬體」提供的「服務」內含元件所依據的開放原始碼授權規定與本「協議」衝突,這類元件將只受適用的開放原始碼授權規範。如果「硬體」或透過「硬體」提供的「服務」內含元件所依據的開放原始碼授權需要相應的元件原始碼,則 Google 會提供與這類授權相符的原始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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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Jamboard 硬體的技術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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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戶提供技術支援服務。「使用者」或第三方提出與「客戶」或「使用者」使用「硬體」相關的問題和申訴時,「客戶」必須負責回應,且所需費用應由「客戶」自行負責。「客戶」必須以合理的方式盡力解決支援問題,再將無法解決的問題轉交 Google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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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Google 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如果「客戶」無法解決上述支援問題,則「客戶」得將問題轉由 Google 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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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技術支援指南。「服務」的《技術支援服務指南》列載於以下連結: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jamboard_tss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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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免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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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協議雙方或其授權人均不得做出任何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之擔保,包括 (但不限於) 商業適售性、特定目的之適用性以及未侵權之擔保。Google 不就下列事項提供任何擔保,亦不承擔任何責任:(I)「服務」之運作正常無誤或不受中斷;或 (II) 透過「服務」發布之任何內容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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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效期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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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授權效期。除非本「協議」依其所闡述之條款提前終止,否則本「協議」適用範圍內的任何「授權」將依以下所述:(a) 從「硬體授權開始日」起生效;如果「授權」購買日期晚於「硬體授權開始日」,則從相關「訂單」指定日期起生效;並 (b) 於 Google 接受的「訂單」所載 SKU 指定的授權期間持續有效 (這段期間即為「授權效期」)。如果「客戶」在原本的「授權效期」(以下簡稱「現有授權效期」) 內購買或取得任何其他「授權」,且這類「授權」與 Google 先前接受的「訂單」所載 SKU 相符,則這類「授權」的「授權效期」將按比例計算,於「現有授權效期」的到期日 (如適用) 終止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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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協議效期。本「協議」自「硬體授權開始日」起生效,並於所有「授權效期」到期時 (如適用) 終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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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因違約行為而終止。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任一方得暫停履行或終止本「協議」:(a) 另一方嚴重違反「協議」之條款,且未於收到書面通知之 30 天內更正其違約行為;(b) 另一方中止營業,或是正在進行債務清理程序,且無法於 90 天內撤銷程序;(c) 另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兩次以上,無論是否已更正其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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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因無力清償債務而終止。如果發生下列情事,則任一方得立即暫停履行及/或終止本「協議」(須提供書面通知予另一方):(a) 另一方與其債權人或為其債權人之利益進入協調或接管程序、行政接管程序、被裁定破產或宣告無力清償債務、解散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中止其業務;或是 (b) 另一方於其設立公司、居住、經營業務或持有資產之法律管轄區內發生任何類似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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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終止之效力。除非終止通知中另有規定,否則終止處置將立即生效。本「協議」一旦終止,所有尚未處理的「訂單」也將隨之終止效力。如果本「協議」到期或終止,任一方授予另一方之權利皆立即停止 (本節中規定的例外狀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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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繼續有效。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以下各節仍持續有效:第 1.8、2、4、6、7、8、10 和 11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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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機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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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任何「機密資訊」之收受者均不得揭露該「機密資訊」,除非對象為有知情必要的「關聯企業」、員工、代理人或專業顧問,且已簽訂書面保密協議 (專業顧問則已受其他保密義務約束)。收受者必須確保這類人員和機構僅能在行使本「協議」之權利、履行其義務時使用「機密資訊」,並確保這類人員和機構不得揭露「機密資訊」。如果收受者需按法律規定揭露「機密資訊」,在法律許可情況下應先以合理方式通知揭露者,方得揭露該「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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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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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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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賠償責任」係指 (i) 賠償方同意之和解金;以及 (ii) 管轄法院最終裁定受償方可獲得之賠償金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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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第三方法律訴訟」係指無關聯的第三方向法院或政府法庭提出的正式法律訴訟 (包括任何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偵查程序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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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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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Google 的義務。如果「客戶」依據本「協議」使用 Google 於「硬體」提供「服務」之技術 (任何開放原始碼軟體除外) 的行為,遭到第三方指控侵犯了該方的「智慧財產權」,則 Google 須在「第三方法律訴訟」中為「客戶」及其關聯機構進行補償、為其抗辯,使其免於「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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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客戶的義務。在未受到適用法律禁止且不行使主權豁免的情況下,「客戶」須就下述情形在「第三方法律訴訟」中為 Google 及其「關聯企業」進行補償、為其抗辯,使其免於「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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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第三方基於第 7.3 節所述之「客戶」行為指控 Google 侵權或濫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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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客戶」違反第 10.5 節 (「出口法規遵循」)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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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排除條款。第 7 節 (「抗辯及賠償」) 不適用於下述原因所引致之相關指控:(a) 受償方違反本「協議」規定;(b) 非 Google 的任何人士對 Google 技術進行變更;(c) 將 Google 的技術與並非 Google 所提供的元素結合;(d) 未使用 Google 依據本「協議」所提供技術的最新支援版本;或 (e) 符合「客戶」設計或要求的自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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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條件。受償方必須立即將「第三方法律訴訟」之前的任何指控通知賠償方,並以合理方式與賠償方合作解決相關指控和「第三方法律訴訟」。若因違反本節規定的行為對「第三方法律訴訟」產生不利影響,賠償方依據本節規定所負的義務將視影響程度而減少。在下列情況下,受償方必須針對「第三方法律訴訟」的賠償部分提出唯一控制權:(i) 受償方得自費指派自己的顧問律師;且 (ii) 當和解要求受償方承擔賠償責任、付款或是採取 (或禁止) 任何行動時,受償方必須提供書面許可,且該份許可不得遭到不合理地扣留、制約或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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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救濟。如果 Google 的技術受到「智慧財產權」侵權指控或正在進行「第三方法律訴訟」,Google 得自行決定自費採取下列行動:(i) 取得相關權利,以便繼續根據本「協議」提供「服務」;或 (ii) 在不減少實質功能的情況下修改「服務」;或 (iii) 以功能相等的其他服務替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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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假處分。如因假處分而無法繼續提供「服務」,Google 將以合理的方式自費提供本節所規定的其中一種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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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其他。如果本節所規定的救濟在實際情況下並非商業上合理的方式,或 Google 未在假處分的 30 個工作天內提供救濟,則 Google 將通知「客戶」,由雙方協商實際救濟方式。如果在開始討論後的 15 個工作天內,雙方無法就救濟方式達成共識,則:(i)任一方皆可給予另一方書面通知來終止本「協議」;且 (ii) Google 得以書面通知「客戶」,終止或暫停受到影響的部分「服務」(但不得全面終止或暫停「服務」);(iii) 在依據本節規定終止本「協議」或終止受影響的部分「服務」後,Google 必須在 45 個工作天內將針對「服務」或終止「服務」部分收取的任何費用,依服務終止或假處分 (如果時間較早) 的期間退還給經銷商 (在其他適用情形下則為「客戶」)。「客戶」能否收回這段期間的「服務」費用,將視「購買協議」的條款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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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唯一權利及義務。在不影響任一方終止權的情況下,第 7 節聲明各方指控侵犯「智慧財產權」及「第三方法律訴訟」相關之唯一權利及義務 (受本「協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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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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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間接賠償責任限制。據本「協議」規定,任一方或其授權人均無須就收益損失或間接性、特殊性、附隨性、衍生性、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賠償承擔責任,即使該方已知悉或應知悉可能造成這些損害,甚至即使直接損害不符合救濟條件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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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賠償責任金額限制。。據本「協議」規定,任一方均無須就收益損失或間接性、特殊性、附隨性、衍生性、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賠償承擔責任,即使該方已知悉或應知悉可能造成這些損害,甚至即使直接損害不符合救濟條件亦然。任一方據本「協議」規定而負擔之賠償責任金額,均不得超過「客戶」於引致賠償責任之事件發生前十二個月內按照本協議支付給 Google 的費用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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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賠償責任限制之例外。上述賠償責任限制之適用範圍以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為限,但不適用於賠償義務 (如第 7 節所規定) 或侵犯他方「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此外,上一節論述之賠償責任限制不適用於詐欺或詐欺性不實陳述,亦不適用於過失所造成之死亡或人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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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關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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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客戶」同意 Google 得將「客戶」的名稱或「品牌特徵」納入 Google 的客戶名單內。「客戶」亦同意 Google 得在用語中將「客戶」稱為受本「協議」規範之 Google 產品或服務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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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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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通知。所有協議終止或違約的通知均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寄送至另一方之法務部門。Google 法務部門的電子郵件通知地址為 legal-notices@google.com。所有其他通知均須以英文書寫,並寄給另一方之主要聯絡人。通知在寄件方收到書面確認、自動回條或電子記錄 (視情況而定) 時,即視為成功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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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通知。Google 依本「協議」向「客戶」發送通知時,可採用下列方式:(a) 傳送電子郵件至「電子郵件通知地址」或 (b) 於管理控制台發布通知。若「客戶」需依本「協議」向 Google 發送通知,可傳送電子郵件至 Google 法務部門,電子郵件地址為 legal-notices@google.com。凡是符合下列所述之情況,將視為已收到通知:(x) 通知方已寄出電子郵件 (無論收件者是否收到),或 (y) 已在管理控制台發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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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許可,協議雙方均不得各自轉讓本「協議」之任何部分,除非受讓方是協議方之關係企業,且:(a) 受讓方必須書面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之約束;且 (b) 轉讓方同意就轉讓之前所引致之協議義務,在受讓方未盡義務的情況下繼續承擔責任;及 (c) 轉讓方已就轉讓情事通知另一方。其他任何嘗試轉讓的行為均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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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控制權異動。如果任一方發生控制權異動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之公司交易):(a) 發生控制權異動的一方必須在控制權發生異動之日起的 30 天內,提供書面通知予另一方;而 (b) 另一方得於控制權異動日開始至收到 (a) 款所規定之書面通知的 30 天內,隨時終止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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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不可抗力。如果任一方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或延遲履行義務,則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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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出口法規遵循。「客戶」必須遵循「出口管制法律」,並須取得「出口管制法律」規定的所有管轄政府機關的事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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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不構成拋棄權利。任一方均無法以不行使 (或延遲行使) 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構成任何權利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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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無代理關係。協議雙方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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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無受益第三人。除本「協議」明文規定的情況以外,本「協議」並未將任何利益賦予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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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 (或條款部分內容) 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本「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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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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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 市、郡、州政府實體。如果「客戶」為市、郡、州政府實體,則雙方同意不對準據法及法庭地點提出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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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 美國聯邦政府實體。如果「客戶」為美國聯邦政府實體,則適用於以下規則:本「協議」將受美國法律管轄,並依美國法律進行解釋及執行,不採用任何法律衝突原則。以下原則只有在聯邦法律允許之限度內適用:(i) 缺乏適用之聯邦法律時,應適用加州法律 (但不適用加州之法律選擇規定);(ii) 協議雙方同意服從位於加州聖克萊拉郡的法院之專屬管轄權,解決任何因為本「協議」而引致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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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3. 所有其他實體。如果「客戶」屬於第 10.11.1 或 10.11.2 款中未載明之實體,則適用於以下規則:本「協議」受美國加州法律之規範,但不適用該州的法律選擇規定。協議雙方同意服從位於加州聖克萊拉郡的法院之專屬管轄權,解決任何因為本「協議」而引致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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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修訂條款。所有修正均需透過書面形式明確說明其針對本「協議」之修正,並經過協議雙方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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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抵觸條款。如果條款有所牴觸,首先應以本「協議」為準,其次為「訂單」,最後為 Google 和「客戶」間直接訂定的任何「購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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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牴觸語言版本。如果本「協議」翻譯為任何其他語言,而英文版本與翻譯版本有不一致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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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副本。協議雙方得以 Google 接收到第一張「訂單」或後續「訂單」為基準簽署協議,相關訂單可採取副本形式 (包括傳真、PDF 或其他電子副本),但所有副本合併後始構成一份協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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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完整協議。本「協議」與其提及之所有文件或條款,構成協議雙方就協議標的之完整協議,取消並取代雙方先前就該標的達成之任何聲明、討論、協商與協議,或同時存在之任何聲明、討論、協商與協議 (不限書面或口頭形式)。同意簽訂本「協議」之後,雙方皆不得主張「協議」未明確規範的任何聲明、陳述或擔保之效力,也無法基於這類聲明、陳述或擔保取得任何權利或救濟 (無論出於過失或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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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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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關聯企業」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某方、受某方控制,或與某方一同受控制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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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品牌特徵」係指協議雙方各自擁有的營業名稱、商標、服務標章、標誌、網域名稱及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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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機密資訊」係指由任一方 (或「關聯企業」) 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且標示為機密或於各種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之資訊。「機密資訊」不包括收受者已知悉之資訊、非因收受者之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之資訊、由收受者獨立開發之資訊或由第三方正當提供給收受者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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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控制」是指握有某方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投票權或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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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使用者」係指經「客戶」允許使用「服務」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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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出口管制法律」係指所有可適用的出口和轉口管制法律及法規,包括:美國商務部主管的《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制室主管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美國國務院主管的《國際武器交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簡稱「I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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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Google Jamboard」為網頁式服務,可供「使用者」建立、編輯、共用及匯出文件,還可在文件中協作、繪製及嵌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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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Google Workspace 條款」係指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2013/1/premier_terms.html 所載之服務條款或「經銷商」所提供的其他條款。 -
11.9「硬體」係指 Jamboard 螢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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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硬體授權開始日」係指 Google 在接收「訂單」後,開始透過「硬體」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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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高風險活動」係指可能因為使用「服務」或「服務」之故障而導致死亡、人身傷害或環境損害之活動,例如核子設施之營運、空中交通管制或維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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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智慧財產權」係指依據專利法、著作權法、半導體晶片保護法、著作人格權法、營業祕密法、商標法、不公平競爭法、公開權法及隱私權法隨時產生的任何所有權利;亦指任何其他專屬權利,以及目前及日後強制且效力範圍普及全球任何及所有相關應用程式、更新、擴充功能和還原功能,隨時存在之所有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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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電子郵件通知地址」係指「客戶」指定用於接收 Google 電子郵件通知的電子郵件地址。「客戶」得透過「Jamboard Admin Management Console」變更這個電子郵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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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訂單」係指「客戶」(或代表「客戶」身分者) 提交給 Google 的「硬體授權」書面或線上訂購表單,其中包括:「硬體授權」訂購 SKU、Google 針對「硬體授權」收取的費用以及訂購數量。所有「訂單」均受到本「協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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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購買協議」係指「客戶」向「經銷商」購買「服務」所依據的獨立協議 (在少數情況下購買對象為 Google)。在此釐清,Google 不受任何「購買協議」之條款規範,亦不為任何「購買協議」之條款負責 (唯一例外情形為 Google 與「客戶」直接簽訂「購買協議」);「經銷商」與「客戶」之間,針對向「客戶」供應「服務」或「經銷商」存取「管理員帳戶」(如適用) 所成立的各方義務,皆只是「客戶」與「經銷商」雙方於「購買協議」中同意之義務,不在本「協議」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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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經銷商」係指 Google 適用發布通路或經銷商通路中的指派者,獲授權可為「客戶」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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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服務」係指 Google Jamboard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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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效期」係指所有「授權效期」的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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