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網域經銷商協議

上次修改日期:2023 年 7 月 25 日

  • 本《網域經銷商協議》 (下稱「協議」) 乃由您及同意本協議的實體或人士 (「客戶」、或「」) 與 Google 所簽訂。「Google」具有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google-entity 所載涵義。本協議中任何有關「我們」或「我們的」的提述均指 Google。本協議管限 Google 轉售網域名稱註冊服務 (「網域服務」) 的情況,該服務由您購買或續購服務時確定的適用第三方網域註冊公司 (「網域註冊公司」) 提供。

    • 1. 網域服務。

      • 1.1 網域服務經銷商。本協議確立 Google 作為網域註冊公司授權經銷商轉售網域服務的條款。Google 作為經銷商,並非作為任何網域名稱的網域註冊公司,但可能會代表網域註冊公司履行若干功能或服務。

      • 1.2 網域註冊公司條款。網域服務將由網域註冊公司提供。所有網域服務的存取權和使用均受適用網域註冊公司的條款及細則管限。客戶必須遵守,並同意受該等條款及細則約束。Google 並不是您和任何網域註冊公司之間協議的任何一方,並且將不會對網域註冊公司的履行負上法律責任。

      • 1.3 網域註冊公司私隱權政策。客戶確認 Google 將會向網域註冊公司提供客戶的名稱和聯絡資料,作為註冊網域名稱程序的一部分。網域註冊公司對該等資料的處理受其適用私穩權政策約束。

    • 2. 付款。

      • 2.1 帳單;付款。完成購買程序即代表您承諾購買一年帳單結算期的網域服務,包括所有適用稅項。您可使用信用卡、扣帳卡或訂購網頁所提供的其他方式為網域服務付款。除非訂購網頁另有標明,否則所有付款均以美元計算。除非您按第 2.3 條 (取消續購) 所述在每個年度帳單結算期完結時取消續購,否則您的網域服務訂購將自動續購額外年期,而 Google 將於有關付款到期時向您收取屆時有效的續購費用。所有付款均不可更改,Google 將不會退還任何費用。

      • 2.2 價格調整。Google 保留權利不時調整 (即增加或減少) 網域服務的收費。任何費用的變更只會在向您發出合理通知後的下一個付款到期日才生效。

      • 2.3 取消續購。您必須在帳單結算期完結前最少 5 個工作天取消續購,以免被收取下一期的續購費用。您可以在管理控制台取消續購。如果您取消續購,您將不會獲退還已支付的費用,但您仍可根據本協議和適用網域註冊公司協議繼續使用網域服務,直至您當前的帳單結算期完結。

    • 3. 機密資料。

      • 3.1 定義

        • 3.1.1. 「機密資料」指一方 (或關聯公司) 根據協議向另一方披露的資料,而有關資料已標為機密,或在有關情況下一般會視為機密資料。「機密資料」不包括由披露對象自主開發、由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向披露對象合法提供,或披露對象在沒有犯錯的情況下被公開的資料。

        • 3.1.2. 「法律程序」指根據法律、政府法規、法令、傳召出庭令、授權令,或其他有效合法授權、法律程序或類似過程所作出的資料披露要求。

      • 3.2 義務。披露對象只會使用披露方的機密資料,來行使協議中的權利和履行當中義務,並會在合理範圍內保持謹慎,防止將披露方的機密資料披露予其他方。披露對象只可向有必要知悉相關資料的關聯公司、僱員、代理人或專業顧問 (「受委人」) 披露機密資料,而該等人士須書面同意 (如為專業顧問則以其他方式受約束) 將有關資料保密。披露對象將確保受委人只會為行使本協議中的權利和履行當中義務,而使用所收到的機密資料。

      • 3.3 必須作出的披露。即使有任何條文抵觸本協議,披露對象亦可在適用法律程序規定的情況下披露機密資料,條件是披露對象將在商業上合理的範圍內致力 (a) 在披露任何有關機密資料前即時通知另一方;以及 (b) 配合另一方的合理要求致力反對有關披露。儘管有上文規定,惟如果披露對象認為遵守上文第 (a) 和 (b) 款將 (i) 導致違反法律程序;(ii) 阻礙政府調查;或 (iii) 導致個人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則第 (a) 和 (b) 款將不適用。

    • 4. 免責聲明。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Google 就有關本協議的履行僅按「現況」進行,沒有任何明示或隱含保證,包括可商售性、某特定用途的適用性及未侵權之隱含保證。例如,Google 不會就任何內容或功能的效能或網域註冊公司的網域服務作出任何保證,包括其準確性、可靠性、供應情況,或能否滿足您的需要。

    • 5. 彌償。 對於以下情況所引起或與其相關而產生的任何及所有申索、損害、法律責任、成本和支出 (包括合理法律費用及支出),您須為 Google 及其分包合約商,以及彼等的相關董事、主管人員、員工、代理人及關聯公司辯護、向其作出彌償,並使其不致遭受損失:

      • • 您的網域名稱註冊和網域服務使用;

      • • 您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包括知識產權。

    • 6. 限制法律責任。

      • 6.1 限制間接法律責任。Google 與其關聯公司和供應商均無需根據本協議就收益或資料損失、財務損失、或間接、特殊、附帶、相應、懲戒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負有法律責任,即使我們已知或應知有關損害可能出現,且即使有關直接損害無法充分補救的情況亦然。

      • 6.2 限制法律責任金額。對於客戶根據本協議提出的任何申索,Google 與其關聯公司和供應商應負的總法律責任上限為 (I) 您在引致有關法律責任的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期間就本協議所支付的金額或 (II) $5,000 美元,以較低者為準。

      • 6.3 限制的例外情況。這些法律責任限制不適用於您違反 Google 或其關聯公司的知識產權權利、彌償義務和付款義務的情況。

    • 7. 一般。

      • 7.1 通知。為推進有關程序,雙方會被要求 (但非必須) 以英文書面形式發出通知,收件人須為另一方的法律部門和主要聯絡人。發給 Google 法律部門的通知須傳送至以下電郵地址:legal-notices@google.com

      • 7.2 轉讓。在未獲得 Google 事先以書面同意下,您不可轉讓本協議的任何部分。任何其他方式的轉讓均屬無效。

      • 7.3 不可抗力。如因合理控制範圍外的情況而導致任何一方無法或延遲履行義務,該方將無需負責。

      • 7.4 不免除權利。任何一方不行使 (或延遲行使) 本協議中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視為已免除任何權利。

      • 7.5 無代理人。本協議並無在雙方之間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聯營關係。

      • 7.6 電郵。雙方可使用電郵履行本協議中的書面核准和同意規定。

      • 7.7 分包合約。Google 可分包本協議中的義務,但仍須就所分包的義務對客戶負責。

      • 7.8 第三方受益人。除非本協議明確說明,否則本協議不會向任何第三方賦予任何利益。

      • 7.9 可分割性。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或條款的其中一部分) 無效、非法或不能強制執行,則協議的其餘部分仍然生效。

      • 7.10 美國適用法。根據第 7.15 條 (地區專屬條款),以下條款適用於雙方之間的爭議:

        • (a) 美國城市、縣和州政府實體。如果客戶是美國城市、縣或州政府實體,本協議將不就適用法和申請地點作出限制。

        • (b) 美國聯邦政府實體。如果客戶是美國聯邦政府實體,則以下條款適用:本協議或 Google 對本協議的履行所引起或與其相關之所有申索,將受美國法律管限 (與美國法律抵觸的規則除外)。只在聯邦法律允許的情況下,(i) 在無適用聯邦法律的情況下,加州法律 (與加州法律抵觸的規則除外) 將適用;以及 (ii) 對於本協議或 Google 對本協議的履行所引起或與其相關之所有申索,雙方均同意加州聖塔克拉拉縣的法院擁有屬人管轄權,以及為專有申請地點。

        • (c) 所有其他實體。如果客戶是任何未於第 7.10(a) 條 (美國適用法:美國城市、縣和州政府實體) 或 (b) 條 (美國適用法:美國聯邦政府實體) 中識別的實體,則以下條款適用:本協議或 Google 對本協議的履行所引起或與其相關之所有申索,將受加州法律管限 (與加州法律抵觸的規則除外),並只應由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縣之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而雙方均同意上述法院擁有屬人管轄權。

      • 7.11 抵觸語言版本。如本協議經翻譯成英文外的任何語言版本,而英文版與翻譯版之間有歧異,除非翻譯中有明確訂明,否則一概以英文版為準。

      • 7.12 衡平法濟助。本協議沒有任何條文限制任何一方尋求衡平法濟助。

      • 7.13 修改。Google 可不時變更本協議的條款,並會在此發佈任何相關變更: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domain_reseller_agreement.html。此等變更只會在客戶的下一個帳單結算期開始時才生效,屆時客戶續購即構成接受有關變更。除了本條所載者外,對本協議的任何修訂均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經雙方簽署,以及明確註明為修訂本協議。

      • 7.14 完整協議。本協議取代各方就本協議主題事項所簽訂的所有其他協議。任何一方簽訂本協議,即表示不依賴任何陳述、聲明或保證 (不論是否出於疏忽或無意造成) 或從中享有任何權利或補救,除非有關陳述、聲明或保證已明確載於本協議則不在此限。

      • 7.15 地區專屬條款。如果客戶的帳單地址位於下述適用地區,則客戶同意對本協議作出以下修改:

        • 亞太地區 (澳洲、日本、印度、紐西蘭和新加坡以外的全部地區) 和拉丁美洲

          • 第 7.10 條 (美國適用法) 由下文取代:

          • 7.10 適用法;仲裁

          • (a) 本協議或任何相關 Google 產品或有關服務所引起或與其相關之所有申索 (包括任何有關詮釋或履行協議的爭議) (「爭議」),將受美國加州法律管限 (與加州法律抵觸的規則除外)。

          • (b) 雙方應在任何爭議引起後 30 天內,嘗試真誠解決相關問題。如果爭議未能在 30 天內解決,則必須由美國仲裁協會的國際爭議解決中心,根據與此協議同日生效的《特快商業規則》(「規則」) 以仲裁方式解決。

          • (c) 雙方應共同選出一位仲裁員。仲裁將於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縣以英語進行。

          • (d) 任何一方均可向任何管轄法院申請必要的強制令,以保障其等候仲裁解決時的權利。仲裁員可頒令與本協議中補救措施和限制一致的衡平法濟助或強制令。

          • (e) 根據第 (g) 款的保密相關規定,任何一方均可請求任何管轄法院發出保護該方權利或財產的任何必要命令;這項呈請將不視為違反或免除「適用法和仲裁」這一條的規定,也不會影響仲裁員的權力,包括審核司法判決的權力。雙方約定,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縣法院有權根據本第 7.10(e) 款授予任何命令。

          • (f) 仲裁結果無法改判,對雙方均具約束力,並可能會由任何管轄法院執行,包括對任何一方或其任何財產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法院。

          • (g) 任何根據本第 7.10 條 (適用法;仲裁) 進行的仲裁程序均應被視為第 3 條 (機密資料) 中的機密資料,當中包括 (i) 仲裁程序的存在;(ii) 仲裁程序期間披露的任何資料;以及 (iii) 任何與仲裁程序相關的口頭通訊內容或文件。除了第 3 條 (機密資料) 中的披露權利外,雙方可在有必要根據第 7.10 (e) 款的規定提交任何命令或執行任何仲裁判決的情況下,向管轄法院披露本第 7.10 (g) 款所述的資料,但雙方必須要求這些司法程序以「閉門」(非公開) 形式進行。

          • (h) 雙方將根據規則支付仲裁員費用、仲裁員指定專家費用和支出,以及仲裁中心的行政支出。仲裁員會在最終判決中,確定敗訴方有義務向勝訴方償還勝訴方預先支付的此等費用。

          • (i) 無論仲裁員對爭議的最終判決為何,各方都將各自承擔律師和專家費用及支出。

        • 亞太地區 - 印度

          • 第 7.10 條 (美國適用法) 由下文取代:

          • 7.10 適用法。本協議所引起或與其相關之所有申索將受印度法律管限。如有任何爭議,新德里法院將有司法管轄權。儘管有上文規定,客戶可以並應該向 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提出基於本協議之與 Google 有關的所有申索。

        • 歐洲、中東、非洲 - 阿爾及利亞、巴林、約旦、科威特、利比亞、毛里塔尼亞、摩洛哥、阿曼、巴勒斯坦、卡塔爾、突尼西亞、也門、埃及、以色列、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黎巴嫩

          • 第 7.10 條 (美國適用法) 由下文取代:

          • 7.10 適用法;仲裁

          • (a) 本協議或任何相關 Google 產品或有關服務所引起或與其相關之所有申索 (包括任何有關詮釋或履行協議的爭議) (「爭議」),將受美國加州法律管限 (與加州法律抵觸的規則除外)。

          • (b) 雙方應在任何爭議引起後 30 天內,嘗試真誠解決相關問題。如果爭議未能在 30 天內解決,則必須根據倫敦國際仲裁院 (LCIA) 的仲裁規則 (「規則」) 透過仲裁解決;有關規則被視為透過引述納入本條。

          • (c) 雙方應共同選出一位仲裁員。仲裁將以英語進行,地點和仲裁地為阿聯酋杜拜的杜拜國際金融中心 (DIFC)。

          • (d) 任何一方均可向任何管轄法院申請必要的強制令,以保障其等候仲裁解決時的權利。仲裁員可頒令與本協議中補救措施和限制一致的衡平法濟助或強制令。

          • (e) 仲裁結果無法改判,對雙方均具約束力,並可能會由任何管轄法院執行,包括對任何一方或其任何財產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法院。

          • (f) 任何根據本第 7.10 條 (適用法;仲裁) 進行的仲裁程序均應被視為第 3 條 (機密資料) 中的機密資料,當中包括 (i) 仲裁程序的存在;(ii) 仲裁程序期間披露的任何資料;以及 (iii) 任何與仲裁程序相關的口頭通訊內容或文件。除了第 3 條 (機密資料) 中的披露權利外,雙方可在有必要執行任何仲裁判決的情況下,向管轄法院披露本第 7.10 (f) 款所述的資料,但雙方必須要求這些司法程序以「閉門」(非公開) 形式進行。

          • (g) 雙方將根據規則支付仲裁員費用、仲裁員指定專家費用和支出,以及仲裁中心的行政支出。仲裁員會在最終判決中,確定敗訴方有義務向勝訴方償還勝訴方預先支付的此等費用。

          • (h) 無論仲裁員對爭議的最終判決為何,各方都將各自承擔律師和專家費用及支出。